全国放射性矿产地质资料汇交管理规定

作者&投稿:白顷 (若有异议请与网页底部的电邮联系)
一、核工业西北地质勘探局管辖区
  陕西省、山西省、甘肃省、青海省、宁夏回族自治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内蒙古自治区除东三盟(呼伦贝尔盟、昭乌达盟和哲里木盟)以外的中西部地区。
  驻地:陕西省西安市
  通讯地址:陕西省西安市56号信箱二、核工业东北地质勘探局管辖区
  辽宁省、吉林省、黑龙江省、河北省、山东省、北京市、天津市和内蒙古自治区的东三盟地区(呼伦贝尔盟、昭乌达盟、哲里木盟)。
  驻地:辽宁省沈阳市
  通讯地址:辽宁省沈阳市759号信箱三、核工业华东地质勘探局管辖区
  江西省、浙江省、安徽省、江苏省、上海市。
  驻地:江西省南昌市
  通讯地址:江西省南昌市1002号信箱四、核工业中南地质勘探局管辖区
  湖南省、湖北省、河南省、广西壮族自治区。
  驻地:湖南省长沙市
  通讯地址:湖南省长沙市4号信箱五、核工业华南地质勘探局管辖区
  广东省、福建省、海南省。
  驻地:广东省韶关市
  通讯地址:广东省韶关市29号信箱六、核工业西南地质勘探局管辖地区
  四川省、云南省、贵州省、西藏自治区。
  驻地:四川省广汉市
  通讯地址:四川省广汉市201号信箱第七条 放射性矿产地质资料汇交的期限:
  放射性矿产地质区调、普查、详查、勘探(或按四个找矿阶段划分的初查、详查
、初勘、详勘)各种报告,以及放射性航空物化探报告和区域水化报告,从审查批准
或验收合格之日起,二年以内汇交。其它放射性地质资料一年内汇交。第八条 放射性矿产地质资料汇交份数必须符合下列规定:
  一、环境监测、核废料地质处置及治理、一般性非重点科研项目成果报告等放射性地质资料汇交一式二份;
  二、放射性矿产地质区调、普查、详查、勘探(或按四个找矿阶段划分的初查、详查、初勘和详勘)、航空物化探测量和辐射环境质量地质评价等成果报告汇交四份。如地质工作地区跨属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核工业地勘局所辖地区时,除向主要工作地区的大区地勘局档案处(馆)汇交一式四份外,还应向每一有关大区地勘局档案处(馆)汇交一式二份。
  放射性矿产地质勘探报告(即储量报告)的汇交份数,核工业地质系统内部单位,仍按原规定的份数汇交;
  三、经国家、大区地勘局一级、省一级登记立项的放射性矿产地质科学研究成果报告汇交四份;
  四、远洋或极地所做的有关放射性矿产地质资料汇交二份;
  五、涉外项目如果形成有不同文本的放射性矿产地质报告,均应按《管理办法》的规定,各汇交一式四份。第九条 除第八条(四)款规定的资料直接向全国放射性矿产地质档案处(馆)汇交外,其它汇交放射性矿产地质资料的单位或个人应向工作所在大区地勘局档案处(馆)汇交。经检验收合格后,由大区地勘局档案处(馆)转送全国放射性矿产地质档案处(馆),凡汇交四份的转送二份。
  与他种矿产相伴生,具有独立开采和综合利用价值的放射性矿产的普查勘探资料,除按《管理办法》的规定汇交外,同时按本规定汇交四份。
  中央各部门的直属单位或与资料管理部门商定的其它单位,不在本单位所在省(区、市)工作的,其放射性矿产地质资料应分别向全国放射性矿产地质档案处(馆)和工作所在的大区地勘局档案处(馆)各汇交一式二份。第十条 汇交的放射性地质资料印制质量必须符合下列规定:
  一、放射性矿产区域调查报告、区域物化探报告、航空物化探报告、区域放射性水文地质测量报告,其文字报告、表格应铅印或胶印,图纸应胶印。
  二、放射性矿产勘探报告,大、中型矿区详查报告、矿区矿床地质测量报告、列入国家和大区地勘局以及省级下达的重点项目和重点科研项目的文字报告应当铅印或胶印图件、表格和附件应当胶印、铅印或经档案资料管理机关鉴定认可的其它利于长期保存的方法印制。
  三、除本条(一)、(二)项规定外的其它地质资料,包括计划外的承包项目等地质资料,亦应印制清晰、着墨牢固。
  四、凡需汇交的地质资料,一般文字报告应使用胶板纸或其它利于长期保存的纸张制印,图件应使用胶板纸制印。
  五、正文、附件、附表等不得用易锈蚀的金属物装订。

全国地质资料汇交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了更好地贯彻实施《全国地质资料汇交管理办法》(简称《汇交管理办法》),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及管辖海域从事地质工作的单位或个人,无论其国籍和投资来源如何,都应当按照《汇交管理办法》的规定向国家汇交地质资料。
  我国投资在远洋、极地等地从事地质工作的单位或个人,也应按《汇交管理办法》的规定向国家汇交地质资料。第三条 国家投资取得的地质资料,其所有权属国家所有。汇交地质资料的单位或个人对其汇交的地质资料,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拥有的占有权、使用权、转让权和收益权,全国地质资料局(馆)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下简称省(区、市)〕地质资料处(馆)应按照《汇交管理办法》和本细则以及有关法律的规定予以保护。第四条 地质矿产部全国地质资料局和各省(区、市)地质资料处(馆)是地质资料汇交的管理机关,负责《汇交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贯彻实施,并对地方和基层单位的地质资料汇交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和指导。
  地质矿产部全国地质资料馆和各省(区、市)地质资料处(馆)负责承办地质资料的接收、保管和提供利用等具体业务。
  能源部放射性矿产地质资料管理机构负责管理放射性矿产地质资料的汇交工作,并接受全国地质资料局的业务指导。第五条 地质资料汇交范围按《汇交管理办法》附件的规定办理。第六条 汇交地质资料的期限
  区域地质调查报告,区域水文地质、工程地质调查报告,区域物探(含航空物探)、区域化探报告、遥感地质报告及大、中型矿区的勘探报告,从审查批准或者验收合格之日起,二年内汇交。
  其它地质资料从审查、验收合格之日起,一年内汇交。第七条 地质资料汇交份数和手续
  一、小型水文地质、工程地质资料(指地质资料汇交范围第五条一至四项规定以外的水文地质、工程地质资料)由工作单位向地质工作所在省(区、市)地质资料处(馆)汇交一式二份。
  二、远洋地质、极地地质、天体地质的地质资料,由工作单位直接向全国地质资料馆汇交一式二份。
  三、以放射性矿产为主的地质资料,由工作单位直接向能源部放射性矿产地质资料管理机构汇交,具体办法由能源部和地矿部共同制定。
  四、除本条以上一、二、三项规定外的其它属于汇交范围的地质资料,向工作所在省(区、市)地质资料处(馆)汇交一式四份,其中二份由省(区、市)地质资料处(馆)转送全国地质资料馆。如地质工作地区跨属两个或两个以上的省(区、市)时,除向主要工作地区的省(区、市)地质资料处(馆)汇交一式四份外,还应向每一有关省(区、市)地质资料处(馆)汇交一式二份。
  五、合作项目形成的地质资料,由合同中约定的一方负责汇交;合同没有约定的,由从事主要地质工作的一方汇交。
  六、中外合作(合资)项目如果形成有不同文本的地质报告,均应按《汇交管理办法》的规定,各汇交一式四份。
  七、国务院各部门在京直属单位及与资料管理部门商定的其他单位,不在本单位所在省(区、市)工作的,其地质资料可以分别向全国地质资料馆和工作所在省(区、市)地质资料处(馆)各汇交一式二份。已向全国地质资料馆汇交的,应在向工作所在省(区、市)地质资料处(馆)汇交资料的联单上注明。第八条 汇交的地质资料应符合下列规格要求:
  一、汇交的地质资料必须附有按审批权限审查批准的正式文件或委托单位对地质资料正式验收的凭据。
  二、汇交的地质资料必须完整、齐全。
  三、文字报告的封面应反映地质工作项目全称(包括所在省、县、乡或镇、矿区或地区名称,矿种或类别,工作性质)、工作单位全称,以及报告提交时间等(见附件一式样一)。
  四、文字报告的扉页应反映地质工作项目全称、野外工作起止时间、单位行政负责人、技术负责或项目负责人、报告编写人、工作单位、报告提交时间(与封面一致),并盖有汇交单位印章(见附件一式样二)。
  五、资料正文及其附件、附表的规格为:长27厘米、宽19厘米(标准十六开本)。附图应按同样规格进行折叠,图签折在外面。附表如因格式需要,其规格可以是长38厘米,宽27厘米(即标准纸8开本),但不要加硬封面。
  六、正文、附图、附表、附件等目录必须与实物相符。目录顺序编排要求如下:
  (一)正文目录:按文字报告章节顺序编排,注明页码(见附件一式样三)。
  (二)附图目录:应反映图件的顺序号、图号、图名、比例尺(见附件一式样四)。顺序号应依序一张一号,一律采用阿拉拍数字编号。
  (三)附表目录:附表与文字报告合订的,在附表目录标题后面应注“附报告内”字样(见附件一式样五),如单独成册的,应分册编目(见附件一式样五)。
  (四)附件目录的编排要求与附表相同。单独成册的照片(图版)应作为“附件”编目。
  七、附表、附件应尽可能与文字报告合订一册,附表、附件较多时可单独成册,每册厚度一般不宜超过2厘米。
  八、所有图件的右下角,必须有责任栏(图签),其中图件名称和顺序号尽可能明显突出,图签位置应利于折在外面(见附件一式样六)。
  九、文字报告的最后一页,应附报告复制份数、分发单位、自留份数、制印单位、校对人(见附件一式样七)。
  十、正文、附表、附件等应采用线装订,不得用易锈蚀的金属物装订。
  十一、资料盒(袋)规格要求:长30厘米,宽22厘米,厚度不得超过10厘米。

(一)馆藏地质资料数量巨大
新中国成立以来,截至2007年底,我国已累计投入地勘费5013亿元,形成了大量的地质资料。截至2010年底,我国国家级、省级地质资料馆藏机构收藏的各类成果地质资料已达38万余档,见表3-2。
表3-2 2010年度全国成果地质资料馆藏及利用情况汇总表


续表


资料来源:国土资源部,2010年度全国地质资料管理与服务情况通报。
近年来,随着现代信息技术的发展,地质资料表现形式正从传统的纸质为主,向纸质、声像电磁介质并举转变,数字化地质资料服务作用日益凸显。目前,随着地质资料电子文档汇交力度的加大和已有图文地质资料数字化工作的稳步推进,馆藏地质资料的数据量大幅度增加。仅全国地质资料馆馆藏数据已达26TB(含备份数据),且每年以两个多TB的速度增长;已数字化的地质资料达2.2万种,建成国家重要基础地学数据库近20种(表3-3),成为推进地质资料公共服务更加方便快捷的条件。
表3-3 全国地质资料馆馆藏的主要数据库


(二)地质资料汇交逐渐规范
地质资料的汇交管理工作经历了三个阶段,管理力度逐步细化、汇交方式逐步现代化,适应了管理服务的需要。
1.明确机构,提出汇交单位和大致时限
1963年5月30日国务院批准,发布施行的《全国地质资料汇交办法》,明确了地质资料管理部门:地质部全国地质资料局负责集中管理全国各种地质资料。省、自治区、直辖市地质局全省(自治区、直辖市)地质资料处负责集中管理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各种地质资料。全国地质资料局和全省地质资料处还负责地质资料的借阅工作。
该办法提出了地质资料的汇交单位和大致时限:从事地质工作的部门,包括地质部,省、自治区、直辖市地质局,中央和地方各有关工业部门,地质科学研究部门,地质院校等,在地质工作告一段落或结束时,均须将所编写的地质报告等资料汇交全国地质资料局和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省地质资料处。
2.提出资料归口、业务指导管理,明确汇交时限
1988年5月20日国务院批准,7月1日地质矿产部1号令发布的《全国地质资料汇交管理办法》规定,全国地质资料机构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质资料机构是地质资料汇交的管理机关,负责地质资料的收集、保管和提供使用,并对地方、基层单位的地质资料汇交工作进行检查、监督和指导。同时规定,国务院核工业主管部门负责管理放射性矿产地质资料的汇交工作,并接受全国地质资料管理机关的业务指导;中外合资、合作和外国投资项目的地质资料汇交,按照本办法规定执行。明确了地质资料的汇交日期是从审查批准或者验收合格之日起,区域地质调查报告,区域水文地质、工程地质调查报告,区域物、化探和航空遥感地质报告以及大中型矿区的勘探报告,两年以内汇交;其他地质资料一年以内汇交。
3.明确分级分类管理及馆藏机构建设要求
2002年3月19日国务院发布,自7月1日起实施的《地质资料管理条例》和国土资源部发布,自2003年3月1日起实施的《地质资料管理条例实施办法》进一步明确了地质资料管理的内容和馆藏机构建设要求。《地质资料管理条例》第三条规定: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地质资料汇交、保管、利用的监督管理;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地质资料汇交、保管、利用的监督管理。各级各类馆藏机构接受相关部门委托承担地质资料的保管和提供利用工作。
首次提出地质资料馆藏机构建设要求,《地质资料管理条例》第五条提出,国家建立地质资料信息系统。《地质资料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第十八条明确提出,地质资料馆藏机构应当具备以下条件:硬件设施达到甲级档案馆的标准;配备必要的专业人员;地质资料的接收、整理、保管、保密和利用等管理制度健全;具备建立地质资料信息系统和提供地质资料社会化网络服务的能力;地质资料管理经费有保证。第十九条提出,地质资料馆藏机构应当利用现代信息处理技术,提高地质资料的处理、保管水平,建立地质资料信息服务网络系统,公布地质资料目录,开展对地质资料的综合研究工作,为政府决策提供依据,为社会提供公益性服务。

论实物地质资料管理的法律基础
答:它不仅强化了地质资料的统一汇交管理,进一步突出了对汇交人合法权益的保护,建立了地质资料公开利用制度,而且完善了地质资料构成——《条例》所称地质资料,是指在地质工作中形成的文字、图表、声像、电磁介质等形式的原始地质资料、成果地质资料和岩矿心、各类标本、光薄片、样品等实物地质资料,并提出了实物地质资料的...

加强地质资料委托保管工作的思考
答:随着2002年《地质资料管理条例》及其条例实施办法的相继出台,实现了成果、原始和实物地质资料统一汇交,同时考虑到部分地质资料的特殊性,规定放射性矿产地质资料、油气、天然气、极地、海洋等原始和实物地质资料可以由国土资源部委托的地质资料委托保管单位进行保管和提供利用。地质资料委托保管是国家与受托单位建立一种行政...

地质资料一体化管理初探
答:1.3 我国地质资料汇交管理制度 根据《条例》规定,我国地质资料实行统一的汇交制度。但是长期以来,我国主要是注重成果地质资料的汇交,对于原始地质资料和实物地质资料只要求汇交目录,而资料本身仍保管在形成单位。 对于成果地质资料,除了油气、海洋和放射性资料是直接汇交到全国地质资料馆外,其他资料均是先汇交到省级地质资料...

地质资料的汇交与利用存在问题浅析
答:摘要 本文总结了《地质资料管理条例》 实施5年多来,地质资料汇交与开发利用取得的成绩,并针对新形势下的地质资料汇交和开发利用存在的问题,提出了一些建议。 关键词 地质资料;汇交;利用;问题 1 地质资料汇交及利用现状 《地质资料管理条例》和《地质资料管理条例实施办法》实施5年多来,广东省地质资料管理工作以资料汇...

部门规章、地方法规和政府规章
答:涉及到地质勘查管理方面的有:《地质勘查市场管理暂行办法》(部令第11号)、《地质勘查单位资格管理办法》(部令第14号)和《矿产资源勘查成果登记管理办法》(部令第19号)。涉及到地质资料汇交和矿产储量管理的有:《全国地质资料汇交管理办法实施细则》(部令第5号)、《社会公益性地质调查成果资料...

贯彻《地质资料管理条例》 做好海洋地质资料汇交
答:国务院于2002年颁布了《地质资料管理条例》,对地质资料的管理方式和利用方式进行了重大改革,完善了地质资料的统一汇交制度;确立地质资料的公开利用制度;强化了对地质资料汇交人权益的保护制度。地质资料管理条例是地质矿产业重要的行政法规。它的出台和实施对我国海洋地质工作产生重要的影响,将有利地推动海洋地质资料管理和...

地质资料汇交工作应充分前置——对地质资料汇交工作的一些思考_百度知 ...
答:地质资料汇交已取得了可喜的成绩,但在资料汇交过程中仍存在诸多问题,需要不断改进并完善。在此提出一些思考,希望对地质资料汇交工作有所助益。 1 资料汇交应纳入项目进程中 在资料汇交过程中,存在这样的现象:项目资料汇交工作与项目工作明显脱节,且项目周期越长,脱节现象越严重。使得资料汇交形成“项目后”管理的模式,...

成果地质资料汇交管理问题之探讨
答:以往地质资料汇交,主要是由地质勘查单位形成,即国家投入资金,地质勘查单位完成,由地勘单位负责汇交。随着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市场项目的逐年增多,给资料汇交工作带来新的挑战。由于市场项目特有的短期性、项目人员的不稳定性,资金投入渠道的多元化等原因,使过去单一的汇交制度发展为现在领域更宽的复合型、属地式汇交管理,...

地质资料汇交管理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答:摘要 地质资料是地质工作服务于社会的重要载体,随着社会的发展和进步正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提高地质资料的管理和服务水平,可以直接影响矿业投资环境,从而推动社会经济的发展。由于种种原因,目前地质资料汇交管理中还存在法规不配套、汇交不及时、资料内容不真实、信息不完整等主要问题,原因在于领导重视不够、没有严格...

地质资料馆藏及管理
答:同时规定,国务院核工业主管部门负责管理放射性矿产地质资料的汇交工作,并接受全国地质资料管理机关的业务指导;中外合资、合作和外国投资项目的地质资料汇交,按照本办法规定执行。明确了地质资料的汇交日期是从审查批准或者验收合格之日起,区域地质调查报告,区域水文地质、工程地质调查报告,区域物、化探和航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