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法141条,双方未约定交付地点,标的物需要运输,出卖人将标的物交付给第一承运人后,所有权是否转移? 1.甲乙签订货物买卖合同,约定由甲代办托运。甲遂与丙签订运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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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方未约定交付地点,标的物需要运输,出卖人将标的物交付给第一承运人后,所有权转移。相关法律法规如下:

《合同法》

第一百三十条 定义

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第一百四十一条 交付的地点

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的地点交付标的物。 当事人没有约定交付地点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适用下列规定: 

(一)标的物需要运输的,出卖人应当将标的物交付给第一承运人以运交给买受人; 

(二)标的物不需要运输,出卖人和买受人订立合同时知道标的物在某一地点的,出卖人应当在该地点交付标的物;不知道标的物在某一地点的,应当在出卖人订立合同时的营业地交付标的物。

扩展资料:

《合同法》

第一百三十四条 标的物所有权转移的约定

当事人可以在买卖合同中约定买受人未履行支付价款或者其他义务的,标的物的所有权属于出卖人。

第一百三十五条 出卖人的基本义务

出卖人应当履行向买受人交付标的物或者交付提取标的物的单证,并转移标的物所有权的义务。



  按实际情况及相关的法律规定,合同法141条,双方未约定交付地点,标的物需要运输,出卖人将标的物交付给第一承运人后,所有权发生转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四十一条 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的地点交付标的物。
  当事人没有约定交付地点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适用下列规定:
  (一)标的物需要运输的,出卖人应当将标的物交付给第一承运人以运交给买受人;
  (二)标的物不需要运输,出卖人和买受人订立合同时知道标的物在某一地点的,出卖人应当在该地点交付标的物;不知道标的物在某一地点的,应当在出卖人订立合同时的营业地交付标的物。
  第一百四十二条 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六十一条 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

是的
所有权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自标的物交付时起转移,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风险转移:当事人没有约定交付地点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第二款第一项的规定标的物需要运输的,出卖人将标的物交付给第一承运人后,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买受人承担。

所有权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自标的物交付时起转移,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上述是法条,不过一般来说,不会那么马虎的,没有约定。。。是到货还是提货,谁联系运输负责运费什么的,都会弄清楚的。

看 双方跟运输人的关系,谁找的运输人?

没签订购房合同,可以退房吗?~


没签订购房合同可以退房。从双方签订协议之日起,如果没有特殊的约定,合同即生效并受法律保护。从目前法律来讲,退房条件主要包括约定条件与法定条件两种。约定条件是指购房者与开发商在购房合同中约定可以退房的条件。如开发商延迟交房超过一定期限,小区规划或配套设施不符合售楼广告或售楼书所表达的内容,在一定期限内无法取得产权证等。根据《合同法》规定,既然双方当事人已约定好退房的具体条件,而且购房者又有证据证明该条件成立,那么购房者就可以通知开发商解除合同。这种情况下,一旦业主起诉,即使开发商推诿,也会得到法院的支持。根据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如果因当事人一方原因未能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应当按照法律关于定金的规定处理;因为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未能订立的,出卖人应当将定金返还买受人。具体来说因购房者原因,未能订立合同,已支付的定金出卖人将不予返还;因出卖人原因,未能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的,已收取的定金双倍返还购房者。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出卖人通过认购、订购、预订等方式向买受人收受定金作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担保的,如果因当事人一方原因未能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应当按照法律关于定金的规定处理;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未能订立的,出卖人应当将定金返还买受人。

首先根据《合同法》141条,甲交付给第一承运人丙就已经全面地完成了义务,即视为已交付给乙,乙取得货物所有权,自然不存在违约,A,C错。
其次,乙为所有权人,丙因重大过失造成货物受损,应向乙承担侵权责任,所以乙可以要求丙赔偿损失,B对。
有国家强制性标准或者行业强制性标准的,不得低于国家强制性标准或者行业强制性标准签订;没有国家强制性标准,也没有行业强制性标准的,由双方协商签订。
供方必须对产品的质量和包装质量负责,提供据以验收的必要的技术资料或实样。产品质量的验收、检疫方法,根据国务院批准的有关规定执行,没有规定的由当事人双方协商确定。

扩展资料:
产品名称、商标、规格型号、生产厂家、计量单位、数量、单价、金额、供货时间及数量等具体内容注意事项
1、名称要正确填写,不要写习惯名或自命名。
2、凡使用品牌、商标的产品,应特别注明品牌、商标和生产厂家。
3、规格型号,参考相应的物资目录、设备目录。
4、产品数量和计量方法,按国家或主管部门规定的计量方法执行;没有规定的,按双方商定的计量方法执行。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购销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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