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法所有权转移和风险承担! 买卖合同中,标的物的所有权及标的物风险转移的规则???谢谢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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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案为AC
从丙的角度出发考虑这个问题会简单一些,他所签订的运输合同的向对方是甲,那么由于他运输中所出现的事故造成的运输合同不能履行,他对甲负有赔偿责任。但是,乙并不是运输合同的当事人,没有权力要求丙对其予以赔偿。合同是当事人之间的法律,不能扩大到第三人。丙与乙并没有法律上的关系。故不选B。
而且,根据甲以自己的名义与丙签订合同的事实,可以知道,甲乙之间的买卖合同中所指的“代办”,并不是一个委托代理关系,而是约定由甲负责运输。则可以得出双方事实上已经约定了,交货地点是乙的营业地或住所。所以,《合同法》141条的规定并不适用。而货物的所有权仍然应当认为属于甲所有,故选C。甲存在违约,向乙承担赔偿责任,故选A。
事实上,本案的法律关系如下:甲因买卖合同而与乙形成买卖关系,应当履行合同所约定的内容,包括完成运输;甲因运输合同而与丙形成运输合同关系,丙负有按照合同将货物交给乙的义务;乙与丙之间没有合同,也没有物权上的关系,二者在各自合同中享受权利、履行义务,无法律上的关系。本案中,应当是乙向甲要求违约赔偿,甲向丙要求违约赔偿,依据即为各自合同。
简单来说,本题的核心可以形象地概括为“冤有头,债有主”。这也是债的法律关系的一个重要原则。正是基于这一基本原理,丁不对甲承担赔偿责任,而由雇佣他的丙承担。故不选D。另外,本题也体现了一定的公平思想,不让人承担合同以外的责任,雇员造成的损害由其雇主承担使其免于承担巨大的无法承担的责任。
附加问题:
1、货物所有权原则上自货物交付买方时转移。双方有约定或法律有规定的除外。(《物权法》23条,《合同法》133条)
2、当双方对交货地点有约定时,货物的所有权应当自货物交付买方时转移。(《物权法》23条、《合同法》60条、133条)
3、当双方对交过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时,又涉及运输的,风险自货物交与第一承运人时转移。(《合同法》141条、145条,但法律并未明确说明,此时的所有权归属。盖因货物的毁损、灭失发生后,规定由谁承担风险比货物规谁所有更为重要,为了商业便利,以风险的转移来代替所有权归属的规定。)
4、在途货物为标的物时,风险自买卖双方合同成立时转移给买方。(《合同法》144条。所谓在途标的物是指双方合同成立之时,就已经在运输途中的标的物。)

B

当货物交付给第一承运人丙后,货物的所有权归乙。理由:当事人没有约定交付地点或者约定不明确,标的物需要运输的,出卖人将标的物交付给第一承运人后,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买受人承担。

合同法有关条款:

第一百四十一条 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的地点交付标的物。

当事人没有约定交付地点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适用下列规定:

(一)标的物需要运输的,出卖人应当将标的物交付给第一承运人以运交给买受人;

(二)标的物不需要运输,出卖人和买受人订立合同时知道标的物在某一地点的,出卖人应当在该地点交付标的物;不知道标的物在某一地点的,应当在出卖人订立合同时的营业地交付标的物。

第一百四十二条 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一百四十五条 当事人没有约定交付地点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第二款第一项的规定标的物需要运输的,出卖人将标的物交付给第一承运人后,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买受人承担。

(2006年)甲、乙签订货物买卖合同,约定由甲代办托运。甲遂与丙签订运输合同,合同中载明乙为收货人。运输途中,因丙的驾驶员丁的重大过失发生交通事故,致货物受损,无法向乙按约交货。下列哪种说法是正确的?

A.乙有权请求甲承担违约责任

B.乙应当向丙要求赔偿损失

C.乙尚未取得货物所有权

D.丁应对甲承担责任

正确答案

A

答案解析

《合同法》第121条规定,当事人一方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违约的,应当向对方承担违约责任。当事人一方和第三人之间的纠纷,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约定解决。甲不能向乙按约履行义务是由于丙的原因,但是甲仍应承担违约责任。乙和丙之间没有直接的法律关系,基于合同的相对性,乙不能要求丙承担赔偿责任。甲在向乙承担违约责任后,可向丙要求赔偿,由于丁是丙的工作人员,因此丁不对甲承担责任,而应由甲直接向丙主张。此外,标的物所有权自交付时转移,在代办托运的情况下,货物交承运人即为交付,所以乙已经取得货物所有权。综上所述,本题的正确选项是A.



一、所有权转移
合同法第133条确立了所有权转移时间:标的物的所有权自标的物交付时起转移,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一)标的物转移原则
1、动产适用交付主义,动产自交付之日发生转移。这里的动产包括汽车、轮船、飞机等特殊动产。
2、不动产适用登记主义,不动产自登记之日所有权发生转移。注意:房屋买卖合同,合同依法成立即为有效,不管不动产是否进行了登记。换言之,登记不是房屋买卖合同生效的要件,而是房屋所有权转移的生效要件。一定要二者区分开来,这也是导致以一房二买,一女二嫁的重要原因。如,甲与乙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将房屋交付给乙,但没有进行登记。这时,丙听说甲要买房子,于是也提出购买甲的房屋,甲与丙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并且进行了房屋过户登记。分析:根据上面的原理,我们知道,甲乙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甲丙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要求,因此,都是合法有效的。千万不要以为甲乙的房屋买卖合同没有进行房屋过户登记而认定合同无效。这是错误的,在本案中,两份买卖合同都是有效的,丙因为进行了登记,因此取得房屋所有权,而对于乙来说,只能根据合同请求甲承担违约责任,赔偿其损失。
3、所有权保留买卖合同中,标的物所有权自买受人交清最后一笔款项时移转给买受人。
4、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合同倡导契约自由,一般情况下,只要法律没有作强制性规定,都允许当事人约定,而且有约定的,优先约定。合同当事人可以对标的物所有权约定自合同成立时移转。这里的标的物必须是特定物。如收藏家甲在画家乙家中看到一幅画,与乙达成买卖协议,协议中特别约定合同成立时该画所有权即移转给甲,即属此例。此案中若甲第三天来取画,发现乙已于前一天将画卖给第三人丙且丙已取得该画。甲可对丙行使物上追及权收回该画,并有权请求乙承担侵权责任。因为乙的行为并非一物二卖,而是典型的无权处分行为(第51条)。当然,若丙系善意第三人,得以善意取得对抗甲。
(二)交付的方式
1、现实交付,即出卖人将标的物置于买受人的实际控制之下,即标的物直接占有的移转。此为交付的常态。
2、观念交付。观念交付又分为三种:①拟制交付。即交付提取标的物的单证,以代替标的物的现实交付的交付方式。标的物的单证,即物权凭证,包括仓单、提单等。②简易交付。即买卖合同订立前,买受人已经通过租赁、借用、保管等合同关系实际占有标的物,标的物的交付系于合同生效的交付方式(第140条)。③占有改定。即由双方当事人签订协议,使买受人取得标的物的间接占有,以代替标的物直接占有的移转的交付方式。我国《合同法》未确认这种交付方式,这里仅作学理探讨。我国《合同法》分别于第133、135、140条确认了现实交付、指示交付与简易交付三种交付方式。
3、现实交付依交货方式的不同,可以再分为三种情形:(1)送货上门。即由出卖人送运货物到买受人处,此时货交买受人处才算完成交付。(2)上门提货。即由买受人到出卖人处取走货物,此时货物运出出卖人处即算完成交付。(3)代办托运。即由出卖人代理买受人与承运人订立运送合同,买受人承担运费的交付方式。此时出卖人将货物交给承运人即算完成交付。
二、风险转移
合同法第142条确立了风险转移的基本原则: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风险负担,是指非可归责于任何一方当事人的原因,标的物发生的毁损灭失的损失承担。
注意:风险转移采取交付主义,不仅适用于动产,而且也适用不动产。
(一)交付主义:不同交付方式下的风险负担:
1、现实交付情形下,若为送货上门,自货交买受人处时转移风险给买受人;若为上门提货,自货出出卖人处时转移风险给买受人;若为代办托运,自货交承运人时转移风险给买受人。
2、指示交付情形下,自物权凭证交付给买受人时转移风险给买受人。
3、简易交付情形下,自合同生效时转移风险给买受人。
(二)例外
1、第143条,因买受人原因交货迟延的;
2、第148条,出卖人瑕疵履行的;
3、第144条,路货买卖;
4、第145条,交货地点不明确的;
5、第146条,买受人受领迟延的。
另外,注意两个问题:出卖人未交付物权凭证以外的标的物单证、资料的,不影响风险负担转移(第147条)。买受人承担风险负担的,不影响出卖人承担违约责任(第149条)。
(三)不能混淆
1、在所有权保留买卖合同中,可能会出现风险负担人与物的所有权人并不一致的情形,这正体现了交付主义与所有权人主义立法规则的差别。比如,甲卖牛一头给乙,6月1日交货,牛款1800元,约定乙半年内每月付款300元,付清最后一笔款项后,牛的所有权归乙。结果7月1日这天牛被雷击而死。此时风险负担归乙,但牛的真正所有权人却是甲。
2、试用买卖中的风险负担规则也值得重视
如,甲于5月20日交付一辆奔驰车供乙试用,试用期2周,下面以次为例分析如下:
(1)在试用期间,发生风险,应由甲负担;
(2)试用期届满,乙表示买下,其后发生风险,应由乙负担;
(3)试用期届满,乙未作任何表示,其后发生风险,应由乙负担;
(4)试用期届满,乙表示不购买,甲未当即取回,其后发生风险,应归甲承担
提示:试用期届满,乙表示购买(或不作任何表示),二人之间的买卖即告成立,此时发生简易交付,故以此时间点来确定风险负担规则。
3、在简易交付场合下,往往合同的成立与生效,交付的完成,所有权的转移,风险负担的转移等四个法律现象,是一并发生的。
三、孳息
孳息采交付主义,交付前产生的归出卖人,交付后产生的归买受人。如,甲卖一头牛给乙,交付后第三天乙将牛杀了出卖,发现有牛黄,那么,该牛黄归乙所有。这里的产生,并不是说形成,而是说已经
所有权保留特约的买卖合同中,出卖人将标的物交付给买受人后仍保有所有权,买受人在交清最后一笔贷款后始得到标的物所有权。那么在标的物交付后至交清最后一笔款项前的这一段期间内,标的物所产生的孳息应归买受人所有,而不是归出卖人(所有权人)所有。所以说,对孳息归属权采交付主义与所有权人主义的差别,典型地体现在所有权保留的买卖合同中。
共同点:所有权转乙、风险承担、孳息归属采交付主义,都仅仅适用于买卖、互易、赠与等转移所有权的合同中,而不可扩展于其他合同类型中。如在租赁、借用、保管合同中,标的物所有权转乙、风险负担、所生孳息当然应归所有权人所有,而不适用什么交付主义。如在质押合同中,如果约定合同期满所有权发生转移,视为流质,质押合同无效,因此,所有权不发生转移。质物因不可抗力发生的风险,由所有权人承担。抵押期间,质押物所生孳息当然也应归所有权人(出质人)所有,而不当归占有人(质权人所有),后者仅仅有“收取”(占有)而无“所有”权。

根据我国合同法的有关规定,试述标的物所有权转移与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负担的关系~

624条的规定:“交付前买卖标的物灭失或毁损的责任应由出卖人或买受人负担的问题,依契约或合意之债的一般规定章的规定”,使得该法典第1138条第2款的规定即成为确定标的物毁损、灭失风险转移的一般规则。根据该款规定,对于特定动产的买卖,(注:对于种类物的买卖,由于标的物的所有权在合同成立之日并未转移,而是在该标的物特定化之时转移,只有在这时,风险才由买受人承担。此时,标的物风险负担的移转仍与标的物所有权的移转保持一致。)只要双方意思表示一致,标的物所有权即行转移,而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也一并转移。从而使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与标的物所有权的移转相关联,并最终在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分配上,采所有人主义。考虑到法典关于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负担的规定,系属任意性规定,因而当事人可以经由特约予以变更,使标的物所有权的移转与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负担相分离。《意大利民法典》以及《日本民法典》就物权变动也采债权意思主义模式,在标的物毁损、灭失风险负担的移转和确认规则上,与《法国民法典》类似。 《德国民法典》就物权变动采物权形式主义模式,将交付行为作为动产标的物所有权移转的成立要件,因而就标的物毁损、灭失风险负担与所有权归属相关联,其立法表述自然与《法国民法典》不同,《德国民法典》第446条第1项第1款规定:“自交付买卖标的物之时起,意外灭失或意外毁损的危险责任移转于买受人。”从而使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负担的移转与标的物所有权移转的规则一致,并最终在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分配上,采所有人主义。我国台湾地区民法就物权变动亦采物权形式主义模式,就标的物毁损、灭失风险负担的移转规则,与《德国民法典》相似。 英美法系的代表国家英国,在《1893年货物买卖法》中,将买卖合同标的物所有权的转移,原则上系于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意图,而非出卖人的交付行为,因而关于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负担的移转规则为:“除另有约定者外,卖方应负责承担货物的风险直至财产权移转给买方时为止。但财产权一经移转给买方,则不论货物是否已交付,其风险均由买方承担。”(注:《英国1893年货物买卖法》第20条第1款。)该项规则清楚地表明了立法者将标的物所有权的移转与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负担的移转相统一的立法意图。 买卖合同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负担采所有人主义,其合理性体现在:(注:孙美兰:《论国际货物买卖中货物损失风险的转移》,载梁慧星主编:《民商法论丛》,第8卷。) 第一、所有权是最完整的物权,只有所有人才对该物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能,才是该物的最终受益人。按照权利义务对等的原则,既然有权享受利益,就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二、转让标的物所有权是买卖合同的主要特征和法律后果,而从根本上说,风险或利益都是基于所有权而产生的,是所有权的法律后果,是从属于所有权的东西。当标的物所有权因买卖合同发生转移时,风险自然也应随之转移。 第三、风险转移的直接法律后果最终体现在买方是否仍应按合同规定支付价金的问题上。在买卖合同关系中,买方承担价金支付义务的根据是卖方转移标的物所有权。只有当卖方按合同规定将标的物所有权转移给买方后,风险责任才由买方承担方为合理。 有学者对于将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负担与标的物所有权归属相统一的立法例提出批评,认为该项规则是一项陈旧的规则,指出风险移转是一个很现实的问题,而所有权的移转则是一个抽象的、不可捉摸的、甚至是一个难以证明的问题。因此,以所有权的移转来决定风险移转的作法是不可取的。

  标的物所有权转移和风险承担是买卖合同中两项最重要的内容。风险承担是指买卖的标的物在合同生效后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而发生毁损、灭失时,应由哪方当事人承担。其关键问题是风险转移的问题,风险转移的时间确定了,风险由谁来承担也就清楚了。
  我国合同法对标的物风险转移采取交付主义原则,即以标的物的交付时间来确定风险转移的时间,具体有以下几点:
  (1)《合同法》第142条规定:“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2)《合同法》第143条规定:“因买受人的原因致使标的物不能按照约定的期限交付的,买受人应当自违反约定之日起承担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
  (3)《合同法》第144条规定:“出卖人出卖交由承运人运输的在途标的物,除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以外,毁损、灭失的风险自合同成立时起由买受人承担。”
  (4)《合同法》第145条规定:“当事人没有约定交付地点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第二款第一项的规定标的物需要运输的,出卖人将标的物交付给第一承运人后,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买受人承担。”
  (5)《合同法》第146条规定:“出卖人按照约定或者依照本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第二款第二项的规定将标的物置于交付地点,买受人违反约定没有收取的,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自违反约定之日起由买受人承担。”
  (6)《合同法》第148条规定:“因标的物质量不符合质量要求,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买受人可以拒绝接受标的物或者解除合同。买受人拒绝接受标的物或者解除合同的,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出卖人承担。”
  对标的物风险转移的规则有以下几点需要注意:
  (1)标的物的毁损、灭失的风险自交付时转移,这一原则既适用于动产买卖,也适用于不动产买卖。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 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1条第2款规定:“房屋毁损、灭失的风险,在交付使用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使用后由买受人承担;买受人接到出卖人的书面交房通知,无 正当理由拒绝接收的,房屋毁损、灭失的风险自书面交房通知确定的交付使用之日起由买受人承担,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2)标的物风险转移不与标的物所有权转移相挂钩,而是自标的物交付时转移。动产自交付时所有权与风险均发生转移,并不是所有权转移导致风险转移,而是交付行为带来的两个不同的法律后果。不动产所有权自完成过户登记手续时转移,未办理过户登记手续的,所有权不发生转移;但不论不动产过户登记是否完成,只要出卖人向买受人交付了不动产,该不动产的毁损、灭失风险自交付时发生转移。在所有权保留买卖合同中,尽管特定条件满足之前标的物的所有权仍归出卖人所有, 但只要完成了标的物交付,风险即转由买受人承担。同样,车辆、船舶、航空器等特殊动产的风险也自交付时发生转移。
  (3)如果买卖双方对标的物风险转移有约定的,依其约定。

关于《合同法》的一道题目
答:所谓交付主义,是指标的物的风险由占有人负担,以标的物实际占有的转移为风险转移的标志,而不问标的物的所有权在何时转移。个人觉得采用交付主义更合理。假设采所有权主义,也就是说甲把货物交给丙,乙就完全获得货物所有权,并承担风险,那么丙承担什么呢?货物坏了,乙去维权,找甲,甲说所有权转移,...

保留所有权买卖合同风险承担
答:出卖人对标的物保留的所有权,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四十二条 当事人约定出卖人保留合同标的物的所有权,在标的物所有权转移前,买受人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出卖人损害的,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出卖人有权取回标的物: (一)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经催...

国际贸易中货物风险转移与所有权转移的联系
答:货物装船后的风险都由买方承担;以上3种情况的所有权的转移都是随正本提单而转移的,只有正本提单交到买方,买方才正式获得了货物所有权,但是在货物装船后发生了意外的话,虽然货物所有权没有发生根本性转移,但是依照术语的风险承担的原则,买方要根据保险向保险公司索赔,但是要照付给卖方正常的货款!

风险转移的法律后果
答:什么是标的物所有权的转移 标的物所有权的转移,是指 买卖合同 的标的物自出卖人转移至买受人所有。标的物的所有权何时发生转移,是买卖合同的一个核心问题。它不仅是 合同当事人 权利义务的具体体现,而且还与当事人的风险负担和利益承受有着直接的关系。 根据《 合同法 》第133条规定:“标的...

民法典关于风险转移的规定
答:第六百零八条【买受人不收取标的物的风险负担】出卖人按照约定或者依据本法第六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项的规定将标的物置于交付地点,买受人违反约定没有收取的,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自违反约定时起由买受人承担。第六百零九条【未交付单证、资料不影响风险转移】出卖人按照约定未交付有关标的物的单证...

试述承揽合同的工作成果所有权与风险负担规则。
答:当事人之间须进行所有权的转移。(4)第三人提供材料的,应当根据承揽人与第三人之间的约定或添附规则,在承揽人与第三人之间确定工作成果所有权的归属。在定作人与承揽人之间须进行所有权的行为。承揽合同中的风险负担包括材料、工作成果、报酬的风险负担。(1)材料的风险负担。在承揽合同中,应由材料的...

所有权转移和风险转移可以不一个时间吗
答:所有权转移和风险转移可以不一个时间。根据查询相关公开信息显示,所有权是所有人依法对自己财产所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是对生产劳动的目的,对象,手段,方法和结果的支配力量,它是一种财产权,所以又称财产所有权。

合同中的四种交付方式风险什么时候转移
答:下面就财产所有权的转移与风险负担的转移及其之间相互关系作如下论述: 一、财产所有权的转移 (一)各国民商法对所有权转移问题的规定不尽一致。法国主张买卖合同成立时转移所有权。《法国民法典》第1583条规定:“当事人双方就标的物及其价金相互同意时,即使标的物尚末交付,价金尚未交付,买卖合同即告成立,而标的物的...

所有权转移的判断标准
答:根据国家相关法律规定,动产所有权转移的认定的标志是出卖人和买受人之间已经完成动产的交付,但是对于汽车、船舶等特殊动产,需要按照不动产转移认定标志中的登记制度,完成所有权转移变更登记为认定标准,是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的。动产所有权转移的认定标志是动产的交付,动产物权设立和转让前,权利人已经...

货物所有权何时转移给买方承担?
答:1、合同成立转移原则:一旦买卖合同订立,货物就脱离了出卖人的实际控制,从订立合同时起,货物在运输途中发生的毁损灭失就转移给买方承担;2、货物所有权转移原则:买卖合同一旦签订,货物的所有权就被转移到了买方手中;3、交付主义原则:从货物交付给签发载有运输合同单据的承运人时起,风险就由买方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