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上未写签约地点法律条款如何界定 劳动合同上没有写到“签订日期”那该合同具有法律效力吗?

作者&投稿:徭郊 (若有异议请与网页底部的电邮联系)
合同没有填签约地址,一样具有法律效力。如果没有签约地址,发生纠纷打官司不能判断合同签订地,可以在合同履行地或者被告所在地起诉。
法律分析
签约地点对合同没有影响,除非在合同内容上有关于在签约地点如何如何的字样。对于打官司来说,一般要由合同履行地和被告住所地法院处理,和签约地没关系。合同生效条件:合同当事人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2)合同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3)合同不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合同不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4)具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合同生效必须具备的形式要件所谓形式要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认定合同或者部分合同条款无效: (1) 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的损害国家利益的合同; (2)恶意串通,并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的合同; (3)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合同;(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合同; (5)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 (6)对于造成对方人身伤害或者因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免责的合同条款。 (7)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条款无效、(8)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四十三条 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二)意思表示真实;(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第一百四十四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1,签约地点对合同没有影响,除非,在合同内容上有关于在签约地点如何如何的字样。

2,打官司来说,一般要由合同履行地和被告住所地法院处理,和签约地没关系的

合同上没写签约地点的,打起官司来就不适用签约地点的规定。

应该以签约地点为起诉地,在签约地法院打官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这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那么,要确定买卖合同的管辖,就应首先确定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
买卖合同履行地应如何确定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9条规定:购销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对交货地点有约定的,以约定的交货地点为合同履行地;没有约定的,依交货方式确定合同履行地:采用送货方式的,以货物送达地为合同履行地;采用自提方式的,以提货地为合同履行地;代办托运或按木材、煤炭送货办法送货的,以货物发运地为合同履行地。
购销合同的实际履行地点与合同中约定的交货地点不一致的,以实际履行地点为合同履行地。
同时《合同法》第一百四十一条规定: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的地点交付标的物。当事人没有约定交付地点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适用下列规定:
(一)标的物需要运输的,出卖人应当将标的物交付给第一承运人以运交给买受人;
(二)标的物不需要运输,出卖人和买受人订立合同时知道标的物在某一地点的,出卖人应当在该地点交付标的物;不知道标的物在某一地点的,应当在出卖人订立合同时的营业地交付标的物。
综合上述规定,可否这样理解?
当事人没有约定交付地点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合同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可以适用下列规定确定合同交货地点:
(一)标的物需要运输的,出卖人应当将标的物交付给第一承运人以运交给买受人;
(二)标的物不需要运输,出卖人和买受人订立合同时知道标的物在某一地点的,出卖人应当在该地点交付标的物;不知道标的物在某一地点的,应当在出卖人订立合同时的营业地交付标的物。
(三) 用送货方式的,以货物送达地为合同交货地;
(四)采用自提方式的,以提货地为合同交货地;
(五)代办托运或按木材、煤炭送货办法送货的,以货物发运地为合同交货地。
因此,对买卖合同履行地点的确定原则应理解为:
1、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对交货地点有约定的,以约定的交货地点为合同履行地;
2、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对交货地点没有约定的,但依法可以确定的,以法律所确定的交货 地点为合同履行地;
(注:这里的所指的法律应包含①《合同法》第一百四十一条②结合《合同法》第一百四十一条,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9条规定的交货地点的理解。)
3、买卖合同的实际履行地点与合同中约定的交货地点不一致的,以实际履行地点为合同履行地;
4、依上述方法对买卖合同的履行地点尚不能确定的,则依《合同法》第六十二条确定。即:履行地点不明确,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动产的,在不动产所在地履行;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履行。
其次,在实际中还应注意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8条之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如果合同没有实际履行,当事人双方住所地又都不在合同约定的履行地的,应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合同已经签订,但是有些被遗漏的条款并未写入合同里,这时候双方之间该如何解决争议~

1、你们之间的合同只要不违反法律与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就是合法有效的,对于合法有效的合同,双方都必须按照合同履行,否则需要承担违约责任。
2、至于你说的有遗漏的条款,不知道遗漏的条款是什么条款,首先由你们自己协商,达成补充协议,如果达成一致,则按照达成的执行,如果不能达成一致,如是以下的内容约定不明的(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合同法有明确规定的如何处理。如果是其他条款的话,不能协商的,那么就是你的风险了,你必须按照合同约定处理了。所以签订合同前必须仔细考虑,有条件的话最好让法律专业人士审查一下。
以下是合同法上约定不明的处理方式:
(一)质量要求不明确的,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履行;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按照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履行。
(二)价款或者报酬不明确的,按照订立合同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履行;依法应当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按照规定履行。
(三)履行地点不明确,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动产的,在不动产所在地履行;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履行。
(四)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履行,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
(五)履行方式不明确的,按照有利于实现合同目的的方式履行。
(六)履行费用的负担不明确的,由履行义务一方负担。

劳动合同没有注明签订时间并不影响合同效力。一般来说,该合同只要是进行签署的话,无论劳动合同是否有相关的签署日期,只要是进行上班的第一天开始算起,双方产生劳动关系的话,那么该合同就会有效。用人单位和员工价再进行工作的第一天,同时履行好作为员工和用人单位的相关权利和责任。法律分析劳动合同没有注明签订时间并不影响合同效力。只要建立劳动关系就应当订立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签订日期并不是必备条款,所以合同时具有法律效力的;劳动关系的确定是以用工之日就开始了,和劳动合同上面的签订日期无关;且签订日期并不是法律规定的必备条款,所以,这份合同有效。具体的劳动关系的形成是您上班第一天开始起算的;而不是签订合同的第一天;可以通过工资发放记录、打卡记录或者签到表之类的、以及人证等证明您什么时候开始上班的就可以。劳动关系的确定是以用工之日就开始了,和劳动合同上面的签订日期无关;且签订日期并不是法律规定的必备条款,所以,这份合同有效。用人单位和员工签署劳动合同的事,首先要确定好劳动合同上是否都是严密的,没有错误的。一般来说,如果需要进行签署合同的话,在最后需要将双方的名字和签署的时间在合同上表示出来,但是如果没有签署好劳动合同的时间的话,那么可以根据双方产生劳动关系的第一天开始进行计算工龄。所以该劳动合同并不是代表没有法律效力。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十条 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第十七条 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一)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二)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三)劳动合同期限;(四)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五)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六)劳动报酬;(七)社会保险;(八)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九)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劳动合同除前款规定的必备条款外,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约定试用期、培训、保守秘密、补充保险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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