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代法理学的只要流派介绍 法理学的三大法理流派的基本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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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流派名称
代表性观点
主要代表人物
主要代表作
注释法学派
把罗马法作为理性的规范来研究,主要是采用文义解释的方法,对罗马法加以注释
阿佐(意)
《法典汇编》
《习惯注释法》
阿库修斯(意)
《通用注释》
评论法学派
注重联系实际生活来解释罗马法,强调罗马法与教会法、日耳曼法习惯法和中世纪城市法的结合,目的在于应用罗马法。除注释方法外,还注重论述。
巴尔多鲁(意)
《<学说汇编>评述》、《罗马前期法典九卷评注》、《罗马后期法典标准评注》
巴尔杜斯(意)
《<学说汇编>第一部评注》
古典自然法学派
1、 除国家制定的实在法之外,还有一种凌驾于实在法之上的超法律的自然法。自然法是以人类理性为基础,是一切人的共同规范,凡是有理性的人类都要受自然法支配。
2、 人们享有普遍的自然权利,人权是天赋的,人人生而自由平等
3、 人们可以自由缔结契约,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
格劳修斯(荷)
《战争与和平法》、《论海洋与自由》、《获法》
斯诺宾莎(荷)
《伦理学》、《神学政治论》、《政治论》
普芬道夫(德)
《法学要论》、《自然与国际法》
霍布斯(英)
《利维坦》 《论证体》
洛克(英)
《政府论》
孟德斯鸠(法)
《论法的精神》、《波斯人的信札》、《罗马盛衰原因论》
卢梭(法)
《论人类不平等的起源与基础》
哲理法学派
用哲学的方法与观点来阐述法律理论、构建法律制度、法理学说和法律概念
康德(德)
《法的形而上学原理》
黑格尔(德)
《法哲学原理》
功利法学派
“趋乐避苦”是人的本能,它支配着人类的一切行为,因此法律也要以功利主义为基础,立法的根本目的在于增进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
边沁(英)
《道德与立法原理
》、《政府片论》、《刑法与补偿理论》
詹姆斯*密尔(英)
《政府论》、《法学篇》、《国际法篇》
历史法学派
1、 法是民族精神的体现,只有民族精神才是法的真正创造者
2、 发的形成与发展是自发的、历史的、缓慢的,不能通过立法行为一蹴而就
3、 习惯法是最能体现民族意识、最具有生命力,而且又是活生生的存在于人民之中的法。习惯法优于成文的法典,是最好的法律形式
胡果(德)
《作为实定法哲学的自然法》、《市民法教科书》、《查士丁尼罗马法教科书》
萨维尼(德)
《占有权论》、《论立法及法学的现代使命》、《中世纪罗马法史》、《现代罗马法的体系》
普赫塔(德)
《习惯法》、《潘德克顿教科书》、《教会法入门》、《法理学教程》
祁克(德)
《德意志全体法论》(全四卷)、《德意志私法论》(全三卷)
温德海得(德)
《关于前提的罗马法理论》、《条件成就的效力》、《潘德克顿教科书》
梅因(英)
《古代法》、《古代法制史》、《古代法律与习惯》
分析法学派
1、 法律是主权者的命令,不管善恶与否,只要通过适当的方式制定和颁布,就都具备法的性质与作用,恶法也是法。
2、 法理学研究的对象只限于实在法,只需对实在法进行分析研究,法的价值判断是伦理学的任务
奥斯丁(英)
《法理学范围之确定》、《法理学讲义》
霍德兰(英)
《法理学的要素》
格雷(美)
《法律的性质与渊源》
目的法学派
1、 法的来源是实用的目的,目的是法的创造者。法不是历史因素自发的产物,而是人们有意识地为达到一定目的而制定的,这个目的就是社会利益。
2、 倡导为权利而斗争,认为其是为达到保障社会利益的目的所采取的手段。
耶林(德)
《法律的目的》、《为权利而斗争》、《法理学的诙谐与严肃》
实用主义法学派
1、 把法律理解为“与社会方便的东西”
2、 把法律视为经验的总结与体现,强调法官不能仅从逻辑出发,而要从社会现状出发来进行裁判。提出法律预测的观点,认为法律是对法院事实上将做什么决定的预测。
霍尔姆斯(美)
《普通法》、《法律的道路》
布兰代斯(美)
《他人之钱》、《巨大的诅咒》
社会学法学派
1、 人类文明包括对自然界的控制和对社会的控制,法律是社会控制的主要手段
2、 法律包括法律秩序、权威性资料、司法和行政过程三个部分,作为社会控制的手段,其任务在于满足人们的各种要求与愿望。
3、 要使法律真正成为社会控制的工具,必须推翻禁锢法学发展的旧观念和方法,采用注重研究法律实际社会效果的社会学法学方法。
庞德(美)
《法理学》、《法律哲学导论》、《法律与道德》、《通过法律的社会控制》
卡多拉(美)
《司法过程的性质》、《法律的成长》、《法律科学的悖论》
社会连带主义法学派
1、 人类有分工合作的天性,社会连带关系是人类的天赋,只有在这种分工合作的社会连带关系中,才能满足人们的需要。
2、 连带关系是国家和法存在的基础,因而国家机器是为整个社会利益服务的公正机构
3、 国际法只能建立在国与国之间连带关系的基础上,而不能建立在国家主权的基础上。
狄冀(法)
《国家、客观法和实在法》、《社会权利、个人权利和国家的变迁》、《公法的变迁》、《法律和国家》、《宪法论》
杜尔干(法)
《自杀论》
自由法学派
倡导“自由法运动”,主张法官必须根据正义原则,并使用审判过程中积聚的事实做出判决,他们不应受法律的约束,而是应该自由地创造法律。
惹尼(法)
《私法实在法的解释方法与渊源》、《私法实在法的科学技术》
埃利希(奥地利)
《法律的自由发现和自由法学》、《法律社会学基本原理》、《法学逻辑》
坎托罗维奇(德)
《法学与社会学》、《国家的理论》、《法学》、《法的定义》
利益法学派
法律的目的在于谋取利益,因此法官应当主义各种利益,创造法律来平衡不同利益之间的冲突。
赫克(德)
《法律解释与利益法学》、《概念学与利益法学》、《法哲学与利益法学》
坎儿茨巴赫
《帝国法院的智慧》
心理法学派
1、 法律是人的一种精神活动,其本质是人类心理体验的结果。
2、 法律与道德都是人的精神活动,但两者不同。道德是单方面的,仅涉及义务;而法律是双方面的,涉及权利与义务
塔尔德(法)
《模仿规律》、《社会规律》
沃德(美)
《文明的心理因素》《理论社会学》、《应用社会学》
冯特(德)
《生理、心理学原理》、《法律哲学概要》
彼得拉日茨基(波)
《法哲学论文集》、《法律与道德研究导论》、《与道德学说相联系的法律和国家的学说》
现实主义法学派
1、 否认传统法学,主张采用现实主义立场,认为法律不过是现在存在的各种事务的符号。
2、 反对法的确定性,认为法是不确定的东西
3、 法律规范只是立法者的法律见解,不能约束法官,法官可以采纳,也可以不采纳。真正的法律存在于法官的行为之中
弗兰克(美)
《法与现代精神》、《初审法院:美国司法的深化与现实》
卢埃林(美)
《现实主义法理学——下一步》、《法学——现实主义的理论与实际》、《普通法传统》
纯粹法学派
1、 法律是纯粹的独立存在的社会现象,是不与其他社会现象相联系的,其效力与现实无关
2、 法律是一种抽象的逻辑体系,由层层相属的法律规范所组成
3、 国家和法律是同一的,国家就是一种法律现象
凯尔森(美)
《纯粹法学》、《法与国家的一般理论》、《国家学概论》
新自然法学派
认为来源于人类理性的自然法是最高的主宰,但强调自然法的可变性。提出自然法是从人类本性中推演出来的,如果是不变的话就和不断运动着的生活相违背
富勒(美)
《法理学》、《法律在探讨自己》、《法的道德性》
德沃金(美)
《认真对待权利》
罗尔斯(美)
《正义论》
新分析法学派
1、 法学要从形式上分析法律,法律不是一种命令,而是一种规则,可以分为主要规则与次要规则。主要规则设定义务,次要规则授予权力与权利
2、 法律与道德有联系,但无联系。法律制度只有结合法律的社会目的和社会政策来研究,才能达到分析的目的
哈特(英)
《法的概念》、《法、自由和道德》、《刑法的道德性》
麦考密克(英)
《法律推理与法律学说》、《法律权利与社会民主》

从现代三大法学流派分歧中如何寻找中国法理学的研究进路?~

  第一、必须判断中国社会现在面临的问题,具体地说就是中国法制实践中面临的主要问题是什么;第二、中国法理学的现状如何,是否正在研究或者已解决了前述问题。在此,我们需要强调一点,任何时代的法理学都是研究者对他所处时代所面临的社会问题的一种思考和回答,这种回答可能是正确的,也可能是错误的,但无论如何人们对问题必须要有回应。因为人类的文明史是不断面临着挑战及其予以回应的历史。
  如果说中国法制实践中面临的主要问题是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那么,我们法理学研究的主要方向就是怎样解决这些问题即保障国家制定的法律(广义)在现实生活中得到切实有效地实施。这实际上也就是说我们法学研究主要是围绕着实务法律人怎样合理地、合法地适用法律解决纠纷的问题。任何特定国家的实务法律人在法律实践中都是从“法律是什么”的角度而不是从“法律应该是什么”的角度从事其业务的。具体来说,当一个实务法律人面对一个案件或当事人的问题时,他只能说根据国家现行有效的法律规定,这个问题应该怎么处理。这就是说任何特定国家的实务法律人在从事其业务时的一个基本前提:必须承认该政权是合法的,因此该政权按照法定程序制定的规范性法律文件是有效的。如果说法学研究主要是围绕着实务法律人怎样正当地合法地适用法律;那么,这种法学研究也应该是在承认该政权及其制定的规范性法律文件是合法有效的前提下进行。也就是说这种研究是在现行体制内思考、研究问题,而不是从体制外或采取超越体制去思考、研究问题。{9}但是,这并不是说这种法学研究对该政权现行有效的规范性文件采取逆来顺受、毫无反思的态度。而是通过逻辑的手段,对这些具有法律效力的规则进行汇集、合理化和系统化,从而使这些规则成为具有内在一致性的法律命题或者法律原理。这种法学研究实际上就是运用逻辑的方法从现行有效的法律中抽象和概括出一系列法律概念,然后运用这些法律概念组成一系列相互联系的法律命题或原理。实务法律人的业务就是将这些抽象的法律命题运用到具体的法律事实上,再用法律逻辑的方法从抽象的法律命题推演出具体的裁决。{10}这样的一个过程具有高度的形式合理性和科学的品味,给人以信赖。这样的一个过程实质上就是把法律的适用转换成一种技术。只有掌握了这种技术的人才有资格从事法律职业。我们只有把法学作为一种科学,把法律适用转换成技术,才能在实践中保证法律得到合理正确的适用,才能真正限制法律适用者任意地适用法律,或者说才真正可能限制法律实务者滥用职权。我们不能首先把法律的适用作为权力,而应首先作为一种技术。法律适用者只有首先掌握了这种技术,才能赋予他们权力,从而以技术限制权力。
  强调了逻辑在法学研究和法律适用中的重要性。有人对此会提出反对意见说:美国著名法学家霍姆斯早就说过“法律的生命不是逻辑,而是经验。”那么,霍姆斯是不是就反对在法学和法律适用中运用逻辑呢?或者说他主张法律适用过程不需要逻辑呢?我们看一看美国的法学家是怎样分析和评论霍姆斯这一具有旗帜性的名言。“不仅这一名言的上下文,而且霍姆斯一生都表明,他并不是轻视逻辑思维的方法,即试图避免内在矛盾,保持论证的一致性。显然,他也不是否认利用概念的必要性。没有概念的思维,如同没有颜料的绘画,或者没有声响的音乐,不可思议。问题在于,利用什么概念,从什么前提出发思考。这正是霍姆斯说的以生活的经验,而不是以人为的和纯粹的概念为出发点进行推理。”我个人理解这段话的实质是:法律适用的过程离不开逻辑,逻辑的适用就是在概念和命题之间进行推演,问题是这些概念和命题从哪里来?霍姆斯强调这些概念和命题必须从生活经验中总结和概括,或者说法学和法律的概念和命题必须与社会现实相适应,社会发展了,生活变化了,这些概念和命题在名称上可以不变,但它们所承载的社会信息和意义必须要变化,从而与社会保持一致。霍姆斯反对的是法实证主义那些内容与意义僵化的概念,而不是概念思维本身。那么,什么是逻辑?我国学者王路认为逻辑是研究推理的,那么推理是什么?推理是一个论证,在这个论证中,有些东西被规定下来,由此,必然地得出一些与此不同的东西。这个定义中核心的东西是“必然地得出。”因此,逻辑中核心的内容就是“必然地得出。”{12}如果我们承认以上关于逻辑性质的观点,那么,我就认为法学与法律适用中离不开逻辑。因为无论如何,从整体上看,法律适用过程就是一个推理过程,就是“必然地得出”的过程。法学研究的一个重要方面就是怎样保证从法律与案件事实中必然地得出一个裁决,在这个过程中法律人应该遵循一些什么规则,从而保证法律适用过程是一个理性过程而不是一个恣意的过程。

(1)、自然法学派的主要内容是:

其一,关于法的本质。自然法学派认为,法在本质上是一种客观规律,立法者所制定的法律必须以客观规律为基础,这种客观规律是宇宙、自然、事物以及人的本性,是“理性”的反映。

其二,法来源于永恒不变的本性、自然性、社会性、理性。真正的法律应当与之相符合,特别是与理性相符合,或以理性为基础,它永恒不变,并具有普遍的适用性。

其三,法的功能和目的在于实现公意和正义。

其四,法律及其观念应当与人们的价值观念、道德观念相一致,自然法是人类寻求正义之绝对标准的结果。

归纳而言,自然法学派特别重视法律存在的客观基础和价值目标,即人性、理性、正义、自由、平等、秩序,他们对法律的终极价值目标和客观基础的探索,对于认识法的本质和起源有着重要的意义。其最重要的意义在于,在法学研究中表现为一种激进的理想主义情怀,以诸如正义、平等、自由等抽象价值来构建自己的批判武器,在破解传统法律理念,重塑时代法律神圣性的历程中,功勋卓著。但自然法的方法论如天空之流云,绮丽却飘渺,它宣言法的未来,但无力构筑通达未来现实的路径。更令人忧虑的是,自然法的自大与泛滥还有可能使法学笼罩于空泛与虚幻之中而难以成长与成熟。

(2)分析实证主义法学的主要观点是:

其一,着力分析真正的法或“严格意义的法”,即国家制定的法律“国家法”,而不是什么自然法,由于这种法律能为经验所感知和真实存在着,因而也叫实在法或实证法。至于其他所谓的“法”,如自然规律、自然法、荣誉法则,只是有比喻意义,并不是真正意义上的法,不值得研究。

其二,实在法或国家法是由法律规则构成的,是一个法律规则或法律规范的体系。

其三,法律是中性和价值无涉的,也就是说它是一种纯粹技术性和工具性的东西。至于政治道德等价值观念、意识形态与法律并无内在的和必然的联系,因此不能从政治上和道德上对法进行评价,即不存在什么道义与不道义、良与恶的问题。“恶法是法”。

其四,一个由立法机关制定的好的法律规则体系,即形式上合理性的法律规则体系是以解决各种社会问题为宗旨的,执法者或法官只要遵循规则就可以审理各种案件,也就是说,执法者只是法律推理的机器,不应当有任何的自由裁决权。

在分析实证主义法学的指导下,西方社会在其后的几十年里,法律规则迅速发展,成为一个庞大的规则体系。在西方法学中,分析实证主义法学的一个重要作用就是完成了对自然法学这一纯思辩、理想的批判和清算。它运用实证的方法,否定了那种不可捉摸、虚无缥渺的“自然法”的存在,在一定程度上推进了法学的进步。正是从奥斯丁开始,法学研究重心才开始从法律的外部关系,如法律与宗教、法律与道德等方面,转移到法律的内部结构、范畴体系和逻辑关系等方面,因而,这种研究方法,对法学研究、对法学家们的思维方式有启迪作用,开创了法学研究的新领域。

但如果将法律仅停留在作实证的分析,不研究法的理想和正义,割断法律与道德和社会的关系,主张“恶法亦法”,这对法律的冲击和破坏是巨大的,有可能发生法的合法性危机,导致法的暴政与专制。法律发展的历史表明,一旦法律“理性”的面纱被撕去,法律前景就极为可悲和可怕。法律一旦脱离了价值判断的领域,仅作形而下的理解,法律的社会意义也大为逊色。因为这种方法,无助于人们培养对法律的感情,法律就会僵死,就会变成支离破碎,就会失去了它的神圣性与可爱,从而使法律在历史的长河中失去源头的活水而趋于枯竭。它的最可怕的结果是最终导致法学走上极端形式主义的道路,使具有丰富内容和极大活力的法律变成了一套单调、死板、枯燥和毫无生机的抽象的法律概念和范畴的堆砌,把活生生的法律概念、范畴变成了纯逻辑的推理和演绎,在面临复杂的社会生活和尖锐的矛盾冲突时,难以提出多样化的法律方案。

(3)、社会法学派的主要观点

社会法学派将社会学的分析框架和理论工具引进到法学领域,在社会中研究法律,并通过法律研究社会,强调法律的社会作用和效果。

其一,法在本质上是一种社会秩序,真正有效的和主要的法律不是国家立法机关制定的法律规则,而是社会立法中的秩序或人类联合的内在秩序。

其二,法律与国家之间并没有不可分割的联系,它并非一定由国家机关特别是立法机关所制定和实施,在没有国家的时候和地方也存在着法律。

其三,法律绝非仅仅是规则的体系,而是由规则、原则、政策多种复杂的要素构成,法律的本身必不是单纯的一种规则。

其四,法律不仅是一个规则体系,还是一项过程和事业。

社会法学派的观点,表明了他们坚持在法与社会的相互关系中,以法的实际运作为对象,目的是揭示法产生于社会之中,消解彼此利益之间的矛盾、冲突、对立和斗争。而且,他们把法律置于整个社会之中,分析各种社会的、政治的、心理的以及文化的诸因素对于法及其运作的作用和影响。应当说,法律社会学有助于对法的外延的理解,有利于扩展法学研究的领域和视野。

现代法理学的只要流派介绍
答:1、 法律是主权者的命令,不管善恶与否,只要通过适当的方式制定和颁布,就都具备法的性质与作用,恶法也是法。2、 法理学研究的对象只限于实在法,只需对实在法进行分析研究,法的价值判断是伦理学的任务奥斯丁(英)《法理学范围之确定》、《法理学讲义》霍德兰(英)《法理学的要素》格雷(美)《法律的性质与渊源》...

法理学三大流派形成
答:(1)、自然法学派的主要内容是: 其一,关于法的本质。自然法学派认为,法在本质上是一种客观规律,立法者所制定的法律必须以客观规律为基础,这种客观规律是宇宙、自然、事物以及人的本性,是“理性”的反映。 其二,法来源于永恒不变的本性、自然性、社会性、理性。真正的法律应当与之相符合,特...

三大法学学派及其主要观点是什么
答:三大法学流派指的是新自然法学派,分析实证主义法学派和社会学法学派这三个在现代西方影响较大、占传统地位的法学流派。他们的法学理论,是西方人在探索真理过程中留下的足迹,这对我们认识人类法的发展历程、规律及本质,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对于中国的法制现代化和法治建设,亦具有重要的借鉴价值。 一、新自然法学的启...

“法的多重面孔”——西方法理学各流派思想述评(中)
答:实证主义,首先以奥斯丁的规范实证主义和法社会学的经验实证主义为两大支柱。它强调法律效力与本质的分离,主张法律是社会事实的产物,而非道德规范的体现。奥斯丁的法律命令说,揭示了法律是主权者的命令,义务源于这些命令和制裁。凯尔森的规范法学则进一步提出,法律的约束力源于授权而非优势,法律的区分在于...

当代主要法学流派及其代表人物
答:中国当代法学流派 (一)红派 所谓红派法学家,就是学术上走红,学术理论受到学术界的高度重视,政治上得到宽容,三十来岁就能当上博导的一批法学家。主要代表人物有中国人民大学的王利明、赵秉志、陈兴良,北京大学的武树臣,武汉大学的黄进,等等。(二)黄派 所谓黄派法学家,就是能将法学研究的成果转化...

法家是什么流派?
答:这种流派主要盛行于战国时的韩、魏、赵三国,而早期的法家学派人物亦来自这三国,如商鞅来自魏国、申不害来自韩国、慎到来自赵国等。法家中有三个学派:慎到重“势”、申不害重“术”,商鞅重“法”,这些学派思想由韩国人韩非子集以大成,构成法家思想的终极核心。法家这种学说乃一种纯功利主义的思想体系,内容核心主要是...

三大法学流派
答:自然法学充分体现了自然法观和人本主义,自然法崇尚人文主义,主张天赋人权。自然法是理性法,自然法普遍永恒,且高于人定法,人定法符合自然法时才是真正的法律。分析法学派:分析法学派以实证主义哲学为基础,反对形而上学的思辨方式和寻求终极原理的做法,反对法理学家试图辨识和阐释超越现行法律制度之经验...

评述十九世纪三大法学流派。
答:这个学派以胡果特别是以萨维尼为代表,他们认为法是民族精神的体现,随着一个民族的文明发展而自然地、逐步地发展的,法的主要形式应当是习惯法。可是历史法学派的观点趋于保守,成立真正意义上的“历史法学派”。3.分析法学派 分析法学的主要代表人物是英国的边沁和J 奥斯汀。他们强调对法着重进行法理学...

目前世界上著名的法学家都有谁?
答:回答:格老秀斯、孟德斯鸠、杰里米·边沁、萨维尼、霍姆斯、韦伯、庞德、哈特、德沃金、波斯纳 以下是我百度的一些节选, 格劳秀斯,荷兰人,近代西方资产阶级思想先驱,国际法学创始人,被人们同时尊称为“国际法之父”与“自然法之父”.其名著《战争与和平的权利》(1625年)不仅是重要国际法著作,而且是西方资...

周一学法理——分析法学派
答:周一学法理——深入剖析分析法学派 分析法学派,以其独特的理论体系在19世纪初崭露头角,起源于1832年英国法学家约翰·奥斯丁的《法理学的范围》。这一法学流派的理论基础可追溯至功利主义大家杰里米·边沁的思想,他主张将法学研究从道德、伦理等讨论中独立出来,明确了“实然的法”与“应然的法”之间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