急求真实且有争议的刑法案例及研析 刑法案例分析题 急求答案!!

作者&投稿:衷晓 (若有异议请与网页底部的电邮联系)
案情:2019年1月,张某在网上发布虚假的共享单车客服电话。王某通过手机App申请退还共享单车押金时遭遇系统异常,后王某拨通张某发布的客服电话寻求帮助。张某以快速退还押金需要绑定支付宝“亲密付”为由,骗取王某为张某的支付宝开通“亲密付”,并随即转出王某账户金额2.8万元。“亲密付”是支付宝为亲人、密友等亲密关系打造的极简支付服务,亲人、密友在预先设定的额度内消费时无需开通者确认,k可直接从开通者账户中支付款项。
  分歧意见:本案张某的行为该如何定性存在不同意见:有意见认为,张某的行为构成诈骗罪;也有意见认为,张某的行为属于“冒用他人信用卡”,应构成信用卡诈骗罪。笔者认为,张某的行为构成盗窃罪,具体理由如下:
  评析:首先,王某无自愿处分财物的意识,张某不构成诈骗罪。诈骗罪要求受骗者对自己的被骗财物具有处分意识进而自愿交付财物。本案中,王某确因张某蛊惑而开通了“亲密付”,但是其对“亲密付”的功能是不了解的,对开通后造成授权张某“在预先设定的额度内支付款项无需确认”的结果是不知情的,更没有基于被骗而自愿把财物交给张某的意思表示和客观行为,因此,张某不构成诈骗罪。
  其次,张某行为不具有妨害信用卡管理秩序的危害,不构成信用卡诈骗罪。张某通过蒙骗手段获得王某“亲密付”的授权,所以才无需开通者王某的确认而对其账户中设定额度内的财产具有一定的占有控制力。但事实上,张某并没有非法获取王某信用卡信息,更不能独立地冒用王某的名义使用或控制王某的账户财产,王某始终对自己支付宝账户财产拥有占有使用权,所以,张某的行为并未妨害国家对信用卡的管理秩序,不符合信用卡诈骗罪的行为要件,不构成信用卡诈骗罪。
最后,张某通过“亲密付”秘密转移王某账户财物应当定性为盗窃罪。本案中,张某诱骗王某开通“亲密付”只是为了下一步转移财产提供便利,其手段是在王某不知情的情况下通过“亲密付”将王某账户上的财物转移到自己手中,符合盗窃罪的构成要件。而且,刑法第287条规定:利用计算机实施金融诈骗、盗窃、贪污、挪用公款、窃取国家秘密或者其他犯罪的,按照本法有关规定定罪处罚。按照该条准用性规范,张某的行为应当按照盗窃罪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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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赵某致钱某死亡的事实,在刑法理论上称为什么?刑法理论对这种情况有哪几种处理意见?你认为应当如何处理?为什么?

  【参考答案】赵某致钱某死亡的事实,在刑法理论上称为事前的故意。
  对此刑法理论上存在多种处理意见,大致为具体符合说与法定符合说,具体分为:第一种观点认为,赵某的第一个行为成立故意杀人罪未遂,第二个行为成立过失致人死亡罪,其中有人认为成立想象竞合,有人认为成立数罪。第二种观点认为,如果在实施第二个行为之时,对于死亡持间接故意,则整体上成立一个故意杀人既遂;如果在实施第二个行为之时,相信死亡结果已经发生,则成立故意杀人未遂与过失致人死亡。第三种观点认为,将两个行为视为一个行为,将支配行为的故意视为一个故意,只成立一个故意杀人既遂。第四种观点认为,将前后两个行为视为一个整体,视为因果关系的认识错误处理,只要满足相当的因果关系,就成立一个故意杀人罪既遂。
  我认为应当采取第四种观点,就成立一个故意杀人罪既遂。因为第一个行为与死亡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并未中断,应肯定第一行为与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且所发生的结果与行为人意图实现的结果相一致,因此应以故意杀人罪既遂论处。
  【解析】因果关系的认识错误,是指行为人对其行为与危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有不符合实际情况的错误认识。其中事前的因果关系认识错误即事前的故意,是指行为人实施了一种犯罪行为,误以为已经发生了预期的结果,为达到另一目的,行为人又实施了另一行为,而事实上行为人预期的结果是由后一行为所造成的。本题中,赵某以为钱某已死亡,便将钱某“尸体”缚重扔入河中,实际上钱某系溺水而亡。因此赵某属于事前的因果关系认识错误。
  对于事前的故意,刑法理论上存在多种处理意见:第一种观点认为,赵某的第一个行为成立故意杀人罪未遂,第二个行为成立过失致人死亡罪,其中有人认为成立想象竞合,有人认为成立数罪。第二种观点认为,如果在实施第二个行为之时,对于死亡持间接故意,则整体上成立一个故意杀人既遂;如果在实施第二个行为之时,相信死亡结果已经发生,则成立故意杀人未遂与过失致人死亡。第三种观点认为,将两个行为视为一个行为,将支配行为的故意视为一个故意,只成立一个故意杀人既遂。第四种观点认为,将前后两个行为视为一个整体,视为因果关系的认识错误处理,只要满足相当的因果关系,就成立一个故意杀人罪既遂。
  通常认为在此种情况下,第一个行为与死亡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并未中断,应肯定第一行为与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且所发生的结果与行为人意图实现的结果相一致,因此应以故意杀人罪既遂论处。
  2.赵某的行为是否成立自首?为什么?
  【参考答案】赵某成立自首。
  【解析】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第(一)项规定,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后又逃跑的,不能认定为自首。但注意这是针对后来不再投案自首而言。在本案中,虽然可以根据司法解释否认赵某的前一次投案成立自首,但不能否认后一次自动投案与如实交待成立自首。

青少年刑法真实案例
答:1. 案例概述:2005年3月,17岁的福建平和县人杨某在厦门湖里马垅的一家网吧发现服务器漏洞。他利用这个漏洞,修改了网吧电脑网络服务器系统中的上网卡账户数据,为他的同学徐某、陈某、韦某等人增加了上网账户的金额,使他们能够免费上网。在被网吧发现之前,他总共盗用了4373.6元人民币的上网费用。2....

司法考试刑法经典案例分析(五)
答:具有以下几个方面的特征:第一,必须是一行为人犯有实质上的数罪或独立的数罪;第二,一行为人所犯的数罪必须发生于法定的时间界限之内;第三,必须在对数罪分别定罪量刑的基础上,依照法定并罚原则,并罚范围和并罚方法,决定执行的刑罚。我国刑法关于数罪并罚适用期限及不同并罚方法的基本内容主要有:第一,判决宣告以前一...

急求真实且有争议的刑法案例及研析
答:评析:首先,王某无自愿处分财物的意识,张某不构成诈骗罪。诈骗罪要求受骗者对自己的被骗财物具有处分意识进而自愿交付财物。本案中,王某确因张某蛊惑而开通了“亲密付”,但是其对“亲密付”的功能是不了解的,对开通后造成授权张某“在预先设定的额度内支付款项无需确认”的结果是不知情的,更没有基...

青少年刑法真实案例
答: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

司法考试刑法总则案例教程(三)
答:刑法第22条第1款规定:“为了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是犯罪预备。”犯罪预备具有以下三个特征: (1)已经实施犯罪的预备行为 (2)未能着手实行犯罪 (3)未能着手实行犯罪是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 3.犯罪预备的处罚 刑法第22条第2款规定:“对于预备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4.案例分...

有关法律的案例分析
答:案例分析:盗窃父母或近亲属的财物,在是否构成犯罪和处罚上有其特殊性。法律规定:“偷拿自己家的财物或者近亲属的财物,一般可不按犯罪处理;对确有追究刑事责任必要的,处罚时也应与在社会上作案的有所区别。”刘某偷盗自家钱财达5000元,数额大,在父母追问时又拒不承认,且把偷拿的钱用于赌博和挥霍,...

帮我写一个刑法案例加分析。
答:【参考答案】赵某致钱某死亡的事实,在刑法理论上称为事前的故意。 对此刑法理论上存在多种处理意见,大致为具体符合说与法定符合说,具体分为:第一种观点认为,赵某的第一个行为成立故意杀人罪未遂,第二个行为成立过失致人死亡罪,其中有人认为成立想象竞合,有人认为成立数罪。第二种观点认为,如果在实施第二个行为...

求助刑法经典真实案例
答:当日公安人员第二次讯问张某时,张某即供述了全案的基本真实。某市人民检察院以肖某犯交通肇事罪恶和故意杀人罪、张某犯包庇罪、唐某犯窝藏罪向某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原判]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肖某违反交通管理法规,酒后驾驶无牌照的汽车在马路上行使,造成汽车撞死他人的严重后果,情节恶劣,其行为已...

司法考试刑法案例分析大全9
答:案例9 保险诈骗罪、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 2001年9月9日, 某省长河县国有水泥厂将其机器设备等财产向本县某保险公司 (非国有 公司)投保。同年12月9日,长河县水泥厂的一台主电机烧坏,该厂厂长某甲指派该厂法律 部的张某、 王某向县某保险公司索赔。 张某、 王某向县某保险公司的理赔人员某乙...

高分求刑法案例及解析!!!
答:案例:甲乙两人共谋杀死丙,同时朝丙开枪射击,丙死亡,事实上丙只中一弹,但无法查清这一枪是甲射出的还是乙的射出的,这种情况下,甲乙都构成故意杀人罪既遂,应承担刑事责任。案例:甲乙与丙有仇,事前无通谋,不约而同的向丙开枪射击。丙死亡,事实上丙只中一弹,但无法查清这一枪是甲射出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