帮我写一个刑法案例加分析。 帮我一下刑法案例分析

作者&投稿:才旦初 (若有异议请与网页底部的电邮联系)
案情:

被告人赵某与被害人钱某曾合伙做生意(双方没有债权债务关系)。2009年5月23日,赵某通过技术手段,将钱某银行存折上的9万元存款划转到自己的账户上(没有取出现金)。钱某向银行查询知道真相后,让赵某还给自己9万元。同年6月26日,赵某将钱某约至某大桥西侧泵房后,二人发生争执。赵某顿生杀意,突然勒钱某的颈部、捂钱某的口鼻,致钱某昏迷。赵某以为钱某已死亡,便将钱某“尸体”缚重扔入河中。
  6月28日凌晨,赵某将恐吓信置于钱某家门口,谎称钱某被绑架,让钱某之妻孙某(某国有企业出纳)拿20万元到某大桥赎人,如报警将杀死钱某。孙某不敢报警,但手中只有3万元,于是在上班之前从本单位保险柜拿出17万元,急忙将20万元送至某大桥处。赵某蒙面接收20万元后,声称2小时后孙某即可见到丈夫。
  28日下午,钱某的尸体被人发现(经鉴定,钱某系溺水死亡)。赵某觉得罪行迟早会败露,于29日向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交待了上述全部犯罪事实,并将勒索的20万元交给公安人员(公安人员将20万元退还孙某,孙某于8月3日将17万元还给公司)。公安人员李某听了赵某的交待后随口说了一句“你罪行不轻啊”,赵某担心被判死刑,逃跑至外地。在被通缉的过程中,赵某身患重病无钱治疗,向当地公安机关投案,再次如实交待了自己的全部罪行。

问题:

  1.赵某将钱某的9万元存款划转到自己账户的行为,是什么性质?为什么?
  【参考答案】赵某将钱某的9万元存款划转到自己账户的行为,构成盗窃罪。
  【解析】盗窃罪是指窃取他人财物的行为,存款属于盗窃罪的犯罪对象。赵某通过技术手段,将钱某银行存折上的9万元存款划转到自己的账户上,虽然没有取出现金,但已经使得该笔钱款脱离了钱某的占有。因此赵某构成盗窃罪。
  2.赵某致钱某死亡的事实,在刑法理论上称为什么?刑法理论对这种情况有哪几种处理意见?你认为应当如何处理?为什么?
  【参考答案】赵某致钱某死亡的事实,在刑法理论上称为事前的故意。
  对此刑法理论上存在多种处理意见,大致为具体符合说与法定符合说,具体分为:第一种观点认为,赵某的第一个行为成立故意杀人罪未遂,第二个行为成立过失致人死亡罪,其中有人认为成立想象竞合,有人认为成立数罪。第二种观点认为,如果在实施第二个行为之时,对于死亡持间接故意,则整体上成立一个故意杀人既遂;如果在实施第二个行为之时,相信死亡结果已经发生,则成立故意杀人未遂与过失致人死亡。第三种观点认为,将两个行为视为一个行为,将支配行为的故意视为一个故意,只成立一个故意杀人既遂。第四种观点认为,将前后两个行为视为一个整体,视为因果关系的认识错误处理,只要满足相当的因果关系,就成立一个故意杀人罪既遂。
  应当采取第四种观点,就成立一个故意杀人罪既遂。因为第一个行为与死亡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并未中断,应肯定第一行为与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且所发生的结果与行为人意图实现的结果相一致,因此应以故意杀人罪既遂论处。
  【解析】因果关系的认识错误,是指行为人对其行为与危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有不符合实际情况的错误认识。其中事前的因果关系认识错误即事前的故意,是指行为人实施了一种犯罪行为,误以为已经发生了预期的结果,为达到另一目的,行为人又实施了另一行为,而事实上行为人预期的结果是由后一行为所造成的。本题中,赵某以为钱某已死亡,便将钱某“尸体”缚重扔入河中,实际上钱某系溺水而亡。因此赵某属于事前的因果关系认识错误。
  对于事前的故意,刑法理论上存在多种处理意见:第一种观点认为,赵某的第一个行为成立故意杀人罪未遂,第二个行为成立过失致人死亡罪,其中有人认为成立想象竞合,有人认为成立数罪。第二种观点认为,如果在实施第二个行为之时,对于死亡持间接故意,则整体上成立一个故意杀人既遂;如果在实施第二个行为之时,相信死亡结果已经发生,则成立故意杀人未遂与过失致人死亡。第三种观点认为,将两个行为视为一个行为,将支配行为的故意视为一个故意,只成立一个故意杀人既遂。第四种观点认为,将前后两个行为视为一个整体,视为因果关系的认识错误处理,只要满足相当的因果关系,就成立一个故意杀人罪既遂。
  通常认为在此种情况下,第一个行为与死亡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并未中断,应肯定第一行为与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且所发生的结果与行为人意图实现的结果相一致,因此应以故意杀人罪既遂论处。
  3.赵某向孙某索要20万元的行为是什么性质?为什么?
  【参考答案】赵某向孙某索要20万元的行为,构成敲诈勒索罪与诈骗罪的想象竞合,应择一重罪处罚。
  【解析】敲诈勒索罪是指行为人对被害人实施威胁或者要挟的方法,逼迫其处分财产的行为。威胁和要挟的手段多种多样,其本质在于以恶害相通告,使对方产生恐惧心理,进而处分财产。敲诈勒索罪与绑架罪都具有非法勒索他人财物的目的和行为,都采取了一定的要挟方式迫使对方不得不交出财物,二者区别的关键在于是否实际绑架了他人。并未绑架被害人,谎称绑架了被害人而向关心被害人的第三人勒索财物的,成立敲诈勒索罪。
  本题中,赵某编造绑架事实被害人家属勒索财物,行为具有欺骗被害人家属使其陷入认识错误的性质,也有胁迫被害人家属使其产生恐惧心理的性质,被害人交付财物也同时基于两种心理,属于一行为触犯数个罪名,因此成立敲诈勒索罪和诈骗罪的想象竞合犯,应择一重罪处罚。
  4.赵某的行为是否成立自首?为什么?
  【参考答案】赵某成立自首。
  【解析】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第(一)项规定,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后又逃跑的,不能认定为自首。但注意这是针对后来不再投案自首而言。在本案中,虽然可以根据司法解释否认赵某的前一次投案成立自首,但不能否认后一次自动投案与如实交待成立自首。
  5.孙某从公司拿出17万元的行为是否成立犯罪?为什么?
  【参考答案】孙某从公司拿出17万元的行为,不构成挪用公款罪。因为其虽然将公款挪归个人使用,但在三个月内就予以了归还。
  【解析】挪用公款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行为。该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1.挪用公款进行非法活动(包括犯罪活动),这种情形原则上不要求挪用公款数额达到较大标准,也不要求挪用时间超过3个月未还;2.挪用公款进行营利活动,这种挪用行为要求“数额较大”,但没有挪用时间的要求;典型的如挪用公款用于注册公司、企业等;3.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这种情形既有数额的要求,也有时间的要求,即数额较大,超过3个月未还。这里的“未还”,根据上述司法解释第2条的规定,是指案发前未还。
  本题中,孙某为某国有企业出纳,其挪用的17万元款项属于公款,但孙某于6月28日从本单位保险柜拿出17万元,于8月3日将17万元还给公司,时间没有超过三个月,且不属于挪用公款进行非法或者营利活动的情形,因此孙某不构成挪用公款罪。

刑法课要写一个案例分析,请问怎么写?什么格式?~

你好
刑法的案例分析
有题目给你么,有题目的就针对他提出来的问题,一一回答即可,
一般都是问你某某的行为构成什么罪名,应当如何处罚

刑法无非就是定罪量刑、
或者是某某两人是否共同犯罪,主观心态是什么。

能讲出法律依据的就在后面讲清楚。

格式一般就是
某某构成某某罪,理由如下。。。。。

或者是根据刑法某某条,某某构成什么罪。

当然你要结合案例做个分析的。

基础知识学好了,这种题目不难的。

希望可以帮到你

甲是受贿罪,因为事后觉得不妥,只是一种事后的退赃表现,并不影响犯罪行为的定性。
丙在甲收钱的时候没有行为。但是退赃的时候留了30万元,非法侵占乙的财产。构成非法侵占罪。
乙构成行贿罪

刑法总论的案例,求大神分析
答:然而,张x并未这样做,反而用砖头砸向他,这无疑增加了牛x的危险。至于魏x,虽然也参与了冲突,但没有直接对牛x的死亡负有责任。然而,他作为现场的参与者,也没有采取任何救助措施,这在道德上是有问题的。根据法律规定,当一个人的行为导致他人死亡,且这种行为超出了必要的防卫限度,那么该行为...

刑法方面的案例分析
答:张某已经预见李某会吃剩下的有毒剩菜和张某没有预见李某会吃剩下的剩菜分析本案的处理。情况一:张某已经预见李某会吃剩下的有毒剩菜,此时李某回来,进入厨房并吃下剩菜中毒。张某一看,吃下剩余的毒药跑到其父的坟前哭泣。张某事先已经预见到李某可能会吃到剩饭,一般有两种可能性,一是放任的...

急急急!求:找一个青少年违法犯罪的案例,分析原因并为其改正自新提出自己...
答:他们作案后受法律惩罚的恐惧心理一次次减弱,认为自己人小法律管不了,渐渐从一个月一次的小偷小摸,发展到每月偷几次,有的几乎天天作案。有些14岁的少年甚至公开宣称:“我还能偷2年”,13岁的少年不甘示弱:“我还能偷3年,比你多一年”。这群孩子因为自己未满14周岁,抓紧时间进行“无罪偷窃”...

刑法的案例分析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伪造、变造居民身份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几日后,陈某使用伪造的身份证在到期之前将存单中的2万元取出的行为符合信用卡诈骗罪伪造变造居民身份证罪,属于牵连犯,择一重罪处罚 综上,陈某...

司法考试刑法经典案例分析(六)
答:[问题]自首的成立条件是什么?[判决]法院判决认为,段某的行为应定挪用公款罪,但有自首情节,可以从轻处罚。[法理分析]根据我国《刑法》第67条规定,所谓自首是指犯罪分子在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认自己的罪行,接受审查和裁判的行为。自首的成立必须具备以下三个条件:其一,犯罪以后自动技案。所请...

刑法案例分析
答:[问题]试问某甲在我国领域外犯罪可否适用我国刑法?[判决]法院判决认为,外国公民某甲的行为,侵害了我国国家和公民的合法利益,触犯了我国刑法,已构成抢劫罪,可以依我国刑法论处。[法理分析]各国刑法的适用范围,特别是对于外国人在本国领域外犯罪的效力范围,按理应由国际法加以规定,但目前由于国际法尚未明确...

刑法案例分析
答:1、过失致人死亡(过于自信),他已经预见了拉网可能致人伤亡,但是自己又采取了相关措施,自认为可以避免不必要的伤亡。但是,他私自拉电网是违法的,通过主客观因素的结合可以判断他是过失致人死亡。2、张某、杨某在故意杀人范围内认定共同犯罪。杨某是故意杀人犯罪中止,张某是故意杀人未遂。至于硫酸铜...

刑法案例分析:
答:1 之前的盗窃行为和中途的抢夺行为是不同的案件,盗窃罪不成立,因为客观原因而未能实施盗窃,未造成被盗方的实际财产损失,属于盗窃未遂,除了盗窃物价值巨大的要定刑外,其他的情节不定罪。根据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秘密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公私财物的行为,构成...

刑法学案例分析
答:本案中叶某的行为属于紧急避险。紧急避险是采用损害一种合法权益的方法以保全另一种合法权益的行为。紧急避险的构成要件是:(1)必须针对正在发生的紧急危险。(如果人的行为构成紧急危险,必须是违法行为。)(2)所采取的行为应当是避免危险所必需的。(3)所保全的必须是法律所保护的权利。(4)不可超过...

刑法学案例分析
答:本案中,甲方可以实施正当的防卫,但在实施过程中,甲已将乙打昏,乙已经失去反抗能力,甲就没有必要再实施正当防卫,防卫过程也应该结束,但甲又持钢筋朝乙的头部打去,直到死亡,其行为属于防卫过当,明显超出必要的限度,因此,依法要承担法律责任。三、甲的行为属于故意伤害罪,应依据《刑法》第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