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机构和编制管理条例

作者&投稿:骑项 (若有异议请与网页底部的电邮联系)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科学配置机构职责,推进机构编制科学化、规范化,规范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省各级行政机构和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配置、编制核定以及对机构编制工作的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行政机构,是指省人民政府的工作部门、部门管理机构,市、县(含县级市、区,下同)人民政府的工作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综合办事机构,以及省、市、县人民政府的派出机构。
  本条例所称事业单位,是指为了社会公益目的,由本省国家机关或者其他组织利用国有资产举办的,由机构编制委员会及其办公室(以下统称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核定机构编制,从事教育、科技、文化、卫生等活动的社会服务组织。第四条 机构和编制管理应当按照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要求,适应全面正确履行职能的需要,遵循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统筹考虑使用各类机构设置和编制资源,科学配置机构及其内设机构权力,探索职能相近的机构合并设立或者合署办公,做到职责明确、分工合理,坚持政企分开、政事分开、事企分开、管办分离,实行分级管理、动态调整。第五条 省、市、县机构编制委员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工作。

  省、市、县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具体负责本级机构编制的日常管理工作,并对下级机构编制工作进行业务指导和监督。

  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审计等部门以及监察机关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机构编制管理的相关工作。第六条 机构编制事项由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办理。除专项机构编制地方性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外,其他地方性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不得规定机构设置、编制核定的具体事项。第七条 省、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机构编制、人员工资与财政预算相互制约的机制,在设置机构、核定编制时应当充分考虑财政供养能力,机构实有人员不得突破规定的编制。

  禁止擅自设置机构、增加编制或者超编制配备人员和超职数、超机构规格配备领导干部。第八条 省、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将机构编制管理的执行情况纳入政府绩效考核和专项审计内容。第二章 行政机构的机构管理第九条 省人民政府设立工作部门和部门管理机构。

  市、县人民政府设立工作部门。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可以设立综合办事机构。第十条 行政机构的职责配置,应当以法律、法规为依据,由本级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拟订,经本级机构编制委员会审核后,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颁布。第十一条 行政机构职责相同或者相近的,应当由一个行政机构承担。确需由两个或者两个以上行政机构承担的,应当明确职责分工。
  行政机构之间对职责分工有争议的,应当主动协商解决。协商一致的,报本级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备案;协商不一致的,由本级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提出协调意见,报本级人民政府决定。第十二条 行政机构及其内设机构的名称、规格,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省人民政府的行政机构,称委员会、厅、局、办公室,机构规格为厅级;其内设机构一般称处、室,规格为处级;
  (二)市人民政府的行政机构,称委员会、局、办公室,机构规格为处级;其内设机构一般称科、室,规格为科级;
  (三)县人民政府的行政机构,称局、办公室,规格为科级;其内设机构一般称室,不确定规格;
  (四)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综合办事机构一般称室,不确定规格;
  (五)省以下垂直管理行政机构及其内设机构,参照所在地人民政府行政机构及其内设机构的规格确定。

  副省级市人民政府和所辖区人民政府行政机构及其内设机构的名称、规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省、市、县人民政府行政机构应当严格控制非业务内设机构的数量。第十三条 行政机构及其内设机构的设立、撤销、合并或者变更规格、名称,应当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一)省、市、县人民政府行政机构的设立、撤销、合并或者变更规格、名称,由本级人民政府提出方案,经上一级机构编制委员会审核后,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批准。其中,省、市、县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设立、撤销或者合并,还应当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综合办事机构的设立、撤销、合并或者变更规格、名称,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方案,经县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审核后,报县机构编制委员会审批;

  (三)省、市、县人民政府行政机构内设机构的设立、撤销、合并或者变更规格、名称,由该行政机构提出方案,报本级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审批;

  (四)省以下垂直管理行政机构内设机构的设立、撤销、合并或者变更规格、名称,由省行政机构提出方案,报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审批。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辽宁省机构和编制管理条例》的决定~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十三届〕第三十九号)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辽宁省机构和编制管理条例〉的决定》已由辽宁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于2019年9月27日审议通过,现予公布。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9年9月27日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辽宁省机构和编制管理条例》的决定
(2019年9月27日辽宁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

  辽宁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决定废止《辽宁省机构和编制管理条例》(2017年11月30日辽宁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八次会议通过)。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近日,《黑龙江省深化事业单位机构改革实施意见》开始实施,强化事业单位公益属性,推进事业单位去市场化,2019年将全面完成事业单位机构改革工作。
前段时间,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对机关事业单位技工工种做了重新设置,工种由原来的290个调整为178个。今后在机关事业单位里将不存在“爆破工”“电锯工”等工种。
关于事业编制,还有哪些变化?一起了解下!

中央定调事业单位改革
3月4日,《中共中央关于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的决定》正式颁布,其中明确,加快推进事业单位改革。
党政群所属事业单位是提供公共服务的重要力量。
全面推进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改革,理顺政事关系,实现政事分开,不再设立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加大从事经营活动事业单位改革力度,推进事企分开。
区分情况实施公益类事业单位改革,面向社会提供公益服务的事业单位,理顺同主管部门的关系,逐步推进管办分离,强化公益属性,破除逐利机制;主要为机关提供支持保障的事业单位,优化职能和人员结构,同机关统筹管理。

全面加强事业单位党的建设,完善事业单位党的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
黑龙江省直事业单位至少精简两成
根据实施意见,黑龙江省要科学配置资源,大幅压缩事业单位机构编制规模:
省直事业单位机构总数原则上至少精简20%,事业单位内部机构总数原则上至少精简20%,事业编制总数原则上至少精简15%;市(地)、县(市)事业单位机构总数原则上至少精简10%,事业编制总数原则上至少精简10%。

整合撤并“小散弱”事业单位:
省直编制30名及以下单位、市(地)编制5名及以下单位、县(市)编制3名及以下单位要重点推进机构整合。
省直编制5名及以下单位原则上一律撤并,职能并入相同或相近单位。
通过整合撤并,省直各部门所属事业单位中,20名及以下编制规模的事业单位最多只能保留1个。
河南机关事业单位技工岗位减少至178个
近日,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对该省机关事业单位技工工种做了重新设置,工种由原来的290个调整为178个。
河南省人社厅相关负责人表示,目前河南省机关事业单位技工岗位存在部分人数较少的工种,这些工种已不适应现代机关事业单位工勤技能岗位和社会发展需求。
“比如爆破工、喷护工等技工的人数很少,对他们进行岗位等级培训、考核等工作所需的人力成本很高。”在对机关事业单位112个技工工种进行归并考核后,河南省机关事业单位工勤技能岗位工种设置由20类290个工种调整为20类178个工种。
多地出台机构编制新规禁止擅自增加编制
近日,辽宁省出台《辽宁省机构和编制管理条例》。
《条例》规定,省、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机构编制、人员工资与财政预算相互制约的机制,在设置机构、核定编制时应当充分考虑财政供养能力,机构实有人员不得突破规定的编制。
禁止擅自设置机构、增加编制或者超编制配备人员和超职数、超机构规格配备领导干部。省、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将机构编制管理的执行情况纳入政府绩效考核和专项审计内容。
日前,内蒙古自治区党委办公厅、政府办公厅印发《内蒙古自治区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管理办法》,办法要求,全区事业编制实行总量管理,自治区机构编制管理机关确定全区事业编制总量,并确定下达盟市事业编制总额。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_百 ...
答:一、下放管理层级的行政许可事项(15项)原实施机关序 号项 目名 称设 定依 据下放管理实施机关自治区财政厅1会计代理记账机构执业资格审批《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设区的市财政主管部门2会计从业资格审批《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设区的市财政主管部门自治区交通厅3危险货物运输经营、非经营性危险货物运输许可《中华...

南京市教育局的各项条例规定
答:(四)主管全市教育队伍建设工作;负责全市教育系统的有关人事工作,指导教育人事制度改革;负责师范类毕业生的来宁就业指导工作;组织实施教师和教学管理人员继续教育工作。(五)负责全市教育法制建设工作,指导区县、学校依法治教、依法治校,维护和保障学校、师生员工的合法权益。(六)统筹管理本部门教育...

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答:36 南京市中山陵园风景区管理办法 1996年8月31日市政府令第53号发布,1997年6月25日市政府令第122号修订 被《南京市中山陵园风景区管理条例》代替 37 南京市雨花台风景名胜区管理办法 1997年1月23日市政府令第60号发布 被《南京市雨花台风景名胜区管理条例》代替 38 南京市民办科技机构管理暂行办法 1989年3...

南京市中山陵园风景区管理条例
答: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中山陵园风景区的保护和管理,合理开发和科学利用风景名胜资源,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的中山陵园风景区(以下简称风景区)是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南京钟山风景名胜区的主体部分,其范围包括:中山门、宁杭公路、孝陵卫至马群...

南京市中山陵园风景区保护和管理条例(2010修正)
答:风景区管理机构应当会同市规划管理部门以及有关单位,根据风景区详细规划制定各景区设计。风景区详细规划和各景区设计依法报经批准后公布实施。第七条 编制风景区详细规划和制定各景区设计必须遵循以下原则:(一)坚持科学规划和统一管理,符合有关保护、利用和管理风景名胜资源的法律、法规的规定;(二)...

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废止部分政府规章的决定
答:4、删除“第二章 村镇规划的编制与实施”。 5、第十七条修改为:“在建制镇、集镇、村庄范围内进行的各类建设活动应当符合城市规划的要求,建设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和《江苏省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具体适用范围另行规定。” 6、删除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

人武专干的职能有哪些?
答:南京市专职人民武装干部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专职人民武装干部队伍建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备役军官法》、《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江苏省民兵预备役工作条例》和中央、省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基层人...

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本级取消、调整、保留非许可行政审批项目的...
答:3直接引进境外经济信息业务的备案《湖南省经济信息市场管理条例》市教育局4民办学校招生简章、广告备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合并,合并后名称为民办学校决策机构负责人、人员名单、专业设置、课程开设、选用教材、招生简章、广告等备案;同时改变管理方式,调整为告知性备案。 5民办学校决策机构负责人、人员名单...

外地在宁不工作后公积金取走再在南京上班有影响吗
答:公积金是按照市级地区进行划分的,各地区之间的公积金是没有影响的,异地户口员工在和单位解除劳动关系之后是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在新地区再次缴纳住房公积金是没有任何影响的。依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十条 直辖市和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以及其他设区的市(地、州、盟)应当按照精简、效能的...

参公事业单位和普通事业单位有啥性质区别?
答:1、身份区别。参公事业单位和其它普通事业单位都使用事业编制,但参公事业人员进行过参公登记,不执行事业单位管理条例,而是按照公务员法管理,在工资待遇和晋升方式上等同于公务员,可以在参公单位和行政机关自由流动(部分地区仍有障碍),身份待遇明显“高”于普通事业编制人员。由于是公务员身份属性,进入参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