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行政执法证件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

作者&投稿:钮质 (若有异议请与网页底部的电邮联系)
第一条 为加强我省行政执法证件的管理,规范行政执法行为,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正确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凡在我省行政区域内制作、申领、使用和管理行政执法证件,应当遵守本办法。第三条 全省各级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行政机关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委托的组织中从事行政执法活动的人员(简称行政执法人员,下同),应当统一申领和使用《辽宁省行政执法证》。
  领取和使用国务院所属部门统一印制并加盖印章证件的,可不再申领《辽宁省行政执法证》。但应由省政府所属有关部门将本系统持证依据、持证范围、发放人员、证件样式向省政府法制办公室报送备案。
  行政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必须出示《辽宁省行政执法证》或国务院所属部门加盖印章的行政执法证件,在规定的职责权限和范围内行使行政执法权。第四条 省政府法制办公室负责全省行政执法证件的监督管理工作。
  市、县(含县级市、区,下同)政府法制部门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具体承担本行政区域内的行政执法证件的监督管理工作。
  省政府所属部门对本系统行政执法人员的持证情况实施监督管理。第五条 《辽宁省行政执法证》由省政府统一印制,套印省政府印章。证件印制的具体工作由省政府法制办公室负责。第六条 《辽宁省行政执法证》分职权执法证、授权执法证和委托执法证三种。
  全省各级行政机关行政执法人员申领和使用职权执法证。
  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中执法人员申领和使用授权执法证。
  行政机关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委托执法的,被委托组织中执法人员申领和使用委托执法证。第七条 《辽宁省行政执法证》上应贴有持证人员一寸免冠照片,照片上应当加盖颁发机关的钢印。第八条 持证人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熟悉本部门的法律、法规和规章,掌握相关的专业知识;
  (二)遵纪守法,忠于职守,秉公办事,清正廉洁;
  (三)经过省、市政府法制部门和省政府所属有关部门行政执法业务培训并考试或考核合格。第九条 下列人员不予颁发《辽宁省行政执法证》:
  (一)不直接从事行政执法的人员;
  (二)受行政处分后不满三年的;
  (三)因违法或违纪正在接受审查的;
  (四)国家公务员年度考核不称职的;
  (五)未经培训或考试、考核不合格的;
  (六)其他不符合发证条件的。第十条 省政府所属部门行政执法人员申领证件,由其部门统一向省政府法制办公室提出申请。
  市及市以下各级政府所属部门行政执法人员申领证件,由市政府有关部门统一向省政府有关部门提出申请。第十一条 申领《辽宁省行政执法证》的申请包括:行政执法依据、执法范围、法定权限、处罚种类和执法人员名册等内容。第十二条 对符合颁证条件的,由行政执法人员填写《辽宁省行政执法证审批表》,经下列机关审核颁发:
  (一)省政府所属部门行政执法人员的证件,经省政府法制办公室审核同意后并加盖钢印予以颁发;
  (二)市及市以下各级政府所属部门行政执法人员的证件,须经本级政府法制部门审核同意后,由省政府有关部门加盖钢印予以颁发;
  省政府所属部门应将证件的颁发情况向省政府法制办公室报送备案。第十三条 《辽宁省行政执法证》每三年换发一次。
  每年第一季度由证件颁发机关对证件的使用情况组织年审;未经年审验证或年审不合格的证件无效。第十四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行政执法人员所在部门暂扣《辽宁省行政执法证》:
  (一)涂改、转借证件的;
  (二)越权使用证件的;
  (三)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四)伪造、冒用证件的;
  (五)利用证件进行违法活动,以权谋私的。
  上述(二)、(三)(五)项情节严重的,由本级政府法制部门吊销《辽宁省行政执法证》,并建议其所在部门给予行政处分。第十五条 行政执法人员调离原执法岗位或调出原执法部门的,由所在部门收回证件并负责送交证件颁发机关。
  证件遗失的,经持证人所在部门核实并登报声明作废后,到证件颁发机关申请补发。

辽宁省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2021修正)~

第一条 为加强我省行政执法证件的统一管理,规范行政执法行为,保障和监督行政执法机关依法行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及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行政执法证件,是指证明行政执法人员身份的《行政执法证》和证明行政执法监督人员身份的《行政执法监督证》。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省行政区域内的行政执法证件的管理。
  领取和使用国务院所属部门制发的行政执法证件的,由使用单位报本级司法行政部门备案。第四条 省司法行政部门负责全省行政执法证件的统一管理。
  市司法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行政执法证件的管理。第五条 下列人员领取《行政执法证》:
  (一)行政机关的执法人员;
  (二)法律、法规授权行政执法的组织中的执法人员;
  (三)行政机关依照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规定委托行政执法的组织中的执法人员。第六条 下列人员领取《行政执法监督证》:
  (一)县(含县级市、区,下同)以上司法行政部门中从事行政执法监督工作的人员;
  (二)行政机关中从事行政执法监督工作的人员;
  (三)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中从事行政执法监督工作的人员。第七条 申领行政执法证件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直接从事行政执法或者行政执法监督工作的本单位正式在职职工;
  (二)经过行政执法资格或者行政执法监督资格培训并考试合格;
  (三)熟悉和掌握与履行执法职责相关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及专业知识;
  (四)年度考核称职以上。第八条 省以上有关部门对本系统申领《行政执法证》人员的专业资格认定有统一规定的,按其规定执行。市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要求,将领取证件情况报送省有关部门备案。第九条 行政执法人员的行政执法资格培训由省、市司法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行政执法监督人员的行政执法监督资格培训由省、市司法行政部门组织实施。
  已经接受省、市行政执法资格或者行政执法监督资格培训并考试合格的,不再参加当地组织的相同内容的法律培训。第十条 行政执法人员的行政执法资格考试和行政执法监督人员的行政执法监督资格考试,由省、市司法行政部门组织实施。第十一条 申请办理行政执法证件的部门,对行政执法人员的资格条件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审查,并如实填写《行政执法证件审批表》,提交相关机构编制文件和行政执法人员名册。第十二条 行政执法证件由省人民政府统一印制,按照下列规定颁发:
  (一)省人民政府所属工作部门执法人员的《行政执法证》,由省司法行政部门核发;
  (二)市人民政府所属工作部门执法人员的《行政执法证》,由市司法行政部门核发;
  (三)县人民政府所属工作部门执法人员的《行政执法证》,经县司法行政部门初审,报市司法行政部门核准办理;
  (四)实行省垂直领导的部门执法人员的《行政执法证》,由省主管部门法制工作机构办理,并由市、县主管部门报当地司法行政部门备案;
  (五)《行政执法监督证》由省、市司法行政部门分别办理。
  依法授权和委托的组织的行政执法人员的《行政执法证》,比照上款第(一)、(三)、(四)项规定办理。第十三条 行政执法人员在执法时,必须主动出示《行政执法证》或者国务院所属部门颁发的行政执法证件。行政执法监督人员在执行调查或者检查任务时,必须向当事人出示《行政执法监督证》。
  行政执法人员和行政执法监督人员应当在规定的职责权限和范围内行使行政执法权和监督权。第十四条 行政执法证件实行年度审验制度。每年12月份,由持证人员所在单位向发证机关报验。
  未经审验或者审验不合格的行政执法证件无效。第十五条 行政执法人员或者行政执法监督人员调离执法岗位或者调出原执法部门的,由所在单位收回其行政执法证件并送交发证机关注销。
  行政执法证件遗失,应当声明作废,由持证人所在单位向发证机关申请补发。第十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法制工作机构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履行职责。对违反本规定造成行政执法证件管理混乱或者贻误工作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其主管部门追究直接责任人和主要负责人的行政责任。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辽宁省深化粮食
  流通体制改革实施意见》配套文件的通知
  【颁布单位】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颁布日期】 19980721 【实施日期】 19980721 【章名】 通知 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决定》(国
  发〔1998〕15号)和省政府《关于印发辽宁省深化粮食流通体制改
  革实施意见的通知》(辽政发〔1998〕28号)精神,省计划委员会
  、粮食局、财政厅、物价局、工商行政管理局、人民银行、农业发展银行
  、工商银行、农业银行制定了《辽宁省地方储备粮油管理办法》、《辽宁
  省粮食风险基金管理办法》、《辽宁省完善粮食价格形成机制的实施意见
  》、《辽宁省粮食企业附营业务与收储业务分离的实施方案》、《辽宁省
  国有粮食企业减员分流工作的实施意见》、《辽宁省粮食市场监督管理办
  法》、《辽宁省新增粮食财务挂帐和其他不合理占用贷款消化处理办法》
  、《粮食收购资金供应与封闭运行管理办法》等8个配套文件。经省政府
  批准,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名称】 辽宁省地方储备粮油管理办法 【题注】 辽宁省计划委员会 辽宁省财政厅 辽宁省粮食局 辽宁
  省物价局(一九九八年七月十三日) 【章名】 全文 根据《辽宁省深化粮食流通体制改革实施意见》的要求,为加强各级
  政府对粮食市场的宏观调控,加快完善地方粮油储备体系,建立健全地方
  储备粮油管理制度,做好地方储备粮油管理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一、根据省政府对粮食市场宏观调控的需要,省级储备粮食规模原则
  确定为7.5亿公斤,每年视粮食产量和市场变化情况适当增减。市级储
  备粮油的规模,原则按产区不低于3个月、销区不低于6个月城镇人口销
  量,由各市具体提出储备品种、数量,报省核定。县级是否建立粮油储备
  ,由市政府确定。 二、地方储备粮的品种、数量,在省下达的定购粮任务中专项安排,
  也可从保护价收购粮中安排。储备粮由政府委托国有粮食收储企业收购。
  对我省短缺并确需储备的粮油品种,在进口和省外采购计划中安排,由省
  、市粮食主管部门委托外贸企业或国有粮食企业代理。 三、省级储备粮食权属省政府,主要用于全省性自然灾害的救助和粮
  价波动的调控。省级储备粮的收支计划由省粮食局会同省计委、财政厅、
  物价局、省农业发展银行等有关部门制定,报省政府批准。市级储备粮油
  所有权和动用权属市政府,主要用于对一般性自然灾害的救助和局部地区
  粮油价格波动的调控。 四、各级储备粮油库存要与储备企业的商品粮油库存严格分开,分别
  核算。省粮食局负责管理省级储备粮。省级储备粮由省级储备库和经资格
  审查符合条件的收储库储存。现有省级储备粮要逐步集中到省级储备库储
  存,暂时不能集中的,可以采取代储形式。各市参照省级储备粮管理办法
  安排市级储备粮油的储存。 五、储备粮油入库结算价格由物价部门会同粮食、财政部门核定。省
  内收购入库的储备粮入库结算价,按照收购价加收购费用核定;省内市间
  调运的储备粮油,在收购入库结算价的基础上加合理的调拨费用确定;省
  外采购或进口入库的储备粮油入库结算价,按照采购成本加合理费用核定
  。储备粮油质量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中等以上标准。 六、根据粮食定购计划、进出口计划和动用计划,按照不超过保管年
  限、适时推陈储新的原则,每年要安排一定数量的储备粮油进行轮换。地
  方储备粮油的轮换销售价格,由物价部门会同粮食、财政部门制定。销售
  价低于储备粮入库结算价的差价和轮换费用,从同级粮食风险基金列支。 七、为提高储备粮经济效益,在保证储备粮用途的前提下,每年可安
  排适当数量的储备粮活储增效。储备粮的活储数量由同级政府确定,由粮
  食部门会同财政、物价部门采取招标方式选择委托经营单位。储备粮经营
  收入扣除委托经营费用后的经营收益,全部上缴同级财政。 八、地方储备粮油在保管期间发生的正常损耗,按国家规定的定额核
  定;水分自然减量损失,依据出入库时的水分化验单核定;因遭受自然灾
  害造成的减量损失,由粮食和财政部门核实,报同级政府批准后予以核销
  。储备粮油的保管损耗、水分减量和灾害损失,从粮食风险基金列支。 九、储备粮的费用补贴标准,由财政、粮食部门参照国家专项储备粮
  油的补贴标准制定,报同级政府批准。储备粮贷款利息按同期农业发展银
  行规定利率据实清算。储备粮费用和利息补贴从粮食风险基金中列支,由
  财政部门按照确定标准和储备数量,按季将补贴资金及时、足额预拨到粮
  食部门在农业发展银行开设的储备粮补贴专户,再由粮食部门及时、足额
  拨付给储存单位,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 十、储备粮油的收购、采购、进口、移库所需资金,由农业发展银行
  根据计划专项安排储备贷款,按照库贷挂钩、钱随粮走、封闭运行的办法
  进行管理。 十一、建立健全储备粮油各项管理制度,加强监督检查,切实做到帐
  实相符。承担储备粮油任务的单位,要按要求准确、及时填报报表,不得
  瞒报、虚报、拒报。要加快实现储备粮计算机联网管理,提高管理的现代
  化水平

求 文件 辽政办发【2000】59号文件
答: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辽宁省监狱管理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审核,并经省政府批准,现予。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辽宁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中委...

沈阳特病补助标准
答:第一条为进一步健全完善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和救助制度,按照《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健全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和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辽政办发〔2022〕36号),结合沈阳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第二条医疗救助制度公平覆盖医疗费用...

辽宁省锦州市凌河区百官棚户区改造有文件批文吗
答:有批文。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全省城市集中连片棚户区改造实施方案的通知(辽政办发[2005]16号)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经省政府同意,现将《全省城市集中连片棚户区改造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

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32件市政府规章的决定
答: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32件市政府规章的决定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规章清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10〕28号)和《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方案的通知》(辽政办发〔2010...

辽宁省农村焚烧秸秆归哪儿管?
答: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辽委办发〔2016〕52号)和《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和禁烧工作的实施意见(2016—2018年)》(辽...

求:辽委办发[1997]42号 文件
答:中共辽宁省委办公厅文件 辽委办发〔2007〕27号 中共辽宁省委办公厅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印发《辽宁省省直机关会议费管理 办法》和《辽宁省省直机关和事业 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市委、市人民政府,省委各部委,省直各单位:...

辽宁省2019年养老金计发基数
答:参加省本级养老保险社会统筹各单位: 根据《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综合实施方案的通知》(辽政办发〔2019〕14号)和《关于规范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统一养老保险政策的若干意见》(辽人社〔...

葫芦岛哪年取暖费暗补变明补的?
答:2018年1月30日 葫芦岛市机关事业单位职工采暖费补贴办法 根据《辽宁省城市供热条例》《关于印发〈辽宁省机关、企事业单位职工采暖费随职工工资发放方案〉的通知》(辽建发〔2005〕42号)要求,参照《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

沈阳市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的介绍
答:根据《中共辽宁省委办公厅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沈阳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辽委办发〔2009〕36号)精神,设立沈阳市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简称市外办),挂沈阳市侨务办公室、沈阳市口岸办公室牌子(...

辽政发【2006】40号文件全文?
答: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辽宁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制度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辽政发[2006]40号各市人民政府、省直各部门: 为了认真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党中央、国和院决定,从2006年7月1日起,对公务员、事业单位工作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