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摊丁入亩”和“地丁银”有什么区别? 一条鞭法 vs 摊丁入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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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概念不同

地丁银是指我国古代的赋税制度,唐朝前期实行租庸调制,以人丁为本。安史之乱以后,以土地和财产的多少纳税,叫两税法.纳税分为土地税(田赋),人口税(户税)和杂税等。

摊丁入亩,又称作摊丁入地、地丁合一,中国封建社会后期赋役制度的一次重要改革,是清朝政府将历代相沿的丁银并入田赋征收的一种赋税制度,标志着中国实行两千多年人头税(丁税)的废除。


2、内容不同 

摊丁入亩的做法是将丁银摊入田赋征收,废除了以前的“人头税”,所以无地的农民和其他劳动者摆脱了千百年来的丁役负担;地主的赋税负担加重,也在一定程度上限制或缓和了土地兼并;而少地农民的负担则相对减轻。

同时,政府也放松了对户籍的控制,农民和手工业者从而可以自由迁徙,出卖劳动力。有利于调动广大农民和其他劳动者的生产积极性,促进社会生产的进步。

雍正帝继位后,实行地丁银制,把丁税平均摊入田赋中,征收统一的地丁银。

3、意义不同

地丁银制的推行,一定程度上废除了汉唐以来的人头税,农民对封建国家的人身依附关系进一步松弛,农民人身地位提高。按田亩纳税,使无地农民在法律上不再纳税,赋役不均的现象有所缓和,有利于社会生产的发展和社会安定。

另外,隐蔽人口的现象减少,人口统计相对客观、真实,这也是乾隆时我国人口骤增的因素之一。总之,地丁银制对我国人口增长和社会经济的发展有重要意义。

摊丁入亩结束了地、户、丁等赋役混乱的现象,完成了人头税并入财产税的过程,彻底废除了自西汉以来的人头税;由于征税的对象是土地,政府放松了对户籍的控制,增加了大量可以自由流动的劳动力,对活跃商品经济起来推动作用。

无地少地的农民摆脱了丁役负担,不再被强制束缚在土地上,进一步松弛了农民对封建国家的人身依附关系,对当时的社会经济,特别是对资本主义萌芽的发展,起到了积极作用。

参考资料:

百度百科-摊丁入亩



摊丁入亩,又称作摊丁入地、地丁合一,中国封建社会后期赋役制度的一次重要改革,是清朝政府将历代相沿的丁银并入田赋征收的一种赋税制度,标志着中国实行两千多年人头税(丁税)的废除。
是康熙皇帝“滋生人丁永不加赋”政策的进一步改革和发展。雍正时期开始实行。
这一制度的实行,减轻了无地、少地农民的经济负担,促进了人口增长。劳动者有了较大的人生自由,有利于社会经济的发展。赋税规则的简化减少了官府打马虎眼任意加税的可能。
摊丁入亩的实施,直接导致中国人口的爆炸性增长。

清雍正时期实行摊丁入亩,命各省将丁口赋(人头税)平均摊入地田赋中,征收统一的银钱,这一种税费条目就叫“地丁银”。清朝收缴地丁税,一钱银以上要用银,不能用钱。由于一钱以下的碎银过小不好计量,故一钱银以下可用钱纳税。户部只收银两,不收制钱碎银,各地州县须将收来的银钱碎银交于钱庄或银号,兑换并铸造成统一的银锭,打印上地名、银匠名、时间用途等记号,方可缴纳于户部。
“摊丁入亩”的初衷是清查人口田地数目,使全国赋役负担达到某种合理平均的分配,将土地税与人头税一并收取从而保证税收。
但“摊丁入亩”政策却遭到了富户和贫户的反对。遭到“田多丁少”的富户强烈反对是因其被加派到更重的赋役负担,利益受到威胁。可为何一般“有丁无田”的乡民也会深感赋役不均之苦,享受不到新政策的好处?这可从湖北钟祥县的事例略窥一斑。
“雍正九年三月,湖北钟祥县县差下乡催征加丁银,百姓因摊丁不公聚众抗议,知县王世经并不晓谕解释,即知会城守武官司率兵役出城捕人”致“堕水溺死者一百数十人”。
钟祥县民众抗粮案,正是由于“摊丁入亩”后赋役分担不均造成的。“钟祥县向额丁少粮重,照通省均摊,于原额丁银二千四百三十两九钱外,又增加丁银三千五百八十六两一钱。本县原有明代官庄、屯田、更名田等,每亩纳银四分九厘,六分二厘、八分二厘不等,比民田上则一分六厘过重,再均派加丁,则重者愈重。”摊丁不均非但无法使贫民享受优惠,反而使其负担更加沉重,从而激发了人民的抗粮行动。事后,湖北巡抚王士俊也清楚地认识到:“湖北通省均摊(丁银),致有以此县钱粮代赔别县之丁赋,无怪激成民变。”
实际上,即便如王士俊主张,将通省均摊改为就各州县分摊,虽从全省的角度解决了分摊不均的问题,但具体到一县之内每个人丁个体,这种不均衡的情况仍然无法彻底解决。这种情况是普遍存在的,直隶、山东胶州、江西袁州、山西万泉安邑等县亦都如此。雍正六年十月初二日己卯,兰州按察使李元英奏称:“摊丁入亩,他省以本州本县之额丁均入本州本县之地亩。原额外,负担无增减。而甘省按通省额征银粮通计合算,额征多,摊丁亦多,致各州县有比原额多二三千两者,因之纷纷具承,以为摊丁不公。本日,从岳钟琪奏,陕甘摊丁入亩已经题准”,“但甘属河东地方粮轻而丁多,河西地方粮重而丁少。请将二属各自均派,河东丁随粮办,河西则粮照丁摊”。甘肃同样深受摊丁后赋役不均之苦,因而也被迫依据当地具体情况分别予以办理。奉天一地多属旗民聚居地,丁银收入很少,且此后垦荒者流动不定,未征丁银。
所以说,“摊丁入亩”政策无法均摊赋税,从而无法有效保证赋税的顺利征收,更无法达到减轻人民负担,缓和阶级矛盾的需要,因而遭到上至豪强富户,下至贫民百姓的反抗。这使得“摊丁入亩”政策实施的进程变得缓慢而困难重重。
更糟糕的还是溢额多征。康熙实行“永不加赋”时,曾希望通过将丁口数额固定下来的方法来保证丁银征收,避免人丁流失加强对人民的控制。但现实中的“永不加赋”并非“毋增毋减,定为常额”,实质上却是人丁数字的增多。“摊丁入亩”政策并不能维持固定的征税数额从而抑制人民逃避税收。由于土地的增长值远低于人丁数的增长,土地产值又是有一个上限的,故而“摊丁入亩”政策施行之时,人民就不断的承受了越加沉重的赋税。

在清朝官方的定额数字与清乾隆年间各省编订的行省通志中,大部分省份丁银出现了增额,并非保持定额数字。除了正额征收的丁银赋税外,还有很多巧立名目的额外税收,如江苏、安徽省除丁银征收外还有杂办银,亦属于徭役范围,但并非丁银正项。这些杂派赋税仅仅是冰山一角,更多的名目没有暴露出来。仅从这些杂派税收堂而皇之与正额税收一起出现而言,就可以了解清代的赋税政策在控制税收、维护社会秩序的问题上收效不大。
实施“摊丁入亩”政策后十个省出现丁银增加的情况,从分布区域来看,这十个省遍布全国东西南北,既有富饶的江浙地区的省份,也有较为偏远的云南。可见,这种丁银增加的情况反映了摊丁之后总的赋税趋势。
人丁则呈现两种不同的趋势:九省中,六省有人丁加增的情况。清统治者自宣布“永不加赋”起将人丁数定为常额,不加增减。但事实表明,摊丁入亩之后,不仅丁银出现了增加,人丁也随之增加,剥削在摊丁之后实际上加重了。其中江苏布政司人丁增加16万之多,这固然与该地区经济发达有关系,但也清楚地表明清政府扩大了这一地区的征税范围。这些多余的人丁并不属于免赋的范畴,因而可以推测它是在摊丁入亩的过程中在各种名目下被巧妙地加进去的。可见“良法美政”也会被统治者找到制度的缺口,从而满足自己的统治需要。
丁银增加、人丁减少的情况的省份有两个——河南与福建。河南省属于传统的农业大省,人口土地众多,地主阶级势力较大,土地较为集中,绝大部分无地少地的贫农要么逃往外地谋生,要么沦为佃仆或雇工,以致人丁出现减少的情况,这种减少甚至达到100万以上,这也与河南省辖区在摊丁前后经历很多变动有关。河南与周边的省份互有归并的情况频繁发生,因而数字有较大变化。而福建地狭人多,很多人被迫采用其他的谋生方式,加之商贸活动比较发达,大量人口脱离农业,因而也出现人丁减少现象。福建省大部分土地的拥有者虽然面临着人丁减少的压力,但可以依靠发达的租佃制为其提供足够劳动力。由于土地成为丁银征收的依据,在国家的赋税政策改革的压力之下,地主不得不将自己通过租佃制度得来的利润上缴给国家,即便是国家提高了丁银征收数额之后。
实施“摊丁入亩”政策后,政府加在土地上的丁银实际上由贫苦的佃农雇工承担。丁银并入地赋一起征收,土地成为征收赋税的凭据,表面上无地少地的贫民因此摆脱了丁银的征收,实际上,为了维持生计,他们不得不租用地主土地或出卖劳动力,沦为地主的佃农、雇工。清代租佃经济在清初已经成为一种普遍现象,这也表明,大批农民失去土地成为佃仆雇工。正如《中国通史》论述的“从商品经济发达的江浙地区,到边远的贵州地区,从江南到江北,雇佣长短工进行农业生产,已经成为社会中的常见现象。”这样,佃农雇工就成为大部分土地的真正劳作者。他们或通过交纳地租,或通过领取工值的方式谋生。但显然地主在产品分配中占据绝大部分,佃农雇工仍然徘徊在贫困线上。因此,这些赋税钱粮的真正负担者仍然是佃农雇工。
“摊丁入亩”以后,社会生产力有一定程度的发展,但其中自然有生产力发展的惯性作用,以及脱离了明末冰河期农产业的回复发展。值得注意的是,这时生产力的发展,“仅仅是现有生产力的量的增加”而不是质的飞跃。农业上只是耕地面积和劳动力的增加,这说明农村比以前控制了更多的人口。
“摊丁入亩”看似解除了对农业人口的限制,但是实质上是为了增加农业赋税。雍正时期工农商发展始终也未赶上明朝。农民如果自有田地规模过于零星狭小,其手工业处于服从地位,社会分工极难发展。人口的急增不但不能反映生产力的提高,反而成为生产力发展的桎梏。因为生产资料的增长赶不上人口的增长,就必然造成大多数人口忙于生活消费资料的生产,农产品中的商品部分就必然降低。
再一个没有解决的,则是“减丁”背后的“流民问题”。雍正时期前承康熙,后启乾隆,是康乾盛世的过渡阶段。这一阶段政治清明,社会较为稳定,经济相对发达,大规模的自然灾害并不频繁,按照常理推测,人口必然处于增长的态势。因而此时人丁的减少无疑是在重税之下产生的。据《清朝通典》载“(雍正六年),川陕总督奏:湖广、广东、广西等省民人挈眷入川逃荒者……。上谕,去岁湖广、广东并非甚歉之岁,江西广西并未题成灾,何远赴四川者如此之众?此皆本省大小官吏平日全无抚绥,以致百姓失所……”上述四省人民流入四川并非灾荒之故,而是迫于重赋而背井离乡。陕西人丁减少达10万以上。雍正时期的流民问题发展到乾隆时,其规模和范围日渐扩大。据《清会典事例》,“(乾隆五年),议奏寄居奉天府流民设法行遣,陆续令回原籍”;“(乾隆八年)奏准山西陕西边外蒙古地方,种地民人甚多”;“(乾隆十年)题准粤省在台湾人民,情愿挈眷者,止许取妻子”;“(乾隆十二年)题准,挈眷赴台湾完聚者,地方官取具,邻右保结,将般取祖父母、父母、妻室子女”。而据《清朝通典》,“(乾隆二十七年)定内地流民潜入宁古塔之禁。其现在查出宁古塔种地流民,于吉林乌拉伯部都纳等处安插,编入里甲”,“(乾隆二十八年),定江西、安徽、浙江等省棚民稽查之例。凡棚民有室家者,准其隶籍编入,其单身赁垦之人,令于原籍州县颁给印票,及认识亲族保领方许编入保甲”。
由此证明,乾隆年间大批流民涌向东北或东南沿海,他们的目的地越来越趋向原本自然环境较差的地区,如宁古塔原为清政府流放犯人的地方。这表明,清统治者希望通过“摊丁入亩”政策减轻赋役负担、安辑人民来固定税收的方法并没有取得理想的效果,他们无法控制赋税征收从而稳定社会。
可见,“摊丁入亩”政策在某种程度上并未减轻人民负担,相反,它促使大批农民逃往外地,流民问题越来越严重。
有人说摊丁入亩去除了人头税,事实上并没有。古代唯一免除人头税的只有吴王刘濞,免除全国农业税最多的汉文帝也只有后期共十一年。

  清朝政府将历代相沿的丁银并入田赋征收的一种赋税制度。是中国封建社会后期赋役制度的一次重要改革。源于康熙、雍正、乾隆年间普遍实行。其主要内容为废除人头税,此后中国人口迅速增长,客观上是对最底层农民人身控制的放松。

  摊丁入亩的做法:
  将丁银摊入田赋征收,废除了以前的“人头税”,所以无地的农民和其他劳动者摆脱了千百年来的丁役负担;地主的赋税负担加重,也在一定程度上限制或缓和了土地兼并;而少地农民的负担则相对减轻。
  同时,政府也放松了对户籍的控制,农民和手工业者从而可以自由迁徙,出卖劳动力。有利于调动广大农民和其他劳动者的生产积极性,促进社会生产的进步。

  明代行一条鞭法,清代继续施行,部分丁银摊入田亩征收,部分丁银按人丁征收。到乾隆时通行全国,摊丁入亩后,地丁合一,丁银和田赋统一以田亩为征税对象,简化了税收和稽征手续。

  清初,为适应封建经济的发展和政治需要,清廷对赋税制度进行了改革。取消了明末各种加派,重新恢复了万历时张居正的一条鞭法。但限于当时客观条件,一条鞭法实行的并不彻底,康熙帝在康熙五十年先进行小幅度改革,固定人丁数,以后“滋生人丁,永不加赋”。雍正帝继位后,实行地丁银制,把丁税平均摊入田赋中,征收统一的地丁银。地丁银制的推行,一定程度上废除了汉唐以来的人头税,农民对封建国家的人身依附关系进一步松弛,农民人身地位提高。按田亩纳税,使无地农民在法律上不再纳税,赋役不均的现象有所缓和,有利于社会生产的发展和社会安定。另外,隐蔽人口的现象减少,人口统计相对客观、真实,这也是乾隆时我国人口骤增的因素之一。

一条鞭法和摊丁入亩的区别~


我国古代的赋税制度,唐朝前期实行租庸调制,以人丁为本.安史之乱以后,以土地和财产的多少纳税,叫两税法.纳税分为土地税(田赋),人口税(户税)和杂税等。明中期推行一条鞭法,清朝初年康熙帝为了鼓励垦荒,发展农业生产,于1712年(康熙51年)宣布“滋生人丁,永不加赋”,就以上一年(康熙50年)的人丁数(24621324人)为征人口税的数额,以后滋长人丁,不再加人口税。因为丁税数额固定了,到雍正帝是,就把丁税平均摊入田赋中统一征收,叫做“摊丁入亩”,征的税叫“地丁银”。所以,地丁银即不是取消人头税,只征土地税,也不是按人口和土地的多少统一征收白银,儿时把丁税(固定的数额)平均摊入田赋中,征收统一赋税。
就是说,一条鞭法,将田赋,徭役,杂税合并,折成银两,按认定和田亩多少征银。摊丁入亩是将丁税平均摊入田赋,统一征收地丁银,废除人头税。
第一段中所说的“即不是取消了人头税”是说人头税并没有取消,而是摊入了田赋中,与第二段的“废除了人头税”并不矛盾,它是说不按人头征税。

“摊丁入亩”和“地丁银”有什么区别?
答:1、概念不同 地丁银是指我国古代的赋税制度,唐朝前期实行租庸调制,以人丁为本。安史之乱以后,以土地和财产的多少纳税,叫两税法.纳税分为土地税(田赋),人口税(户税)和杂税等。摊丁入亩,又称作摊丁入地、地丁合一,中国封建社会后期赋役制度的一次重要改革,是清朝政府将历代相沿的丁银并入田赋...

雍正时实施的摊丁入亩、地丁银和明代张居正实施的一条鞭法,内容都是...
答:摊丁入亩是将丁银摊入田赋征收,废除了以前的“人头税”,所以无地的农民和其他劳动者摆脱了千百年来的丁役负担;地主的赋税负担加重,也在一定程度上限制或缓和了土地兼并;而少地农民的负担则相对减轻。 同时,政府也放松了对户籍的控制,农民和手工业者从而可以自由迁徙,出卖劳动力。有利于调动...

一条鞭法和摊丁入亩的区别
答:摊丁入亩,又称作摊丁入地、地丁合一,草创于明代,是清朝政府将历代相沿的丁银并入田赋征收的一种赋税制度。2.内容不同:一条鞭法 (1)清丈土地,扩大征收面,使税赋相对均平。(2)统一赋役,限制苛扰,使税赋趋于稳定。(3)计亩征银,官收官解,使征收办法更加完备。摊丁入亩 (1)将丁银摊...

一条鞭法、摊丁入亩有什么异同
答:因为丁税数额固定了,到雍正帝是,就把丁税平均摊入田赋中统一征收,叫做“摊丁入亩”,征的税叫“地丁银”。所以,地丁银即不是取消人头税,只征土地税,也不是按人口和土地的多少统一征收白银,儿时把丁税(固定的数额)平均摊入田赋中,征收统一赋税。就是说,一条鞭法,将田赋,徭役,杂税合并,...

“地丁银”和一条鞭法
答:摊丁入亩,又称“摊丁入地”,是将丁银并入田赋征收。明朝中后期实行的一条鞭法,代役丁银逐渐摊入田亩征收,但未普遍推行。清初的赋役制度因袭明代的一条鞭法。为了保证丁税征收,掌握人口实数,清廷实行地丁合一、摊丁入亩政策。康熙五十一年(1712),清廷颁布了盛世滋生人丁永不加赋的诏令,以康熙...

古代将丁银并入叫什么
答:摊丁入亩,又称作摊丁入地、地丁合一,草创于明代,是清朝政府将历代相沿的丁银并入田赋征收的一种赋税制度。清朝雍正时期,将丁银分摊到田赋中,征收统一赋税,叫做“地丁银”,这样人头税彻底彻底废除,摊丁入亩的制度正式形成。内容 1、将丁银摊入田赋征收,废除了以前的“人头税”,所以无地的农民和...

地丁制内容及实施意义
答:所以,地丁银即不是取消人头税,只征土地税,也不是按人口和土地的多少统一征收白银,而是把丁税(固定的数额)平均摊入田赋中,征收统一赋税。意义 摊丁入亩将丁银摊入田赋征收,废除了以前的“人头税”,所以无地的农民和其他劳动者摆脱了千百年来的丁役负担;地主的赋税负担加重,也在一定程度上限制...

...推行的一条鞭法规定:统一役法,并部分地“摊丁入地”。
答:③ 摊丁入地(亩)。 ④ 纳银代役。(任答三点即可,每点2分,共6分)不同点:一条鞭法征收土地税和人头税,摊丁入亩(地丁银)将两者合并,废除人头税。(2分)(2)积极作用:① 纳银代役,可以保证农民的生产时间,相对减轻了农民负担,促进农业的稳定与发展。(2分)② 农民对封建国家的...

中国古代明清时期 统治者推行的"一条鞭法"和"摊丁入亩"是什么意思?
答:摊丁入亩,又称作摊丁入地、地丁合一,草创于明代,是清朝政府将历代相沿的丁银并入田赋征收的一种赋税制度。“一条鞭法”是明代嘉靖时期确立的赋税及徭役制度,由张居正于万历九年(1581年)推广到全国。晋中之窗实行这种办法,使没有土地的农民可以解除劳役负担,晋中之窗有田的农民能够用较多的时间耕种...

摊丁入亩是啥意思?什么是将丁银摊到人家所占的地亩中去征收赋税,这句话...
答:征收统一的地丁银,不再以人为对象征收丁税。为便于理解,假设某县康熙五十年的人口数为十万,每个人头白银五钱,丁税合计五万两;耕地十万亩,每亩税负为一两,田赋合计十万两。摊丁入亩之后,每亩地丁银为一两半,总数没有变,但没有土地或土地很少的穷人不再承担或很少承担税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