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人民政府批转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考核、非领导职务升降等两个暂行规定的通知

作者&投稿:苍梧睿 (若有异议请与网页底部的电邮联系)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保证公正合理地使用一般工作人员(不含工勤人员),使国家行政机关的各个具体工作岗位获

得适当的人选,根据有关精神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行政非领导职务指:主任科员、副主任科员、科员、办事员。第三条 行政非领导职务(以下简称“职务”)的升降,应贯彻公开、民主、平等、竞争的原则,注重德才

表现和工作实绩,在年度考核的基础上做到优升劣降。第二章 考核内容第四条 本规定适用于各级政府和行政公署各工作部门的行政工作人员。其中主任科员、副主任科员只在

省人民政府各部门中不设科的处室和地市政府(行署)不设科的部门内设置。第五条 晋升职务必须坚持德才兼备、任人唯贤的原则。晋升对象必须现实表现好、年度考核为称职以上

,并具备拟任职务所要求的思想政治水平、专业知识、工作能力和身体条件。年度考核为优秀的应予优先考虑

。第三章 考核方法与年度考核程序第六条 拟晋升职务人员必须坚决拥护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的路线、方针、政策,坚持四项原则,反

对资产阶级自由化,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与党中央保持一致;遵纪守法,为政清廉,道德品质好;努力

学习马克思主义基本理论和现代科学文化知识,积极工作,讲求效率,具备履行拟晋升职务的职责所要求的能

力。具体条件是:
  晋升科员,应具有高中、中专以上文化程度,任办事员满两年以上。
  具备本职业务知识,能独立处理本职业务工作和本处(科)室的一般性工作,能起草一般性文稿。大学本科

、专科毕业生见习期满具备上述条件的可以定为科员。
  晋升副主任科员、应具有高中、中专以上文化程度,任科员满两年以上。熟悉掌握本职工作程序,掌握有

关政策、制度、规定,有一定的政策水平,具有独立工作能力,能较好地起草文稿,较好地完成领导交给的工

作任务。
  晋升主任科员,应具有高中、中专以上文化程度,任副主任科员满两年以上。能根据党和国家的政策、规

定,提出本职业务工作的贯彻执行意见。能独立承担调查研究、制定工作计划、总结工作经验的任务,熟练地

起草文稿,具有一定的组织领导能力,起骨干作用。第七条 德才和工作实绩特别突出的人员晋升职务,可适当放宽任职年限。第四章 考核等次和标准第八条 晋升职务应逐级进行。个别德才和工作实绩特别突出的,方可越一级晋升。第九条 晋升正、副主任科员职务必须在规定的职数比例限额内进行。第十条 晋升职务的基本程序:
  (一)根据工作人员的管理权限,由主管机关按规定的职数比例限额,在适当范围内公布职位空缺和任职条

件。
  (二)在单位领导提名,群众推荐的基础上产生晋升预选对象,其中拟晋升副主任科员以上职务的,还要在

适当范围内进行民主测评。预选对象的产生必须充分听取群众意见。预选对象人数可略多于实际晋升人数。
  (三)主管机关对晋升预选对象进行资格审查和全面考核,择优确定晋升人员。
  (四)确定晋升的人员,由单位填写《干部任职审批表》一式两份,经主管机关审批后分别存入个人档案和

文书档案,并行文通知。第五章 组织领导第十一条 工作人员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予降低职务:
  (一)年度考核为不称职,第二年仍无改进表现,不宜继续担任现职的。
  (二)由于其他原因不适宜担任现职,需要改任较低职务的。其中属于违法违纪需给予降职处分的,按奖惩

法规的有关规定办理。
  (三)因机构撤销、合并、精简等原因,需要降低职务安排的。第十二条 降低职务一般每次只降低一级。第六章 考核纪律第十三条 降低职务的基本程序是:
  (一)所在单位根据降职条件,确定拟降职人员名单,提出降职安排意见。
  (二)听取拟降职人员意见。
  (三)主管机关研究决定,办理有关降职手续并行文通知。第十四条 工作人员对降职不服,可向主管机关提出复议申请,并可向同级政府人事部门或上级主管机关

申诉,也可向监察机关申诉。第七章 附则第十五条 工作人员降低职务后,其职务工资在新任职务最高工资标准以内的,不降低工资等级;如原职

务工资高于新任职务最高工资标准,则改按新任职务最高工资标准执行。属于惩处性质的降职,其工资待遇按

 职级奖惩的有关规定执行。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省政府规章和省政府规章性文件修订的决定~

一、决定废止的省政府规章和省政府规章性文件(共99件,标有“*”号的文号予以保留,同文发布的其他规章性文件未予废止)
  (一)《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盐业管理保护国家税收的布告》(闽政〔1981〕54号)
  (二)《福建省人民政府批转省箔贸委〈关于引导外资合理投向的报告〉的通知》(闽政〔1985〕85号)
  (三)《福建省人民政府批转福建省小纸厂清理整顿领导小组〈关于全省小纸厂清理整顿工作情况及环境管理意见的报告〉的通知》(闽政〔1985〕199号)
  (四)《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颁发〈福建省枪支管理办法〉的通知》(闽政〔1991〕46号)
  (五)《福建省人民政府批转省人事局〈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升级奖励工作的意见〉》(闽政〔1982〕91号)
  (六)《福建省人民政府批转省体改委、劳动局、财政厅关于贯彻〈福建省企业职工待业保险暂行规定〉补充意见的通知》(闽政〔1993〕35号)
  (七)《福建省人民政府颁发〈福建省关于维护铁路设备完好、确保行车安全的若干规定〉(试行)的通知》(闽政〔1982〕147号
  (八)《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颁发〈福建省牲畜交易税施行细则〉的通知》(闽政〔1983〕31号)
  (九)《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预算外资金管理的通知》(闽政〔1984〕18号)
  (十)《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颁发〈福建省水产资源繁殖保护实施细则〉的通知》(闽政〔1983〕34号)
  (十一)《关于颁发〈福建省乡(镇)财政管理若干暂行规定〉的通知》(闽政〔1984〕39号)
  (十二)《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颁发〈福建省城镇个人建造住宅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闽政〔1984〕68号)
  (十三)《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财政厅〈关于国营企业职工退休费用统筹管理问题的报告〉的通知》(闽政办〔1984〕200号)
  (十四)《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务院关于严格控制社会集团购买力的紧急通知〉的通知》(闽政〔1985〕15号)
  (十五)《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颁发木材税收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闽政〔1985〕16号)
  (十六)《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批转〈关于加强社会集团购买力的控制和管理的意见的报告〉的通知》(闽政〔1985〕67号)
  (十七)《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在全省唱展外汇、物价大检查和清理、整顿乱收费、乱摊派、乱罚款的通知》(闽政〔1985〕70号
  (十八)《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运输和邮寄应税农、林、牧、水产品税收管理的通知》(闽政〔1985〕81号)
  (十九)《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颁发〈福建省产品质量仲裁检验管理办法》的通知》(闽政〔1985〕综120号)
  (二十)《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颁发〈福建省在港澳企业投资收益管理问题的暂行规定〉的通知》(闽政〔1985〕综443号)
  (二十一)《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颁发〈福建省收容教育卖淫妇女暂行规定〉的通知》(闽政〔1990〕45号)
  (二十二)《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颁发〈福建省公共场所治安管理办法〉的通知》(闽政〔1991〕3号
  (二十三)《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颁发〈福建省生猪定点屠宰管理办法〉的通知》(闽政〔1992〕15号)
  (二十四)《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颁发〈福建省征收矿产资源补偿暂行办法〉的通知》闽政〔1992〕58号)
  (二十五)《福建省人民政府批转财政厅〈关于改变财政补贴县面貌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闽政〔1986〕31号)
  (二十六)《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生产资料价格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闽政〔1986〕40号)
  (二十七)《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批转省财政厅〈关于修订〈福建省税收管理体制的规定〉的报告〉的通知》(闽政〔1986〕45号)
  (二十八)《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执行国务院〈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的通知》(闽政〔1986〕54号)
  (二十九)《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切实加强预算外资金管理的通知》(闽政〔1986〕64号)
  (三十)《关于贯彻国务院〈国营企业职工待业保险暂行规定〉的实施细则》(闽政〔1986〕75号)*
  (三十一)《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颁发〈福建省发票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闽政〔1986〕99号)
  (三十二)《福建省征收电力建设基金的暂行办法》(闽政〔1987〕4号)
  (三十三)《福建省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条例〉实施办法》(闽政〔1987〕6号)
  (三十四)《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批转省税务局〈关于乡镇企业税收政策的补充规定〉的通知》(闽政〔1987〕35号)
  (三十五)《福建省人民政府批转省计委关于福建省征收电力建设资金暂行规定的实施细则的通知》(闽政〔1988〕10号)
  (三十六)《关于颁发〈福建省改进财政预算管理体制的规定〉的通知》(闽政〔1988〕28号)
  (三十七)《关于印发〈国务院关于从严控制社会集团购买力的决定〉的通知》(闽政〔1988〕57号)
  (三十八)《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颁发〈福建省筵席税实施细则〉的通知》(闽政〔1988〕56号)
  (三十九)《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颁发〈福建省共用无线电视系统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闽政〔1988〕9号)
  (四十)《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建省全民所有制企业职工退休养老保险暂行规定〉的通知》(闽政〔1988〕69号)
  (四十一)《贯彻国务院关于严格控制社会集团购买力压缩开支的紧急通知的通知》(明传电报政发35)
  (四十二)《福建省人民政府颁发〈关于完善发展承包责任制,推进企业深化改革的若干规定〉的通知》(闽政〔1988〕18号)
  (四十三)《福建省人民政府批转省体改委等部门制定的〈福建省集体所有制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暂行规定〉和〈福建省私营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暂行规定〉的通知》(闽政〔1989〕24号)
  (四十四)《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建省预算外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闽政〔1991〕17号)
  (四十五)《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共用无线电视系统管理的规定》(闽政〔1989〕40号)
  (四十六)《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对外贸易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闽政〔1992〕7号)
  (四十七)《福建省人民政府批转省体改委关于〈福建省规范化股份制改革若干规定(试行)〉的通知》(闽政〔1992〕29号)
  (四十八)《福建省人民政府批转省箔委、省财政厅、省人行关于进一步抓好工交企业扭亏增盈工作意见的通知》(闽政〔1992〕综128号)
  (四十九)《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建省加快发展旅游业的若干规定〉的通知》(闽政〔1992〕综198号)
  (五十)《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财政预算管理体制〉的通知》(闽政〔1992〕综358号)
  (五十一)《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福建省行政事业性收费许可证管理办法〉的通知》(闽政〔1992〕127号)
  (五十二)《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直房改办关于省直单位公有住宅实行统一租金标准的实施意见报告的通知》(闽政办〔1992〕30号)
  (五十三)《福建省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禁止印制、发售、购买和使用各种代币购物券的通知》(闽政〔1993〕18号)
  (五十四)《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工业企业承包制同新税制改革相衔接工作的通知》(闽政〔1993〕综184号)
  (五十五)《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征收水口电站、沙溪口水电站库区维护建设费的暂行规定》(闽政〔1995〕145号)
  (五十六)《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外汇券管理的通知》(闽政〔1980〕86号)
  (五十七)《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执行国务院国发〔1981〕100号文件的通知》(闽政〔1981〕117号)
  (五十八)《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预算外资金管理的通知》(闽政〔1984〕18号)
  (五十九)《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的通知》(闽政〔1984〕25号)
  (六十)《关于加强和改革特种行业管理工作的暂行规定》(闽政〔1985〕24号)
  (六十一)《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坚决制止和打击倒卖车、船票活动的通知》(闽政〔1985〕94号)
  (六十二)《福建省人民政府批转省统计局〈关于统计报表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闽政〔1981〕84号)
  (六十三)《福建省人民政府颁发〈关于加强市场工业商品质量监督检验与管理的暂行规定〉的通知》(闽政〔1984〕81号)
  (六十四)《福建省人民政府颁发〈福建省关于加强工业产品质量工作的若干规定〉的通知》(闽政〔1986〕41号)
  (六十五)《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务院〈旅行社管理暂行条例〉的意见》(闽政〔1986〕12号)
  (六十六)《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颁发〈福建省技术市场管理办法〉的通知》(闽政〔1989〕56号
  (六十七)《福建省统一罚没票证管理的若干规定》(闽政〔1986〕100号)
  (六十八)《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颁发〈福建省出售公有住房暂行规定〉的通知》(闽政〔1993〕1号)
  (六十九)《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人事局〈福建省国家行政机关补充工作人员考试选调录用暂行办法〉的通知》(闽政〔1989〕19号)
  (七十)《福建省进出口商品检验监督管理办法》(闽政〔1986〕76号)
  (七十一)《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改革步伐建立新型外贸体制的若干意见》(闽政〔1983〕4号)
  (七十二)《关于修改打击经济领域犯罪活动中追回赃款赃物处理办法和罚没财物管理具体实施办法的通知》(闽政〔1986〕30号
  (七十三)《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批转省建委制定的〈福建省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闽政〔1989〕32号)
  (七十四)《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乡镇、街道企业环境管理的规定〉的通知》(闽政〔1984〕104号)
  (七十五)《福建省商品质量仲裁办法》(省人民政府令第13号)
  (七十六)《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批转省文化市场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强文化市场管理的通知〉》(闽政〔1985〕98号
  (七十七)《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农村民间职业剧团管理办法〉的通知》(闽政办〔1988〕5号)
  (七十八)《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建省股票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闽政〔1989〕3号)
  (七十九)《福建省人民政府颁发〈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武夷山景区保护管理的布告〉的通知》(闽政〔1982〕综309号)
  (八十)《关于颁发〈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维护管理水电工程的通告〉的通知》(闽政〔1985〕66号)
  (八十一)《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建省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闽政〔1996〕13号)
  (八十二)《福建省人民政府颁发〈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个体工商户所得税暂行条例〉施行细则〉的通知》(闽政〔1986〕63号)
  (八十三)《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建省股份制企业暂行规定〉的通知》(闽政〔1988〕60号)
  (八十四)《福建省人民政府印发国务院〈扫除文盲工作条例〉并批转省教委关于全省扫除文盲工作计划报告的通知》(闽政〔1989〕25号)
  (八十五)《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大力推广普通话的通知》(闽政〔1983〕15号)
  (八十六)《关于印发〈福建省关于乡镇煤矿实行行业管理的实施办法〉的通知》(闽政〔1987〕200号)
  (八十七)《福建省家畜家禽防疫实施办法》(闽政〔1987〕28号
  (八十八)《福建省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发布〈企业债券管理暂行条例〉的通知〉和〈国务院关于加强股票、债券管理的通知〉的通知》(闽政〔1987〕30号)
  (八十九)《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拍卖全民所有制小型企业的暂行规定〉的通知》(闽政〔1988〕49号
  (九十)《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颁发〈福建省电视剧制作管理办法〉的通知》(闽政〔1995〕16号)
  (九十一)《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颁发〈福建省测绘管理办法〉的通知》(闽政〔1992〕14号)
  (九十二)《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批转省土地管理局〈福建省基本农田保护区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闽政〔1990〕综108号)
  (九十三)《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罚没款项管理的通知》(闽政办〔1989〕197号)
  (九十四)《福建省人民政府批转省人事局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考核、非领导职务升降等两个暂行规定的通知》(闽政〔1990〕47号)
  (九十五)《福建省房地产开发经营和市场管理试行办法》(闽政〔1993〕3号)
  (九十六)《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颁发〈福建省宗教活动场所登记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闽政〔1992〕46号)
  (九十七)《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建省涉及外商投资企业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闽政〔1996〕3号)
  (九十八)《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颁发〈武夷山名胜区管理办法〉的通知》(闽政〔1988〕50号)
  (九十九)《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建省企业兼并的暂行规定〉的通知》(闽政〔1988〕63号)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国家公务员的职务升降工作,保证公正合理地任用国家公务员,根据《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国家公务员的职务升降工作,必须贯彻革命化、年轻化、知识化、专业化的方针,坚持德才兼备,群众公认,注重实绩和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各级人民政府组成人员及驻外全权大使以外的国家公务员。第二章 晋职第四条 晋升国家公务员的职务,应在国家规定的职务名称序列和职数限额内进行。第五条 晋升国家公务员的职务,应逐级晋升。个别确因工作需要,德才表现和工作实绩又特别突出的,可以越一级晋升领导职务。第六条 晋升职务的国家公务员,必须能坚定地贯彻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国家的各项方针、政策;有较强的事业心和责任感,努力为人民服务,工作实绩突出;能廉洁奉公,遵纪守法,作风正派,团结共事;具有拟任职务所需要的文化专业知识和工作能力。晋升领导职务的,还必须具有胜任领导工作的理论政策水平和组织领导能力,并符合领导集体在年龄结构等方面的要求。第七条 晋升职务的国家公务员,除符合第六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应符合下列资格条件:
  (一)在近两年年度考核中定为优秀或近三年年度考核中定为称职以上。
  (二)晋升科、处、司(厅)级正职,应分别任下一级职务两年以上;晋升科、处、司(厅)、部级副职和科员、副主任科员、主任科员职务,应分别任下一级职务三年以上;晋升助理调研员、调研员职务,应分别任下一级职务四年以上;晋升助理巡视员、巡视员职务,应分别任下一级职务五年以上。
  (三)晋升处级副职以上领导职务,一般应具有五年以上工龄和两年以上的基层工作经历;晋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副职和国务院各工作部门司级副职,应具有在下一级两个以上职位任职的经历。
  (四)晋升科级正副职和科员、副主任科员、主任科员职务,应具有高中、中专以上文化程度;晋升处、司(厅)级正副职和助理调研员、调研员、助理巡视员、巡视员职务,应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晋升部级副职,一般应具有大学本科以上文化程度。
  (五)身体能坚持正常工作。
  (六)符合任职回避规定。
  (七)按照管理权限由有关机关根据具体职位需要规定的其他条件。
  对少数因工作特别需要,德才表现和工作实绩突出的,可适当放宽本条(二)、(三)及(四)项规定的资格条件。第八条 晋升国家公务员的职务,按下列基本程序进行:
  (一)公布职位空缺、任职条件,采取领导和群众相结合的办法,推荐预选对象。
  (二)按照拟任职务所要求的条件,对预选对象进行资格审查,产生考察对象。考察对象人选数一般应多于职位空缺数。
  (三)在年度考核的基础上对考察对象进行全面考察,择优提出拟晋升人选,在考察中应坚持群众路线,充分发扬民主。根据需要,采取个别谈话、民主评议或民意测验、专项调查、实地考察、同考察对象面谈、面试答辩等方法,广泛了解情况,并进行综合分析,形成详实的考察材料。
  (四)按照管理权限由有关机关领导集体研究决定,并依法任命。
  对晋升领导职务的,还应严格按照有关选拔任用领导人员的程序规定进行。第九条 对晋升领导职务的国家公务员,应当进行任职培训。第十条 国家公务员职务晋升,其级别低于新任职务对应的最低级别的,应同时升至新任职务对应的最低级别。第十一条 晋升国家公务员的级别,按照管理权限,由决定其职务任免的机关批准。第三章 降职第十二条 担任科员以上职务的国家公务员,在年度考核中被确定为不称职的,或者不胜任现职又不宜转任同级其他职务的,应予降职。第十三条 降低国家公务员职务,一般每次只降低一级职务。第十四条 降低国家公务员职务,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所在单位提出降职安排意见。
  (二)对降职事由进行审核并听取拟降职人的意见。
  (三)按照管理权限由有关机关领导集体研究决定,并依法任免。第十五条 国家公务员被降职的,其级别超过新任职务对应的最高级别的,应同时降至新任职务对应的最高级别。第十六条 国家公务员对降职决定不服,可按有关规定,提出申诉。

福建省人民政府批转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考核、非领导职务升降等两...
答:表现和工作实绩,在年度考核的基础上做到优升劣降。第二章 考核内容第四条 本规定适用于各级政府和行政公署各工作部门的行政工作人员。其中主任科员、副主任科员只在 省人民政府各部门中不设科的处室和地市政府(行署)不设科的部门内设置。第五条 晋升职务必须坚持德才兼备、任人唯贤的原则。晋升对...

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
答:(一)主送受理机关,根据需要抄送相关机关。重要行文应当同时抄送发文机关的直接上级机关。(二)党委、政府的办公厅(室)根据本级党委、政府授权,可以向下级党委、政府行文,其他部门和单位不得向下级党委、政府发布指令性公文或者在公文中向下级党委、政府提出指令性要求。需经政府审批的具体事项,经政府...

山东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山东省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实施细则...
答: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山东省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系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发布的《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并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全省各级人民政府和政府各部门及其所属单位的公文处理工作。第三条 各...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批转省建委制定的《福建省城市节约用水管理暂行规...
答:在城市节约用水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市节水管理部门给予奖励。第五条 省政府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省的城市节约用水工作,业务上受省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指导。省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省政府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本行业的节约用水管理工作。市、县人民政府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行...

印发、转发、批转类公文的区别
答:一、原文渠道上的区别 “印发”的原文制作和来文渠道是本机关。如《XX省政府关于印发 的通知》,这个办法的来源渠道是某省政府本身;又如:《xx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XX市长在XX工作会议上的讲话的通知》,这个讲话的起草和整理者是制发通知的本市市政府办公室。凡来文渠道为本机关的,要用“印发”,...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省政府规章和省政府文件中部分行政审批事项的...
答:安徽省人民政府令 (第139号) 现将《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省政府规章和省政府文件中部分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予以公布。 省长 许仲林 二00二年一月十一日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省政府规章和 省政府文件中部分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 为适应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切实转变政府职能,减少行政审批事项,促进依法行政,经认真清...

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
答:(五)通知 :适用于批转下级机关的公文,转发上级机关和不相隶属机关的公文,传达要求下级机关办理和需要有关单位周知或者执行的事项,任免人员。 (六)通报 :适用于表彰先进,批评错误,传达重要精神或者情况。 (七)议案 :适用于各级人民政府按照法律程序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或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请审议事项。 (八...

山东省实施《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细则
答: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山东省实施<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系根据国务院办公厅1993年11月21日发布的《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全省各级人民政府和政府各部门及其所属单位的公文处理工作。第三条 国家行政机关...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批转《福建省征收电力建设资金暂行规定的实施细则...
答: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1987)111号文批转国家计委关于征收电力建设资金暂行规定通知和中央赋予我省特殊政策、灵活措施的精神,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 征收范围和标准:凡省电网直供的所有企业(包括外资企业和中外合资企业)用电,每度用电量征收电力建设资金二分钱,由用户按月随电费缴纳。对下列的工业产品、...

福建省人民政府批转省建委《福建省房屋抵押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_百度...
答:第十五条 国家行政、事业单位的房屋原则上不做抵押。如特殊原因需抵押房屋的,应经房屋所属管理部门同意并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第十六条 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房屋,其抵押期限,不得于合作经营期限届满前三年内设定抵押权。第十七条 外国公民、无国籍人、外商独资企业、合资企业及外国其它组织在我省境内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