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评议工作条例

作者&投稿:令空 (若有异议请与网页底部的电邮联系)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人大代表的作用,加强自治区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监督职能,促进行政和司法机关依法行政,公正司法,勤政廉政,根据宪法及有关法律的规定,结合自治区评议工作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评议,包括工作评议和述职评议。
  工作评议是指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有组织地依法对本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本行政区域内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其他单位的执法和工作情况进行的评议;述职评议是指旗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及苏木、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对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或者常务委员会任命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个人履行职责情况进行的评议。第三条 评议工作以调查研究为基础,坚持依法办事、实事求是、民主公正、讲求实效的原则。第四条 人大代表参加评议工作,是依法执行代表职务,履行代表职责。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其他组织和公民应当积极配合和支持人大代表的评议工作,并为其提供必要的条件。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碍代表参加评议,不得对参加评议的代表威胁、利诱、打击报复。第五条 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常务委员会应当根据工作实际,每年至少安排一次工作评议或者述职评议。第六条 评议工作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领导,主任会议或者评议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实施。
  苏木、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评议工作,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者主席、副主席负责组织实施。第七条 评议工作要有办事机构,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常设工作机构,可以作为评议工作的办事机构,也可以成立临时性办事机构,承担具体事务。
  评议工作办事机构的主要任务:起草评议工作方案;具体组织评议活动;收集、整理评议活动的有关情况和材料;起草评议工作总结等。第八条 评议的对象:
  (一)本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本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
  (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和常务委员会任命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三)本行政区域内上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所属有关部门或者派出机构;
  (四)本行政区域内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其他单位。第九条 工作评议的内容:
  (一)遵守和执行宪法、法律、法规以及上级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决定、决议情况;
  (二)依法履行职权情况;
  (三)廉政建设情况;
  (四)需要评议的其他事项。第十条 述职评议的内容:
  (一)述职者依法履行职责情况;
  (二)述职者素质、工作能力情况;
  (三)述职者廉洁自律情况;
  (四)需要评议的其他事项。第十一条 进行评议时,可以对工作评议、述职评议的内容进行全面评议,也可以就评议对象在某一时期或者某些方面的工作进行评议;可以组织本级评议,也可以上下级联动评议。
  工作评议和述职评议可以单独进行,也可以结合进行。第十二条 评议工作按照准备、调查研究、评议会议和整改四个阶段进行。第十三条 评议准备阶段的主要工作有:确定评议对象和评议内容;制定评议方案;确定参评代表,并组织其学习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进行评议宣传和动员。第十四条 评议调查研究阶段的主要工作有:组织参评代表采取召开座谈会,查阅资料、案卷,走访有关部门和群众、当事人、办案人,进行民主测评以及其他切实可行的方式进行调查研究;广泛收集意见,了解掌握真实情况;调查研究后要及时准备评议发言材料。
  评议对象自查自纠,准备汇报材料。第十五条 评议会议阶段的主要工作有:评议对象向参评代表汇报;参评代表进行评议发言;评议对象听取评议意见,回答问题,对评议意见有不同看法时,允许进行解释和申辩;评议对象就代表提出的评议意见,提出初步整改措施。
  评议会议可以邀请评议对象的上级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的负责人出席会议。新闻单位可以对评议工作进行宣传报道。第十六条 评议整改阶段的主要工作有:评议对象根据评议意见在评议会议后制定整改方案;评议对象要在限期内完成或者基本完成整改任务并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苏木、乡、民族乡、 镇人民代表大会报告整改情况,并答复
代表。
  常务委员会或者半数以上参评代表对整改情况不满意的,可以要求评议对象进一步整改。

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办法(2016修正)~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和有关法律,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自治区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依照法律规定选举产生。
  自治区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是自治区各级国家权力机关的组成人员。
  自治区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代表人民的利益和意志,依照宪法和法律赋予本级人民代表大会的各项职权,参加行使国家权力。第三条 自治区各级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企事业单位,应当为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执行代表职务提供保障。第四条 代表享有下列权利:
  (一)出席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参加审议各项议案、报告和其他议题,发表意见;
  (二)依法联名提出议案、质询案、罢免案等;
  (三)提出对各方面工作的建议、批评和意见;
  (四)参加本级人民代表大会的各项选举;
  (五)参加本级人民代表大会的各项表决;
  (六)享有依法执行代表职务的各项保障;
  (七)法律规定的其他权利。第五条 代表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模范地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保守国家秘密,维护民族团结和祖国统一,在参加的生产、工作和社会活动中,协助宪法和法律、法规的实施;
  (二)按时出席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认真审议各项议案、报告和其他议题,发表意见,做好会议期间的各项工作;
  (三)积极参加闭会期间统一组织的视察、专题调研、执法检查等履职活动;
  (四)加强履职学习和调查研究,不断提高执行代表职务的能力;
  (五)与原选区选民或者原选举单位和人民群众保持密切联系,听取和反映他们的意见和要求,努力为人民服务;
  (六)自觉遵守社会公德,廉洁自律,公道正派,勤勉尽责;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第六条 代表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的工作和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的活动,都是执行代表职务。
  代表不脱离各自的生产和工作。代表出席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参加闭会期间统一组织的履职活动,应当安排好本人的生产和工作,优先执行代表职务。第七条 代表受原选区选民或者原选举单位的监督。第二章 代表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的工作第八条 代表应当按时出席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代表在出席会议前,应当充分听取人民群众的意见和建议,为会议期间执行代表职务做好准备。
  旗、自治旗、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以下简称旗县级)以上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因健康等特殊原因不能出席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的,应当在会议召开十日前,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书面提出请假,由主任会议批准。
  苏木、乡、民族乡、镇(以下简称苏木乡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因健康等特殊原因不能出席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的,应当在会议召开五日前,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书面提出请假,由主席批准。
  自治区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在一届任期内请假一般不得超过两次。第九条 在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代表参加大会全体会议、代表团全体会议、小组会议,审议列入大会议程的各项议案和报告。
  代表可以被代表团或者联名提出议案的代表推选,列席大会主席团会议或者专门委员会会议。
  代表应当围绕会议议题发表意见,遵守议事规则。第十条 旗县级以上的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十人以上联名、苏木乡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五人以上联名,在大会规定的时间内,有权依法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书面提出属于本级人民代表大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由主席团决定是否列入会议议程。
  议案应当写明案由、案据和方案。
  下列事项可以作为代表议案提出:
  (一)保证宪法和法律、法规在本行政区域内遵守和执行的事项;
  (二)制定、修改和废止地方性法规和自治条例、单行条例的事项;
  (三)本行政区域内政治、经济、教育、科学、文化、卫生、环境和资源保护、民政、民族等工作的重大事项;
  (四)其他应当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讨论、决定的事项。
  列入会议议程的议案,在交付大会表决前,提出议案的代表要求撤回的,经主席团同意,会议对该项议案的审议即行终止;如果提出议案的部分代表要求撤回,而另一部分代表坚持提出,且符合法定人数,该项议案仍然有效。
  不列入会议议程的议案,可以交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务委员会工作部门审议,提出处理意见,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必要时,常务委员会可以作出决定。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以下简称选举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县级以下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直接选举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直接选举若干规定),结合内蒙古自治区的实际,制定本细则。第二条 自治区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要充分体现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保障各民族的选举权与被选举权。第三条 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由各设区的市、盟辖旗、县、自治旗和不设区的市人民代表大会和内蒙古军区、人民解放军驻军选举产生。
  设区的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由所辖旗、县、区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旗、县、自治旗、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以下简称旗县级)和苏木、乡、民族乡、镇(以下简称苏木乡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由选民直接选举产生。
  旗县级、苏木乡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工作,统一部署,分级组织,分别进行。第四条 旗、县或者市辖区人民政府驻地在市或者在其他市辖区内的,其所属机关、团体和企事业组织的职工,参加本旗、县或者市辖区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不参加驻地所在市或者市辖区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
  旗、县、市辖区所属企事业组织驻地在外旗、县或者邻近市辖区的,其职工只参加所属旗、县和市辖区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不参加驻地所在旗、县或者市辖区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
  驻在苏木、乡、民族乡、镇的不属于旗县级以下人民政府所属的企事业组织的职工,可以只参加旗县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特殊需要的,可以同时参加苏木乡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第五条 中国人民解放军驻内蒙古自治区部队,按照《中国人民解放军选举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办法》选举出席旗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
  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参加驻地所在旗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第六条 选举经费,由各工作机构编制预算,分别列入各级地方财政支出。如果本级地方财政确有困难,可以由上级地方财政给予补贴。第七条 选民证、代表候选人名单、选票、代表当选证书和选举委员会印章等,要使用蒙、汉两种文字。第二章 选举工作机构第八条 自治区、设区的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持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
  旗县级设立选举委员会,主持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选举委员会受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领导。
  苏木乡级设立选举委员会,主持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选举委员会受旗县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领导。
  自治区、设区的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盟工作委员会指导本行政区域内旗县、苏木乡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工作。
  各级设立相应的选举机构,办理选举工作的具体事宜。上级选举机构指导下级选举机构的工作。第九条 选举旗县级以下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时,自治区、设区的市设立选举机构,其组成人员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
  旗县级选举委员会由十一人至十九人组成,设主任一人,副主任一至三人。
  苏木乡级选举委员会由七人至十一人组成,设主任一人,副主任一至三人。
  旗县级选举委员会的组成人员,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命。
  苏木乡级选举委员会组成人员,由旗县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命。第十条 旗县级、苏木乡级选举委员会的职权:
  (一)负责选举法、直接选举若干规定和本细则的遵守和实施;
  (二)制定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工作方案,规定选举日,并组织实施;
  (三)宣传选举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和直接选举若干规定,训练选举工作人员;
  (四)划分选举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区,分配选区应选代表名额;
  (五)按照规定的格式,印制选民证和各种登记表格;
  (六)负责选民登记,审查选民资格,公布选民名单,受理对选民名单不同意见的申诉并作出决定;
  (七)组织各选区选民推荐代表候选人,根据较多数选民的意见确定和公布正式代表候选人名单;
  (八)组织投票选举;
  (九)确定选举结果是否有效,公布当选代表名单,登记当选代表,颁发代表当选通知书;
  (十)做好选举工作总结并向上级选举机构报告。

内蒙古自治区旗县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条例(2010修正)
答: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加强内蒙古自治区旗、自治旗、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常务委员会)的工作,依法行使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

各少数民族都应当有什么的代表
答:根据《宪法》的有关规定,各少数民族都应当有适当名额的代表参加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中国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它的常设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国家立法权。中国56个民族有:蒙古族、回族、藏族、...

人大代表几年换一次
答:省、自治区、直辖市、自治州、设区的市的人大每届任期5年,其人大代表由下一级人大选举。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乡、民族乡、镇的人大每届任期3年,其人大由选民直接选举。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简称“人大代表”、“人民代表”。中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全国人大代表,由各省、自治区、...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盟工作委员会工作条例
答:(四)对盟行政公署及其工作部门作出的不适当的决定和行政措施,对本盟旗、县、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作出的不适当的决议、决定,提出纠正的建议和意见,并向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五)联系在本盟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和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组织代表进行视察,检查法律、法规的...

我国设有几级人民代表
答: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第五十九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特别行政区和军队选出的代表组成。各少数民族都应当有适当名额的代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持。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和代表产生办法由法律规定。法律分析:共有五级,分别是全国...

内蒙古女厅官被逮捕的原因是什么?
答:政府市长许爱莲(副厅级)涉嫌受贿、利用影响力受贿一案,由内蒙古自治区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经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检察院指定管辖,由呼和浩特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日前,呼和浩特市人民检察院依法以涉嫌受贿罪、利用影响力受贿罪对许爱莲作出逮捕决定。该案正在进一步办理中。

中国有哪五个自治区?哪四个直辖市?
答:北京,简称“京”,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首都、直辖市、国家中心城市、超大城市、国际大都市,全国政治中心、文化中心、国际交往中心、科技创新中心,是中国共产党中央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所在地,也是中部战区司令部驻地。 北京...

现行的全国人大代表团共多少个
答:现行的全国人大代表团共35个。35个代表团分别为北京、天津、河北、山西、内蒙古、辽宁、吉林、黑龙江、上海、江苏、浙江、安徽、福建、江西、山东、河南、湖北、湖南、广东、广西、海南、重庆、四川、贵州、云南、西藏、陕西、甘肃、青海、宁夏、新疆、香港、澳门、台湾、解放军和武警部队代表团。

人大代表的职权是由谁确定的?
答: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特别行政区和人民解放军选出的代表组成。省、自治区、直辖市、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民代表大会由下一级人民代表大会选出的代表组成。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以及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由选民直接选出的代表组成。县级以上的各级人大常委会是本级人大的常...

人大代表是什么级别
答: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省、自治区、直辖市、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由下一级人民代表大会选出。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自治县、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由选民直接选出。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持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省、自治区、直辖市、设区的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