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作者&投稿:驷烁 (若有异议请与网页底部的电邮联系)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实现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的协调发展,控制人口数量,提高人口素质,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居住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和户籍在本省而居住在省外的公民,以及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应当遵守本条例。第三条 实行计划生育是国家的基本国策,夫妻双方均有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鼓励晚婚、晚育。提倡优生、优育。第四条 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应当以宣传教育为主、避孕为主、经常性工作为主,应当与增加妇女受教育和就业机会、增进妇女健康、提高妇女地位相结合,与发展经济、帮助育龄夫妻勤劳致富、建设文明幸福家庭相结合。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以下简称乡镇人民政府)和城市街道办事处具体负责本辖区内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的主要领导是本地区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实行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目标管理责任制,并作为考核人民政府主要领导政绩的重要内容。第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人口与计划生育经费纳入预算,并逐年提高经费投入的总体水平。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贫困地区、少数民族地区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给予重点扶持。
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应当安排必要的经费,保证本单位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开展。
人口与计划生育经费实行专户管理,专款专用。第八条 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以及计划生育协会等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公民应当协助人民政府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第二章 组织实施第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上一级人民政府人口发展规划,结合当地实际情况编制本行政区域人口发展规划,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并根据人口发展规划,制定人口与计划生育实施方案并组织实施。第十条 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应当指导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做好人口与计划生育的宣传、教育、咨询、服务、统计等工作。第十一条 卫生、劳动和社会保障、公安、民政、统计等行政部门应当结合各自的工作特点,与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相互通报有关人口与计划生育信息,实现信息资源共享。第十二条 计划生育、宣传、教育、科技、文化、卫生、民政、民族、新闻出版、广播电视等部门应当结合各自的特点,组织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宣传教育,引导公民树立科学、文明的生育观念,自觉实行计划生育。
报刊、广播、电视等传媒负有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的社会公益性宣传的义务。
学校应当采取符合学生特点的方式,有计划地开展人口、国情、心理生理卫生、青春期或者性健康教育。
医疗保健机构应当通过提供医疗保健服务,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宣传,引导公民树立科学的生育抚育观念。第十三条 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实行属地管理、单位负责、村(居)民自治、综合治理。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实行法定代表人责任制。各单位应当将完成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情况定期公布,接受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检查、指导和群众监督。
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制定计划生育村规民约、居民公约。村规民约、居民公约不得与法律法规相抵触,并报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备案。
城镇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应当依托社区,实行社区管理和服务。住宅小区业主委员会和物业管理机构应当支持和协助有关部门或者组织开展计划生育工作。第十四条 法人和其他组织与个人签订劳动合同,应当约定实行计划生育的权利和义务。第十五条 负有统计责任的单位应当如实提供人口与计划生育的统计资料,不得虚报、瞒报、拒报,不得伪造、篡改。
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如实提供实行计划生育的情况,并不得藏匿或者包庇违反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本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人员。第三章 生育调节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海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2014)~

一、将第十六条第二款第五项修改为:“夫妻一方或者双方是独生子女,只生育一个子女的;”二、将第二十八条修改为:“本省流动人口中的成年育龄妇女在离开户籍所在地前,应当凭合法的婚姻、身份证件,到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办理婚育证明。办证机关应当于收到申请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三、将第二十九条修改为:“流动人口中的成年育龄妇女应当自到达现居住地之日起三十日内提交婚育证明。流动人口中的成年育龄妇女可以通过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或者直接向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提交婚育证明。

  “流动人口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查验婚育证明,督促未办理婚育证明的流动人口中的成年育龄妇女及时补办婚育证明;告知流动人口在现居住地可以享受的计划生育服务和奖励、优待,以及应当履行的计划生育相关义务。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展本条第二款规定的工作,做好流动人口婚育情况登记。”四、将第三十条中的“暂住证”修改为“居(暂)住证”。五、增加一条,作为第三十四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组织有关单位为在本地居住的育龄流动人口提供避孕药具,定期为已婚育龄妇女进行避孕节育、优生优育及其他生殖保健服务,指导不符合本条例规定妊娠的妇女落实补救措施,并定期向已婚育龄妇女户籍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通报生育、节育情况。”六、将第四十一条第二款中的“每月领取不低于三十元”修改为“每月领取不低于一百元”。七、删去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和第二款。八、将第四十五条第二款修改为:“因独生子女死亡或者独生子女严重残疾,夫妻自愿终身不再生育和收养子女的,由市、县(区)、自治县人民政府给予扶助。”

  将第三款修改为:“奖励标准和扶助办法由省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制定,报省人民政府批准。”九、将第五十七条修改为:“藏匿、包庇违反规定生育子女的人员的,由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给予批评教育,责令改正。属国家工作人员的,依法给予处分;属其他单位人员的,由其所在单位给予纪律处分。”十、将第六十二条第二款修改为:“与成年流动人口形成劳动关系的用人单位和个人以及出租出借房屋的业主拒不履行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协助管理义务的,由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责令改正,予以批评教育。”

  此外,根据本决定对部分条文的文字作相应修改并对条文顺序作相应调整。

  本决定自2014年6月1日起施行。

  《海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法律分析:海南产假是188天。据相关法律规定,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海南地方相关法律规定,除享受国家规定的假期外,女方增加产假三个月,即90天,所以国家规定产假为98天,海南在此基础上增加90天,共为188天。
法律依据:《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七条 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应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可增加产假15天。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海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四十四条 符合本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享受下列奖励与优待:(一)属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工作人员的,女职工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产假三个月,给予男方护理假十五日。婚假、产假、护理假期间,工资照发,享受全勤待遇。产假期满后,经本人申请,所在单位可以给予哺乳假至婴儿一周岁止,其工资按不低于本人基本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发给,不影响晋级、调整工资和计算工龄;(二)各级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奖励与优待。

婚假法定多少天2023年新规定河南
答:综上所诉,“河南版”婚产假时间最终敲定:加上国家规定的婚产假,河南婚假共计21天,如果参加婚检最多可休28天婚假;河南产假为“98天+3个月”,也就是最多可以休息190天,同时,男方也将给予30天护理假。昨日上午召开的河南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法律依据】:《河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2009计划生育新政策_百度问一问
答:看不到全部的条例【回答】很抱歉【回答】这个仅供参考【回答】我再去看看可不可以找到更详细的条例【回答】不过请您稍等【回答】2009年河南的计划生育条例是根据2002年执行的【回答】中间没有发生变动【回答】河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是2002年颁布,2003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河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驻马店独生子女证停办了吗?
答:凡是2016年以前出生婴儿并符合独生子女条件的,依然可以办理独生子女证。进入2016年以后出生的独生子女,不再办理独生子女证。一【《河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已于日前修订】《河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02年11月30日河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根据2010年7月30日河南省第...

河南省农村生三胎罚多少钱
答:违反国家和河南省计生政策生育子女的,每多生育一位子女的,当事人需要交纳所在地区上年人均年收入3倍的社会抚养费。《河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五条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生育第三个及以上子女的,应当征收社会抚养费。每多生育一个子女,分别按发现违法行为时男方和女方户籍所在...

河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是法律吗
答:河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不是法律我国的法律体系是由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和部门规章组成的。下位法低于上位法,法律是由全国人大或者 制定的;条例一般形式就是行政法规,行政法规是由国务院制定的,其法律效力低于法律;地方性法规是由省级人大或国务院批准的较大城市人大经省级人大批准制定的...

2017年河南省产假国家规定,河南省产假规定多少天
答:2017年河南省产假是国家规定的98天加3个月,最长可达190天,具体情况如下:1、国家规定:《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七条 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应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可增加产假15天。2、新版《河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符合法律、...

开封生育登记指南(河南省开封市计划生育网上办事大厅)
答:一、办理依据:《河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关于做好生育登记服务工作的指导意见》二、办理对象:合法结婚生育第一个、第二个、第三个子女的下列夫妻:、夫妻双方或一方为我省户籍人口,以及夫妻双方或一方系在本省长期居住且持有本省《居住证》的非本省户籍人口,均可在本省办理生育登记;、夫妻...

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生三胎有没有补助
答:有。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生三胎是有补助的,根据《河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河南生三胎每年有10000元的补助,可连续领三年,此外还有生育津贴和一次性营养补助。河南省实施三孩生育政策的目的是为了缓解河南省的人口老龄化问题,以及增加河南省的生育率。

广东陪产假男方休假时间2022
答:陪产假基本在7天到30天不等,最普遍的是15天,如北京、江苏、广东等地,上海陪产假10天,辽宁、湖南、重庆、四川陪产假20天,内蒙古、广西、宁夏陪产假25天,云南、江西、西藏、甘肃陪产假30天,河南陪产假1个月,山东陪产假最少只有7天。2、法律依据:《河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七条依法办理...

在哪里能够下载到完整的“河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红头文件?我...
答:根据2014年5月29日河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关于修改〈河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根据2016年5月27日河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河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第四次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