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计划生育条例(1999修正)

作者&投稿:定海 (若有异议请与网页底部的电邮联系)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实行计划生育,控制人口数量,提高人口素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及有关法律,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夫妻双方有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实行计划生育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不实行计划生育是违法行为。第三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我国公民和常住户口在本省而居住在省外的公民;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一切机关、团体和企业事业组织。第四条 计划生育工作以宣传教育为主、避孕为主、经常性工作为主。
  坚持计划生育工作与发展经济相结合、与帮助群众勤劳致富奔小康相结合、与建设文明幸福家庭相结合。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统一领导本行政区域内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应当把人口计划纳入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实行人口与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
  各级人民政府的主要领导人是执行本地区人口计划的第一责任人。完成人口计划和做好计划生育工作是考核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领导人政绩的一项重要指标。
  各级部门和单位必须根据各自承担的计划生育工作职责分工和任务,制定切实可行的措施,共同做好计划生育工作。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计划生育经费列入财政预算,并逐年增加投入。各企业事业组织应当安排必要的经费,保证计划生育工作的开展。第七条 全社会都要积极支持计划生育工作。各级宣传、文化、新闻出版、广播电视、教育、卫生等部门和报刊、影视、广播、文艺等大众传播媒体,应当积极配合做好计划生育宣传教育工作。
  工会、共青团、妇女联合会、个体劳动者协会、计划生育协会等社会团体,应当组织教育群众共同做好计划生育工作。第二章 生育节制第八条 提倡晚婚、晚育。按法定婚龄推迟三年以上初婚的为晚婚,已婚妇女23周岁后怀孕生育第一个子女的为晚育。第九条 推行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
  符合下列特殊情况之一者,由夫妻双方共同申请,经县级(含县级市、区,下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审批,可按人口计划及间隔期规定安排再生育一个子女:
  (一)经市(不含县级市)以上病残儿医学鉴定组织鉴定,独生子女患非遗传性残疾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
  (二)再婚夫妻,一方生育过一个子女,另一方未生育过的;或再婚前双方各生育过一个子女,离婚时依法判决或离婚协议确定子女随前配偶,新组合家庭无子女的;
  (三)婚后五年以上不孕,经县级以上医疗保健机构鉴定患不孕症,依法收养一个子女后又怀孕的;
  (四)独生子与独生女结婚的;
  (五)夫妻中一方在矿山井下、海洋深水下的工作岗位作业连续五年以上,现仍从事该项工作的;
  (六)夫妻双方均属农业人口,第一个子女是女孩的。第十条 少数民族也要实行计划生育。聚居在民族自治县的少数民族,夫妻双方均为农业人口的,可按人口计划及间隔期规定生育第二个子女。具体规定由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制定,报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第十一条 符合生育第二个子女规定的,间隔期应当在四周年以上。
  原患不孕症依法收养一个子女后又怀孕的,不受间隔期规定限制。第十二条 夫妻中一方是非农业人口、合同制干部或农村自理口粮到城镇落户的人口,另一方是农业人口的,按非农业人口的生育规定执行。第十三条 港澳台同胞、外国公民在本省行政区域内有常住户口的配偶和归侨、侨眷的生育,以及本省常住户口公民在境外的生育,除国家有关部门另有规定外,按本条例执行。第十四条 严禁计划外生育和违法收养。第十五条 实行优生、优育。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禁止近亲结婚等有关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关于患有严重遗传性疾病等不宜生育的规定。第十六条 严禁违法进行胎儿性别鉴定。第三章 节育措施第十七条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和医疗保健机构应当向育龄人员提供科学、安全、有效、方便的避孕节育、优生优育、生殖保健咨询和技术服务。第十八条 为保护妇女健康,有生育能力而未作生育计划的夫妻,应当采取避孕节育措施。已生育一个子女的育龄妇女应当首选使用宫内节育器;已生育二个以上子女的,一方应当首选结扎措施;计划外怀孕应当及早采取补救措施。
  经乡(镇)以上医疗保健机构或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检查确定不宜使用宫内节育器的育龄妇女,经县级以上医疗保健机构或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证明双方均不宜采取结扎措施的夫妻,以及经县级以上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认定有特殊情况的夫妻,可采取其他避孕节育措施。

广东计划生育法新规定~

法律分析:《广东省计划生育条例》已由广东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于通过修订,现予公布。为实行计划生育,控制人口数量,提高人口素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及有关法律,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夫妻双方有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实行计划生育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不实行计划生育是违法行为。
法律依据:《广东省计划生育条例》
第一条 为实行计划生育,控制人口数量,提高人口素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及有关法律,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夫妻双方有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实行计划生育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不实行计划生育是违法行为。
第三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我国公民和常住户口在本省而居住在省外的公民;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一切机关、团体和企业事业组织。

广东省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改善了育儿假和再婚夫妇生育子女数量的设置。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妇女享受80天的奖励假,男子享受15天的陪产假。工资在规定的节假日内发放,不影响福利待遇和全勤奖励。如果父母年满60岁,雇主每年给他们的独生子女5天的护理假。

促进适龄婚姻和生育、优生和育儿。一对夫妇可以有三个孩子,再婚夫妇再婚后可以生三个孩子。它为解决现实问题提供了法律保障,对于释放广大人民群众的生育潜力,建设有利于生育的社会,促进人口的长期均衡发展具有重要的积极意义。落实一对夫妇可以生育三个孩子的政策和配套措施,增加再婚夫妇再婚后可以生育三个孩子的规定,使有孩子的人在残疾或死亡等特殊情况下可以再生育。

全面落实出生登记制度,推进出生登记服务便利化。开展育龄妇女围产期保健服务,规范不孕症诊疗。在以独生子女为特征的计划生育时代,人们对生育价值的认识大多是消极的,政策是引导人们更加积极地认识生育价值,转变为积极生育、支持生育的价值观,大力提倡适龄婚育、优生优育。

国家支持在条件允许的地方设立育儿假。大多数省市都增加了育儿假。享受育儿假的儿童的年龄设置也各不相同。规定产假或哺乳假期满后,夫妻一方可休育儿假至子女一岁,或夫妻双方可在子女六岁前每年休5-10天育儿假。如果患者住院,每年应给予孩子总共不超过15天的护理假。独生子女父母护理假的设计充分体现了对独生子女家庭的关怀。

河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22年
答:第一条 为了实现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的协调发展,推行计划生育,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促进家庭幸福、民族繁荣与社会进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实行计划生育是我国的一项基本国策,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 采取综合措施,调控人口数量,提高人口素质...

浙江省计划生育条例(1995修正)
答: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具有本省户籍或在本省居住的公民。第三条 公民有实行计划生育的权利和义务。公民实行计划生育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第四条 推行计划生育以宣传教育和鼓励为主,同时采取必要的经济、行政和法律措施。第五条 从事计划生育工作的人员依法执行公务,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

黑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21修正)
答: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及公民,均应当遵守本条例。第三条 实行计划生育是国家的基本国策。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政府领导、部门指导、各方配合、单位管理、群众参与的工作机制,采取综合措施调控人口数量,提高人口素质,推动实现适度生育水平,优化人口结构,促进人口...

安徽省计划生育条例(1995修正)
答:第二条 实施计划生育是我国的一项基本国策,是每个公民应尽的义务。我省境内的所有国家机关、群众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其他组织和公民均应遵守本条例。第三条 计划生育的基本要求是:控制人口数量,提高人口素质;提倡晚婚、晚育、少生、优生;推行和鼓励一对夫妻只生育一个孩子,禁止计划外生育。第四条...

《辽宁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答:辽宁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16修正)发布:2016-03-23实施:2003-04-01现行有效 法律修订 2003年1月16日辽宁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通过 根据2004年6月30日辽宁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辽宁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06年...

多省修改计生条例
答:各个省区市针对自己的情况,也做出了相关的政策调整以鼓励生育。今年8月20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修正案),此后多个省区市陆续启动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订。这些条例中,普遍增设或提及了“育儿假”。 “‘三孩’政策效应短期来看预计不会有很大的效应,毕竟生育三孩的人群相对有限。二孩政策的累积效应经...

黑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18修正)
答: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及公民,均应当遵守本条例。第三条 实行计划生育是国家的基本国策。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政府领导、部门指导、各方配合、单位管理、群众参与的工作机制,采取综合措施提高出生人口素质,促进人口均衡发展。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依靠宣传教育、...

河北省放开生育间了吗
答:李卉很想把孩子生下来,但按照山东省当时的计生法规,李卉在30岁之前,生育二胎须间隔四年,否则算违法生育。不仅要缴纳社会抚养费,做公务员的丈夫还将面临处分。 4月下旬,媒体报道,山东省拟放开二胎生育间隔;6月2日,《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正案》获山东省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修订案删除了该省执行25年的“生育...

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13修正)
答: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居住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中国公民和户籍在本省而居住在省外的公民,以及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一切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群众自治组织和其他组织。第三条 实行计划生育是国家的基本国策。公民有生育的权利,也有依法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夫妻双方在实行计划生育中负有共同的责任。

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16修正)
答: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居住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中国公民和户籍在本省而居住在省外的公民,以及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法人和其他组织。第三条 实行计划生育是国家的基本国策。公民有生育的权利,也有依法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夫妻双方在实行计划生育中负有共同的责任。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人员在推行计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