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是法律吗 河南省的计划生育条例是什么

作者&投稿:竹品 (若有异议请与网页底部的电邮联系)
河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不是法律我国的法律体系是由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和部门规章组成的。下位法低于上位法,法律是由全国人大或者
制定的;条例一般形式就是行政法规,行政法规是由国务院制定的,其法律效力低于法律;地方性法规是由省级人大或国务院批准的较大城市人大经省级人大批准制定的,其法律效力低于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是中央各部委制定的,其法律效力低于地方性法规。

是地方法规

河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法~

法律只能是全国人大、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河南省不会有人口与计划生育法。

关于河南省有关人口与计划生育的法规有两个,没有您所说的“第二章第三十七条第三款”

河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http://www.law-lib.com/law/law_view.asp?id=74461

河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实施细则
http://www.law-lib.com/law/law_view.asp?id=81548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
http://www.law-lib.com/law/law_view.asp?id=16817

  河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2012年01月05日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河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

  (2011年11月25日河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

  一、在第十七条增加一项作为第(七)项。修改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要求生育的,经批准可以按计划生育第二个子女:

  (一)经县级计划生育医学鉴定组织鉴定,报省辖市计划生育医学鉴定组织确诊第一个子女为非遗传性残疾,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

  (二)经鉴定患不育症,合法收养一个子女后怀孕的;

  (三)夫妻双方系归国华侨或回本省定居的港、澳、台同胞,身边只有一个子女的;

  (四)夫妻一方为六级以上伤残军人或者烈士的独生子女的;

  (五)夫妻一方连续从事矿区井下采掘作业五年以上,只有一个女孩,且继续从事井下采掘作业的;

  (六)再婚夫妻,再婚前一方只生育一个子女,另一方未生育的;

  (七)夫妻双方均为独生子女的。”

  二、将第十八条第(一)项修改为:“夫妻只生育一个女孩的”。

  三、删除第二十七条。

  四、将第三十条改为第二十九条,第一款修改为:“经县级以上计划生育医学鉴定组织鉴定,确因计划生育手术引起的并发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免费治疗,所需经费由县级以上财政或政府购买的保险予以保障。治疗终结前,是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职工的,视为出勤,发给工资、福利;是农村居民和城镇居民生活困难的,由所在村(居)民委员会给予照顾,并由当地人民政府酌情给予救济。”

  五、增加一条,作为第三十一条:“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制定有关经济与社会发展政策,应当征求同级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的意见,做好相关政策与人口和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政策的衔接,保证计划生育家庭优先优惠分享改革发展成果,并随着经济社会发展提高奖扶标准。”

  六、增加一条,作为第三十五条:“按照规定采取避孕措施的,分别享受以下待遇:

  (一)放置宫内节育器,休息二天,七天内不安排重体力劳动;

  (二)结扎输精管,休息二十一天;

  (三)结扎输卵管,休息二十一天。

  休假期间,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者企业事业单位职工的,视为出勤,发给工资、福利。城镇无业居民和农村居民接受上述手术的,由所在县(市、区)或者乡(镇)人民政府从计划生育经费中给予补贴。”

  七、增加一条,作为第三十六条:“女职工符合人口与计划生育有关规定终止妊娠,按照职工生育保险有关规定休假和享受生育津贴。”

  八、将第三十五条改为第三十七条,

  第(一)项修改为:“从发证之月起至子女满十八周岁止,奖给独生子女父母每人每月奖励费二十元以上。”

  将第(三)项修改为:“农村在调整责任田时,对独生子女父母每人按二人(份)分给;按人分配城镇拆迁安置、移民搬迁安置、新农村建设安置、集体经济收入、集体福利、征地补偿等经济利益时,独生子女家庭多分一人份;在招收乡(镇)、村集体企业事业职工及农业经济发展、贷款、扶贫、救灾等方面给予优先照顾。”

  增加一项作为第(四)项:城镇无业人员、个体经营者和农村居民申请最低生活保障、保障性住房和其它社会保障时,应当优先保障,并给予优惠。其享受的各种计划生育奖励、扶助资金和其它优惠资金不计入家庭收入。

  九、增加一条作为第三十八条:“对年满六十周岁,符合国家有关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条件的夫妻,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给予奖励扶助。

  奖励扶助标准应随着经济社会发展逐步提高,并建立利益增长机制,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对独生子女残疾、死亡的夫妻和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患者,符合国家有关特别扶助条件的,在国家扶助标准的基础上,再增加一倍的特别扶助金。”

  十、将第三十六条改为第三十九条,修改为:“对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和城镇居民医疗保险的独生子女父母和计划生育双女父母,当地人民政府应当给予适当补贴。对居家养老的独生子女父母和计划生育双女父母,实行政府购买养老服务。”

  十一、删去第四十七条。

  十二、对条文顺序作相应调整。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河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根据本决定修改后,重新公布。

河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是法律吗
答:河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不是法律我国的法律体系是由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和部门规章组成的。下位法低于上位法,法律是由全国人大或者 制定的;条例一般形式就是行政法规,行政法规是由国务院制定的,其法律效力低于法律;地方性法规是由省级人大或国务院批准的较大城市人大经省级人大批准制定的...

海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答:海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是海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基本法规,它明确了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基本原则、政策措施和法律责任,为海南省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保障。通过贯彻实施该条例,可以有效促进海南省的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的协调发展,实现人口长期均衡发展。法律依据:《海南省...

《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属于法律吗?
答:不属于,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只有全国人大及其常务委员会方可制定法律,而《山东省人口计划生育条例》应属于地方性法规,仅在山东省范围内适用~

辽宁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何时进行了修正?
答:在2003年1月16日,辽宁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了一项重要的法律法规——辽宁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这个决定是在那次会议的第三十五次会议上正式确立的。随后,在2004年6月30日,辽宁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这一条例进行了第一次修正,以适应当时社会和人口政策的需要。这次修正的...

安徽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促进人口和谐发展,保障计划生育权益)
答:第五章主要规定了安徽省信息化建设的目标、政策和措施。其中,最为重要的是“加强人口与计划生育信息化建设,提高信息化水平”,即通过建立健全信息化平台、加强信息化人才培养、加强信息化管理和监督等措施,提高信息化水平,为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提供科技支撑。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六章主要规定了安徽省人口...

人口与计划生育管理条例是行政法规吗
答:人口与计划生育管理条例是行政法规。注:行政法规是国务院为领导和管理国家各项行政工作,根据宪法和法律,并且按照《行政法规制定程序条例》的规定而制定的政治、经济、教育、科技、文化、外事等各类法规的总称;是指国务院根据宪法和法律,按照法定程序制定的有关行使行政权力,履行行政职责的规范性文件的总称...

云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答:在中国范围内,这种情况根据法律法规绝对不准再生育。 云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云南省九届人大常委会公告 (第65号) 《云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订)》已由云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于2002年7月25日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2年9月1日起施行。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2年7月...

海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21修正)
答: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实现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的协调发展,调控人口数量,提高人口素质,推动实现适度生育水平,优化人口结构,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居住在本省行政区域内...

云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六章法律责任
答:云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法律责任章节详细规定了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的行为及其相应的处罚措施。以下是各条款的主要内容:第三十七条,对违反计划生育规定生育子女的,根据对象的不同,将采取不同的处罚措施: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将被开除,企业职工将被解除合同,退休人员会减发退休金,农业人口在节育措施落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