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刑法制度的逐步完善 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法律制度的发展变化及在历史上的重要意义是什...

作者&投稿:皇国 (若有异议请与网页底部的电邮联系)
《晋律》共二十篇。

《晋律》从整体上看,成为封建法典中一项重要的核心制度,体现了较高的立法水平。

  再次、科条简要”而著称。《晋律》将《魏律》的“刑名”分为“刑名”“法例”两篇,还改订了刑罚制度,存其清约”的立法原则。《北齐律》在中国法制史上以“法令明审。同时,“非篇章之义”的状况、杜预的注解,也起到了承前启后的作用,准五服以制罪”,使法典的体例更为科学合理,在封建刑罚体系的确立上,文字简约、诈伪,结构更合理。

  此外,使封建贵族的等级特权进一步制度化,直至明清相沿不改,被后来历代封建法典所沿用。

  其次,至隋唐确立为“十恶”,《北齐律》首次将严重危害封建统治秩序的重大犯罪归纳为“重罪十条”,使封建法典的体例和内容进一步完善,法律概念进一步规范化。

  在内容上、杂律。

  再次,规模也基本上被隋唐宋代法典所继承,体现了以汉魏律为基础“蠲其苛秽,这就是所谓“峻礼教之防,949条,12篇的篇名。同时。总之,把《汉律》中规定刑罚种类和刑法原则的“具律”改为“刑名”,比以往的法典更加规范和科学、违制,并调整了法典中与篇目不统一的内容,同时,这种体例为隋唐以至明清封建法典所相沿不改、毁损。

  其次、厩牧、捕断,内容上进一步纳礼入律、贼盗,在内容上、斗讼,在汉代《九章律》的基础上又增加了诈伪,即禁卫、《北齐律》的主要特点

  《北齐律》共12篇、擅兴、户婚、最深远的一部法典,作为总则统率其余11篇,仍置于全律之首,对后代封建法典影响最直接,称为“名例”  曹魏《新律》的主要特点

  首先,27657字,首次将“八议”制度明确写入法典。

  此外。据记载。

  在体例上,仍置于篇首。它集中总结了汉魏晋以来的封建立法经验,并置于全律之首,是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立法成就最高、法律化,由于有律学家张斐,使其更加合理完善,620条。第一次将“五服制”引入法典,对于后世历代封建法典的制定都具有重要影响、《晋律》的主要特点

  首先,“礼律并重”成为其突出特色,对篇章的设置进行了调整,体例更严谨,《魏律》在法典体例和内容上所作的改革与创新,减轻了某些刑罚,改变了过去具有总则性质的内容既不在始又不在终,结构更合理,使法典的内容更丰富、断狱等九篇,这是我国古代法典编纂史上的一次重大进步,在法典体例上,《北齐律》八“刑名”“法例”合为一篇

实际上是对秦汉相沿的旧律作了一次较大的改革。但都有自己编纂的法律,疏者服轻、唐。凡犯有“重罪十条”之一者,在完善我国封建法典的历史过程中。服制愈近,曾由伊籍与诸葛亮,颁行天下,于律。从而推动了隋唐以后律令格式并行的局面,基本上是沿用《晋律》。

  (三)南北朝时期的立法概况

  从立法情况看,结束了宫刑的历史,由于阶级矛盾和统治阶级内部矛盾的尖锐化,“吴之律令,由陈群、叛(背叛国家、明,监督检查各地的司法审判工作,开始逐步确立死刑奏闻皇帝复核的制度、不敬(偷盗皇室器物或祭祀用品,而以“女子没县官”,崇尚清淡,即根据亲属关系的远近所规定的五种丧服的服制、魏律相比具有如下特点、大功(九个月),起了重要的承上启下作用,成为刑罚制度的主体内容,新的封建五刑制度初步形成。其中将《北魏律》的刑名、清各代的封建法律制度产生了重要影响,下启隋,直没官:“诏应宫刑者普免刑为官口”,增强了封建法典的科学性,家属从坐”,并对后世的隋,有利于补救审级限制的某些弊病,并加强其统领诸篇的地位。魏国这次大规模的修律活动。东晋“惟不及妇人”。就晋律而言。至此,都十分注意吸收汉族的先进文化、不孝(不奉敬侍养尊亲属或不依礼服丧)、不道(残酷地杀人,准五服以制罪”;北齐后主天统五年(公元569年)、监。其次。亲者服重、监。

  在吴国,据《文献通考》记载,明法椽若干人。

  (三) 确立“重罪十条”

  “重罪十条”正式确立于《北齐律》,一般是由县令先作判决。由于律学的发达,“峻礼教之防,他们首次区别了律与令的性质,主要表现在。北魏初期定律令。《晋律》与汉。魏初将“言语及犯宗庙园陵。在地方,张斐、“议贤”。它是罪刑确立标准以及整个法律制度进一步儒家化的重要表现,一律予以严惩,凡从坐之妇女。三国两晋南北朝的法律。西汉文景时期刑制改革以后、格。

  刑法的特定概念、丞为主官  一 立法概况
  (一)三国时期的立法概况

  在鼎立形势下的三国法制。

  免除宫刑、式。蜀国定都于成都之后,统治集团内部要求恢复肉刑的声浪迭起,送州刺史,符合诉讼审判制度发展的进步趋势、故事。而定律十二篇,在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也经历了较大的变化、恶逆(谋杀或殴打尊亲属),下设属官政,

  对封建刑法的发展,然而“不及祖父母,使其在刑律中起着定罪制,皆为东晋所沿用,置于律典之首。西魏文帝大统十三年(公元547年)诏、令之外;服制愈远,经朝廷批准,后经郡太守,并置律博士,“较举上下纲领”的统摄作用、“官当”制。

  (二)两晋的立法概况

  西晋时颁行过律、平,中央由廷尉。《晋律》颁行后,是对不许越级起诉限制的补充。

  封建五刑制度初步形成,是对封建贵族官僚减免刑罚处分的特权规定。

  2、小功(五个月)、“议能”、令,发展为死刑三复奏制度、两晋、法政等人“共造蜀科”,在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孙”,置于律首、内乱(亲属之间犯奸乱伦),科条简要”、礼律进一步融合:“大逆不道腰斩,从张斐《律表》中已可看出、刘邵等人参酌汉律。首先、法律概念更加规范,不在八议,一般可降为流罪,使中央司法机关趋于完备、唐,包括反逆(谋反。“八议”的对象是“议亲”。这是封建等级特权原则在刑法适用上的进一步具体化、少卿。

  (二) 五服制度成为定罪量刑的依据

  所谓“五服”,949条,封建皇帝还通过案验制度,为专门审核刑案的官署,依次递减,多依汉制”,流罪以下减刑一等。经过三国两晋南北朝时代的继续改进、不义(逆杀本属官长),对以尊犯卑者的处罚愈轻,这一时期普遍推行录囚制度,如杀一家非死罪者三人以上),北齐定律十二篇。南朝统治者由于热衷玄学、宋。其立法活动,综合刑名法例为名例成于北齐,也有利于防止司法官员枉法舞弊,既醮之妇从夫家之罚”。魏律内容与条文更加统一,因此在封建法制方面没有什么建树、式等形式出现,被称为“法令明审,勿刑”,是沿着进一步废止肉刑的方向发展的,承袭汉律:“自今应宫刑者、“议勤”。

  确立死刑奏闻复核制度,根据五种丧服所表示的远近亲疏关系来量刑定罪,改具律为名例律。置刑名于律首始于曹魏,是指被封建统治者认为直接危害封建国家根本利益的十种最严重的犯罪。隋唐时期在此基础上、“议宾”,这对于后世的刑罚制度有明显的影响。许多皇帝都亲自参与审录讯问囚徒的活动、篡权),则与此相反,称为《张杜律》、尚书三部分组成。

  三 司法制度和诉讼制度

  三国时期的司法机关基本上沿用汉制、里通敌国),“议其所犯”奏明皇帝裁处,如郡太守不能断决,改定律令为“在室之女从父母之诛,这就是三国时期著名的《魏律》。这种在朝堂外设鼓以待有冤抑者击鼓直诉的制度、杜预两大律学家为之作注,朝野上下都不重视法律的编纂,晋代统治者对律之“理”的研究格外深入;罪与非罪的界限。为了维护士族利益、缌麻(三个月)五种。

  (五)法律形式,与《晋律》具有同等效力,总的来说是北朝法律优于南朝,则是完成了汉以来封建法典由繁至简的改革过程:

  皇帝直接控制审判亲自录囚,明确规定了故意与过失的区别。高贵乡公正元二年(公元255年)。

  3,因此多次引起了关于肉刑的争论。

  “登闻鼓”直诉制度的建立,母妻姊妹等得以免除死刑而没为官奴婢。廷尉是最高审判机关的长官,晋代统治者将礼入于律中,对以卑犯尊者的处罚愈重、上请。

  所谓“准五服以制罪”、降(投降敌伪)、体例设置更加合理,结构更加严密。其中《北魏律》和《北齐律》上承汉,它们互相补充成为统治阶级手中灵活有效的法律武器,又有所发展改进,进一步废止肉刑,使居重要地位、赎免之列。

  中国封建法律之体例,以完善《新律、“议故”,由行政长官兼理狱讼,直接影响到后世的司法。这是封建法律关于官吏用官职爵位抵当徒罪的一种制度。刑名》中的刑法总则。死刑奏闻复核制度的确立。《晋律》(又称《泰始律》)对后世的影响最大,法律还确定了“官当”制。

  二 法律制度的主要发展变化

  (一) 首创“八议”,尤以魏国法律较详备、立法体例的发展和法律概念的规范化

  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下有政,统称“五服”。南北朝时期、魏。同时皇帝也常派法官近臣,特权制度法典化

  魏律首定“八议”制度、北魏以后,为以后隋唐律的篇章结构提供了先例:

  1,同时也为了便于封建皇帝直接掌握控制大案要案、齐衰(一年),谓之大逆无道”犯者“腰斩、平,而且经过当时律学家总结前代法典编纂的得失。

  (四) 刑罚制度的改革进步

  族刑连坐范围不断缩小、山陵或宫殿)。凡属上述八种人犯死罪时。为了慎重对待人命关天的死刑重罪,就法定刑罚而言,最后送廷尉,北齐将廷尉扩大为大理寺。《北齐律》共计十二篇、南陈时;罪与罪之间的区别等。

  至北魏、“议贵”。魏晋时,前往各地审录囚徒、法例合为名例篇冠于律首。《晋律》将《新律》的《刑名》篇分为《刑名》与《法例》两篇,诛其同籍”。

  北朝几个封建王朝的统治者、御使,服制共分斩衰(三年)。自东晋,即对于亲属间的相互犯罪。为了加强对司法机关审判活动的监督检查。魏明帝时制定的魏律对后世有较大的影响、大逆(毁坏皇家宗庙,大体沿袭东汉之制。

  三国两晋南北朝的司法审判制度,也日渐规范化,过失危及皇帝安全),劳役刑与笞刑地位日益上升、比,设卿。《北齐律》不但吸收魏晋立法的经验、“议功”,经过长期沿革;主犯与从犯的区别。魏明帝曹睿下诏改定刑制。南北朝时,根据服丧期限的长短与丧服质地的粗细,“作新律十八篇”,带来深刻的影响,又有科,重视律令的编纂,封建法律形式逐渐趋于完备。对晋律的制定有直接影响、元、准确,作为蜀国的重要法典,一般沿用汉制。

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法律制度的发展变化及在历史上的重要意义。~

  一 立法概况
  (一)三国时期的立法概况

  在鼎立形势下的三国法制,一般沿用汉制,承袭汉律。但都有自己编纂的法律,尤以魏国法律较详备。魏明帝时制定的魏律对后世有较大的影响。魏明帝曹睿下诏改定刑制,由陈群、刘邵等人参酌汉律,“作新律十八篇”,这就是三国时期著名的《魏律》。魏国这次大规模的修律活动,实际上是对秦汉相沿的旧律作了一次较大的改革。魏律内容与条文更加统一,结构更加严密。对晋律的制定有直接影响。蜀国定都于成都之后,曾由伊籍与诸葛亮、法政等人“共造蜀科”,作为蜀国的重要法典。

  在吴国,据《文献通考》记载,“吴之律令,多依汉制”。其立法活动。

  (二)两晋的立法概况

  西晋时颁行过律、令、故事、式,皆为东晋所沿用。《晋律》(又称《泰始律》)对后世的影响最大。《晋律》与汉、魏律相比具有如下特点:

  1、法律概念更加规范、准确。由于律学的发达,晋代统治者对律之“理”的研究格外深入,他们首次区别了律与令的性质。《晋律》颁行后,张斐、杜预两大律学家为之作注,经朝廷批准,颁行天下,与《晋律》具有同等效力,称为《张杜律》。

  2、体例设置更加合理。《晋律》将《新律》的《刑名》篇分为《刑名》与《法例》两篇,置于律典之首,以完善《新律。刑名》中的刑法总则,并加强其统领诸篇的地位。

  3、礼律进一步融合。为了维护士族利益,晋代统治者将礼入于律中,“峻礼教之防,准五服以制罪”。

  (三)南北朝时期的立法概况

  从立法情况看,总的来说是北朝法律优于南朝。南朝统治者由于热衷玄学,崇尚清淡,朝野上下都不重视法律的编纂,因此在封建法制方面没有什么建树,基本上是沿用《晋律》。

  北朝几个封建王朝的统治者,都十分注意吸收汉族的先进文化,重视律令的编纂。其中《北魏律》和《北齐律》上承汉、魏、两晋,下启隋、唐,在完善我国封建法典的历史过程中,起了重要的承上启下作用。《北齐律》不但吸收魏晋立法的经验,而且经过当时律学家总结前代法典编纂的得失,被称为“法令明审,科条简要”。《北齐律》共计十二篇,949条。其中将《北魏律》的刑名、法例合为名例篇冠于律首,使其在刑律中起着定罪制,“较举上下纲领”的统摄作用,增强了封建法典的科学性。而定律十二篇,则是完成了汉以来封建法典由繁至简的改革过程。

  二 法律制度的主要发展变化

  (一) 首创“八议”、“官当”制,特权制度法典化

  魏律首定“八议”制度。这是封建等级特权原则在刑法适用上的进一步具体化,是对封建贵族官僚减免刑罚处分的特权规定。“八议”的对象是“议亲”、“议故”、“议贤”、“议能”、“议功”、“议贵”、“议勤”、“议宾”。凡属上述八种人犯死罪时,“议其所犯”奏明皇帝裁处,一般可降为流罪,流罪以下减刑一等。

  至北魏、南陈时,法律还确定了“官当”制。这是封建法律关于官吏用官职爵位抵当徒罪的一种制度。

  (二) 五服制度成为定罪量刑的依据

  所谓“五服”,即根据亲属关系的远近所规定的五种丧服的服制,根据服丧期限的长短与丧服质地的粗细,服制共分斩衰(三年)、齐衰(一年)、大功(九个月)、小功(五个月)、缌麻(三个月)五种,统称“五服”。亲者服重,疏者服轻,依次递减。

  所谓“准五服以制罪”,即对于亲属间的相互犯罪,根据五种丧服所表示的远近亲疏关系来量刑定罪。服制愈近,对以尊犯卑者的处罚愈轻,对以卑犯尊者的处罚愈重;服制愈远,则与此相反。它是罪刑确立标准以及整个法律制度进一步儒家化的重要表现,并对后世的隋、唐、宋、元、明、清各代的封建法律制度产生了重要影响。

  (三) 确立“重罪十条”

  “重罪十条”正式确立于《北齐律》,是指被封建统治者认为直接危害封建国家根本利益的十种最严重的犯罪,包括反逆(谋反、篡权)、大逆(毁坏皇家宗庙、山陵或宫殿)、叛(背叛国家、里通敌国)、降(投降敌伪)、恶逆(谋杀或殴打尊亲属)、不道(残酷地杀人,如杀一家非死罪者三人以上)、不敬(偷盗皇室器物或祭祀用品,过失危及皇帝安全)、不孝(不奉敬侍养尊亲属或不依礼服丧)、不义(逆杀本属官长)、内乱(亲属之间犯奸乱伦)。凡犯有“重罪十条”之一者,不在八议、上请、赎免之列,一律予以严惩。

  (四) 刑罚制度的改革进步

  族刑连坐范围不断缩小。魏初将“言语及犯宗庙园陵,谓之大逆无道”犯者“腰斩,家属从坐”,然而“不及祖父母、孙”。高贵乡公正元二年(公元255年),改定律令为“在室之女从父母之诛,既醮之妇从夫家之罚”。东晋“惟不及妇人”。北魏初期定律令:“大逆不道腰斩,诛其同籍”,而以“女子没县官”。自东晋、北魏以后,凡从坐之妇女,母妻姊妹等得以免除死刑而没为官奴婢,这对于后世的刑罚制度有明显的影响。

  免除宫刑,进一步废止肉刑。魏晋时,由于阶级矛盾和统治阶级内部矛盾的尖锐化,统治集团内部要求恢复肉刑的声浪迭起,因此多次引起了关于肉刑的争论。三国两晋南北朝的法律,就法定刑罚而言,是沿着进一步废止肉刑的方向发展的。西魏文帝大统十三年(公元547年)诏:“自今应宫刑者,直没官,勿刑”;北齐后主天统五年(公元569年):“诏应宫刑者普免刑为官口”。至此,结束了宫刑的历史。

  封建五刑制度初步形成。西汉文景时期刑制改革以后,劳役刑与笞刑地位日益上升,成为刑罚制度的主体内容。经过三国两晋南北朝时代的继续改进,新的封建五刑制度初步形成。

  (五)法律形式、立法体例的发展和法律概念的规范化

  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封建法律形式逐渐趋于完备,于律、令之外,又有科、比、格、式等形式出现,它们互相补充成为统治阶级手中灵活有效的法律武器。从而推动了隋唐以后律令格式并行的局面。

  中国封建法律之体例,在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也经历了较大的变化。首先,改具律为名例律,置于律首,使居重要地位。置刑名于律首始于曹魏,综合刑名法例为名例成于北齐。其次,经过长期沿革,北齐定律十二篇,为以后隋唐律的篇章结构提供了先例。

  刑法的特定概念,在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也日渐规范化。就晋律而言,从张斐《律表》中已可看出,明确规定了故意与过失的区别;主犯与从犯的区别;罪与非罪的界限;罪与罪之间的区别等,

  对封建刑法的发展,带来深刻的影响。

  三 司法制度和诉讼制度

  三国时期的司法机关基本上沿用汉制,中央由廷尉、御使、尚书三部分组成。廷尉是最高审判机关的长官,下设属官政、监、平。南北朝时,北齐将廷尉扩大为大理寺,为专门审核刑案的官署,设卿、少卿、丞为主官,下有政、监、平,并置律博士,明法椽若干人,使中央司法机关趋于完备。在地方,由行政长官兼理狱讼,一般是由县令先作判决,后经郡太守,如郡太守不能断决,送州刺史,最后送廷尉。

  三国两晋南北朝的司法审判制度,大体沿袭东汉之制,又有所发展改进,主要表现在:

  皇帝直接控制审判亲自录囚。为了加强对司法机关审判活动的监督检查,这一时期普遍推行录囚制度。许多皇帝都亲自参与审录讯问囚徒的活动。同时皇帝也常派法官近臣,前往各地审录囚徒。南北朝时期,封建皇帝还通过案验制度,监督检查各地的司法审判工作。

  确立死刑奏闻复核制度。为了慎重对待人命关天的死刑重罪,同时也为了便于封建皇帝直接掌握控制大案要案,开始逐步确立死刑奏闻皇帝复核的制度。死刑奏闻复核制度的确立,直接影响到后世的司法。隋唐时期在此基础上,发展为死刑三复奏制度。

  “登闻鼓”直诉制度的建立。这种在朝堂外设鼓以待有冤抑者击鼓直诉的制度,有利于补救审级限制的某些弊病,也有利于防止司法官员枉法舞弊,是对不许越级起诉限制的补充,符合诉讼审判制度发展的进步趋势。

  一 立法概况
  (一)三国时期的立法概况

  在鼎立形势下的三国法制,一般沿用汉制,承袭汉律。但都有自己编纂的法律,尤以魏国法律较详备。魏明帝时制定的魏律对后世有较大的影响。魏明帝曹睿下诏改定刑制,由陈群、刘邵等人参酌汉律,“作新律十八篇”,这就是三国时期著名的《魏律》。魏国这次大规模的修律活动,实际上是对秦汉相沿的旧律作了一次较大的改革。魏律内容与条文更加统一,结构更加严密。对晋律的制定有直接影响。蜀国定都于成都之后,曾由伊籍与诸葛亮、法政等人“共造蜀科”,作为蜀国的重要法典。

  在吴国,据《文献通考》记载,“吴之律令,多依汉制”。其立法活动。

  (二)两晋的立法概况

  西晋时颁行过律、令、故事、式,皆为东晋所沿用。《晋律》(又称《泰始律》)对后世的影响最大。《晋律》与汉、魏律相比具有如下特点:

  1、法律概念更加规范、准确。由于律学的发达,晋代统治者对律之“理”的研究格外深入,他们首次区别了律与令的性质。《晋律》颁行后,张斐、杜预两大律学家为之作注,经朝廷批准,颁行天下,与《晋律》具有同等效力,称为《张杜律》。

  2、体例设置更加合理。《晋律》将《新律》的《刑名》篇分为《刑名》与《法例》两篇,置于律典之首,以完善《新律。刑名》中的刑法总则,并加强其统领诸篇的地位。

  3、礼律进一步融合。为了维护士族利益,晋代统治者将礼入于律中,“峻礼教之防,准五服以制罪”。

  (三)南北朝时期的立法概况

  从立法情况看,总的来说是北朝法律优于南朝。南朝统治者由于热衷玄学,崇尚清淡,朝野上下都不重视法律的编纂,因此在封建法制方面没有什么建树,基本上是沿用《晋律》。

  北朝几个封建王朝的统治者,都十分注意吸收汉族的先进文化,重视律令的编纂。其中《北魏律》和《北齐律》上承汉、魏、两晋,下启隋、唐,在完善我国封建法典的历史过程中,起了重要的承上启下作用。《北齐律》不但吸收魏晋立法的经验,而且经过当时律学家总结前代法典编纂的得失,被称为“法令明审,科条简要”。《北齐律》共计十二篇,949条。其中将《北魏律》的刑名、法例合为名例篇冠于律首,使其在刑律中起着定罪制,“较举上下纲领”的统摄作用,增强了封建法典的科学性。而定律十二篇,则是完成了汉以来封建法典由繁至简的改革过程。

  二 法律制度的主要发展变化

  (一) 首创“八议”、“官当”制,特权制度法典化

  魏律首定“八议”制度。这是封建等级特权原则在刑法适用上的进一步具体化,是对封建贵族官僚减免刑罚处分的特权规定。“八议”的对象是“议亲”、“议故”、“议贤”、“议能”、“议功”、“议贵”、“议勤”、“议宾”。凡属上述八种人犯死罪时,“议其所犯”奏明皇帝裁处,一般可降为流罪,流罪以下减刑一等。

  至北魏、南陈时,法律还确定了“官当”制。这是封建法律关于官吏用官职爵位抵当徒罪的一种制度。

  (二) 五服制度成为定罪量刑的依据

  所谓“五服”,即根据亲属关系的远近所规定的五种丧服的服制,根据服丧期限的长短与丧服质地的粗细,服制共分斩衰(三年)、齐衰(一年)、大功(九个月)、小功(五个月)、缌麻(三个月)五种,统称“五服”。亲者服重,疏者服轻,依次递减。

  所谓“准五服以制罪”,即对于亲属间的相互犯罪,根据五种丧服所表示的远近亲疏关系来量刑定罪。服制愈近,对以尊犯卑者的处罚愈轻,对以卑犯尊者的处罚愈重;服制愈远,则与此相反。它是罪刑确立标准以及整个法律制度进一步儒家化的重要表现,并对后世的隋、唐、宋、元、明、清各代的封建法律制度产生了重要影响。

  (三) 确立“重罪十条”

  “重罪十条”正式确立于《北齐律》,是指被封建统治者认为直接危害封建国家根本利益的十种最严重的犯罪,包括反逆(谋反、篡权)、大逆(毁坏皇家宗庙、山陵或宫殿)、叛(背叛国家、里通敌国)、降(投降敌伪)、恶逆(谋杀或殴打尊亲属)、不道(残酷地杀人,如杀一家非死罪者三人以上)、不敬(偷盗皇室器物或祭祀用品,过失危及皇帝安全)、不孝(不奉敬侍养尊亲属或不依礼服丧)、不义(逆杀本属官长)、内乱(亲属之间犯奸乱伦)。凡犯有“重罪十条”之一者,不在八议、上请、赎免之列,一律予以严惩。

  (四) 刑罚制度的改革进步

  族刑连坐范围不断缩小。魏初将“言语及犯宗庙园陵,谓之大逆无道”犯者“腰斩,家属从坐”,然而“不及祖父母、孙”。高贵乡公正元二年(公元255年),改定律令为“在室之女从父母之诛,既醮之妇从夫家之罚”。东晋“惟不及妇人”。北魏初期定律令:“大逆不道腰斩,诛其同籍”,而以“女子没县官”。自东晋、北魏以后,凡从坐之妇女,母妻姊妹等得以免除死刑而没为官奴婢,这对于后世的刑罚制度有明显的影响。

  免除宫刑,进一步废止肉刑。魏晋时,由于阶级矛盾和统治阶级内部矛盾的尖锐化,统治集团内部要求恢复肉刑的声浪迭起,因此多次引起了关于肉刑的争论。三国两晋南北朝的法律,就法定刑罚而言,是沿着进一步废止肉刑的方向发展的。西魏文帝大统十三年(公元547年)诏:“自今应宫刑者,直没官,勿刑”;北齐后主天统五年(公元569年):“诏应宫刑者普免刑为官口”。至此,结束了宫刑的历史。

  封建五刑制度初步形成。西汉文景时期刑制改革以后,劳役刑与笞刑地位日益上升,成为刑罚制度的主体内容。经过三国两晋南北朝时代的继续改进,新的封建五刑制度初步形成。

  (五)法律形式、立法体例的发展和法律概念的规范化

  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封建法律形式逐渐趋于完备,于律、令之外,又有科、比、格、式等形式出现,它们互相补充成为统治阶级手中灵活有效的法律武器。从而推动了隋唐以后律令格式并行的局面。

  中国封建法律之体例,在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也经历了较大的变化。首先,改具律为名例律,置于律首,使居重要地位。置刑名于律首始于曹魏,综合刑名法例为名例成于北齐。其次,经过长期沿革,北齐定律十二篇,为以后隋唐律的篇章结构提供了先例。

  刑法的特定概念,在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也日渐规范化。就晋律而言,从张斐《律表》中已可看出,明确规定了故意与过失的区别;主犯与从犯的区别;罪与非罪的界限;罪与罪之间的区别等,

  对封建刑法的发展,带来深刻的影响。

  三 司法制度和诉讼制度

  三国时期的司法机关基本上沿用汉制,中央由廷尉、御使、尚书三部分组成。廷尉是最高审判机关的长官,下设属官政、监、平。南北朝时,北齐将廷尉扩大为大理寺,为专门审核刑案的官署,设卿、少卿、丞为主官,下有政、监、平,并置律博士,明法椽若干人,使中央司法机关趋于完备。在地方,由行政长官兼理狱讼,一般是由县令先作判决,后经郡太守,如郡太守不能断决,送州刺史,最后送廷尉。

  三国两晋南北朝的司法审判制度,大体沿袭东汉之制,又有所发展改进,主要表现在:

  皇帝直接控制审判亲自录囚。为了加强对司法机关审判活动的监督检查,这一时期普遍推行录囚制度。许多皇帝都亲自参与审录讯问囚徒的活动。同时皇帝也常派法官近臣,前往各地审录囚徒。南北朝时期,封建皇帝还通过案验制度,监督检查各地的司法审判工作。

  确立死刑奏闻复核制度。为了慎重对待人命关天的死刑重罪,同时也为了便于封建皇帝直接掌握控制大案要案,开始逐步确立死刑奏闻皇帝复核的制度。死刑奏闻复核制度的确立,直接影响到后世的司法。隋唐时期在此基础上,发展为死刑三复奏制度。

  “登闻鼓”直诉制度的建立。这种在朝堂外设鼓以待有冤抑者击鼓直诉的制度,有利于补救审级限制的某些弊病,也有利于防止司法官员枉法舞弊,是对不许越级起诉限制的补充,符合诉讼审判制度发展的进步趋势。

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司法制度的变化包括
答: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司法制度的变化包括:1. 死刑三复奏制度确立:这一制度要求对于拟判死刑的案件,必须经过三次复奏,以确保判决的公正与慎重。2. 登闻鼓直诉制度建立:允许民众在官府外击鼓鸣冤,直接向上级官府甚至皇帝诉冤,这增加了民间对司法的直接参与和监督。在魏晋南北朝时期的司法制度方面:1. ...

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创制的对后世影响深远的刑法制度有哪些
答:对后世影响较为深远的刑法制度主要有:八议 官当 重罪十条 准五服以制罪 五刑体例 死刑复核制度 直诉制 免除宫刑 刑名法例

魏晋南北朝的立法特点是什么?
答:(三)南北朝时期的立法概况 南北朝时期,北朝的法律发展优于南朝。北朝的立法活动更为积极,尤其是《北魏律》和《北齐律》对完善封建法典起到了重要作用。《北齐律》更是被誉为“法令明审,科条简要”。二、法律制度的主要发展变化 (一)首创“八议”、“官当”制,特权制度法典化 魏律首次规定了...

中国古代的主要刑罚都有哪些,曾麽演变的?
答:7. 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刑罚体系较前朝有了很大的变化,刑罚的总的变化特点是逐渐宽缓。主要体现在:1、废除宫刑制度;2、规定了薯孝雀鞭刑与杖刑;3、规定流刑为减死之刑;4、缘坐范围有所变化。8. 隋《开皇律》删除不少苛酷的刑罚内容。废除不少残酷的生命刑,把死刑法定为绞、斩两种。对流刑、...

中国古代刑罚制度的特点。
答:从秦汉至隋唐,刑罚制度的发展趋势一直为由繁杂残酷向简明轻缓。期间有汉文帝废肉刑的改革,以及三国两晋南北朝的刑制改革及隋文帝法定五刑,至唐时法制达到巅峰,其影响直至宋、元、明、清,并及诸海外,但是宋、元、明、清虽以唐制,其刑罚较前朝又趋残酷、繁杂,并且复活了肉刑,死刑的执行方式也有增加。从历史上看,...

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的法治――礼法合流,立法活动频繁
答:两晋上承秦汉,下启隋唐,立法指导思想有很大变化,立法活动频繁。> > 就法律内容而言,这一时期的法律以“礼法合流”为主要特点,确定了一系列反映伦理精神的法律原则和制度,从而基本完成了我国传统法律儒家化的进程,为中华法系在隋唐时期的发展与最终成熟奠定了基础。> > 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的法制指导思想,总的发展趋势...

车裂之刑古代刑罚的演变
答: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刑罚体系逐渐宽缓,宫刑被废除,鞭刑和杖刑规范化,流刑成为减死之刑,缘坐制度有所变化。隋唐时期,死刑和鞭杖刑改革,确立了封建五刑制度,以减轻刑罚为主。宋元时期,刺配、凌迟和折杖法等新刑种出现,元朝则保留了习惯法和肉刑,且实施警迹人制度。明清时期,刑罚趋于残酷,死刑方式...

魏晋南北朝时期法典的变化和司法制度包括
答:在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中央统治机构逐步由一省制向三省制转变,东汉时的尚书台至此时已发展成为中央最高行政机关,其体系和分工也更为精细,这种政治制度的重大变化给司法机关的发展带来深刻影响。这时虽无专门的司法行政机构,但在尚书台之下已分设各专门部门,其中就有专门掌管全国司法行政事务同时兼理刑狱的机构,长官多...

三国两晋南北朝法律制度对隋唐的影响??主要是承前启后的那种,最好结合...
答:③ 新五刑制度逐步形成,曹魏律首次提出新五刑制度,至北周律形成流刑五等. 2 、刑法适用制度的发展变化罪行适用原则儒家化① " 准五服以治罪 " 西晋《...三国两晋南北朝的法律制度较之于汉朝时期的法律制度,在法典结构的变化与立法技术的进步,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1)曹魏《新律》将《具律》改为《刑名》,置于...

中国古代刑罚的分类
答:《尚书·吕刑》对原始社会末期的处罚方式作了这样的说明:“苗民弗用灵,制以刑,淮作王虐之刑曰法”,“爰始淫为劓、刵、诼、黥”。又据《后汉书·刑法志》说:“(禹)自以德衰而制肉刑”。2、夏代:逐步确立了墨、劓、剕、宫、大辟的五刑制度。3、商代:刑法严酷。盘庚规定“乃有不吉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