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古代刑罚制度的特点。 中国古代刑罚制度演变的主要原因?

作者&投稿:守汤 (若有异议请与网页底部的电邮联系)
一、社会经济发展和人类文明的进步,当权者指导思想的不断变化导致了刑罚发展变化。法律制度是社会上层建筑的重要组成部门,任何法律制度的产生、发展,以及其特色的形成,都是与当时的政治、经济、文化、风俗、传统等社会经济条件紧密相连的。原始社会时期,没有国家,没有法律,生产力水平低下,人类认识自然的能力低下,当时的原始习惯也是由以采集和渔猎为标记的低下生产力水平决定的,惩罚方式简单残暴,后来由于生产力的发展,私有制成为主导。逐渐产生了相当多的习惯法,随着经济的进一步发展,随着人们对物质世界的进一步认识,刑罚的体系逐渐完善,目的性也更加专一,保护私有制财产,保护人身权利,维护政治统治。自夏代建立第一个奴隶制国家起,我国古代社会一直坚持以刑法为主的法律体系。 由于专制、集权贯穿我国几千年的古代发展史,中国的法律文化也有鲜明的中国特色,没有西方世界的民主与法制、人权的概念。大量的充斥于刑法之中的完全是对人的生命的漠视和刑罚的随意性。 从简单的同态复仇到夏、商时期奴隶制刑罚,及至演变到封建社会的“五刑”,刑罚的变化,同当权者的统治思想有着密切的联系。中国古代社会一直是集权的家长制统治,王或皇帝是国家的主宰,所谓家天下。“溥天之之下,莫非王土。率土之滨,莫非王臣。”所以,法律也集中体现了维护王权统治的基本指导思想。崇尚刑法,重视刑罚。使我国古代不管民事、行政、刑事的制裁,无一例外的采用刑罚的手段。法律不但凭借严酷的刑罚手段惩办危及王权统治的政治性犯罪,同时也严厉制裁破坏国家统治、扰乱社会程序的刑事犯罪。统治者从长期的实践中体会到,既要使犯罪者受到惩罚,又能保存劳动能力,是更为有利的。所以刑制的改革,更加适应了经济基础需要,同时更好的维护其统治。夏、商时期人们认识自然的能力十分有限,同时又刚刚从原始野蛮时代演变而来,维护王权成为其首要的目的,同时人的愚昧无知又使统治者假借天意的图谋得以实现,虽然其刑罚十分的野蛮残酷,但是统治者借天的名义,成功地表明其刑罚的合理性。同时,统治者鉴于前朝的教训,至周时提出“以德配天”、“明法慎罚”的思想,强调“用刑宽缓”,将教化和刑罚结合起来,体现到刑罚上,出现了“圜土之制”,“嘉石之制”为名的徒刑、拘役等刑罚,以及赎刑、流刑等以作为五刑的补充,不再单纯是伤及人肢体、生命的酷刑。秦以后到明清,中央集权的统治者更加牢固的确立,虽然各朝代执政者执政的指导思想各有不同,但是经济的发展,社会的进步在也逐渐促进统治者对刑罚作出变革,以绞、斩死刑代替以往残酷的生命刑,以笞、杖、徒、流代替野蛮的肉刑,实质是统治者逐渐适应社会经济的发展,文明程度提高的反映。 二、古代社会高度集权的家长制统治,统治者权力的无限制和无制约,当权者往往凭一己好恶行事,使刑罚形成了不稳定和不确定的特点。所以,我国古代刑罚发展变化的进程中人为的痕迹浓重。总趋势是朝者宽缓的方向,但是其中也多有反复。我国古代社会自从有国家以来,无论是不成文立法的时代,或者是成文法时代,法律对刑罚的种类都有明确的规定,但是经常有随意增加法外刑罚的情况。隋初,制定《开皇律》、《大业律》,强调用法宽缓,然而隋炀帝并不依律行事,他“更立严法”,并恢复枭首、灭九族等等酷刑,自毁法制,滥施淫刑。又如唐时法律为我国古代之最鼎盛时期,但是法外施刑的现象也层出不穷。武则天时,酷臣周兴、索元礼、来俊臣非法采用酷刑,摧残人犯,将人犯“禁地牢中,或盛之如瓮,以火圜灸之,兼绝其粮饷,至有抽衣絮以瞰之者。”明时,皇帝设厂卫特务机关,滥用刑罚更为严重。清律中根本没有关于文字狱的直接规定,但所有的文字狱均是按照谋反、大逆定罪,是最严重的犯罪,并且处以最严厉的刑罚。所以,古代专制制度下,皇帝的行为往往将法律沦为一纸空文。 另一方面,较为开明的当权者的举措,又会带来不同的后果。据史载,汉初文帝改刑罚的原因,是为缇萦的孝心感动,遂下诏说:“刑至断肢体,刻肌肤,终生不息”,是 “不德”。由此引发了汉初刑罚的改革。 所以,在我国古代社会以仁者治国的指导思想下,法制的推进显然有其偶然性,但是反过来说,这样的发展变化也是社会进步的必然结果。 三、宋元明清法制由轻向重变化的原因。从秦汉至隋唐,刑罚制度的发展趋势一直为由繁杂残酷向简明轻缓。期间有汉文帝废肉刑的改革,以及三国两晋南北朝的刑制改革及隋文帝法定五刑,至唐时法制达到巅峰,其影响直至宋、元、明、清,并及诸海外,但是宋、元、明、清虽以唐制,其刑罚较前朝又趋残酷、繁杂,并且复活了肉刑,死刑的执行方式也有增加。从历史上看,宋、元、明、清时期是我国小农经济继续发展并且至没落,而商品经济逐渐萌芽之时,社会的矛盾日趋激化,统治者为维护其统治,更加加强中央集权,用重典治天下,故而刑罚更加残酷,这也是中国古代社会后期刑罚的重要特点,至明清,发展尤为明显。其特点,就是限制商品生产和商品经济的发展。在资本主义萌芽已经诞生的条件下,仍然坚持重农抑商的传统,实行“禁海闭关”,延缓了资本主义生产关系的形成和发展。明时增加许多法外酷刑,而清朝又处于古代中国向近代化发展的复杂时期,更加以空前的严刑峻法推行政治思想的高压统治。明清时期大兴文字狱,对思想异端严厉惩罚,这在一定程度上阻止我国古代社会先进思想的进一步发展。这也是我国古代社会一贯的愚民政策的体现。 明清时期重刑观点同当时的社会经济发展状况和社会矛盾的错综复杂密切相关。古代社会发展到明清时期,封建制度已经走向末路,新的生产关系正在形成之中。而这种新兴的生产关系势必威胁到封建统治集团的切身利益,所以,统治者为了维护政治上的专制统治,必然钳制广大人民的思想和舆论,甚至不惜动用残酷的刑罚手段,遏制自由思想的兴起。 四、刑罚的变化与发展同特定的社会发展现状紧密相连。我国古代社会发展的不同阶段,或者同一阶段的不同时期,社会的政治、经济、文化等等各个层面发展不尽相同,所以,在社会发展的不同时期,会形成不同的特色。刑罚作为法的重要组成部分当然也有不同的发展和变化。“刑罚世轻世重”的刑事政策也充分得以体现。从夏商以来历代统治者在运用刑罚统治社会的过程中逐渐积累了丰富的用刑经验,至西周时,形成“刑罚世轻世重”的理论。《尚书。吕刑》说“轻重诸罚有权,刑罚世轻世重。”“刑新国用轻典,刑平国用中典,刑乱国用重典。”这种思想逐渐融入中国传统政治理论之中。刑罚的发展变化实际上也体现了这种理论在治国实践中的运用。战国时期,群雄并争,天下大乱,当时刚刚兴起的地主阶级在制定法律的时候就特别强调重典重刑,用刑严酷。唐时,社会经济的发展较为迅速,国家实力明显增强,所以,这一时期奉行用刑持平,“刑平国,用中典”的策略,体现到刑罚上,变化为宽严适中,简约易明。由此带来的后果是社会更加稳定,经济更加繁荣,使唐帝国成为当时亚洲政治、经济、文化的中心。宋、元、明、清时期,统治者都是在天下大乱,群雄纷争中夺取天下,都认为身处乱世,强调治乱世用重典。所以这一时期的刑罚一反隋唐以来的轻刑中典政策,又将刑罚导入峻法酷刑的时期,走上了回头路。然而,严刑酷法带来的不是统治者的长治久安,也不是什么治国良方,残酷的镇压反而加快了王朝覆灭的步伐。

中国古代刑罚的特点
1.生产关系的变革决定刑罚制度的变化 刑罚制度作为上层建筑的一部分,其变化有时会滞后于生产关系的变革。每一次生产关系的变革,都会引起相应的上层建筑的变化,都会经历一个调整、适应的过程。这种过程,在古代刑罚的演变中亦有充分体现。战国、 秦汉时期,我国封建的生产关系虽已逐步确立,但由于上层建筑发展的滞后性, 这一时期的刑罚未完全变成封建性质的,带有明显的从奴隶制向封建制过渡的色彩。 秦代刑罚体系已具备封建刑罚基本特征,但由于当时封建生产方式还没有完全巩固,封建经济还不强大,奴隶制生产成分在一定程度上残存,加之受法家重刑思想影响,仍保留奴隶社会的五刑及其他残酷的刑种。西汉时期,封建制生产方式不断发展壮大,需要大量劳动力,肉刑等酷刑显然不利于保护劳动力,统治阶级对刑罚进行了改革, 废除肉刑,为封建刑罚体系的确立打下基础。随着封建制生产方式的进一步巩固,适应封建统治的刑罚制度在隋代最终确立起来,至唐代达到完备,一直沿袭到晚清。 1840年鸦片战争以后,殖民者在军事上、政治上打败中国,经济上也向中国渗透,资本主义生产方式在中国得到发展。中国封建的小农经济受到冲击, 但仍是中国经济的主体,与此对应,封建制刑罚体系依然占据主导地位。到了19世纪末20世纪初, 资本主义生产方式在中国获得比较大的发展,在面对外交、外贸、军事等争端时,现有的封建刑罚制度已经不能解决现实问题,清政府不得不考虑废除封建的刑罚体系。
2.刑罚体系的完备与刑罚手段的残酷 中国古代刑罚自产生时期就有着诸多种类,并在实践发展中逐渐完备其体系,刑种及其等级由轻至重,排列严整,等级之间跨度较小。纵览中国古代刑罚制度,无论哪个朝代的刑罚都是种类繁多,异常残酷。北魏时,初步形成以死刑为主的五刑制度,但无论是北魏、北齐、北周还是南朝的梁陈在刑罚方面,司法规定还是不甚清楚。唐代可以说是封建刑罚完善与定型的时代,条文简约,刑罚宽减。在 《唐律》中明确了五刑皆有独立适用条款。
3.同罪同罚与同罪异罚的阶级等级性和特权性从奴隶社会“礼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开始,几乎每个阶级都把维护本阶级等级制度和特权制度放在重要位置,这在刑罚制度的设定上也有体现。在中国古代的刑法中,罪名与刑名是紧密联系的,一般来说贯彻了同罪同罚的原则,借以维护统治阶级的法制,但在严格的等级制度下,刑法也表现出等级特权性,贵族高官可以根据议、请等规定,而获得同罪异罚的法定优待。在奴隶社会时期,对于统治阶级集团来说是没有宫刑的,以此确保其繁衍子嗣的需要。西周时主张“用刑以治野人”,在统治阶级看来,刑罚只是用来控制劳动人民的,统治阶级则享有不受刑罚管制的特权。隋代确立“八议”制度,后又进一步规定“其在八议之科,及官品第七以上犯罪,皆例减一 等。其品第九以上犯者,听赎” (《隋书·刑法志》)。自唐代以降,更是规定了贵族阶级触犯一般律条皆可享有法律减免的特权的,这些都反映了阶级社会刑罚的阶级本质。
4.刑罚适用范围广泛行政、民事、经济法律责任,也以刑罚制裁,强化刑法对社会生活的调解,体现了我国古代重刑法轻民法的思想。

有句话叫刑不上大夫,这也是一个特点吧,就是某些特别的人有特权。

刑不上大夫,礼不下庶人。
等级制非常明显

身体刑和自由刑结合

试述中国古代刑罚制度的演变及其特点????~

原始社会 是以牙还牙 以眼还眼
奴隶社会 肉刑居多
封建社会 逐步废除肉刑 出死刑外 有充军 流放
资本主义社会和社会主义国家的刑罚本质没什么区别 分为有期徒刑 无期徒刑 死刑等

刑罚是国家按照法律规定对犯罪人采取的惩罚措施,是统治阶级维护自身利益的重要的最严厉手段,伴随着国家产生,法律制度的确立,刑罚制度也随之不断演变。中国古代刑罚制度的发展过程,大致经历了这样几个阶段:一是夏商周刑罚起源阶段;二是战国至魏晋南北朝是刑罚制度的发展阶段;三是隋唐时期刑罚制度全面确立较为完备阶段;四是宋元明清刑罚制度相对稳定并向近现代转化时期。从中国刑罚制度发展来看,刑罚目的从报应刑向惩诫阻止刑转变,刑罚的形式是从以肉体罚为主向以自由罚为主转变,刑罚适用由重刑苛法向较简宽约为主转变,这一演变是中国古代社会历史发展、阶级斗争产物,不仅是统治阶级阶级属性决定的,同时也与中国传统法制文化思想和刑罚价值观念密不可分。 综观古代刑罚制度的演变,可以说刑罚制度奴隶制社会诞生,到封建社会发展确立,向现代刑罚制度转变,记载了人类从野蛮走向文明和人道的历程。这种演变和渐进虽然充满反复,但方向始终没变,体现了法治原则和人道原则在刑罚制度中逐步确立的过程。 首先,刑罚演变是社会发展的必然结果。用唯物主义的历史观看,作为上层建筑的刑罚制度,其发展必须顺应社会生产关系的发展。野蛮奴隶制刑罚制度,一定不会适应新生的封建社会的要求,不适应获取更多劳动力进行大规模农业与手工生产的需要,那么有进步意义的封建社会刑罚制度取而代之。而当封建专制制度成为社会成为一切酷律之源,变法再所难免,刑罚制度向现代转化的规律就不可改变了。 其次,从刑罚的本质看,其是国家分配自己和公民之间的权利和义务,调整公民自由与社会秩序的冲突一种必要方法。因此,自由和秩序是刑罚制度两大根本价值,也就是统治者制刑、量刑、行刑的出发点。不同的时代,不同的国家对自由与秩序会有不同侧重的价值选择,在专制时代或社会、国家往往更侧重秩序的价值选择,而把个人自由限制在十分狭小的范围之内,奴隶、封建社会刑罚制度便是如此。所以马克思主义唯物史观认为人类“文化上的每一进步,都是迈向自由的一步,把人类的一切历史和现实活动都看成是追求自由的实践,因而刑罚制度演变也是人们追求自由实践,所以在刑罚所追求的诸种价值中,自由是具有目的性的价值,而秩序仅则是手段性价值。这一规律决定了刑罚在目的、形式、适用上的演变和转化。 再从中国传统法律思想发展演化过程看,刑罚制度的演变与中国传统法律思想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中国古代刑罚的价值始终在“天罚”的正义观念、“刑不可知、威不可测”的法律功能观念、“刑人不在君测”的身份等级观念和“重刑轻罪”的预防犯罪观念的传承中变化,各个历史时期占主导的法制思想影响到统治者的制刑、量刑和行刑。无论是早期神权“天罚”思想还是法家思想到封建社会长期占据统治地位儒家思想对刑罚制度的演变起着重要的推进作用,法家坚持“重刑轻罪”,“威势之可以禁暴,而德厚不足以止乱”,所以刑罚制度严厉、繁杂,儒家强调“引礼入法”、“德主刑辅”,所以刑罚制度有了一定的人道和进步。实际上,刑罚制度制定演变与统治阶级对刑罚的认识,即刑罚的目的休戚相关。法者国之器,刑罚制度永远是统治阶段维护其地位的重要武器,为维护其统治利益所用,但法律不论如何翻修都不能脱离人类社会既存的文化情感及价值观,所以中国古代刑罚制度的演变也离不开传统的法制思想。随着历史的发展,刑罚立法观在变化,刑罚的效用,由最初的报应刑演变为阻止、威吓、规诫,刑罚的作用正是不断适应历史的进步和发展。现代刑罚观认为只有刑罚的严厉程度仅仅是以制止人们实施犯罪时,这种刑罚才是公正的,除此之外的一切刑罚都是残暴和多余的,中国古代刑罚制度正是沿着这一规律向前演化发展的。

中国古代的刑罚有多少种
答:至此,封建的刑罚体系在文本上被资本主义性质的刑罚体系所替代。 三、中国古代刑罚的特点 1. 生产关系的变革决定刑罚制度的变化 西汉时期, 封建制生产方式不断发展壮大, 需要大量劳动力,肉刑等酷刑显然不利于保护劳动力, 统治阶级对刑罚进行了改革, 废除肉刑, 为封建刑罚体系的确立打下基础。 随着封建制生产方式的...

中国古代法律的特点是什么?
答:在古代中国法律有以下几个特点: (一)法律以君主意志为转移中国古代"法自君出",君主始终掌握国家最高立法权。一切法典、法规皆以君主名义颁行。皇帝的诏敕往往直接成为法律,皇帝可修改、废止任何法律。 (二)法律以礼教为指导原则和理论基础 三)法律以刑法为主刑始终是中国古代法律的主题。古代没有...

古代有几种刑罚?
答:三、中国古代刑罚的特点 1. 生产关系的变革决定刑罚制度的变化 西汉时期, 封建制生产方式不断发展壮大, 需要大量劳动力,肉刑等酷刑显然不利于保护劳动力, 统治阶级对刑罚进行了改革, 废除肉刑, 为封建刑罚体系的确立打下基础。 随着封建制生产方式的进一步巩固, 适应封建统治的刑罚制度在隋代最终确立起来, 至唐代达到...

求古代的刑罚制度
答:中国古代的刑罚种类繁多,大致可以归为五类。隋以前的五刑为;墨刑、劓刑、刖刑、宫刑、大辟,前四种为肉刑。汉文帝始议除肉刑,至隋文章制《开皇律》,基本上以五刑——笞刑、杖别、徒刑、流刑、死刑取代了旧五刑,以身体刑(又称痛苦刑)取代了肉刑。值得一提的是,这里所提到的自刑、身体刑,基本...

中国古代为何多用杖刑?
答:人非圣贤,孰能无过?任何一个人存在在世界上,都会因为各种各样的错误而受到惩罚,然而在中国古代,我们所经常看到的那些惩罚,在大多数艺术作品的加工之下,都是一些经过美化了的。然而在现实生活当中,这些刑罚往往要比我们想象的残酷很多。但是纵观中西方的历史却能够发现,在西方的历史上,他们所使用...

中国古代法制的特点
答:在这种原则下,礼的许多内容被直接定为法律,"七弃三不去"、"八议"以及丧服制度等相继入律,并为后世法典所沿用。礼教力倡"无讼"、"息讼",也导致人们的权利意识非常淡漠。(三)法律以刑法为主刑始终是中国古代法律的主题。古代没有部门法的划分,历代法典--律遂通称刑律,社会生活各个领域各类...

中国古代有哪些刑罚
答:刑事处罚是指违反刑法,应当受到的刑法制裁,简称刑罚。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刑事处罚包括主刑和附加刑两部分。主刑有: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和死刑。附加刑有:罚金、剥夺政治权利和没收财产;此外还有适用于犯罪的外国人的驱逐出境。

中国古代刑罚制度对王朝统治起到了什么作用?
答:古代的刑罚制度总体上规范了人们的社会行为,下面将从九个方面具体分析 一、夏商周 夏、商、周的法律是奴隶制法律,以习惯法为主,礼刑并用。它体现了王权与族权的统一,渗透了神权思想。1、夏代 夏代是中国第一个奴隶制国家,其法律总称为“禹刑”。《周礼·秋宫·司刑》注:“夏刑大辟二百,膑刑...

中国古代刑罚的分类
答:6、秦:刑罚出现了新的变化,主要有笞、杖、徒、流放、肉、死、羞辱、经济、株连八大类。其中前五类相当于现代的主刑,后三类相当于现代的附加刑。秦法尚未形成完整的体系,有明显的过渡的特征。7、汉代:对刑罚进行了改革,汉文帝十三年,下诏废除肉刑,着手改革刑制。汉景帝又两次下诏减少笞数,...

中国古代法律的特点有哪些?
答:1.礼法合一.唐律将礼教伦理精神与国家刑罚有机地统一在一起,有力地维护了唐朝的统治.2.科条简要.唐律全篇仅为12篇,502条,宽简适中,具有高度的概括性.3.立法技术完善.唐律在继受前代立法成果的基础上,具有结构严谨,用语概括、规范等特点,进一步明确了公罪、私罪,化外人犯罪等原则和概念.4.唐律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