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中买方主张的政府补贴能否认定为损失 买卖合同中经济损失怎么赔???

作者&投稿:乜良 (若有异议请与网页底部的电邮联系)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造成对方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是,不得超过违约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约可能造成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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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原告甲公司向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起诉称:2021年9月2日至9月17日,原告与被告共签订三份化工产品购销合同,被告向原告出售片碱,款到付货。原告按照合同约定向被告支付全部货款后,又将自己订购的货物与第三方签订买卖合同,转售第三方。但被告却始终没有向原告发货,原告多次催促,被告仍迟迟不肯发货。被告不发货,导致原告无法按照约定向第三方交货,为了不违约,原告只能从别处以市场价格购买货物交付给第三方,但此时市场价格已经远远高于原告与被告签订合同时的同类型货物价格,被告恶意不发货的行为造成原告直接经济损失巨大。双方在生意往来中应当遵守诚实守信原则,被告获取利益建立在恶意损害原告利益的基础上,其行为本身就违背法律规定,也违反了双方合同约定。因原、被告沟通赔偿损失事宜无果。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现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赔偿造成原告的实际损失437018.76元,既得利益124860元;2、判令被告支付占有原告资金的利息5969.30元(411675×4.35%/12×4)。以上两项合计:567848元。

被告乙公司辩称:1、甲公司向乙公司主张的实际损失及既得利益损失没有合同和法律依据。根据双方购销合同约定“电汇款到锁价并发货”,双方并未约定款到后发货的具体时间。同时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购销合同时,甲公司并未告知其要将采购货物转售给第三人。甲公司主张的实际损失和既得利益损失,乙公司无法预见。2、原被告签订合同后,片碱厂家生产不足,价格出现暴涨的情势变更事由,被告调整履行期限,不属于违约。3、乙公司已经向甲公司交付了全部货物,其主张资金占用利息并无事实和法律依据。

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原、被告分别于2021年9月2日、9月3日、9月17日签订产品购销合同,约定被告向原告供应氢氧化钠(俗称片碱),2021年9月2日合同约定单价为2450元/吨,66吨,总价格161700元;2021年9月3日合同约定单价2525元/吨,132吨,总价格333300元;2021年9月17日合同约定单价为4000元/吨,33吨,总价款为132000元。合同约定结算方式及期限为电汇款到锁价并发货。三次合同签订后,原告将合同对应货款打入被告公司账户,被告分别于2021年9月19日、9月24日、11月17日、11月18日、11月21日、11月28日、12月1日将共计231吨片碱分七次向原告发货。

原告与被告签订合同并付款后,与第三方丙公司等单位签订供销合同多份,随即将货物转售第三方,合同约定了价款,但合同均未约定违约责任。被告没有及时向原告发货,导致原告无法向第三方发货,原告另从他处购买货物交付给第三方。

关于原告主张的实际损失437018.76元。其计算方式为:原告主张另从他处购买货物共计837940元。被告分别于2021年9月19日(4000元/吨)、9月24日(2525元/吨)向原告发货两车,共计66吨,215325元,尚有411675元片碱未供货。原告主张差价款应计算为837940元-411675元=426265元。关于原告主张的可得利益损失124860元。其计算方式为:根据化工期货类产品资讯权威机构隆众资讯在其APP上发布的2021年10月12日5800元/吨,减去原告2021年9月19日至2021年10月12日向四家公司购买片碱共计124860元。关于原告主张的占用资金利息损失5969.3元。其计算方式为:被告分别于2021年9月19日(4000元/吨)、9月24日(2525元/吨)向原告发货两车,共计66吨,215325元,尚有411675元片碱未供货。占用资金利息以411675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4.35%计算4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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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结果

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

一、被告乙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甲公司差价款170000元;

二、驳回原告甲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宣判后,原、被告均未上诉,一审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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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解读

本案主要涉及买卖合同违约赔偿损失的范围及确认规则问题。

违约赔偿损失,是指一方当事人违反合同给另一方当事人造成财产等损失的赔偿。赔偿损失的范围可由法律直接规定或由当事人双方约定。在法律没有特殊规定和当事人没有另行约定的情况下,应按完全赔偿原则赔偿全部损失,包括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直接损失是指财产上的直接减少。间接损失又称所失利益,是指失去的可以预期取得的利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四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造成对方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是,不得超过违约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约可能造成的损失。违约损失的赔偿原则是全部损失赔偿原则,也就是需要违约方赔偿因其违约行为给守约方带来的所有损失,使得守约方的损失能够得以填平。同时,违约损害赔偿完全赔偿受可预见规则的限制。

所谓“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排除履行利益,就是可得利益。依学界通说,可得利益仅限于未来可以得到的利益,它不包括履行本身所获得利益,而主要是指获取利润所对应的利益。由于一方违约,受害人不能取得合同规定应交付的财产,造成其生产经营活动中断或从事该活动的基础和条件丧失,从而导致利润损失,这就是一种可得利益损失。可得利益具有如下特点:(1)可得利益是一种未来利益。它在违约行为发生时并没有为合同当事人所实际享有,而必须通过合同的实际履行才得以实现。(2)可得利益必须具有一定的确定性。在合同法中,任何需要补救的损害都必须具有一定程度的确定性,否则是不能要求赔偿的。在审判实务中,可得利益损失的认定经常成为合同双方的争议焦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前形势下审理民商事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合同纠纷指导意见》)第9条规定,在当前市场主体违约情形比较突出的情况下,违约行为通常导致可得利益损失。根据交易的性质、合同的目的等因素,可得利益损失主要分为生产利润损失、经营利润损失和转售利润损失等类型。先后系列买卖合同中,因原合同出卖方违约而造成其后的转售合同出售方的可得利益损失通常属于转售利润损失。对于“可得利益”,司法实务会综合运用差额法、约定法、类比法、估算法、综合衡量法等多种方法予以明确。

对于违约损害赔偿的限定,《合同纠纷指导意见》第10条规定:人民法院在计算和认定可得利益损失时,应当综合运用可预见规则、减损规则、损益相抵规则以及过失相抵规则等,从非违约方主张的可得利益赔偿总额中扣除违约方不可预见的损失、非违约方不当扩大的损失、非违约方因违约获得的利益、非违约方亦有过失所造成的损失以及必要的交易成本。《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2020年修正,以下简称《买卖合同解释》) 第二十二条也明确规定:买卖合同当事人一方违约造成对方损失,对方主张赔偿可得利益损失的,人民法院在确定违约责任范围时,应当根据当事人的主张,依据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四条、第五百九十一条、第五百九十二条、本解释第二十三条等规定进行认定。《民法典》第五百九十一条规定:当事人一方违约后,对方应当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请求赔偿。当事人因防止损失扩大而支出的合理费用,由违约方负担。该条为减损规则。《民法典》第五百九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一方违约造成对方损失,对方对损失的发生有过错的,可以减少相应的损失赔偿额。该条为过失相抵规则。《买卖合同解释》第二十三条规定:买卖合同当事人一方因对方违约而获有利益,违约方主张从损失赔偿额中扣除该部分利益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该条为损益相抵规则。可预见性规则即为《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四条的规定。其具体内容包括:1.预见的主体为违约方。2.预见的时间为“订立合同时”。3.预见的内容,只需要预见到或应当预见到损害的类型,不需要预见到或应当预见到损害的程度,即不需要预见到或应当预见到损害的具体数额。4.预见的判断标准。违约方是否预见到或者是否应当预见到,须由受害方承担举证责任。裁判者通常应当依据相对客观的标准进行判断,仅在例外情形下须依据主观标准进行判断。总之,可得利益损失的认定赔偿额=可得利益损失总额-不可预见的损失-人为扩大的损失-受害方因违约获得的利益-受害方自己过错造成的损失-必要的缔约成本。

具体到本案,首先,被告构成违约。其次,原告主张的可得利益损失及差价款损失应如何确认。可得利益的数额应是明确的,且与被告的违约行为应有直接的因果关系。本案原、被告签订合同后,原告并未将转销第三方的情形明确告知被告,原告高价从第三方购买货物,然后自行参照某个价格算出的利润,既未有法律依据,并不能实现。且其数额是不确定的,因此,原告主张的可得利益损失,理由不当,证据不足,依法不予支持。关于价差损失。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四条之规定,第一,本案原、被告在签订2021年9月2日、9月3日两份合同时货物价格变化不明显,此时被告一方难以预见到此后明显涨价,但在2021年9月17日签订合同时,价格明显上涨为4000元/吨,此时被告应当预见到不履行合同会给原告造成一定的损失。第二,在本案中原告选择高价购买货物以履行与他人的合同,差价款属于转售利润损失。但原告从被告处购买货物又与其他单位签订销售合同,原告并未将转售情形告知被告。转售利润损失不能任意扩大。在被告不及时履行合同时,原告可及时与其他已签订合同的单位联系变更合同或解除合同,也可高价购买货物以实现转售。原告选择高价购买货物,虽实现了与下游单位的诚实信用,但形成了较高的差价款损失,但该损失并非唯一选择的方式造成。同时,原告在被告违约时应及时止损。原、被告签订了第三份合同时价格已明显上涨,原告可在此时以当时价格购买货物以实现转售,在此后购买货物时,有的价格高达5680元/吨,因此在损失的扩大方面,原告亦有一定责任。第三,应考虑到原、被告签订的合同虽然未及时履行,但被告在价格上涨后已履行了部分供货义务,此后于2021年12月1日前已全部履行合同义务,原告从合同履行后亦赚取相应的利润。综合以上情况,关于转售利润损失,法院酌情确认由被告向原告支付170000元。最后,关于利息损失。因被告已就原告与被告签订的买卖合同于2021年12月1日前履行完毕,原告主张占用资金期间的利息并无依据,且预付货款利息属于获得可得利益损失的必要支出成本,不能同时给付。故依法不予支持。

房屋买卖合同实际损失的认定~

实际损失的计算,根据双方在履行合同的过程中,因为对方违约,导致合同不能正常履行的前提来计算。这里有三种确定实际损失的方法:1、合同中没有约定违约金条款,但是有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计算方法的,可按照这个计算方法进行计算。2、如果合同中,也没有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计算方法的,可以凭借相关的款项单据,书面证据来佐证,达成双方协商一致。3、如果双方就实际损失金额,不能达成协商一致的,可以向法院起诉,由法院审查后进行判决。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四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造成对方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是,不得超过违约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约可能造成的损失。

二手房买卖合同中房屋差价的损失如何赔偿?

理论支点可得利益损失,也叫预期利益损失,是与现存利益相对的概念,是指在生产、销售或提供服务的合同中,生产者、销售者或服务提供者因对方的违约行为而受到的预期纯利润的损失。质言之,可得利益是合同履行后的纯利润,不包括主观推测的损失以及为取得利润所支付的费用。可得利益必须是将来实际会得到的切实的利益,如果并非实际可以得到的,则属于主观的推测,不能计算在损害赔偿额内。可得利益具有如下特点:
(1)未来性。即可得利益是一种未来利益,它在违约行为发生时并没有为合同当事人所实际享有,而必须通过合同的实际履行以及合同当事人的一定的付出才能得以实现。或者说该利益是确定的、无争议的,若一方违约,另一方将必然出现的一种损失。
(2)期待性。即可得利益是当事人订立合同时希望通过合同的履行所获得的利益,是当事人在订约时能够合理预见的利益。同时,这种可得利益应是在短期内能取得的利益,而不是久远将来因合同的履行而可能获得的效应利益。
(3)现实性。即可得利益已具备实现的客观基础和条件,只要合同如期履行,就会被当事人所获得。在通常情况下,当事人为实现这一利益作了一些准备,具备了转化为现实利益的基础条件。同时,这种可得利益通常应当是财产性利益,不包括非财产性的机遇等。
二手房交易中卖方恶意违约行为频发,考虑其主要原因,包括两个方面:从客观方面讲,在二手房交易价格攀升过快的情况下,在二手房买卖合同签订几天后,房价就可能出现大幅上涨,即所谓的“一天一个价”。这种房地产市场动态交易环境就成为促使不诚信的卖房人萌发失信违约、“一房数卖”等念头的客观诱因。另外,大部分的二手房买卖都是通过中介机构居间促成,中介机构参与交易整个过程。在此过程中,由于监管不力,中介机构工作人员违规违法操作频发,导致“阴阳合同”、双方意思表示送达不畅等问题。从主观方面讲,一些二手房交易中的卖房人缺乏市场交易的诚信意识,易受非法经济利益的驱使,企图以恶意毁约的不诚信手段来牟取房屋价格上涨带来的非法收益。在这种非法动机的驱使下,失信违约的表现可以概括为六大典型行为:一是恶意拖延交付房屋;二是恶意拖延协助办理房屋所有权变更也就是过户手续;三是拒绝受领买房人交付的购房款;四是无理由故意退还购房款;五是以不充分、不正当的理由提出要求或者单方解除房屋买卖合同,不再履行;六是在办理房屋所有权过户手续前进行“一房二卖”或者“一房数卖”或者无交易基础的恶意过户,故意酿成房屋买卖合同在客观上无法实际履行的后果。不论具体表现如何,卖房人恶意违约的最终目的是使房屋买卖合同无法履行,从而获得房屋价格上涨带来的非法投机利益。这种非法投机利益损害了守法买房人的正当利益,触犯了法律法规与道德底线,破坏了正常的市场交易秩序,践踏了诚实信用基本原则与精神。人民法院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对这种投机行为应坚决打击。



实务争点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中,对于房屋差价损失赔偿的问题,司法实践中存在不同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房屋差价损失因无法确切计算,故不宜判决支持赔偿。
第二种观点认为,房屋差价损失应予赔偿,其属于实际损失。如果当事人之间对房屋差价赔偿有约定的,从约定;没有约定的,可以按照后合同与前合同之间的差价确定房屋差价损失,或以房价上涨时另购同等条件房屋需多付出的价款,或者房价下跌时另售房屋少获得的价款标准确定。
作者观点笔者认为,上述观点均值得商榷。
首先,应区分可得利益与履行利益。损害赔偿是一个在二手房买卖合同纠纷中常见的问题,一般发生在合同履行中因违约所产生的赔偿责任与合同撤销或被宣告无效后产生的缔约过失责任之中。这一问题还与二手房交易中的其他问题交织并存,在“一房数卖”、连环买卖、“阴阳合同”、共有房屋、无证售房、中介问题、承租人优先购买权等纠纷中均有可能出现。损害赔偿的范围是实务中的疑难问题,这一问题涉及信赖利益、履行利益与可得利益等概念。尤其是履行利益与可得利益,由于概念上没有厘清,实务中经常将二者混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前形势下审理民商事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第9条规定:“在当前市场主体违约情形比较突出的情况下,违约行为通常导致可得利益损失。根据交易的性质、合同的目的等因素,可得利益损失主要分为生产利润损失、经营利润损失和转售利润损失等类型。生产设备和原材料等买卖合同违约中,因出卖人违约而造成买受人的可得利益损失通常属于生产利润损失。承包经营、租赁经营合同以及提供服务或劳务的合同中,因一方违约造成的可得利益损失通常属于经营利润损失。先后系列买卖合同中,因原合同出卖方违约而造成其后的转售合同出售方的可得利益损失通常属于转售利润损失。”该条实际上区分了可得利益与履行利益。所谓可得利益,是指仅限于未来可以得到的利益,它不包括履行本身所获得利益,即不包括交付货物或支付货款本身,而主要是指获取利润所对应的利益。可得利益是一种未来利益,必须具有一定的确定性。所谓履行利益,是大陆法系中的概念,是指法律行为有效成立,但因债务不履行而生的损失,又称为积极利益之损害,其是与信赖利益相对应的概念。可见,可得利益与履行利益的内涵和外延均不相同,不应混为一谈。笔者认为,房屋差价损失应属于履行利益范畴。
其次,房屋买卖合同中的违约损害赔偿应以完全赔偿为原则。所谓完全赔偿原则,是相对于超额赔偿而言的,是指因违约方的违约使受害人遭受的全部损失都应当由违约方负赔偿责任。完全赔偿是对受害人的利益实行全面、充分保护的有效措施。从公平和等价交换原则来看,由于违约当事人的违约而便受害人遭受损害,违约当事人也应以自己的财产赔偿全部损害。房屋是普通百姓赖以生活的安身立家之所,近年来,各地房价成倍上涨,对于大多数购房人而言,其所购买的房屋一旦因为出卖人恶意违约导致合同无法履行,将不可能再以同样的价格购买到同样条件的房屋,会遭受巨大的经济损失。这种损失是守约方遭受的实际损失,是可以计算的。按照违约损害完全赔偿原则,违约损害赔偿是以当事人遭受的实际损失作为确定赔偿范围的标准,损害赔偿不能超过实际损失,即受害人不能因此获利,而违约方的过错程度也不能作为确定赔偿责任范围的标准。
最后,房屋买卖合同中对于违约赔偿范围有约定的,从约定;没有对差价损失赔偿进行约定的,守约方请求赔偿的,应予支持。应当明确的是,只要房屋买卖合同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任何一方都不得拒绝履行。房屋价格变动属于商业风险,即使房屋价格短期内涨跌幅度很大,也不能认为是情势变更,出卖人更不能以此为由拒绝履行合同。善意买受人向出卖人主张因其违约行为造成的经济损失的,应予支持。《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四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造成对方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是,不得超过违约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约可能造成的损失”。违约损害赔偿数额的计算方式有两种,主观计算方法和客观计算方法。主观计算方法又称具体计算方法,它是指根据受害人具体遭受的损失、支出的费用来计算损害额。主观计算方法将非违约方实际遭受的损失作为确定违约损害赔偿的依据。客观计算方法又称抽象计算方法,它是指以代替履行的市场价格作为确定违约损害数额的依据。
综上所述,在房屋买卖纠纷中,由于违约方恶意违约造成守约方损失的,守约方请求赔偿房屋差价损失的,因该损失属于履行利益损失,应予赔偿。损害赔偿的具体数额应以守约方的实际损失为准,如果有约定的具体数额或者具体计算方法的,从其约定;如果没有具体约定的,则以主观计算方法与客观计算方法相结合的方式确定;如果约定的损害赔偿过高或过低的,应予增加或酌减。

买卖合同中买方主张的政府补贴能否认定为损失
答: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造成对方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是,不得超过违约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约可能造成的损失。1基本案情原告甲...

家里拆迁,买政府补贴的商品房,以后房子卖掉,补贴部分是不是要还给政府...
答:拆迁政府补贴也是为了销售房产。如果你卖了,不需要退还给政府。

农民的拆迁安置房子卖了,政府补贴的装修款归买家还是卖家所有
答:一般地讲,即按照合同法中的诚实信用原则,房子都卖了,其过后补助的装修款理所当然归买方所有。

买二手房享受政府契税补贴吗
答:二手房交易契税有无补贴主要看本地房产政策。全面讲解一下:二手房过户需要买卖双方携带身份证、户口本、结婚证、房产证、土地使用证或不动产证原件及复印件到房管局签订买卖合同,然后到地税缴纳契税,最后在不动产登记中心完成...

...但是没有产权证,只有购房合同我可以享受政府补贴吗
答:没房产证已经不能过户了,就更不能享受免税优惠了

向卖方补贴和向买方补贴对市场的实际影响存在差别
答:向卖方补贴和向买方补贴对市场的影响存在显著差异。向卖方补贴可能会导致供给过剩,卖方有动力提供更多的产品,会导致资源的无效配置,即无谓损失。补贴降低了买方的价格,消费者购买意愿会增加,市场需求增加,会导致政府税收收入...

领取政府补贴金还能再买房吗
答:交付定金之后1星期左右,买方必须准备:印章、身分证、订金收据。然后和卖方签订房屋买卖契约,确定买卖销售,并付签约款。4.用印:(签约后7-10天)买方必须先到户政事务所申请印鉴证明,做为买房子契约中所用印鉴的法律效力...

买二手房国家有没有补贴政策?
答:买二手房国家有补贴政策。二手房办理流程;1、购房资格核验;2、网签合同;3、地税部门核定契税;4、房屋发证大厅办理房屋所有权证。二手房买房手续和流程:1、买方需要对房屋的产权进行审核;2、双方当事人签订转让合同,同...

二手房交易首套房政府补贴怎么算
答:也就是6元每平米)5、测绘费:按各区具体规定 6、权属登记费及取证费:一般情况是在200元内。二手房计税基数是以房屋评估价,首套房是根据卖家是否首套房。满5年,但是买方不是首套房,个人所得税1%要缴纳。

享受国家补助的房子怎么过户?
答:2、买卖双方通过协商,对房屋坐落位置、产权状况及成交价格、房屋交付时间、房屋交付、产权办理等达成一致意见后,双方签订至少一式三份的房屋买卖合同。3、对无产权或部分产权又未得到其他产权共有人书面同意的情况拒绝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