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油站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作者&投稿:酆妮 (若有异议请与网页底部的电邮联系)
第一条 为了加强加油站计量监督管理,规范加油站计量行为,维护国家成品油零售税收征管秩序,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和国务院赋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的职责,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加油站经营中的计量器具、成品油销售计量及相关计量活动的监督管理。
  本办法所称加油站是指使用燃油加油机等计量器具进行成品油零售的固定场所。第三条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对全国加油站计量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加油站计量工作实施监督管理。第四条 加油站成品油零售经营中应当保证计量器具和成品油零售量的准确,守法经营,诚信服务。
  国家鼓励成品油经营者完善计量检测体系,保证成品油销售计量准确。第五条 加油站经营者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遵守计量法律、法规和规章,制订加油站计量管理及保护消费者权益的制度,对使用的计量器具进行维护和管理,接受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计量监督。
  (二)配备专(兼)职计量人员,负责加油站的计量管理工作。加油站的计量人员应当接受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组织的计量业务知识培训,持证上岗。
  (三)使用属于强制检定的计量器具应当登记造册,向当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备案,并配合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及其指定的法定计量检定机构做好强制检定工作。
  (四)使用的燃油加油机等计量器具应当具有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标志、编号和出厂产品合格证书或者进口计量器具检定证书;燃油加油机安装后报经当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授权的法定计量检定机构检定合格,方可投入使用。
  (五)需要维修燃油加油机,应当向具有合法维修资格的单位报修,维修后的燃油加油机应当报经执行强制检定的法定计量检定机构检定合格后,方可重新投入使用。
  (六)不得使用非法定计量单位,不得使用国务院规定废除的非法定计量单位的计量器具以及国家明令淘汰或者禁止使用的计量器具用于成品油贸易交接。
  (七)不得使用未经检定、超过检定周期或者经检定不合格的计量器具;不得破坏计量器具及其铅(签)封,不得擅自改动、拆装燃油加油机,不得使用未经批准而改动的燃油加油机,不得弄虚作假。
  (八)进行成品油零售时,应当使用燃油加油机等计量器具,并明示计量单位、计量过程和计量器具显示的量值,不得估量计费。成品油零售量的结算值应当与实际值相符,其偏差不得超过国家规定的允许误差;国家对计量偏差没有规定的,其偏差不得超过所使用计量器具的允许误差。
  (九)申请计量器具检定,应当按物价部门核准的项目和收费标准缴纳费用。第六条 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在进行计量监督管理时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宣传计量法律、法规、规章,帮助和督促加油站经营者按照计量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的要求,做好加油站的计量管理工作。
  (二)对加油站的计量器具、成品油销售计量和相关计量活动进行计量监督管理,组织计量执法检查,打击计量违法行为。
  (三)引导加油站完善计量保证能力,鼓励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对完善计量检测体系的加油站开展“加油站计量信得过”活动。
  (四)受理计量纠纷投诉,负责计量纠纷的调解和仲裁检定。第七条 计量检定机构和计量检定人员在开展计量检定、测试工作时,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按照国家计量检定规程进行检定,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检定,出具检定证书,并在燃油加油机上加贴检定合格标志。在实施检定时发现铅封破损应当立即报告当地有关质量技术监督部门。
  (二)不得使用未经考核合格或者超过有效期的计量标准开展检定工作。
  (三)不得指派未取得计量检定员证的人员从事计量检定工作。
  (四)不得随意调整检定周期,不得无故拖延检定时间,不得超标准收费。第八条 消费者对加油站的燃油加油机等计量器具准确度和成品油零售量产生异议,可在保持现场原状的情况下,向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提出仲裁检定的申请,并可依据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仲裁检定结果,向加油站经营者要求赔偿。第九条 加油站经营者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应当按以下规定进行处罚:
  (一)违反本办法第五条第(三)项规定的,责令改正,可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
  (二)违反本办法第五条第(四)项规定,使用计量器具许可证标志、编号和出厂产品合格证不齐全或者无进口计量器具检定证书的计量器具的,责令其停止使用,没收计量器具和全部违法所得,可并处2000元以下罚款。燃油加油机安装后未报经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授权的法定计量检定机构强制检定合格即投入使用的,责令其停止使用,可并处5000元以下罚款;给国家和消费者造成损失的,责令其赔偿损失,可并处5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三)违反本办法第五条第(五)项规定的,责令改正和停止使用,可并处5000元以下罚款;给消费者造成损失的,责令其赔偿损失,可并处5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四)违反本办法第五条第(六)项规定的,责令其改正和停止使用,没收计量器具和全部违法所得,可并处违法所得10%至50%的罚款。
  (五)违反本办法第五条第(七)项规定,使用未经检定、超过检定周期或者经检定不合格的计量器具的,责令其停止使用,可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破坏计量器具及其铅(签)封,擅自改动、拆装燃油加油机,使用未经批准而改动的燃油加油机,以及弄虚作假、给消费者造成损失的,责令其赔偿损失,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五十一条规定予以处罚;情节严重的,提请省级经贸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加油站《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和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违反本办法第五条第(八)项规定,未使用计量器具的,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处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成品油零售量的结算值与实际值之差超过国家规定允许误差的,责令改正,给消费者造成损失的,责令其赔偿损失,并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最高不超过30000元的罚款。

加油站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加油站计量监督管理,规范加油站计量行为,维护国家成品油零售税收征管秩序,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和国务院赋予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的职责,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加油站经营中的计量器具、成品油销售计量及相关计量活动的监督管理。本办法所称加油站是指使用燃油加油机等计量器具进行成品油零售的固定场所。第三条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对全国加油站计量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加油站计量工作实施监督管理。第四条 加油站成品油零售经营中应当保证计量器具和成品油零售量的准确,守法经营,诚信服务。国家鼓励成品油经营者完善计量检测体系,保证成品油销售计量准确。第五条 加油站经营者应当遵守以下规定:(一)遵守计量法律、法规和规章,制订加油站计量管理及保护消费者权益的制度,对使用的计量器具进行维护和管理,接受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的计量监督。(二)配备专(兼)职计量人员,负责加油站的计量管理工作。加油站的计量人员应当接受相应的计量业务知识培训。(三)使用属于强制检定的计量器具应当登记造册,向当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并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及其指定的法定计量检定机构做好强制检定工作。(四)使用的燃油加油机等计量器具应当具有出厂产品合格证书;燃油加油机安装后报经当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授权的法定计量检定机构检定合格,方可投入使用。(五)需要维修燃油加油机,应当向具有合法维修资格的单位报修,维修后的燃油加油机应当报经执行强制检定的法定计量检定机构检定合格后,方可重新投入使用。(六)不得使用非法定计量单位,不得违反规定使用非法定计量单位的计量器具以及国家明令淘汰或者禁止使用的计量器具用于成品油贸易交接。(七)不得使用未经检定、超过检定周期或者经检定不合格的计量器具;不得破坏计量器具及其铅(签)封,不得擅自改动、拆装燃油加油机,不得使用未经批准而改动的燃油加油机,不得弄虚作假。(八)进行成品油零售时,应当使用燃油加油机等计量器具,并明示计量单位、计量过程和计量器具显示的量值,不得估量计费。成品油零售量的结算值应当与实际值相符,其偏差不得超过国家规定的允许误差;国家对计量偏差没有规定的,其偏差不得超过所使用计量器具的允许误差。(九)申请计量器具检定,应当按物价部门核准的项目和收费标准缴纳费用。第六条 各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在进行计量监督管理时应当遵守以下规定:(一)宣传计量法律、法规、规章,帮助和督促加油站经营者按照计量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的要求,做好加油站的计量管理工作。(二)对加油站的计量器具、成品油销售计量和相关计量活动进行计量监督管理,组织计量执法检查,打击计量违法行为。(三)引导加油站加强计量保证能力,完善计量检测体系。(四)受理计量纠纷投诉,负责计量纠纷的调解和仲裁检定。第七条 计量检定机构和计量检定人员在开展计量检定、测试工作时,应当遵守以下规定:(一)按照国家计量检定规程进行检定,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检定,出具检定证书,并在燃油加油机上加贴检定合格标志。在实施检定时发现铅封破损应当立即报告当地有关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二)不得使用未经考核合格或者超过有效期的计量标准开展检定工作。(三)不得指派不具备计量检定能力的人员从事计量检定工作。(四)不得随意调整检定周期,不得无故拖延检定时间,不得超标准收费。第八条 消费者对加油站的燃油加油机等计量器具准确度和成品油零售量产生异议,可在保持现场原状的情况下,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提出仲裁检定的申请,并可依据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的仲裁检定结果,向加油站经营者要求赔偿。第九条 加油站经营者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应当按以下规定进行处罚:(一)违反本办法第五条第(四)项规定,使用出厂产品合格证不齐全计量器具的,责令其停止使用,没收计量器具和全部违法所得,可并处2000元以下罚款。燃油加油机安装后未报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授权的法定计量检定机构强制检定合格即投入使用的,责令其停止使用,可并处5000元以下罚款;给国家和消费者造成损失的,责令其赔偿损失,可并处5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二)违反本办法第五条第(五)项规定的,责令改正和停止使用,可并处5000元以下罚款;给消费者造成损失的,责令其赔偿损失,可并处5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三)违反本办法第五条第(七)项规定,使用未经检定、超过检定周期或者经检定不合格的计量器具的,责令其停止使用,可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破坏计量器具及其铅(签)封,擅自改动、拆装燃油加油机,使用未经批准而改动的燃油加油机,以及弄虚作假、给消费者造成损失的,责令其赔偿损失,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四)违反本办法第五条第(八)项规定,未使用计量器具的,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处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成品油零售量的结算值与实际值之差超过国家规定允许误差的,责令改正,给消费者造成损失的,责令其赔偿损失,并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最高不超过30000元的罚款。第十条 加油站经营者违反本办法规定,拒不提供成品油零售账目或者提供不真实账目,使违法所得难以计算的,可根据违法行为的情节轻重处以最高不超过30000元的罚款。第十一条 从事加油站计量监督管理的国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情节轻微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十二条 从事加油站计量器具检定的计量检定机构和计量检定人员有违反计量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的,按照《计量违法行为处罚细则》有关规定予以处罚。第十三条 本办法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决定。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按照本办法实施行政处罚,必须遵守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行政案件办理程序的有关规定。第十四条 行政相对人对行政处罚规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第十五条 本办法第二条规定的加油站以外的油库、加油船、流动加油车、加油点等成品油经营中的计量器具、成品油销售计量及相关计量活动的监督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第十六条 本办法规定的加油机检定合格标志式样由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统一规定。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负责解释。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2003年2月1日起施行。

《JJG443-2006 燃油加油机检定规程》对加油机误差规定如下:
1、加油机的最大允许误差。
2、加油机最大允许误差为±0.3%,其重复性应不超过0.15%。
3、加油机的最小被测量的最大允许误差应不超过±0.5%,其测量重复性应不超过0.25%。
4、流量测量变换器的最大允许误差。
5、流量测量变换器的最大允许误差应不超过±0.2%,其重复性应不超过0.1%。

加油站经营者:
(一)遵守计量法律、法规和规章,制订加油站计量管理及保护消费者权益的制度,对使用的计量器具进行维护和管理,接受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计量监督。
(二)配备专(兼)职计量人员,负责加油站的计量管理工作。加油站的计量人员应当接受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组织的计量业务知识培训,持证上岗。
(三)使用属于强制检定的计量器具应当登记造册,向当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备案,并配合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及其指定的法定计量检定机构做好强制检定工作。
以上内容参考:百度百科-加油站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加油站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答:法律依据:《加油站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五条 加油站经营者应当遵守以下规定:(一)遵守计量法律、法规和规章,制订加油站计量管理及保护消费者权益的制度,对使用的计量器具进行维护和管理,接受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计量监督。(二)配备专(兼)职计量人员,负责加油站的计量管理工作。加油站的计量人员应当接受...

加油站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答:加油站计量监督管理办法如下:1、加强加油站计量监督管理,规范加油站计量行为,维护国家成品油零售税收征管秩序,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2、加油站经营中的计量器具、成品油销售计量及相关计量活动的监督管理;3、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对全国加油站计量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对...

加油站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答:第一条 为了加强加油站计量监督管理,规范加油站计量行为,维护国家成品油零售税收征管秩序,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和国务院赋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的职责,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加油站经营中的计量器具、成品油销售计量及相关计量活动的监...

加油站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的加油站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答:加油站经营者应当遵守以下规定:(一)遵守计量法律、法规和规章,制订加油站计量管理及保护消费者权益的制度,对使用的计量器具进行维护和管理,接受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计量监督。(二)配备专(兼)职计量人员,负责加油站的计量管理工作。加油站的计量人员应当接受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组织的计量业务知识培训,...

破坏加油机铅封查处法律规定
答:根据《加油站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五条第(七)项规定,不得破坏计量器具及其铅(签)封,破坏加油机铅封,责令其赔偿损失,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五十一条规定予以处罚,情节严重的,提请省级经贸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加油站《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和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

加油机未安装切断阀是违反了哪项规定
答:《加油站计量监督管理办法》。加油机未安装切断阀违反了《加油站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第49条,二级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罐区储罐的紧急切断阀安装在入口线还是出入口都安装。加油机原理类似蒸汽机的活塞工作方式,以手动压缩出油。

加油员需要考什么证
答:无需考证。根据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发布的第35号令《加油站计量监督管理办法》中规定:“配备专(兼)职计量人员,负责加油站的计量管理工作。加油站的计量人员应当接受相应的计量业务知识培训。”所以加油员无需考证,但是需要经过系统的培训和业务知识培训才可上岗。

国家规定的加油机误差标准是多少?
答:组织计量执法检查,打击计量违法行为。(三)引导加油站完善计量保证能力,鼓励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对完善计量检测体系的加油站开展“加油站计量信得过”活动。(四)受理计量纠纷投诉,负责计量纠纷的调解和仲裁检定。以上内容参考:百度百科-加油站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

加油站的表归什么部门计量
答: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根据查询《加油站计量管理办法》信息显示,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对全国加油站计量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按照国务院授权,将认证认可和标准化行政管理职能,分别交给国家质检总局管理的中国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中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承担。

查封不合格加油机的依据
答:《加油站计量监督管理办法》有各种情形规定,请对照你的具体行为确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