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泉市爱国卫生条例

作者&投稿:薛贩 (若有异议请与网页底部的电邮联系)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爱国卫生工作,改善城乡卫生环境,提高全民健康水平,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爱国卫生工作实行政府主导、部门协作、属地管理、全民参与、科学治理、社会监督的原则。第三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把爱国卫生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爱国卫生工作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第四条 每年四月全省爱国卫生活动月期间,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应当集中组织开展全市爱国卫生活动。第五条 鼓励社会力量和社会资金参与和支持爱国卫生工作。第二章 组织和职责第六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的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以下简称爱卫会)负责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爱国卫生工作。

  市、县(区)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爱卫办)承担爱卫会的日常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确定专(兼)职人员负责所属区域的爱国卫生工作。

  村(居)民委员会应当积极开展爱国卫生工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予以指导。第七条 爱卫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实施有关爱国卫生工作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

  (二)统一规划、部署和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爱国卫生工作;

  (三)指导本行政区域内各单位履行其承担的爱国卫生工作职责,对社会卫生状况进行监督、检查和考核;

  (四)协调开展重大疾病防治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群防群控、重大自然灾害的卫生防疫工作;

  (五)组织开展全民健康教育活动。第八条 市、县(区)爱卫会由同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社会团体和相关单位组成,实行成员单位分工负责制,卫生健康、发展和改革、教育、公安、财政、生态环境、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农业农村、文化和旅游、市场监督管理、体育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成员单位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爱国卫生工作。第九条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应当根据国家、省和市制定的标准,搞好本单位的环境卫生。第十条 公民有参加本单位和社区组织的爱国卫生活动、遵守公共环境卫生规定、爱护公共设施、维护公共环境的义务。第三章 健康教育和健康促进第十一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和实施健康教育和健康促进规划,加强健康教育和健康促进的人才队伍建设,建立健全健康教育和健康促进的工作网络。第十二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卫生健康、教育、科技、体育、文化和旅游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开展健康教育和健康促进宣传普及工作。

  工会、共青团、妇联等团体应当结合自身特点,组织开展对职工、青少年、妇女等特定群体的健康教育和健康促进活动。

  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新闻媒体应当积极开展卫生健康知识宣传工作。第十三条 车站、商场、广场、公园、影剧院、宾馆、居民小区等公共场所,应当设置健康教育宣传栏,开展健康教育宣传。第四章 环境卫生治理第十四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制定环境卫生治理规划,完善环境卫生基础设施,建立环境卫生管理长效机制,组织开展环境卫生治理活动。第十五条 爱卫会应当督促相关成员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对旅游景区、城乡结合部、城中村、建筑工地、校园周边、农贸市场、背街小巷、闲置空地、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和公共场所等区域的环境卫生进行重点治理。第十六条 城市环境卫生治理应当达到以下标准:

  (一)城市主次干道和街巷路面平整干净,照明完善,环境整洁;

  (二)垃圾收集容器配置齐全,运输体系完善,收集运输设备设施密闭化,垃圾日产日清;

  (三)公共厕所设置规范、布局合理、数量足够,保持清洁、卫生和设备设施完好;

  (四)城市水面、绿地定时进行养护清洁,保持整洁美观;

  (五)集贸市场卫生管理规范,环卫设施齐全,配备卫生管理和保洁人员,活禽经营有相对独立的区域;

  (六)建筑工地符合国家卫生和环保标准,待建工地管理到位,围挡规范;

  (七)居民区庭院、楼道保持干净卫生。第十七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开展农村环境卫生综合整治,推进农村改水、改厕、污水治理、生活垃圾集中收集和处理等各项卫生工作,改善农村生产、生活卫生条件,逐步实现垃圾无害化处理。

  农村公厕、户厕建设应当符合无害化标准。

河南省爱国卫生条例~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保障人民健康,提高社会卫生水平,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爱国卫生工作是增强社会卫生意识,消除危害健康因素,改善环境和生活质量,除害防病,提高全民卫生素质和健康水平的社会性卫生活动。
  参加爱国卫生活动是每个公民应尽的义务。第三条 爱国卫生工作实行政府组织、分级负责、部门协调、全民参与、科学治理、社会监督的方针。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爱国卫生工作的领导,把爱国卫生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总体规划,按照国家和本省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地区的爱国卫生发展规划。第五条 各级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在本级人民政府领导下,统一负责、统筹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爱国卫生工作。
  县级以上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办公室是本级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的办事机构,应当配备专职人员,负责日常工作。办公室的设置,由本级人民政府确定。第六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爱国卫生组织,负责本辖区的爱国卫生工作。
  机关、团体、部队、企业事业等单位设立的爱国卫生组织,在本地区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的指导下,负责本单位的爱国卫生工作。第七条 对在开展爱国卫生活动、科研和管理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由各级人民政府或者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给予表彰和奖励。第八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条例。第二章 职责第九条 县级以上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有关爱国卫生工作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的实施与监督;
  (二)规划、部署、协调和指导本行政区域内的爱国卫生工作;
  (三)组织开展全民健康教育活动;
  (四)动员全社会参加爱国卫生活动,开展创建卫生城镇、卫生单位活动,推动农村改水、改厕、环境卫生治理与除害防病工作;
  (五)制定爱国卫生工作有关标准和检查办法,组织开展检查活动;
  (六)开展爱国卫生工作的交流、合作和有关科学研究;
  (七)承办其他爱国卫生工作。第十条 县级以上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在同级人民政府领导下,由有关部门组成,实行目标管理和部门分工负责制。有关部门必须按照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部门职责分工,负责做好本部门承担的爱国卫生工作。第十一条 各级人民政府的计划、财政等部门应当把城乡除害防病、健康教育、卫生基本建设(包括农村改水、改厕)等爱国卫生工作所需经费,按规定纳入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分期实施。第十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的卫生、文化、教育、新闻出版、广播电视等部门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开展社会健康教育,普及卫生科学知识,提高全民卫生和保健意识。
  中小学校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开设健康教育课,幼儿园应当对幼儿进行卫生常识教育。第三章 管理第十三条 全省实行下列爱国卫生制度:
  (一)每年的四月份开展爱国卫生月活动;
  (二)城镇单位实行门前清扫保洁、绿化美化、卫生秩序“三包”制度和门内卫生制度。第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开展创建卫生城市、卫生县城活动,按照有关标准,健全、落实各项卫生管理制度,提高城市、县城卫生水平。
  乡(镇)人民政府、村民委员会应当开展以普及卫生知识、改善饮用水卫生条件、修建卫生厕所、整治环境和除害防病为重点的卫生乡(镇)、卫生村建设活动。第十五条 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和省规定的标准,搞好室内卫生和规定范围内的室外环境卫生。
  公民应当自觉维护公共卫生,在城市市区内禁止在非指定地点倾倒垃圾、粪便、焚烧树叶、丢弃废物;禁止乱贴乱画;禁止随地吐痰、便溺。第十六条 加强吸烟危害健康的宣传教育。城市市区公共场所和公共交通工具内,可专设吸烟地点,除专设吸烟地点外禁止吸烟。禁止吸烟的具体管理办法,由城市人民政府制定。
  禁止中小学生吸烟。
  禁止吸烟场所应当设有明显的禁止吸烟标志。第十七条 城市市区内严格限制养犬。限制养犬的具体管理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另行规定。
  城市市区禁止饲养鸡、鸭、鹅、兔、羊、猪等家禽家畜。科研、教学、生产等单位和市区农业户需要饲养的,须经有关部门批准。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爱国卫生工作,提高社会卫生水平,保障人民健康,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部队、企业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以下统称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条例。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的爱国卫生工作是指由政府组织、群众参与,旨在改善城乡卫生环境,除害防病,提高全民卫生素质和健康水平的社会卫生活动,包括以下内容:

  (一)环境卫生、食品和饮水卫生、公共卫生,卫生基础设施建设,创建卫生城镇,卫生村和卫生单位;

  (二)农村改善饮用水卫生条件、改造厕所和环境综合治理工作;

  (三)卫生宣传和健康教育工作;

  (四)以消灭病媒生物为主的除害防病工作;

  (五)其他与爱国卫生有关的各项工作。第四条 爱国卫生工作实行政府组织、部门分工负责、群众参与、科学治理、社会监督的方针。第五条 爱国卫生工作实行治标与治本相结合,以治本为主;集中治理与经常治理相结合,以经常治理为主的原则。第六条 加强爱国卫生工作是各级人民政府的职责。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爱国卫生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统筹安排,使社会卫生水平与国民经济、社会事业同步发展。第七条 一切单位和个人都应当参加爱国卫生活动,开展和接受健康教育,提高卫生意识,遵守社会卫生规范。

  鼓励单位和个人投资兴建、经营、管理公共卫生基础设施和提供社会卫生服务,其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对在爱国卫生工作中取得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授予爱国卫生荣誉称号,并予以表彰和奖励。第二章 机构与职责第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以下简称爱卫会)是本级人民政府领导下的负责统一组织、统筹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爱国卫生工作的议事协调机构。

  爱卫会由同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其他有关单位组成。爱卫会办公室是本级爱卫会的办事机构,设在同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处理爱国卫生日常管理事务。第九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设立的爱国卫生组织负责本辖区的爱国卫生工作。居(村)民委员会应当指定人员负责所属区域的爱国卫生工作。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设立爱国卫生组织或指定专人负责本单位的爱国卫生工作,并接受当地爱卫会的指导、监督和检查。第十条 县级以上爱卫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贯彻有关爱国卫生工作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二)组织和规划本行政区域内的爱国卫生工作,指导、协调、督促各部门、各单位履行所承担的爱国卫生职责和任务,对社会卫生状况进行监督、检查和评价;

  (三)组织全社会成员参加爱国卫生活动和开展全民健康教育活动;

  (四)协调有关部门制定重大疫情、中毒事故等突发事件的防范措施和应急对策;

  (五)组织开展杀灭病媒生物的活动;

  (六)在农村开展改善饮用水卫生条件、改造厕所和粪便无害化处理工作;

  (七)组织创建卫生城镇、卫生单位活动;

  (八)开展爱国卫生工作的交流与合作;

  (九)完成同级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爱国卫生方面的工作。第十一条 爱国卫生工作实行爱卫会成员部门分工负责制,各成员部门按照下列职责分工,负责本部门承担的爱国卫生工作。

  (一)发展和改革行政部门负责把爱国卫生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二)卫生行政部门负责贯彻实施初级卫生保健规划,开展除害防病的技术指导、科学研究和卫生科学知识普及教育,负责对食品、药品以及饮用水卫生和公共场所卫生实施行政监督,对重大疫情和各种疾病的发生、流行以及中毒事故等突发事件的防治,采取有效控制措施。

  (三)建设行政部门或者城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部门负责环境卫生工作的监督管理,按照城市规划要求和城市环境卫生设施建设标准建设垃圾集中处理场、新建或者改造公共厕所、设置垃圾收集容器等环境卫生基础设施,组织推广城市生活垃圾袋装化,实行垃圾分类收集、运输和无害化处理,管理城市公共厕所和粪便无害化处理工作。

  (四)农业行政部门负责农村人、畜、禽粪便和其他农业废弃物的无害化处理以及综合利用工作,开展农田灭鼠活动,与卫生等有关部门共同做好人、畜共患疾病的防治工作。

  (五)环境保护行政部门负责饮用水源的监测和保护,对废渣、废水、废气及噪声污染的防治工作实施行政监督,预防和控制环境污染对人体健康的危害。

  (六)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各级各类学校的学生健康教育,学校卫生设施的改善,提高学生健康水平,组织学生参加爱国卫生活动。

  (七)财政部门根据本级人民政府预算,负责为爱国卫生事业提供必要的经费。

  (八)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企业劳动条件和工作环境以及职业危害防护工作的监督检查。

  (九)工商行政部门负责城乡集贸市场、集市摊点等场所卫生的监督管理。

  (十)水利行政部门负责农村人、畜饮水卫生防护工作;结合水利工程建设,配合卫生部门控制地方病的传播和饮用高氟水、苦咸水、污染水地区的改水工作。

  (十一)体育行政部门应当坚持体育和卫生相结合,开展多种形式的群众性体育活动,增强全民身体素质。

  (十二)文化、广播电视、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和新闻单位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开展全民健康和遵守社会卫生规范的宣传教育,普及卫生科学知识,加强舆论监督。

  (十三)交通、铁路、民航等部门负责车、船、飞机、车站、码头、机场的卫生监督管理、废弃物收集处理、公共卫生基础设施建设和环境卫生治理,协助有关部门开展重大疫情的管制工作。

  (十四)文物、旅游行政部门负责文物古迹和旅游景点的卫生设施建设和卫生管理工作。

  (十五)其他成员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范围做好爱国卫生的监督和管理工作。

重庆市爱国卫生条例
答:第二条 爱国卫生工作是指以强化公共卫生意识,预防和控制疾病,减少危害健康因素,改善环境卫生,倡导文明卫生习惯,提高人民健康水平为目的,由政府组织、全社会参与的社会卫生活动。第三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以下简称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条例。第四条 爱国...

抚顺市爱国卫生管理条例
答: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爱国卫生工作,深入持久地开展爱国卫生运动,保护人民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爱国卫生运动是指由政府组织,全社会共同参与的,旨在强化社会卫生意识,消除危害健康因素,改善环境质量和生活...

重庆市爱国卫生条例的条例内容
答:为了推动爱国卫生工作,提高公共卫生水平和公民健康水平,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爱国卫生工作是指以强化公共卫生意识,预防和控制疾病,减少危害健康因素,改善环境卫生,倡导文明卫生习惯,提高人民健康水平为目的,由政府组织、全社会参与的社会卫生活动。第三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机关...

天津市爱国卫生工作条例(2010修正)
答:(三)制定爱国卫生工作的规划、规范和标准;(四)组织开展爱国卫生宣传和全民健康教育、健康促进活动;(五)组织动员全社会的爱国卫生活动;(六)组织与境内外有关方面的交流与合作;(七)决定有关爱国卫生方面的重大事项。市和区、县爱卫会办公室是本级爱卫会的常设办事机构,负责本条例的组织实施和...

张家界市爱国卫生条例
答:本条例所称爱国卫生工作,是指为改善卫生环境,倡导健康行为和生活方式,消除健康危害因素,预防和控制疾病,提高全民健康水平而开展的社会性、群众性卫生活动。第三条 爱国卫生工作实行政府领导、部门负责、群众参与、科学治理、社会监督的原则。第四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统一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爱国卫生...

广州市爱国卫生工作规定
答:第一条 为加强爱国卫生工作,提高社会卫生管理水平,创造良好的工作和生活环境,保障人民身体健康,根据《广东省爱国卫生工作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城乡爱国卫生工作适用本规定。第三条 爱国卫生工作实行政府组织、分级负责、部门协调、全民参与、科学治理...

武汉市爱国卫生促进条例
答: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促进爱国卫生工作,动员全社会参与爱国卫生运动,保障公民身心健康,加强生态文明建设,实践健康城市理念,推动经济社会协调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爱国卫生工作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本条例所称爱国卫生工作,是...

湘潭市爱国卫生条例
答:(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爱国卫生工作职责。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职责范围内爱国卫生日常工作的组织。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协助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开展爱国卫生工作,组织本区域的单位和个人参加爱国卫生活动。第五条 市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负责全市爱国卫生工作,组织实施本条例。县...

西安市实施《陕西省爱国卫生条例》办法
答:第一条 为促进爱国卫生工作,保护人民身体健康,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和物质文明建设,根据《陕西省爱国卫生条例》,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部队、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以下统称单位)和个人均应严格遵守《陕西省爱国卫生条例》和本办法。第三条 本办法所...

湖南爱国卫生条例
答:法律分析:1、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是以除四害、讲卫生、消灭疾病为中心的群众卫生运动,称为爱国卫生运动,是中国提高全民族科学文化水平,保护人民健康,保证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一项重要措施。2、主要由县级以上的人民政府负责。法律依据:《湖南省爱国卫生条例(第99号)》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爱国卫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