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市违法建设治理办法

作者&投稿:产狐 (若有异议请与网页底部的电邮联系)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有效治理违法建设,维护城乡规划建设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无锡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违法建设的防控、查处等治理活动。

  本办法所称违法建设,包括下列违反城乡规划、市容环境等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

  (一)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

  (二)未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

  (三)未经批准进行临时建设或者未按照批准内容进行临时建设的;

  (四)临时建(构)筑物超过批准期限未拆除的;

  (五)不符合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或者城市容貌标准进行建设的;

  (六)其他违反城乡规划、市容环境等法律、法规进行建设的情形。

  违法建设事实持续存在的,属于违法建设的继续状态。

  交通运输、文物保护、园林绿化、人民防空、消防、水务等有关法律、法规对违法建设治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三条 违法建设治理遵循属地管理、分级负责、预防为主、源头控制、依法治理、快速处置的原则。第四条 市、市(县)区人民政府统一领导本行政区域内违法建设治理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建立违法建设治理工作制度和查处协调联动机制,统筹协调违法建设治理工作;

  (二)部署、督促相关部门落实违法建设治理工作措施;

  (三)组织、指导、协调违法建设治理联合执法;

  (四)建立并落实违法建设治理工作责任制、行政问责制和目标考核制;

  (五)保障违法建设治理工作经费;

  (六)其他与违法建设治理相关的职责。

  市(县)、区人民政府具体负责违法建设强制拆除的组织、协调工作。第五条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负责查处城市、镇规划区范围内的违法建设;镇人民政府、经授权的街道办事处负责查处村庄规划区内的违法建设。

  以上负责违法建设查处工作的行政机关,统称为查处机关;市(县)、区人民政府对违法建设查处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公安机关负责对违法建设治理中阻碍执行公务、扰乱社会治安秩序等违法犯罪行为进行查处。第六条 行政审批、城乡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国土资源、市政和园林、交通运输、司法行政、水利、文化、人民防空、农林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违法建设治理工作。第七条 违法建设不受法律保护,违法建设被依法拆除的,不予补偿。第八条 违法建设单位和个人的信息应当依法纳入社会信用体系。第二章 防 控第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以及相关部门、街道办事处、社区居(村)民委员会应当加强违法建设治理工作的宣传,提高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遵守城乡规划、市容环境等法律法规和监督违法建设意识。第十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举报违法建设。

  查处机关应当建立健全违法建设举报制度,向社会公布举报电话、电子邮箱和网站并接受举报。

  查处机关应当及时调查处理举报情况,将处理情况反馈举报人,并为举报人保密。第十一条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国土资源等部门应当定期组织违法建设防控集中巡查,建立与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违法建设防控工作衔接联动机制,定期对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巡查工作进行专业培训。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建立和完善违法建设防控日常巡查工作机制,明确责任人员、责任区域、巡查时段、巡查重点以及具体措施,落实巡查责任。第十二条 社区居(村)民委员会在其管理范围内发现违法建设行为的,应当予以劝阻,做好书面记录;劝阻无效的,应当立即向查处机关报告。第十三条 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应当会同市国土资源、城乡规划、市场监督管理、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审批等部门建立违法建设治理信息共享平台和沟通机制,利用违法建设监控系统、城市管理视频监控、卫星遥感监测、城市基础地理信息系统等技术手段和信息资源,实现信息互通和数据共享。第十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履行违法建设防控职责:

  (一)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对附有违法建设的建设工程,不得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对出租房屋登记备案,发现违法的建(构)筑物出租的,及时移交查处机关;对物业服务企业履行违法建设治理协助义务,实行信用记分管理。

  (二)行政审批部门应当严格建设工程验线和规划核实,对不符合规划许可内容的建设工程,不得通过规划核实。

  (三)国土资源部门对查处机关依法抄告的附有违法建设的建筑,在违法状态消除前不得办理变更、转移、抵押登记等手续。

  (四)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查处房地产开发(销售)企业、房地产权利人、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等在广告中出现的可以擅自进行房屋结构改造、改变使用面积的虚假宣传。

  (五)公安机关对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执法人员执行公务以及鼓动、组织、参与暴力抗法的违法行为人依法予以治安处罚;对涉嫌刑事伤害以及查处机关移送的涉嫌其他犯罪的违法建设案件依法立案;对严重破坏治安秩序的违法行为人依法予以带离现场,必要时依法实行交通管制、现场管制等措施。

  查处机关应当将违法建设查处结果抄告相关部门;对查处机关抄告的以违法建设作为生产、经营场所的单位和个人,相关部门不得为其办理相关证照、登记或者备案手续;已经办理的,按照规定予以处理。

无锡市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市政府规章的决定~

无锡市人民政府令
(第97号)

  《市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市政府规章的决定》已经2007年12月21日市人民政府第7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

市长:毛小平

二○○七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市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市政府规章的决定

  为了更好地适应加快建设法治政府,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的要求,市政府组织开展了对现行市政府规章的清理工作。经过全面清理和严格审核,决定对18件现行市政府规章予以废止,对9件现行市政府规章予以修改。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附件:1.决定废止的市政府规章(18件)

  2.决定修改的市政府规章(9件)

  附件1:
  决定废止的市政府规章(18件)


序号 规章名称 发布时间及文号 备注

  1 无锡市废旧物资回收管理规定 1992年7月8日1992年市政府令7号

  2 无锡市职工待业保险暂行办法 1992年8月13日1992年市政府令9号

  3 无锡市城镇供水水源管理办法 1992年8月18日1992年市政府令10号

  4 无锡市土地变更登记暂行规定 1992年8月18日1992年市政府令12号

  5 无锡市汽车维修与配件行业管理办法 1993年9月22日1993年市政府令8号

  6 无锡市信访工作规定 1993年12月30日1993年市政府令10号

  7 无锡市犬类管理办法 1994年12月30日1994年市政府令17号

  8 无锡市搬运装卸业管理实施细则 1995年12月19日1995年市政府令23号

  9 无锡市外来务工劳动力使用管理实施办法 1996年10月29日1996年市政府令28号

  10 无锡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实施细则 1998年1月25日1998年市政府令33号

  11 无锡市民兵预备役工作规定 1998年8月27日1998年市政府令40号

  12 无锡市城市道路管理办法 1999年7月27日1999年市政府令45号

  13 无锡市城镇住宅安全管理暂行规定 1999年8月9日1999年市政府令47号

  14 无锡市审批制度改革规定 2001年8月27日2001年市政府令52号

  15 无锡市拆除违法建筑实施办法 2001年11月1日2001年市政府令53号

  16 无锡市农业机械维修行业管理办法 2002年5月15日2002年市政府令62号

  17 无锡市矿产资源管理办法 2002年7月29日2002年市政府令64号

  18 无锡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办法 2002年9月30日2002年市政府令66号

  附件2:
  决定修改的市政府规章(9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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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序|市政府规章|修改内容 |备 注|
  |号|名称及文号| | |
  |-|-----|------------------------------|---|
  |1 |无锡市水利|第二条修改为:“本办法适用于我市行政区域内的河道、湖泊、 |1998年|
  | |工程管理办|堤防、水库、涵闸、抽水站、灌区、沟渠、塘坝等各类大、中、小型|市政府|
  | |法(1992年|水利工程和设施。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令38 |
  | |市政府令 5| 第五条修改为:“市、市(县)À

无锡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无锡市人民政府规章的决定
无锡市政府令第97号
  为了更好地适应加快建设法治政府,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的要求,市政府组织开展了对现行市政府规章的清理工作。经过全面清理和严格审核,决定对18件现行市政府规章予以废止,对9件现行市政府规章予以修改。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附件:
  1.决定废止的市政府规章(18件)
  2.决定修改的市政府规章(9件)
  附件一:
建议废止的市政府规章(18件)
  序号 规章名称 发布时间及文号备注
  1 无锡市废旧物资回收管理规定 1992年7月8日1992年市政府令7号
  2 无锡市职工待业保险暂行办法 1992年8月13日1992年市政府令9号
  3 无锡市城镇供水水源管理办法 1992年8月18日1992年市政府令10号
  4 无锡市土地变更登记暂行规定 1992年8月18日1992年市政府令12号
  5 无锡市汽车维修与配件行业管理办法 1993年9月22日1993年市政府令8号
  6 无锡市信访工作规定 1993年12月30日1993年市政府令10号
  7 无锡市犬类管理办法 1994年12月30日1994年市政府令17号
  8 无锡市搬运装卸业管理实施细则 1995年12月19日1995年市政府令23号
  9 无锡市外来务工劳动力使用管理实施办法 1996年10月29日1996年市政府令28号
  10 无锡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实施细则 1998年1月25日1998年市政府令33号
  11 无锡市民兵预备役工作规定 1998年8月27日1998年市政府令40号
  12 无锡市城市道路管理办法 1999年7月27日1999年市政府令45号
  13 无锡市城镇住宅安全管理暂行规定 1999年8月9日1999年市政府令47号
  14 无锡市审批制度改革规定 2001年8月27日2001年市政府令52号
  15 无锡市拆除违反建筑实施办法 2001年11月1日2001年市政府令53号
  16 无锡市农业机械维修行业管理办法 2002年5月15日2002年市政府令62号
  17 无锡市矿产资源管理办法 2002年7月29日2002年市政府令64号
  18 无锡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办法 2002年9月30日2002年市政府令66号
  附件二:
建议修改的市政府规章(9件)
  序号市政府规章名称及文号修改内容备注
  1无锡市水利工程管理办法(1992年市政府令5号)无锡市水利工程管理办法(1992年市政府令5号)第二条修改为:“本办法适用于我市行政区域内的河道、湖泊、堤防、水库、涵闸、抽水站、灌区、沟渠、塘坝等各类大、中、小型水利工程和设施。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五条修改为:“市、市(县)、区人民政府的水行政主管部门为水利工程的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利工程的规划、建设、管理、维修和养护,收缴、管理和使用水利工程水费,制定和执行防汛抗旱及水情调度方案,保证工程设施正常运行,发挥工程效益。乡(镇)水利站在市(县)、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的领导下,具体负责本乡(镇)农田水利工程的建设和管理。"第六条修改为:“场圃、厂矿,企业、事业单位和部队兴建的水利工程,必须按照所在地区防洪排涝和工程管理的要求,由兴建单位负责管理、维修和养护。涉及航道的,须符合交通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要求。"第七条修改为:“水利工程设施按照受益和影响范围的大小,实行分级管理、专业管理和群众管理相结合的办法进行管理。犊山、直湖港、梅梁湖泵站枢纽工程、五里湖入湖河道节制工程以及市区城区控制城市防洪工程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直接管理;其他受益和影响范围跨市(县)、区的河道、涵闸、抽水站等,可委托工程所在市(县)、区的水行政主管部门管理;受益和影响范围跨乡(镇)的工程,由市(县)、区水行政主管部门管理;受益和影响范围在一个乡(镇)范围内的水利工程,由乡(镇)水利站管理。属于国家和省直接管理的水利工程设施,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第八条修改为:“为确保工程安全和防汛抢险的需要,各类水利工程的管理范围规定如下:一、河道、湖泊的管理范围:1、有堤防的河道,其管理范围为两堤之间的水域、沙洲、滩地(包括可耕地)、行洪区、两岸堤防入护堤地;无堤防的河道,其管理范围为水域、沙洲、滩地及河口两侧五至十米(其中市管河道十米)。2、湖泊的管理范围为湖泊的水域、蓄洪区、滞洪区、环湖大堤及护堤地。二、河道、湖泊堤防的管理范围按照有关规定执行。三、涵闸、抽水站、水库、灌区的管理范围:1、每秒100立方米流量以上的涵闸:以主体建筑物中心线为准,上、下游河道堤防各200米至500米,左、右侧各50米至200米。2、装机容量500千瓦以上的抽水站:经站房和进出水池中心线为准,上、下游河道堤防各200米至500米,左、右侧各50米至200米。3、犊山枢纽工程:闸上游河道至二泉桥和梅园水厂吸水口东侧100米;闸下游河道为梁溪河节制闸、船闸至环湖路六号桥和五里河公路桥北侧;五里湖节制闸为下游300米,七号桥节制闸为下游100米;防洪大堤有背水坡段,至堤脚外15米,无背水坡段,至背水堤肩外15米。4、小(一)型水库:坝顶高程以下的库区;大坝背水坡脚外20米至50米;大坝两端各50米至100米,以及在此范围以外已划定属水库管理经营的鱼池、山林和土地等。5、灌区(万亩以上):干渠背水坡脚外5米;支渠背水坡脚外2米。"第九条修改为:“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内属于国家所有的土地,由水利工程管理单位管理和使用。其中,已经市、市(县)、区人民政府批准,由其他单位或个人使用的,可继续由原单位或个人使用。属于集体所有的土地、林木、鱼池等,其所有权和使用权不变,但经营单位和个人,必须服从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安全监督,不得进行损害水利工程和设施的任何活动。"第十条修改为:“水利工程管理范围一经划定,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对其管理范围要标图立界,并按照分级管理的权限,分别由市、市(县)人民政府发证。"第十二条修改为:“确因生产、建设需要、必须在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内兴建工程设施和建筑物,建设单位必须先将建设项目的选址地点、工程规模、结构形式和占地范围,按分级管理权限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经审查批准后,方可向上级主管机关报送设计任务书。"第十四条修改为:“河道堤岸护坡工程的建设、维修和养护:非通航河道的堤岸护坡工程,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以通航为主的河道堤岸护坡工程由交通部门负责;既是行洪、排涝、送水河道,又是通航河道的堤岸护坡工程由水行政主管部门与交通部门共同负责。"第二十三条修改为:“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单位和个人,情节较轻的,市、市(县)、区水行政主管部门除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赔偿损失、限期清除障碍或采取补救措施外,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删除第二十四条:“水利工程管理单位依法收取的工程或设施的损失赔偿费应全部用于工程或设施修复或更新;罚款上交地方财政。"第二十五条修改为“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本办法修改后各条款顺序自动顺延。1998年市政府令38号、2004年市政府令73号修改1998年市政府令38号、2004年市政府令73号修改
  2无锡市烟草专卖零售管理办法(1992年市政府令11号)第十二条第(四)项修改为“无烟草专卖批发许可证的,不得经营烟草专卖制品的批发业务;"删除第十六条:“本办法由无锡市烟草专卖局负责解释。"本办法修改后各条款顺序自动顺延。2004年市政府令73号修改
  3无锡市住宅小区竣工综合验收办法(1997年市政府令29号)第三条修改为:“建设单位负责组织实施住宅小区竣工综合验收工作。无锡市建设局(以下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监督管理本市住宅小区竣工综合验收工作及交付使用工作。"第七条第(三)项修改为:“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文件。"
  4无锡市城市供水管理办法(1998年市政府令35号)删除第六条第三款:“市、市(县)自来水公司是本市公共供水企业,负责本市公共供水的生产和经营管理。"第二十二条第二款修改为:“超计划加价收费的标准须经物价部门批准。"删除第四十五条:“本办法由市政公用事业局负责应用解释"本办法修改后各条款顺序自动顺延。
  5无锡市行政执法责任制暂行办法(1998年市政府令39号)第三条修改为:“市人民政府法制部门具体负责本市行政执法责任制的指导、监督、协调和评议考核工作。市(县)、区人民政府法制部门和市人民政府所属工作部门的法制工作机构具体负责本地区、本部门的行政执法责任制的指导、监督、协调和考评工作。"第四条修改为:“实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应当坚持行政首长负责制的原则。"删除第七条:“行政执法必须做到:各种违法案件及时得到查处,各种违章行为时得到纠正,公民、法人、其他组织依法主张的权利和申请事项及时得到答复和办理。"第八条修改为:“行政执法必须做到合法、公开、公平、公正,坚持便民、高效、诚信,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删除第四十三条:“本规定由无锡市人民政府法制局负责解释并组织实施。"本办法修改后各条款顺序自动顺延。
  6无锡市河道管理实施细则(1998年市政府令41号)第一条修改为:“为加强河道管理,保障防汛安全,保护水资源,改善城乡水环境,发挥河道综合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细则。"第二条修改为:“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河道、改善水环境和依法参加防汛抢险的义务。"增加一条作为第四条:“市、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河道管理工作的领导,统一制定和组织实施河道规划,改善河道水环境,提高河道防洪排涝能力,发挥河道综合功能。"第四条调整为第五条,并将第五条第一款修改为:“市、市(县)、区水行政主管部门是该行政区域内的河道主管机关,按照规定的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河道的管理和监督。其主要职责是:";将第五条第一款第(二)项修改为:“(二)组织编制河道综合规划,审查河道开发利用规划,制定河道整治、清障和建设计划并组织实施;"增加一款作为第五条第三款:“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其职责权限,做好本辖区内河道管理的相关工作。"第十一条调整为第十二条并删除第二款:“涉及航道、环保、渔港等范围的,还需事先经交通、环保、渔业等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删除第三十七条:“本细则由无锡市人民政府法制局负责解释。"本办法修改后各条款顺序自动顺延。2004年市政府令73号修改
  7无锡市国旗管理暂行办法(1999年市政府令48号)第一条修改为:“为了维护国旗的尊严,增强公民的国家观念,发扬爱国主义精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三条修改为:“市、市(县)、区、乡(镇)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国旗的升挂和使用实施监督管理。市、市(县)、区政府法制部门具体负责本辖区内《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法》的组织实施和日常监督管理工作。"第二十一条修改为:“当事人对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8无锡市锅炉压力容器和压力管道使用安全监察暂行办法(2001年市政府令56号)第十一条第一款修改为:“使用单位在安装、维修、改造锅炉压力容器和压力管道时,应当在施工前将拟进行的特种设备安装、维修、改造情况书面告知后即可施工。在施工过程中,接受特种设备检验机构的安全监督检验。"2004年市政府令73号修改
  9无锡市物业管理办法(2005年市政府令81号)第八条第一款修改为:“建设单位未及时报告的,经20%以上(含20%)的业主联名提议也可以直接向所在地市(县)、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成立业主大会的书面要求。"第八条第三款修改为:“筹备组由业主代表、建设单位组成,筹备组人员一般不得超过15人。筹备组组成人员确定后,应当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公告时间不少于7日。"删除第十条:“首次业主大会业主的投票权数,住宅物业实行一套一票;非住宅物业按照每150平方米建筑面积为一票,不足150平方米的,以每一房屋权属证书为一票。单个业主最多票权不能超过总投票数的30%。业主在第二次及其以后的业主大会上投票权数的确定,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没有明确规定的,从前款规定。"第十三条调整为第十二条并修改为:“业主大会会议可以采用集体讨论的形式,也可以采用书面征求意见的形式,必要时也可以采取集体讨论与书面征求意见相结合的形式召开业主大会会议。采用集体讨论形式时,业主数量较多的,可以幢、单元、楼层等为单位,推选业主代表参加业主大会会议,业主代表应当持有其所代表业主的书面委托意见。到会业主代表所拥有的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专有部分要占建筑物总面积的过半数且人数要占总人数的过半数。采用书面征求意见形式时,应当将征求意见书送交每一位业主并及时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示。返回意见的业主所拥有的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专有部分要占建筑物总面积的过半数且人数要占总人数的过半数。"第十五条调整为第十四条并修改为:“业主大会决定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筹集和使用专项维修资金等重大事项的,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2/3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2/3以上的业主同意。业主大会作出制定和修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管理规约;选举业主委员会或者更换业主委员会成员;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以及有关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的其他重大事项的,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第二十一条调整为第二十条并修改为:“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应当予以公布,对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体业主和使用人具有约束力。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侵害业主合法权益的,受侵害的业主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违反法律、法规的,物业所在地的市(县)、区物业管理行政部门或者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撤销其决定,并通告全体业主。第二十四条调整为第二十三条并修改为:“第二十三条实行物业管理的区域,可以建立由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公安派出所、居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等相关单位参加的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由物业管理区域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主持,协调处理物业管理矛盾、纠纷等事宜。"第五十一条调整为第五十条并修改为:“住宅物业、住宅小区内的非住宅物业或者与单幢住宅楼结构相连的非住宅物业的业主应当在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前交纳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按照市人民政府有关规定执行。"本办法中的“物业管理企业"统一修改为“物业服务企业",“业主公约"统一修改为“管理规约",“业主临时公约"统一修改为“临时管理规约"。本办法修改后的条款顺序自动顺延。

无锡市违法建设治理办法
答: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有效治理违法建设,维护城乡规划建设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无锡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违法建设的防控、查处等治理活动。本办法所称违法建设...

无锡市拆除违法建筑实施办法
答: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违法建筑的治理,制止违法建设行为,改善城市环境质量,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保障城市经济建设和社会事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市市区范围内拆除妨碍公共安全、公共卫生、城市...

无锡市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答: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建设工程质量管理,保证建设工程质量,保护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新建、改建、扩建等活动以及对建设工程质量实施的监督管理,应当...

建设工程违法建设处理办法
答:第五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迫使承包方以低于成本的价格竞标的; (二)任意压缩合理工期的; (三)明示或者暗示设计单位或者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降低工程质量的; (四)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擅自施工的; (五)建设项目...

徐州市违反城市规划建设行为行政处罚办法
答: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规划管理,保障城市规划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市、县(市)、贾汪区城市规划区内违反城市规划建设行为的行政处罚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违反城市规划建设行为是指:(一)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

违法建设分类处置办法
答:法律分析:存量违法建设分类处置办法:一、调查摸底,弄清存量违建真实情况,登记造册。二、制定拆除存量违建工作计划,分步实施。三、确立完成拆除时限。一般行动计划5年,每年确保完成拆除相应存量。四、督查推进,验收。五、工作总结。法律依据:《市区违法建筑处置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区城市规划区...

无锡市河道管理条例(2019修正)
答:第四条 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河道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河道管理单位,按照规定将河道建设、维修养护、管理运行所需经费纳入年度财政预算。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规定的职责,加强日常巡查,制止违法行为,做好河道的维修养护和清淤疏浚、保洁等工作。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组织村(...

无锡市人民政府关于清理市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答:2010年11月市政府令第116号修改8无锡市统计管理办法2001年12月市政府令第57号9无锡市城市建筑物和构筑物外立面保持整洁管理规定2002年2月市政府令第58号;2010年11月市政府令第116号修改10无锡市城市房屋白蚁防治管理规定2002年4月市政府令第59号;2003年8月锡政发〔2003〕195号修改;2010年11月市政府令第116...

无锡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无锡市人民政府规章的决定_百度知 ...
答:13 无锡市城镇住宅安全管理暂行规定 1999年8月9日1999年市政府令47号 14 无锡市审批制度改革规定 2001年8月27日2001年市政府令52号 15 无锡市拆除违反建筑实施办法 2001年11月1日2001年市政府令53号 16 无锡市农业机械维修行业管理办法 2002年5月15日2002年市政府令62号 17 无锡市矿产资源管理办法 2002年...

2019年无锡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及拆迁补偿标准(全文)
答:第一条为规范集体土地房屋拆迁管理,保障城市建设的顺利进行,保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江苏省土地管理条例》和《江苏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市市区范围内,因城市建设和发展需要征收或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