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立案后,行政机关发现案件涉嫌犯罪移交司法部门,行政机关的立案是否必须撤案 行政处罚立案后发现公安机关已立案侦查,行政机关应当怎么做

作者&投稿:系放 (若有异议请与网页底部的电邮联系)
行政处罚法规定,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由人民法院判处拘役或者有期徒刑时,行政机关已经给予行政拘留的当事人,应当折抵相应的刑期。构成犯罪的,当人民法院判处罚金,罚款党执行委员被赋予的,应当折抵相应罚金。这一规定实际上主要是针对处罚问题的执行。但是,由于涉及到行政处罚的刑罚关系的实施,使行政处罚法作出这一特别规定的问题。
应该说,大多数行政违法行为抵销问题并不在处罚判决存在。抵消处罚规定出具行政处罚法需要在一定条件下会发生的行政处罚,某些条件是:第一,行政违法行为,同时违反行政法律和刑事法律规范的规范,根据两个规定的法律规范必须受到惩罚;第二,行政机关不认为这种行为触犯了刑法和行政法认为只有违反了规范,因而受到侵犯按照管理的法律,法规给予行政处罚,后来发现该行为违反了刑法,司法需要给予刑事处罚;第三,已经开始执行的行为人行政拘留或罚款的行政处罚,而这个处罚决定。只有少数情况下在同一时间以行政处罚和处罚赎回会发生这种情况。在某些情况下
行政处罚法行政处罚,可以折抵刑罚规定,以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使当事人的利益,同时也解决了行政处罚和处罚存在实施问题。在实践中,由于主要的行政处罚和罚款的实施有所不同,从而找出在进攻上的问题,构成犯罪的,可能会有差异。例如:一项罪行,执行首次发现,而且该罪行犯了一些行政法规,不构成犯罪,那么犯罪的决定的时候司法部门了解到,这构成犯罪的情况由两个点球处罚的罪犯,在这种情况下,人们的行为的同时,为了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对行政处罚法的实施,使得提供这样的处罚。也就是说,如果之前做非法行政拘留或罚款的行政司法机关,司法机关后,它必须判处有期徒刑,拘役或者因同一行为的罚款处罚的期限,执行前的惩罚可以在抵销点球相应的执行。这一规定被认为同样的行政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原则上应只进行一次处罚的刑事处罚同一物种(如体罚,财产刑),它不应该是适用的行政处罚。但是,由于同一罪行在实践之前,刑事处罚和行政处罚存在的话,为了有效地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和当事人的利益,那么,行政处罚法规定,在一定条件下,同一种行政处罚的,可以抵销同一类别的处罚,可折抵行政拘留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罚款,可以折抵罚款。抵消
发出刑事法律,拘留和监禁刑期的判决,从执行判决之日起;拘留裁决之前,拘留一日折抵判刑1号。行政处罚法规定,有关已折抵刑期有这一规定的刑法同样重要的意义。

行政机关对涉嫌犯罪移送后的行政案件是否有权处罚~

无权出发。
 有执法人员认为,行政处罚和刑事处罚是从不同侧面追究药品零售企业售假的法律责任,在案件移送公安部门的同时也应给予当事人行政处罚。也有人认为,案件移送公安部门是为了追究当事人可能存在的罪行。违法行为属于一个行为,按照“一事不再罚“原则,如果已经追究刑事责任,就无需再追究其行政责任。
  追究刑罚后一般不再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法》第24条规定,“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从字面上理解,行为人的一个行为违反某一规范或数个规范,如果行政处罚的内容是罚款,则只能处罚一次;如果处罚内容并非罚款,则可以给予两次以上行政处罚。
  “一事不再罚”原则在法学界存在较大争议。有学者认为,根据《行政处罚法》第24条规定,“一事不再罚”有以下三方面涵义:1.同一行政机关对行为人同一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及以上处罚;2.不同机关依据不同法律规范对行为人同一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及以上同种类的行政处罚;3.违法行为已受到刑罚后,除法律规定或特殊情况外,不得再给予行为人行政处罚。
  《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法制办等部门〈关于加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11]8号)中明确,“行政执法机关向公安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应当移交案件的全部材料,同时将案件移送书及有关材料目录抄送人民检察院。行政执法机关在移送案件时已经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将行政处罚决定书一并抄送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未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原则上应当在公安机关决定不予立案或者撤销案件、人民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人民法院作出无罪判决或者免于刑事处罚后,再决定是否给予行政处罚。”追究刑事责任时原则上不能同时给予行政处罚,但在移送前已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除外。
    已作出行政处罚的需相应折抵    对已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行政处罚已全部或部分履行到位的案件,如需追究刑事责任,可以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处理,即“违法行为构成犯罪,人民法院判处拘役或者有期徒刑时,行政机关已经给予当事人行政拘留的,应当依法折抵相应刑期。违法行为构成犯罪,人民法院判处罚金时,行政机关已经给予当事人罚款的,应当折抵相应罚金。”
  中办发[2011]8号通知明确,一种违法行为如果构成犯罪,就不再对其进行行政处罚;已经给予行政处罚的,在追究刑事责任时要进行相应折抵,需进行折抵最典型的就是自由罚和经济罚。
    特殊情形特殊对待    但在特定情况下,对同一种违法行为可以同时追究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如生产、销售假药情节严重的,除追究刑事责任外,行政机关还可以吊销其《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偷税、漏税行为构成犯罪的,除要追究刑事责任外,行政机关还可以吊销其营业执照。之所以这样做,是为了弥补刑法在打击某一犯罪时的不足,由刑事处罚和行政处罚共同形成打击犯罪的合力,以更有力地打击犯罪行为。

这种说法当然是错误的。
因为公安机关本身就不属于司法机关。
公安机关属于国家行政机关,所以说公安机关的工作是在依法行政,
而不能体现司法机关严格执法

行政立案后,行政机关发现案件涉嫌犯罪移交司法部门,行政机关的立案是否...
答:也就是说,如果之前做非法行政拘留或罚款的行政司法机关,司法机关后,它必须判处有期徒刑,拘役或者因同一行为的罚款处罚的期限,执行前的惩罚可以在抵销点球相应的执行。这一规定被认为同样的行政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原则上应只进行一次处罚的刑事处罚同一物种(如体罚,财产刑),它不应该是适用的行政处...

行政诉讼中发现违法犯罪如何处理
答:一、行政诉讼中发现违法犯罪如何处理 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行政诉讼中发现违法犯罪的,应该按照《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办理,由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 第六十五条 对发现或者受理的案件暂时无法确定为刑事案件或者行政案件的,可以按照行政案件的程序...

行政处罚立案后发现公安机关已立案侦查,行政机关应当怎么做
答:这种说法当然是错误的。因为公安机关本身就不属于司法机关。公安机关属于国家行政机关,所以说公安机关的工作是在依法行政,而不能体现司法机关严格执法

作出行政拘留决定后公安机关认为违法行为涉嫌构成犯罪的应如何处理...
答:作出行政拘留决定后,公安机关认为违法行为涉嫌构成犯罪的,应当转为刑事案件办理。相关规定:《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五十一条对发现或者受理的案件暂时无法确定为刑事案件或者行政案件的,可以按照行政案件的程序办理。在办理过程中,认为涉嫌构成犯罪的,应当按照《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办理。

关于推进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的规定
答:第二章案件移送第五条行政执法机关发现本机关查处的违法行为涉嫌犯罪,依法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移送案件,公安机关应当受理。行政执法机关应当指定专门机构,统一负责移送涉嫌犯罪的案件;公安机关应当指定专门机构,统一负责受理。第六条政府法制部门在办理行政复议案件、开展执法监督时发现行政...

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的具体规定
答:第五条 行政执法机关对应当向公安机关移送的涉嫌犯罪案件,应当立即指定2名或者2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组成专案组专门负责,核实情况后提出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书面报告,报经本机关正职负责人或者主持工作的负责人审批。行政执法机关正职负责人或者主持工作的负责人应当自接到报告之日起3日内作出批准移送或者不批准移送的决定。

撤销已立案的行政处罚的条件是什么?
答:行政处罚立案后,行政机关要认真审查,发现行政处罚有错误的,应当主动改正,可以撤销案件。行政处罚的撤销条件是:证据不足的、法律适用错误的、违反法定程序的、超越职权的、滥用职权的等,对于存在上述情况的都是可以向行政机关申请撤销该行政处罚的,具体情况结合实际而定。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

行政处罚的程序主要包括
答:行政处罚的程序主要包括以下步骤:立案、调查取证、审查决定、送达和执行。首先,立案是行政处罚程序的第一步。当行政机关发现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有违法行为时,应当及时进行立案调查。立案的标准一般是发现有违法事实存在,且该事实属于该行政机关的管辖范围。例如,交警在巡逻时发现一辆汽车闯红灯,就可以...

行政机关移送案件规定程序
答:法律分析:行政案件移送程序具体如下:根据国务院《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向司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应遵照下列程序:1、在发现当事人的行为涉嫌构成犯罪后,指定两名或者两名以上的行政执法人员组成专案组专门负责,核实情况后向公安机关提出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书面报告,报...

两法衔接的特征有
答:2. 开展方式多样性。“两法衔接”制度在实践中,行政机关在工作中发现涉嫌犯罪线索可以将案件线索移送至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公安机关不立案的,检察机关可以进行立案监督。行政机关也可以将案件线索移送至检察机关,由检察机关通知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公安机关接到检察机关立案通知后应当予以立案。3. 移送案件双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