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推进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的规定 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规定

作者&投稿:中叔馨 (若有异议请与网页底部的电邮联系)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完善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机制,促进严格执法和公正司法,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结合珠海经济特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本条例所称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是指行政执法机关将行政执法过程中发现的涉嫌犯罪案件依法移送公安机关,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对刑事司法过程中发现的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案件建议行政执法机关处理的办案工作机制。
第三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行政执法机关、监察机关、政府法制部门应当依法履行职责,互相配合,保证法律法规的正确实施。
第四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行政执法机关、监察机关、政府法制部门应当建立和完善信息共享、案情通报和案件移送机制,及时研究衔接工作中遇到的问题。
第二章案件移送第五条行政执法机关发现本机关查处的违法行为涉嫌犯罪,依法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移送案件,公安机关应当受理。行政执法机关应当指定专门机构,统一负责移送涉嫌犯罪的案件;公安机关应当指定专门机构,统一负责受理。
第六条政府法制部门在办理行政复议案件、开展执法监督时发现行政执法机关查处的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应当督促行政执法机关依法向公安机关移送案件。
第七条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应当提交涉嫌犯罪案件移送书,并附有下列材料:
(一)涉嫌犯罪案件情况的调查报告;
(二)涉案物品清单;
(三)有关检验报告或者鉴定意见;
(四)其他有关涉嫌犯罪的材料。
缺少前款相关材料,公安机关通知补充移送的,行政执法机关应当自收到通知书之日起五日内补充完毕,但因检验或者鉴定需要较长时间的除外。
行政执法机关向公安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应当同时将涉嫌犯罪案件移送书及有关材料目录抄送人民检察院。
第八条行政执法机关在履行法定职责时,发现违法行为明显涉嫌犯罪的,或者犯罪嫌疑人有可能逃匿、销毁证据、转移或者隐匿涉案财物的,应当立即口头通报公安机关,并可以依法采取必要的处理措施。公安机关应当立即派人进行调查,并依法作出立案或者不立案的决定。
行政执法机关口头通报案件线索的,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补送通报函及相关材料。公安机关对行政执法机关通报的案件线索应当以书面形式予以受理。第九条对行政执法机关移送的案件,公安机关应当自收到案件移送书之日起三日内进行审查,依法作出立案或者不立案的决定,并自作出决定之日起三日内书面通知移送案件的行政执法机关,同时抄送人民检察院。因缺少必要的检验或者鉴定导致审查困难的,公安机关的审查期限自收到相关材料之日起计算。
不予立案的,应当说明理由,将不予立案通知书送达移送案件的行政执法机关,并退回案件材料。
第十条对公安机关决定立案的案件,行政执法机关应当自接到立案通知书之日起三日内,将涉案物品以及与案件有关的其他材料移送公安机关,但因检验或者鉴定需要较长时间的除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公安机关对移送的涉案物品以及与案件有关的其他材料应当接收,在侦查中发现行政执法机关没有将涉案物品或者有关证据移送的,可以要求其移送。
第十一条行政执法机关在查办案件过程中,应当妥善保存已经获得的相关证据。对鲜活物品或者其他不易保存的涉案物品,应当采取录像、拍照等必要措施留取证据。
行政执法机关对需要进行检验、鉴定的涉案物品,应当依法委托法定机构检验、鉴定;在检验报告或者鉴定意见出具后,依法对上述物品进行处理,并将处理结果移送公安机关。危险性、放射性和船舶等大宗物品可以由行政执法机关和公安机关协商保管。
第十二条公安机关立案后委托有资质的机构进行检验、鉴定的,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在职权范围内予以协助。
第十三条公安机关对行政执法机关移送的案件不立案或者立案后又撤销的,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三日内将案件退回相关行政执法机关处理,并书面说明理由,同时抄送人民检察院。第十四条行政执法机关对公安机关不立案或者立案后又撤销案件的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在收到不立案或者撤销案件通知书之日起三日内,提请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复议,公安机关应当在收到复议申请书之日起三日内作出决定,并书面通知行政执法机关。行政执法机关对公安机关的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建议人民检察院依法进行立案监督。
行政执法机关也可以不提请公安机关复议,直接建议人民检察院进行立案监督。

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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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推进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的规定》明确规定公安机关接受案件的材料要求和标准,规范公安机关接受案件程序,解决有案不接、有案不立等问题;明确规定审查发现案件移送材料不全的,可以商请补充调查,以便充分发挥行政执法机关的调查优势,提高立案审查效率;明确规定公安机关及时向行政执法机关、人民检察院通报工作意见建议,进一步畅通工作机制,促进部门间协作配合。同时,公安部会同市场监管、食药监、生态环境、知识产权、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有关部门,进一步健全完善执法重点领域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制度,推动地方公安机关会同有关行政执法机关,解决涉案物品保管、检验鉴定等制约、困扰衔接工作有效开展的难题。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推进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的规定》的通知~

第一条 为了健全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等有关规定,结合《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人民检察院开展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应当严格依法、准确及时,加强与监察机关、公安机关、司法行政机关和行政执法机关的协调配合,确保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有效衔接。第三条 人民检察院开展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由负责捕诉的部门按照管辖案件类别办理。负责捕诉的部门可以在办理时听取其他办案部门的意见。

  本院其他办案部门在履行检察职能过程中,发现涉及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线索的,应当及时移送本院负责捕诉的部门。第四条 人民检察院依法履行职责时,应当注意审查是否存在行政执法机关对涉嫌犯罪案件应当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而不移送,或者公安机关对行政执法机关移送的涉嫌犯罪案件应当立案侦查而不立案侦查的情形。第五条 公安机关收到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后应当立案侦查而不立案侦查,行政执法机关建议人民检察院依法监督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依法受理并进行审查。第六条 对于行政执法机关应当依法移送涉嫌犯罪案件而不移送,或者公安机关应当立案侦查而不立案侦查的举报,属于本院管辖且符合受理条件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受理并进行审查。第七条 人民检察院对本规定第四条至第六条的线索审查后,认为行政执法机关应当依法移送涉嫌犯罪案件而不移送的,经检察长批准,应当向同级行政执法机关提出检察意见,要求行政执法机关及时向公安机关移送案件并将有关材料抄送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应当将检察意见抄送同级司法行政机关,行政执法机关实行垂直管理的,应当将检察意见抄送其上级机关。

  行政执法机关收到检察意见后无正当理由仍不移送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将有关情况书面通知公安机关。

  对于公安机关可能存在应当立案而不立案情形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依法开展立案监督。第八条 人民检察院决定不起诉的案件,应当同时审查是否需要对被不起诉人给予行政处罚。对被不起诉人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经检察长批准,人民检察院应当向同级有关主管机关提出检察意见,自不起诉决定作出之日起三日以内连同不起诉决定书一并送达。人民检察院应当将检察意见抄送同级司法行政机关,主管机关实行垂直管理的,应当将检察意见抄送其上级机关。

  检察意见书应当写明采取和解除刑事强制措施,查封、扣押、冻结涉案财物以及对被不起诉人予以训诫或者责令具结悔过、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情况。对于需要没收违法所得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将查封、扣押、冻结的涉案财物一并移送。对于在办案过程中收集的相关证据材料,人民检察院可以一并移送。第九条 人民检察院提出对被不起诉人给予行政处罚的检察意见,应当要求有关主管机关自收到检察意见书之日起两个月以内将处理结果或者办理情况书面回复人民检察院。因情况紧急需要立即处理的,人民检察院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回复期限。第十条 需要向上级有关单位提出检察意见的,应当层报其同级人民检察院决定并提出,或者由办理案件的人民检察院制作检察意见书后,报上级有关单位的同级人民检察院审核并转送。

  需要向下级有关单位提出检察意见的,应当指令对应的下级人民检察院提出。

  需要异地提出检察意见的,应当征求有关单位所在地同级人民检察院意见。意见不一致的,层报共同的上级人民检察院决定。第十一条 有关单位在要求的期限内不回复或者无正当理由不作处理的,经检察长决定,人民检察院可以将有关情况书面通报同级司法行政机关,或者提请上级人民检察院通报其上级机关。必要时可以报告同级党委和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条 人民检察院发现行政执法人员涉嫌职务违法、犯罪的,应当将案件线索移送监察机关处理。第十三条 行政执法机关就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证据收集固定保全等问题咨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就行政执法机关移送的涉嫌犯罪案件主动听取人民检察院意见建议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及时答复。书面咨询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在七日以内书面回复。

  人民检察院在办理案件过程中,可以就行政执法专业问题向相关行政执法机关咨询。

【法律分析】做好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事关依法行政和公正司法,事关经济社会秩序维护,事关人民群众切身利益保障。近年来,特别是《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施行以来,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建立健全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机制,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工作得到加强,一大批危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和社会管理秩序的犯罪行为受到刑事制裁,有力遏制了违法犯罪活动。但也要看到,在一些行政执法领域,有案不移、有案难移、以罚代刑的问题仍然比较突出。为了加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现提出如下意见。严格履行法定职责 (一)行政执法机关和公安机关要严格依法履行职责,对涉嫌犯罪的案件,切实做到该移送的移送、该受理的受理、该立案的立案。 (二)行政执法机关在执法检查时,发现违法行为明显涉嫌犯罪的,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通报。接到通报后,公安机关应当立即派人进行调查,并依法作出立案或者不予立案的决定。公安机关立案后依法提请行政执法机关作出检验、鉴定、认定等协助的,行政执法机关应当予以协助(税务施评:且未明确是由行政机关直接检验、鉴定、认定,还是委托专业机构做检验、鉴定、认定,而相关上位法已经规定行政机关没有直接鉴定、认定权,所以,只能委托有资质的专业机构进行鉴定、认定)。 (三)行政执法机关向公安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应当移交案件的全部材料,同时将案件移送书及有关材料目录抄送人民检察院。行政执法机关在移送案件时已经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将行政处罚决定书一并抄送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未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原则上应当在公安机关决定不予立案或者撤销案件、人民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人民法院作出无罪判决或者免予刑事处罚后,再决定是否给予行政处罚。 (四)公安机关对行政执法机关移送的涉嫌犯罪案件,应当以书面形式予以受理。受理后认为不属于本机关管辖的应当及时转送有管辖权的机关,并书面告知移送案件的行政执法机关,同时抄送人民检察院。对受理的案件,公安机关应当及时审查,依法作出立案或者不予立案的决定并书面通知行政执法机关,同时抄送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立案后决定撤销案件的,应当书面通知行政执法机关,同时抄送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作出不立案决定或者撤销案件的,应当将案卷材料退回行政执法机关,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对案件作出处理。 (五)人民检察院对作出不起诉决定的案件、人民法院对作出无罪判决或者免予刑事处罚的案件,认为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提出检察建议或者司法建议,移送有关行政执法机关处理。 (六)行政执法机关在查处违法行为,以及公安机关在审查、侦查行政执法机关移送的涉嫌犯罪案件过程中,发现国家工作人员涉嫌贪污贿赂、渎职侵权等违纪违法线索的,应当根据案件的性质,及时向监察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移送。监察机关、人民检察院应当对行政执法机关、公安机关移送的违纪或者职位犯罪案件线索及时认真审查,依纪依法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及时书面告知行政执法机关。 (七)行政执法机关在查处违法行为过程中,发现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案件线索,依法应当向国家安全机关移送的,参照《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和本意见执行。完善衔接工作机制【法律依据】请在此处填写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推进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的规定》 明确规定公安机关接受案件的材料要求和标准,规范公安机关接受案件程序,解决有案不接、有案不立等问题;明确规定审查发现案件移送材料不全的,可以商请补充调查,以便充分发挥行政执法机关的调查优势,提高立案审查效率;明确规定公安机关及时向行政执法机关、人民检察院通报工作意见建议,进一步畅通工作机制,促进部门间协作配合。同时,公安部会同市场监管、食药监、生态环境、知识产权、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有关部门,进一步健全完善执法重点领域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制度,推动地方公安机关会同有关行政执法机关,解决涉案物品保管、检验鉴定等制约、困扰衔接工作有效开展的难题。

食品药品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办法
答:同时,食品药品监管机关还应当及时将发现的涉嫌犯罪线索移送公安机关或者检察机关。食品药品安全是人民群众最关心的问题之一,这就要求食品药品监管机构在工作中既要严格依法行使行政执法权力,又要积极参与刑事司法,推进行政和刑事的衔接工作。《食品药品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办法》的颁布实施,将为打击...

两法衔接的法律依据
答:人民检察院办理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高检发释字〔2001〕4号)最高人民检察院、全国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领导小组办公室、公安部、监察部2006年3月27日公布《关于在行政执法中及时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意见》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于2011年2月《关于加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

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信息共享平台“两法衔接”信息共享平台的概述...
答:在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无缝衔接的工作框架下,诞生了"两法衔接"信息共享平台。这个平台利用政务网络资源,旨在强化行政部门与司法机构之间的执法信息共享。通过平台的连接,各行政执法机关和司法机关能够在线进行案件的移送、处理、执法动态交流、业务研讨以及案件流程的全程跟踪,形成一个高效、便捷、有力的打击...

深化行政执法体制改革要完善案件移送什么和程序
答:标准。根据查询中国人民政府官网显示,完善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推进信息共享机制化、案件移送标准和程序规范化,以此推动中国行政执法体制的完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
答:四、加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协调配合 为了确保行政处罚与刑事处罚之间的有效衔接,行政机关与司法机关应当加强协调配合。双方可以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及时沟通案件进展情况和处理结果。同时,行政机关还可以邀请司法机关对行政执法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提高行政执法水平,确保法律得到正确实施。综上所述:《中华...

张相军:强化行政检察履职,以法治手段护航民生民利
答:张相军厅长引领法治力量,以行政检察护航民生福祉 最高人民检察院第七检察厅厅长张相军,以其扎实的法治实践,坚定地推动着行政检察的职责强化,致力于以法治手段保障人民的切身利益。他接受了专访,分享了2023年以来的检察工作重点和成效。统筹新视角,行刑双向衔接显成效 张相军指出,行政与刑事司法的双向衔接...

论述法律程序对行政执法和司法的意义
答:1. 完善立法,推动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的司法化。 涉嫌犯罪案件移送程序的法定化。虽然我国《行政处罚法》第22 条明确规定:“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行政机关必须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刑事诉讼法》也规定了检察机关对公安机关的立案监督制度,但对涉嫌犯罪案件移送的具体问题仍缺乏可操作...

浅论如何将行政机关收集的证据材料作为刑事诉讼证据
答:一、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衔接机制 所谓行政执法与刑事执法衔接机制,是指以刑事执法机关为中心,将行政执法机关进行行政处罚过程中的涉罪行为依法吸纳到刑事司法程序中来的办案协作机制。在这个机制中,主要涉及三机关的相互关系,即行政执法机关、公安机关和检察机关的两两衔接关系。一是行政执法机关与公安...

刑行反向衔接存在四大问题
答:刑行反向衔接存在四大问题介绍如下:刑行反向衔接存在的问题主要有四个方面:首先,由于刑事诉讼法规定对不起诉人需要给予行政处罚、处分或者需要没收其违法所得的,人民检察院应当提出检察意见,移送有关主管机关处理。然而,这项任务长期由刑事检察部门承担,而非行政检察部门。其次,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衔接...

工商局是干什么的?其职能是什么?
答:工商行政管理局是政府主管市场监管和行政执法的工作部门。主要负责商品质量监管工作、积极推动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衔接工作、查处各类食品违法行为,切实维护食品市场秩序、对利用网络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行为进行打击等等。工商行政管理局的主要职能是:1、贯彻执行国家、省、市工商行政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