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04修正)

作者&投稿:村心 (若有异议请与网页底部的电邮联系)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建设现代文明城市,促进社会经济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市区。第三条 本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实行集中领导、统一规划、条块结合、分区实施的原则。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城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对各区人民政府和其他有关部门的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负有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职责。
  区人民政府按照市人民政府规定的权限,负责辖区内的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建设、规划、公安、工商、交通、卫生、园林、房产、文化、环境保护等有关部门各司其职,共同做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城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的监察队伍,承担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的综合巡察职责。第五条 对违反本条例的行为,由城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处罚。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二章 市容管理第六条 建筑物、构筑物和公共设施应当保持外形整洁、美观,对影响市容的脏污墙面、残垣断壁、窨井盖缺损等,责任单位或者个人应当粉刷、整修、改造或者拆除。第七条 禁止在快慢车道、人行道、安全岛、交通隔离设施、路名牌、站牌、电线杆、行道树、绿篱、桥梁栏杆等上晾晒、吊挂有碍市容的物品。第八条 禁止在城市建筑物、雕塑、设施以及树木上涂写、刻画。
  在建筑物、构筑物、设施以及树木上张挂、张贴宣传品等,应当经城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设置户外广告应当外型整洁、美观,并按城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时间、地点和形式设置。
  大型户外广告的设置应当征得城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第九条 市区主要道路和重要路段两侧临街建筑物的阳台、平台、外走廊等堆放杂物不得露出护栏;楼(房)顶不得堆放杂物;封闭阳台应当符合城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
  楼(房)顶不得违章搭设建筑物、构筑物。第十条 因建设等原因需要挖掘道路,应当持城市规划部门批准签发的文件和有关设计文件,到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审批手续,并向城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影响道路安全的,还应当征得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同意。
  经批准挖掘的道路,应当在规定期限内恢复路面。
  在道路两侧和公共场地临时堆放物料、搭建非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以及其他设施的,应当征得城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按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第十一条 在市区主、次道路和重要区域设置商亭(棚)、摆设摊点,应当由城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与有关部门会商确定设置地点。第十二条 禁止在市区主、次道路两侧占道设置或者在临街墙体离地面二米以内悬挂设置空调压缩机和排气扇。第十三条 市区主要道路两侧和重要路段、景区内单位和经营者设置夜景灯光,损坏的应当修复。第十四条 市区主、次道路两侧的单位和经营者,应当按城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划定的责任区,履行包秩序、包绿化、包卫生的责任。第十五条 街道和公共场所的树木、绿篱、花坛(池)、草坪等,应当保持整洁,不得损毁、砍伐、攀折。第十六条 机动车辆应当在停车场整齐停放。在道路或公共场地设置机动车临时停车场,应当由城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规划、道路管理、公安交通等部门统一规划、定点设置。
  非机动车辆和摩托车应当在存车处或者划定的界线内停放。
  沿街单位的非机动车、摩托车应当停放在单位内部,单位内部无停放条件的,由城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会同道路管理、公安交通、规划等有关部门指定地点存放,单位应当安排专人管理。第十七条 临街的各种建筑工程施工现场,应当设置围墙或者用围布遮挡,出入口应当硬化路面;停工场地应当及时整理并作必要的覆盖;竣工后应当及时清理、平整场地。
  疏浚、整修作业产生的渣土、污物、树枝等,应当及时清运,施工结束后应当即时清理场地。第十八条 沿街单位、店面的名牌字号,用字应当规范,橱窗内应当陈列整齐、美观,配有灯饰。第三章 环境卫生管理

徐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建设现代文明城市,促进社会经济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市区。第三条 本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实行集中领导、统一规划、条块结合、分区实施的原则。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城市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负责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对各区人民政府和其他有关部门的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负有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职责。
  区人民政府按照市人民政府规定的权限,负责辖区内的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建设、规划、公安、工商、交通、卫生、园林、房产、文化、环境保护等有关部门各司其职,共同做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城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的监察队伍,承担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的综合巡察职责。第五条 对违反本条例的行为,由城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处罚。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二章 市容管理第六条 建筑物、构筑物和公共设施应当保持外形整洁、美观,对影响市容和脏污墙面、残垣断壁、窨井盖缺损等,责任单位或者个人应当粉刷、整修、改造或者拆除。第七条 禁止在快慢车道、人行道、安全岛、交通隔离设施、路名牌、站牌、电线杆、行道树、绿篱、桥梁栏杆等上晾晒、吊挂有碍市容的物品。第八条 禁止在城市建筑物、雕塑、设施以及树木上涂写、刻画。
  在建筑物、构筑物、设施以及树木上张挂、张贴宣传品等,应当经城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设置户外广告应当外型整洁、美观,并按城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时间、地点和形式设置。
  大型户外广告的设置应当征得城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第九条 市区主要道路和重要路段两侧临街建筑物的阳台、平台、外走廊等堆放杂物不得露出护栏;楼(房)顶不得堆放杂物;封闭阳台应当符合城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
  楼(房)顶不得违章搭设建筑物、构筑物。第十条 因建设等原因需要挖掘道路,应当在城市规划、市政工程、公安交通等部门批准后,向城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经批准挖掘的道路,应当在规定期限内恢复路面。
  在道路两侧和公共场地临时堆放物料、占地作业、搭建非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以及其他设施的,应当征得城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按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第十一条 在市区主、次道路和重要区域设置商亭(棚)、摆设摊点,应当由城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与有关部门会商确定设置地点。第十二条 禁止在市区主、次道路两侧占道设置或者在临街墙体离地面二米以内悬挂设置空调压缩机和排气扇。第十三条 市区主要道路两侧和重要路段、景区内单位和经营者设置夜景灯光,损坏的应当修复。
  重要地段夜景灯光的设置方案,应当经城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第十四条 市区主、次道路两侧的单位和经营者,应当按城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划定的责任区,履行包秩序、包绿化、包卫生的责任。第十五条 街道和公共场所的树木、绿篱、花坛(池)、草坪等,应当保持整洁,不得损毁、砍伐、攀折。第十六条 机动车辆应当在停车场整齐停放。在道路或公共场地设置机动车临时停车场,应当由城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规划、道路管理、公安交通等部门统一规划、定点设置。
  非机动车辆和摩托车应当在存车处或者划定的界线内停放。
  沿街单位的非机动车、摩托车应当停放在单位内部,单位内部无停放条件的,由城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会同道路管理、公安交通、规划等有关部门指定地点存放,单位应当安排专人管理。第十七条 主要道路两侧应当建设透景围墙,确需建设实体围墙的,应当经市人民政府同意。
  临街的各种建筑工程施工现场,应当设置围墙或者用围布遮挡,出入口应当硬化路面;停工场地应当及时整理并作必要的覆盖;竣工后应当及时清理、平整场地。
  疏浚、整修作业产生的渣土、污物、树枝等,应当及时清运,施工结束后应当即时清理场地。第十八条 沿街单位、店面的名牌字号,用字应当规范,橱窗内应当陈列整齐、美观,配有灯饰。

一、对《徐州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作出修改

  1.将第四十条第三款修改为:“违反第二款规定的,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2.增加一款,作为第四十三条第二款:“违反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规定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将本条第二款改为第三款,修改为:“违反第一款第三项、第五项规定,未采取密闭或者其他措施防止建筑垃圾遗撒的,责令改正,处以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车辆不得上道路行驶;造成路面污染的,责令经营者或者车辆驾驶人员立即清除。”二、对《徐州市无偿献血条例》作出修改

  1. 将第四条中的“保证献血工作经费,组织开展献血宣传教育”修改为“保证献血工作经费,建立献血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组织开展献血宣传教育”。

  增加一款,作为本条第二款:“市人民政府以及设立采供血分支机构的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采供血服务规模合理配备人员、设施和设备。”

  2. 删去第二十二条第一款中的“凡在本市”。

  将本条第二款修改为:“献血者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及配偶的父母需要用血的,其累计免费用血按献血者献血量等量提供”。

  增加一款,作为本条第四款:“捐献造血干细胞的,本人终身享受免费用血;其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及配偶的父母需要用血的,免费用血量累计按照八百毫升提供。”

  3. 将第二十三条第二项修改为:“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及配偶的父母临床用血的,还须提供用血者的有效身份证件以及用血者与献血者之间亲属关系的有效证明,在就诊的医疗机构核销用血费用”。

  将本条第三项修改为:“本人、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及配偶的父母临床用血,未在就诊医疗机构核销用血费用或者医疗机构不具备核销用血费用条件的,可以凭相应有效证件(证明)、医疗机构用血收据和用血明细单,在市采供血机构报销临床用血费用”。

  4. 增加一款,作为第二十七条第二款:“在本省获得国家无偿献血奉献奖、无偿捐献造血干细胞奖和无偿献血志愿服务终身荣誉奖的个人,可以凭相关证件免费游览政府投资主办的公园、旅游风景区等场所,到政府举办的医疗机构就诊免交普通门诊诊察费,免费乘坐城市公共交通工具。”

  5. 将第二十八条中的“对其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修改为“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6. 将第二十九条中的“由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没收其违法所得”修改为“由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予以取缔,没收其违法所得”。

  本决定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徐州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徐州市无偿献血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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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七)删去第十二条中的“对过错方处以五十元至五百元的罚款”。四、对《海北藏族自治州城镇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作出修改 (一)将第二条修改为:“本条例适用于自治州行政区域内州、县、镇人民政府所在地城镇规划区内的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二)将第五条修改为:“州、县、镇人民政府应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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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第四章工程建设管理第五章市政公用设施管理第六章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第七章园林绿地管理第八章奖励与处罚第九章附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的规划、建设与管理,保证城市建设适应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及有关法律规定,特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城市,是指国家行政区域划分设立的市、镇及...

塑料袋这种垃圾应该怎样处理
答:最近,杭州市人大常委会通过了《杭州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条例》第35条规定:禁止销售、使用泡沫塑料制作的不可降解的一次性餐具。违者可处500~5000元罚款。该《条例》将于1997年9月15日起实施。武汉、哈尔滨、福州、广州、厦门、宁波、汕头等城市也颁布了有关政策、法规,禁止本地使用一次性泡沫塑料餐具,通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