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中小学校学生伤害事故处理条例(2011修正)

作者&投稿:王穆 (若有异议请与网页底部的电邮联系)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中小学校(以下简称学校)教育教学活动期间发生的中小学生人身伤害或者死亡事故(以下简称学生伤害事故)的处理,适用本条例。第三条 学生伤害事故的处理应当及时、公正、合法,做到事实清楚、责任明确、处理得当。第四条 学校的举办者应当保障学校必要设施、设备的资金投入和人员的配备。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学校的管理,制定学校对学生安全保护的有关规定,指导和监督学校落实预防学生伤害事故的有关措施,指导和协调学生伤害事故的处理。第五条 学校在进行教育教学活动的同时,负有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管理和保护的职责。

  学校应当根据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采取措施,预防和消除可能造成学生人身伤害的危险; 按照学生不同年龄的生理、心理以及教育特点,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和保护学生的规章制度。

  学校应当确保教育教学和生活的设施、设备符合国家和本市的安全标准。第六条 学生应当遵守学校的规章制度。不同年龄和认知能力的学生,有相应的避免和消除危险的义务。

  学生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依法履行监护职责,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管理和保护。提倡学生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为学生的人身意外伤害投保。第七条 为学校组织安排教育教学活动提供场所、设施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健全各项安全保障措施。活动场所和设施应当符合国家和本市的安全标准。第八条 对学生伤害事故的发生有过错的责任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九条 下列情形之一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学校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一)学校使用的教育教学和生活设施、设备不符合国家和本市的安全标准的;

  (二)学校的场地、房屋和设备等维护、管理不当的;

  (三)学校组织教育教学活动,未按规定对学生进行必要的安全教育的;

  (四)学校组织教育教学活动,未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的;

  (五)学校向学生提供的食品、饮用水以及玩具、文具或者其他物品不符合国家和本市的卫生、安全标准的;

  (六)学校组织安排的实习、劳动、体育运动等体力活动,超出学生一般生理承受能力的;

  (七)学校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学生有不适应某种场合或者某种活动的特异体质,未予以必要照顾的;

  (八)学生伤害事故发生后,学校未及时采取相应救护措施致使损害扩大的;   
  (九)教职员侮辱、殴打、体罚或者变相体罚学生的;   
  (十)教职员擅离工作岗位、虽在工作岗位但未履行职责,或者违反工作要求、操作规程的;

  (十一)应当由学校承担责任的其他情形。第十条 下列情形之一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学校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一)学生自行上学、放学途中发生的;

  (二)学生擅自离校发生的;

  (三)学生自行到校活动或者放学后滞留学校期间发生,学校管理并无不当的;

  (四)学生突发疾病,学校及时采取救护措施的;

  (五)学生自杀、自伤,学校管理并无不当的;

  (六)学生自身或者学生之间原因造成,学校管理并无不当的;

  (七)学校和学生以外的第三人造成,学校管理并无不当的;

  (八)教职员在校外与其职务无关的个人行为引起的;

  (九)不可抗力造成的;

  (十)不应当由学校承担责任的其他情形。第十一条 学生的父母、其他监护人的过错或者学生自身的原因造成学生伤害事故的,由学生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承担责任。

  学校和学生以外的第三人的过错造成学生伤害事故的,由第三人承担责任。第十二条 完全由学校的过错造成学生伤害事故的,学校应当承担全部责任。部分由学校的过错造成学生伤害事故的,学校应当承担部分责任。第十三条 对学生伤害事故的发生,当事人均无过错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按照公平责任的原则,由当事人适当分担经济损失。第十四条 学生伤害事故发生后,学校应当根据现有条件和能力及时采取措施救护受伤害学生,及时通知受伤害学生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第十五条 学生伤害事故发生后,学校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将有关情况报告学校所在地的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属于重大伤害事故的,学校应当立即报告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及有关部门;区、县教育行政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报告区、县人民政府和市教育行政部门。

在学生伤害事故处理中,学校责任使用的归责原则是什么?~

1、要看学校是否尽到了对学生的管理职责,如是否落实了安全保护措施,校舍、设备、设施是否完好,能否确保学生安全等。

2、要看学校是否尽到了对学生的教育职责,如是否制定了有关的规章制度,是否认真地对学生进行了教育。

3、要看学校是否尽到了对学生的照顾责任,如是否及时制止学生的不当行为,是否及时采取补救措施,是否根据每个学生的年龄、智力等不同情况,分别给予了不同层次的照顾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第四十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以外的人员人身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管理职责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以上内容参考:百度百科——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监护人应承担责任,但是学校没有尽到看管义务,也应该进行赔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和其他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十三条 对发生学生伤害事故负有责任的组织或者个人,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承担相应的损害赔偿责任。
第二十四条 学生伤害事故赔偿的范围与标准,按照有关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或者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中的有关规定确定。

扩展资料:
保险特点:
1)、短期性:意外伤害保险是短期险;通常以一年期为多,也有几个月或更短的。如各种旅客意外伤害保险,保险期限为一次旅程;出差人员的平安保险,保险期限为一个周期;游泳者平安保险期限更短,其保险期限只有一个场次。
2)、灵活性: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中,很多是经当事人双方签订协议书,保险金额亦是经双方协商议定的(不超过最高限额),保险责任范围也相对灵活。投保手续也十分简便,当场付费签名即生效,无需被保险人参加体检,只要有付费能力,一般的人均可参加。
3)、保费低廉:一般不具备储蓄功能,在保险期终止后,即使没有发生保险事故,保险公司也不退还保险费。所以一般保费较低,保障较高。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意外伤害事故

上海市中小学校学生伤害事故处理条例(2011修正)
答: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中小学校(以下简称学校)教育教学活动期间发生的中小学生人身伤害或者死亡事故(以下简称学生伤害事故)的处理,适用本条例。第三条 学生伤害事故的处理应当及时、公正、合法,做到事实清楚、责任明确、处理得当。第四条 学校的举办者应当保障学校必要设施、设备的资金投入和人员...

《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处理事故的四条原则是什么
答:《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中事故处理的原则:根据《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十五条发生学生伤害事故,学校应当及时救助受伤害学生,并应当及时告知未成年学生的监护人;有条件的,应当采取紧急救援等方式救助。第十六条发生学生伤害事故,情形严重的,学校应当及时向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及有关部门报告;属于重大伤亡...

上海小学学生摔伤学校买了保险治疗费能报销吗
答:上海市中小学校学生伤害事故处理条例》中,没有对学生伤害事故概念作出界定,但是从该条例的第二条中可以看出,学生伤害事故应当界定为“在中小学校教育教学活动期间发生的中小学生人身伤害或者死亡事故”。教育部制定了《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也未明确规定学生伤害事故的概念,从第二条的规定中可以看出,该...

学校学生食堂打架由谁负责?
答:而在《 上海 市中小学校学生伤害事故处理条例》中,规定了适用公平原则认定学生伤害事故赔偿责任的条文。该条例第13条规定:“对学生伤害事故的发生,当事人均无过错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按照公平责任的原则,由当事人适当分担经济损失。”换句话说,一般情况下,学生在上海学校受了伤,即使学校没有责任...

关于在学校里出了意外,校方应不应该赔偿
答: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积极预防、妥善处理在校学生伤害事故,保护学生、学校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和其他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学校实施的教育教学活动或者学校组织的校外活动中,以及在学校负有管理责任的校...

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
答:因下列情形造成学生人身伤害事故,学校已经尽到教育、管理职责,并无不当行为的,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1、因学校以外的第三方侵害造成的;2、学生自杀、自伤、走失的;3、学生特异体质、特定疾病或者异常心理状况,学生、学生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未告知学校且学校无法预见的;4、对抗性或者具有风险性的体育...

大学生在学校自己摔伤谁负责
答:2.《民法典》(生效) 3.《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 4.最高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5.《上海市中小学校学生伤害事故处理条例》等地方性法规二、学生伤害事故的归责原则 1.《民法典》的明确规定 《民法典》第1199条至第1201条明确规定,对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在学校伤害事故中,学校责任适用的归责原则是什么
答: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意见》第160条规定,我国一些地方也颁布实施了“学校学生伤害事故处理条例”,如上海市人大审议通过了《上海市中小学校学生伤害事故处理条例》,明确了认定学校承担责任的原则是过错责任原则为主,兼顾公平原则的归责原则。如果法律上没有规定学校额外的义务,则...

关于学生的法律有哪些
答:1992年《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四十七条1995年《教育法》第八十一条1999年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肖涵诉上海市第五十四中学等赔偿一案的复函》《上海市中小学校学生伤害事故处理条例》《北京市中小学生人身伤害事故预防与处理条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规定 ...

校园发生学生身体伤害事件,如何界定法律责任?
答:而在《上海市中小学校学生伤害事故处理条例》中,规定了适用公平原则认定学生伤害事故赔偿责任的条文。该条例第13条规定:“对学生伤害事故的发生,当事人均无过错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按照公平责任的原则,由当事人适当分担经济损失。”换句话说,一般情况下,学生在上海学校受了伤,即使学校没有责任,只要诉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