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求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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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违反上述规定就是重大过失:
1、违反各行其道原则,如机动车驶入非机动车道人行道、车辆逆向行驶等;
2、违反让行规定,如未按规定让行、违反交通信号等;
3、驾驶员酒后驾驶,醉酒驾驶,无证驾驶,驾驶证被暂扣以后继续驾驶车辆,驾驶无牌无证车辆等。
二、追偿制度是雇主承担了赔偿责任以后,雇主再要求雇员承担该赔偿损失。比例可以到达100%。

重大过失是指在正常情况下责任人在法律行为能力范围内能够预见而没有预见或已经预见但轻信事故不会发生而未采取措施所造成的事故及损失为过失,重大过失是一般人都能预见,作为有相应工作能力的人员却没有预见或疏忽轻信不会发生而造成的事故就是重大过失。   过失与重大过失。过失行为是行为人无法预计自己的行为将产生何种后果;重大过失是行为人能够预计自己的行为可能产生的后果,只是报有一种侥幸心里,继续自己的行为。   重大过失在各种与法律有关的文章中是常见的。但是,什么是重大过失,很难找出有法律效力的定义。   一般可以接受的定义是,重大过失是过失程度比较大的,可以避免的过失。用比较书面化的形式表示就是:应当预料会发生不利后果,但是轻信可以避免,从而致使损害发生的一种过失。   从某种程度说,对于损害的发生,已经有迹象,比如仪器仪表的显示、轻微损失的发展、对方当事人的警告或类似声明,因过失方的原因,例如侥幸心理、不予重视、应对措施不力等,造成的损失。这种过失也是严重不负责任的一种过失。
连带责任是指各个责任人对外都不分份额,不分先后次序地根据权利人的请求承担责任。在权利人提出请求时,各个责任人不得以超过自己应承担的部分为由而拒绝。
 依连带责任产生之原因不同,可以将连带责任划分为法定连带责任和约定连带责任。连带责任虽对债权人有利,但对债务人,无疑是一种加重责任。所以《民法通则》规定,承担连带责任,须由当事人的约定或法律的规定。可见,在一般情况下,多数人之债务是以按份责任为基本清偿原则的。   约定连带责任是依照当事人之间事先的相互约定而产生的连带责任。法定连带责任是指根据法律规定而产生的连带责任。由于债务人约定加重自己的责任的情形毕竟不多,故连带责任的承担大多数来自法律的规定。法定连带责任与约定连带责任除了产生的原因不同外,还有连带责任人主观因素的区别。法定连带责任均为当事人主观上有过错。如代理人和第三人恶意串通而损害被代理人利益的,由于该代理人和第三人主观上都有过错,所以《民法通则》第66条第二款规定了两者应承担的连带责任。约定连带责任的承担不一定要求当事人主观上有过错,仅以事先约定为准。如保证人为被保证人就主合同提供担保,保证人主观上并无过错,只是基于保证合同中的约定而承担连带责任

根据法释200320号第九条的规定,“雇主责任”是指雇主对雇员在雇佣活动中致人损害的行为承担赔偿责任。但是如果雇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的情况下致人损害的,雇员与雇主承担连带责任。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后,有权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雇员追偿。雇主责任主要是一种替代责任,替代责任是特殊侵权责任的一种形式。雇主责任的构成要件:(1)雇主与雇员之间存在雇佣关系。雇佣关系存在与否主要看:双方有无雇佣合同(口头或书面的);受雇人有无报酬;受雇人有无提供劳务;受雇人是否受雇佣人监督。在司法实践中,常出现所谓的“借用工人”现象,即一个雇主将他的雇员临时“借给”另一雇主,供其支配使用,如果在此情况下,雇员被借期间造成他人损害,损害应由哪一个雇主来承担呢?笔者认为看哪个雇主对此雇员其有“指示权”,即监督和控制的权利义务,谁具有指示权,谁承担责任。(2)给他人造成损害的行为必须是雇佣活动时实施的,这一点是雇主责任成立的关键。雇佣活动可概括为:①雇员依据雇主的指示在自己职权范围内的行为;②为了完成职权范围内的义务,所作的辅助行为;③为了雇主利益的合理行为,当然可能是超越职权的行为,此行为必须具有客观上的合理性。要特别说明的是,受雇人在雇佣活动中,以雇佣活动为方法,故意伤害他人,以达到个人非法目的,虽然其内在动机是出于个人的私利,但其行为与雇佣活动有内在关联,也被认为是雇佣活动的行为。(3)雇员 的行为必须是侵权行为。如果雇员雇佣活动行为不构成侵权行为,即使行为造成了损害,也无须承担赔偿义务。雇主当然就更加无赔偿责任。 

  雇主的替代责任与连带责任。如果具备了雇主责任的构成要件,雇员实施加害行为只存在一般过失或轻微过失,雇主就对其雇员在雇佣活动中因侵权而造成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这是一种替代责任,也就是转承责任。如果雇员因故意或重大过失致人损害,如酒后作业违规操作等,则雇员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并且雇主承担了连带责任后,取得了对雇员追偿的权利。

根据侵权责任法,不管雇员有没有过失,都有雇主承担责任,该《解释》的规定与侵权责任法冲突,应按侵权责任法处理

第三十四条 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

第三十五条 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的理解~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因安全生产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发包人、分包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接受发包或者分包业务的雇主没有相应资质或者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该条对发包方违法发包应承担的法律责任作了明确规定,即对于给雇员造成的损失,发包方应与个人承包经营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身损害赔偿标准
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因生命、身体、健康遭受侵害,赔偿权利人起诉请求赔偿义务人赔偿物质损害和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本条所称“赔偿权利人”,是指因侵权行为或者其他致害原因直接遭受人身损害的受害人以及死亡受害人的近亲属;本条所称“赔偿义务人”,是指因...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答:高民院关于审理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律若干问题解释(200312月4高民院审判委员第1299议通)确审理身损害赔偿案件依保护事合权益根据《华民共民通则》(简称民通则)、《华民共民事诉讼》(简称民事诉讼)等关律规定结合审判实践关适用律问题作解释:第条命、健康、身体遭受侵害赔偿权利起诉请求赔偿义务赔偿财产损失精神损害民院应...

关于最高院关于工伤和交通事故双重赔偿的认定是什么样的
答:律师解答 关于工伤和交通事故双重赔偿的认定:在上下班的途中发生非劳动者本人的原因造成的交通事故就,可以按工伤的条款来进行处理,劳动者可以同时主张人身损害赔偿和工伤赔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依法应当参加工伤保险统筹的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因工伤事故...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二十 ...
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八条是关于人身损害赔偿中,被抚养人生活费计算方法,分担方法的确定。 第二十八条 被扶养人生活费根据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标准计算。被扶养人为未成年人的,计算至...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失...
答:具有法律效力。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于2003年12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99次会议通过,2003年12月26日颁布,2004年5月1日起实施(共计三十六条)。至今仍然具有法律效力。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针对司法实践,有权对有关法律条文进行诠释,即...

如何理解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
答:第六条 从事住宿、餐饮、娱乐等经营活动或者其他社会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未尽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致使他人遭受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请求其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安全保障义务”,是餐饮、住宿等经营活动必须履行的合同附随义务,作为经营者,有义务在合理限度内为来其...

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答:第一条因生命、健康、身体遭受侵害,赔偿权利人起诉请求赔偿义务人赔偿财产损失和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本条所称"赔偿权利人",是指因侵权行为或者其他致害原因直接遭受人身损害的受害人、依法由受害人承担扶养义务的被扶养人以及死亡受害人的近亲属。本条所称"赔偿义务人",是指因自己或者他人的侵权行为以及其...

人身损害赔偿中误工费怎么赔?
答: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误工费的赔偿:一种情况是,对于有固定收入的,应按受害人的实际劳动报酬或其他形式的收入减少部分进行计算。另一种情况是,对于无固定收入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了两种方式,一是根据受害人举证确定收入计算标准;二是依据当地上一年度...

...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使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答:1、《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经1994年5月12日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7次会议通过,1994年5月1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3号公布,自1995年1月1日起施行。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是为正确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依法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19...
答:第十九条 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赔偿义务人对治疗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异议的,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医疗费的赔偿数额,按照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实际发生的数额确定。器官功能恢复训练所必要的康复费、适当的整容费以及其他后续治疗费,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