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电力设施和电能保护条例

作者&投稿:包豪 (若有异议请与网页底部的电邮联系)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保障电力安全运行,规范供用电秩序,维护公共安全和公共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电力设施和电能保护活动。第三条 依法保护电力设施和电能。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危害电力设施安全或者非法侵占、使用电能。
  保护电力设施和电能,实行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综合治理的原则。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电力设施和电能保护工作的组织领导,将电力设施和电能保护工作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范围,及时协调、解决电力设施和电能保护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电力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电力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电力设施和电能保护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规划、工商、质监、水利、林业、国土资源、安全监管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电力设施和电能保护的有关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协助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电力设施和电能保护工作。第六条 电力企业和其他电力设施所有人、管理人应当依法履行电力设施和电能保护的义务,接受政府有关部门和社会的监督。第二章 电力设施保护第七条 电力设施的保护范围、保护区按照国务院《电力设施保护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确定。第八条 电力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采取下列措施保护电力设施:
  (一)在架空电力线路穿越城镇、厂矿、学校、车站、码头、集贸市场等人口密集地段设立保护标志,并标明保护区的范围和保护规定;
  (二)在架空电力线路跨越重要公路和航道等地段设立保护标志,并标明电力线路下穿越物体的限制高度;
  (三)地下、水底电缆铺(敷)设后,应当设立永久性标志,并同时将电缆所在位置书面通知有关部门。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和擅自移动电力设施保护标志。第九条 电力企业和其他电力设施所有人、管理人应当按照国家技术标准,对所管理的电力设施进行维护、检修,落实技术防范措施,及时排除故障、消除危害,避免和减少损失。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碍或者故意延误电力企业对电力设施进行抢修。第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实施下列危害电力设施的行为:
  (一)移动、损坏发电厂、变电站的生产和安全设施、器材、标志;
  (二)损坏、堵塞发电设施附属的输油、输水、供热、排灰、送汽等管道;
  (三)损坏、封堵发电厂、变电站的专用铁路、公路、桥梁、码头;
  (四)在发电厂冷却池、输水管道、沟渠的取水口100米水域范围内游泳、炸鱼;
  (五)在距35千伏及以下电力线路杆塔、拉线周围5米的区域和110千伏及以上电力线路杆塔、拉线周围10米的区域内取土、开挖、打桩、钻探或者倾倒酸、碱、盐及其他有害化学物品;
  (六)截断、拆卸使用或者备用中的电力线路、变压器及其附属设施;
  (七)擅自攀登电力杆塔或者在电力杆塔上架设通信线、广播线、电视接收线,安装广播喇叭;
  (八)危害电力设施的其他行为。第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电力设施保护区内实施下列行为:
  (一)兴建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建筑物、构筑物;
  (二)堆放垃圾、矿渣、易燃物、易爆物等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物品;
  (三)种植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植物;
  (四)导致导线对地距离减少的填埋、铺垫;
  (五)在发电设施附属的管道保护区内取土、开挖、打桩、钻探等,或者倾倒酸、碱、盐等可能危害管道的其他有害化学物品;
  (六)垂钓、放风筝等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休闲娱乐活动。第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需要在电力设施保护区内进行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作业时,应当经电力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采取安全措施后,方可进行作业。
  在电力设施周围500米的区域内进行爆破作业的,应当依照国务院《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经爆破作业所在地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批准后实施。第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实施下列危害电力设施建设的行为:
  (一)非法侵占电力设施建设项目依法征收或者征用的土地;
  (二)损坏、擅自涂改、移动、拔除电力设施建设的测量标桩和标记;
  (三)破坏、封堵施工道路,截断施工水源或者电源。

安徽省电力设施和电能保护条例的第三章 电力设施与其他设施相互妨碍的处理~

新建、改建、扩建电力设施,应当与周围已建其他设施保持符合规定的安全距离。需要迁移其他设施或者要求其他设施所有人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的,电力企业应当与其他设施所有人协商,就迁移、防护措施和补偿等问题达成协议后方可施工,所需费用由电力企业承担。铁路、公路、水利、电信、航运、城市道路、桥梁、涵洞、管线等设施后于电力设施建设(包括改建、扩建)的,不得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确需迁移电力设施或者采取必要保护措施的,建设单位应当与电力企业达成协议,所需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 新建架空电力线路不得跨越储存易燃、易爆物品仓库的区域;一般不得跨越房屋,如遇特殊情况需要跨越时,电力建设企业应采取安全措施,并与房屋所有人达成有关安全和补偿的协议。被跨越的房屋不得再行增加高度。超越房屋的物体高度或者房屋周边延伸出的物体长度应当符合安全距离的要求。 电力设施与农作物、树木、竹子互相妨碍时,按照下列规定处理:(一)新建、改建或者扩建电力设施作业中,损害农作物或者树木、竹子的,电力建设企业应当与其所有人或者管理人达成协议,并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给予一次性补偿。砍伐树木需要办理采伐手续的,应当依法办理。(二)新建架空电力线路建设项目需跨越林区的,电力建设企业应当依法办理采伐手续,按照国家有关电力设计规程砍伐出通道。对砍伐的树木,电力建设企业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给予树木所有人经济补偿,并与其签订不在通道内种植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植物的协议。(三)根据城市绿化的要求,必须在已建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内种植树木的,园林部门在征得电力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可种植低矮树种,并使树木生长高度和架空电力线路导线之间的距离符合安全要求。 供电企业应当保障电能质量符合国家标准,在发电、供电系统正常运行的情况下,应当连续向用户供电,不得中断。因故需要停电的,供电企业应当按照下列要求事先通知用户或者进行公告:(一)因供电设施计划检修需要停止供电时,应当提前7天通知用户或公告;(二)因供电设施临时检修需要停止供电时,应当提前24小时公告并通知重要用户;(三)因发电、供电系统发生故障需要停电、限电时,应当按照事先确定的限电序位进行停电或者限电。引起停电或限电的原因消除后,供电企业应当尽快恢复供电。 供电企业安装在用户处的电能计量装置,应当经法定或者经授权的计量检定机构检定合格并加封。供电企业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对其进行检查、校验或者更换。用户发现电能计量装置失准、损坏、丢失或者发生其他故障的,应当及时告知供电企业,供电企业应当及时检查处理;因电能计量装置失准造成电费差错的,应当予以退、补。因电能计量装置失准发生争议的,用户可以向法定计量检定机构申请仲裁检定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禁止下列盗窃电能(以下简称窃电)行为:(一)在供电设施或者其他用户的用电设施上擅自接线用电;(二)绕越电能计量装置用电;(三)伪造、开启法定或者经授权的计量检定机构加封的电能计量装置封印用电;(四)故意损坏电能计量装置用电;(五)故意使电能计量装置失准或者失效用电;(六)故意不计量或者少计量用电的其他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胁迫、指使、协助他人窃电或者向他人传授窃电方法,不得制造、销售窃电装置。 供电企业应当依法配备查电人员,对用电安全情况进行检查。查电人员依法进行用电安全检查时,不得少于两人,并主动出示《用电检查证》,用户应当配合检查。 供电企业可以依法对窃电用户中断供电。中断供电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事先通知;(二)不影响社会公共利益,不危害社会公共安全;(三)不影响其他用户正常用电。窃电用户接到中断供电通知后,应当在通知限定时间内采取相应措施,防止发生重大损失和人身伤害。窃电用户对供电企业中断供电有异议的,可以向所在地市、县(区)人民政府电力行政主管部门投诉。电力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受理,并在3日内作出是否恢复供电的决定。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供电企业应当在24小时内恢复供电:(一)被中断供电的用户停止窃电行为,并已承担相应民事责任的;(二)电力行政主管部门已作出恢复供电决定的。因特殊原因不能在规定时间内恢复供电的,供电企业应当及时向电力行政主管部门和用户说明原因。 窃电量按照下列方法确定:(一)在供电企业的供电设施或者其他用户的用电设施上擅自接线用电的,所窃电量按照私接设备额定容量(千伏安视同千瓦)乘以实际窃电时间计算确定;(二)以其他方式窃电的,所窃电量按照计费电能表标定电流值(对装有限流器的,按照限流器整定电流值)所指的容量(千伏安视同千瓦)乘以实际窃电时间计算确定。窃电时间无法查明的,窃电日数以180日计算;对于用电时间不足180日的用户,其窃电日数按照实际用电日数计算。每日窃电时间:居民用户按照6小时计算,其他用户按照12小时计算。 窃电金额按照价格行政主管部门核定的电价乘以窃电量计算。执行分时电价的,窃电时间段无法查明时,居民用户按照平段的电价标准计算,其他用户按照高峰时段的电价标准计算。

法律分析:《电力设施保护条例》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于1987年9月15日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根据1998年1月7日《国务院关于修改〈电力设施保护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订;根据2011年1月8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全文共六章三十二条,是供电企业开展电力基础建设、加强电力设施保护、规范供用电管理、维护供用电秩序等工作的重要法律法规。
法律依据:《电力设施保护条例》
第一条 为保障电力生产和建设的顺利进行,维护公共安全,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已建或在建的电力设施(包括发电设施、变电设施和电力线路设施及其有关辅助设施,下同)。
第三条 电力设施的保护,实行电力管理部门、公安部门、电力企业和人民群众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 电力设施受国家法律保护,禁止任何单位或个人从事危害电力设施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电力设施的义务,对危害电力设施的行为,有权制止并向电力管理部门、公安部门报告。
电力企业应加强对电力设施的保护工作,对危害电力设施安全的行为,应采取适当措施,予以制止。
第五条 国务院电力管理部门对电力设施的保护负责监督、检查、指导和协调。

安徽省电力设施和电能保护条例
答: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保障电力安全运行,规范供用电秩序,维护公共安全和公共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电力设施和电能保护活动。第三条 依法保护电力设施和电能。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危害电力设施安全或...

安徽省电力设施和电能保护条例的第一章 总则
答:依法保护电力设施和电能。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危害电力设施安全或者非法侵占、使用电能。保护电力设施和电能,实行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综合治理的原则。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电力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电力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电力设施和电能保护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规划、工商、质监、...

安徽省电力设施和电能保护条例的第三章 电力设施与其他设施相互妨碍的...
答:对砍伐的树木,电力建设企业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给予树木所有人经济补偿,并与其签订不在通道内种植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植物的协议。(三)根据城市绿化的要求,必须在已建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内种植树木的,园林部门在征得电力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可种植低矮树种,并使树木生长高度和架空电力线路导线之间的...

安徽省电力设施和电能保护条例的安徽省电力设施和电能保护条例
答:【发布单位】安徽省【发布文号】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00号【发布日期】2007-06-22【生效日期】2007-12-01【失效日期】---【所属类别】地方法规【文件来源】安徽省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00号)《安徽省电力设施和电能保护条例》已经2007年6月22日安徽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

触电人身损害责任纠纷分析
答:《安徽省电力设施和电能保护条例》第十一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电力设施保护区内实施下列行为,其中第六项为垂钓、放风筝等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休闲娱乐活动。 但该条例是由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的,法律位阶属于地方性法规,既不属于狭义上的法律,也不属于行政法规。因此,在高压电线下进行垂钓行为仅...

电力供应与供电设施使用条例有哪些
答:电力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供用电的监督管理,协调供用电各方关系,禁止危害供用电安全和非法侵占电能的行为。第二章 营业区第八条供电企业在批准的供电营业区内向用户供电。 供电营业区的划分,应当考虑电网的结构和供电合理性等因素。一个供电营业区内 只设立一个供电营业机构。第九条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的供电...

民宅用电碰火,供电所抢修,农民需要付工费吗
答:电力企业应当执行前款的用电安排,不得减少农业和农村用电指标。 第五十条农业用电价格按照保本、微利的原则确定。 农民生活用电与当地城镇居民生活用电应当逐步实行相同的电价。 第五十一条农业和农村用电管理办法,由国务院依照本法的规定制定。 第七章 电力设施保护 第五十二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危害发电设施、变电...

关于供电有哪些法律法规
答:主要内容包括:《电力法》、《合同法》、《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电力设施保护条例》、《电网调度管理条例》和《电力监管条例》。为了保障和促进电力事业的发展,维护电力投资者、经营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保障电力安全运行,制定了《电力法》。

电力行业法律法规有哪些
答:电力法律法规有:①《电力法》 ②《合同法》 ③《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④《电力设施保护条例》⑤《电网调度管理条例》⑥《电力监管条例》为了保障和促进电力事业的发展,维护电力投资者、经营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保障电力安全运行,制定了《电力法》。电力是以电能作为动力的能源。是由发电、输电、变电...

国家电网有没有规定,超过多少公斤不让爬电杆工作?
答:电力事业投资实行谁投资、谁收益原则 第四条 电力设施受家保护 禁止任何单位危害电力设施安全或者非侵占、使用电能 第五条 电力建设、产、供应使用应依保护环境采取新技术减少害物质排放防治污染其公害 家鼓励支持利用再能源清洁能源发电 第六条 务院电力管理部门负责全电力事业监督管理务院关部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电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