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谁知道???药品经营质量管理制度 新版gsp规定药品零售质量管理制度有哪些?

作者&投稿:诸葛哄 (若有异议请与网页底部的电邮联系)
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药品经营质量管理,保证人民用药安全有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药品经营企业应在药品的购进、储运和销售等环节实行质量管理,建立包括组织结构、职责制度、过程管理和设施设备等方面的质量体系,并使之有效运行。
第三条 本规范是药品经营质量管理的基本准则,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经营药品的专营或兼营企业。

第二章 药品批发的质量管理
第一节 管理职责
第四条 企业主要负责人应保证企业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本规范,对企业经营药品的质量负领导责任。
第五条 企业应建立以企业主要负责人为首的质量领导组织。其主要职责是:建立企业的质量体系,实施企业质量方针,并保证企业质量管理工作人员行使职权。
第六条 企业应设置专门的质量管理机构,行使质量管理职能,在企业内部对药品质量具有裁决权。
第七条 企业应设置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药品检验部门和验收、养护等组织。药品检验部门和验收组织应隶属于质量管理机构。
第八条 企业应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本规范,结合企业实际制定质量管理制度,并定期检查和考核制度执行情况。
第九条 企业应定期对本规范实施情况进行内部评审,确保规范的实施。

第二节 人员与培训
第十条 企业主要负责人应具有专业技术职称,熟悉国家有关药品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所经营药品的知识。
第十一条 企业负责人中应有具有药学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负责质量管理工作。
第十二条 企业质量管理机构的负责人,应是执业药师或具有相应的药学专业技术职称,并能坚持原则、有实践经验,可独立解决经营过程中的质量问题。
第十三条 药品检验部门的负责人,应具有相应的药学专业技术职称。

第十四条 企业从事质量管理和检验工作的人员,应具有药学或相关专业的学历,或者具有药学专业技术职称,经专业培训并考核合格后持证上岗。

第十五条 从事验收、养护、计量、保管等工作的人员,应具有相应的学历或一定的文化程度,经有关培训并考核合格后持证上岗。在国家有就业准入规定岗位工作的人员,需通过职业技能鉴定并取得职业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
第十六条 企业每年应组织直接接触药品的人员进行健康检查,并建立健康档案。发现患有精神病、传染病或者其他可能污染药品疾病的患者,应调离直接接触药品的岗位。
第十七条 企业应定期对各类人员进行药品法律、法规、规章和专业技术、药品知识、职业道德等教育或培训,并建立档案。
第三节 设施与设备
第十八条 企业应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营业场所及辅助、办公用房。营业场所应明亮、整洁。
第十九条 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仓库。库区地面平整,无积水和杂草,无污染源,并做到:
(一)药品储存作业区、辅助作业区、办公生活区分开一定距离或有隔离措施,装卸作业场所有顶棚。
(二)有适宜药品分类保管和符合药品储存要求的库房。库房内墙壁、顶棚和地面光洁、平整,门窗结构严密。

(三)库区有符合规定要求的消防、安全设施。
第二十条 仓库应划分待验库(区)、合格品库(区)、发货库(区)、不合格品库(区)、退货库(区)等专用场所,经营中药饮片还应划分零货称取专库(区)。以上各库(区)均应设有明显标志。

第二十一条 仓库应有以下设施和设备:
(一)保持药品与地面之间有一定距离的设备。

(二)避光、通风和排水的设备。

(三)检测和调节温、湿度的设备。
(四)防尘、防潮、防霉、防污染以及防虫、防鼠、防鸟等设备。

(五)符合安全用电要求的照明设备。
(六)适宜拆零及拼箱发货的工作场所和包装物料等的储存场所和设备。

第二十二条 储存麻醉药品、一类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的专用仓库应具有相应的安全保卫措施。

第二十三条 有与经营规模、范围相适应的药品检验部门,配置相应的检验仪器和设备。经营中药材及中药饮片的应设置中药标本室(柜)。
第二十四条 有与企业规模相适应、符合卫生要求的验收养护室,配备必要的验收和养护用工具及仪器设备。
第二十五条 对所用设施和设备应定期进行检查、维修、保养并建立档案。
第二十六条 分装中药饮片应有符合规定的专门场所,其面积和设备应与分装要求相适应。

第四节 进 货
第二十七条 企业应把质量放在选择药品和供货单位条件的首位,制定能够确保购进的药品符合质量要求的进货程序。
第二十八条 购进的药品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合法企业所生产或经营的药品。

(二)具有法定的质量标准。
(三)除国家未规定的以外,应有法定的批准文号和生产批号。进口药品应有符合规定的、加盖了供货单位质量检验机构原印章的《进口药品注册证》和《进口药品检验报告书》复印件。

(四)包装和标识符合有关规定和储运要求。
(五)中药材应标明产地。

第二十九条 企业对首营企业应进行包括资格和质量保证能力的审核。审核由业务部门会同质量管理机构共同进行。除审核有关资料外,必要时应实地考察。经审核批准后,方可从首营企业进货。
第三十条 企业对首营品种(含新规格、新剂型、新包装等)应进行合法性和质量基本情况的审核,审核合格后方可经营。
第三十一条 企业编制购货计划时应以药品质量作为重要依据,并有质量管理机构人员参加。

第三十二条 签订进货合同应明确质量条款。
第三十三条 购进药品应有合法票据,并按规定建立购进记录,做到票、帐、货相符。购货记录按规定保存。
第三十四条 企业每年应对进货情况进行质量评审。

第五节 验收与检验
第三十五条 药品质量验收的要求是:

(一)严格按照法定标准和合同规定的质量条款对购进药品、销后退回药品的质量进行逐批验收。
(二)验收时应同时对药品的包装、标签、说明书以及有关要求的证明或文件进行逐一检查。

(三)验收抽取的样品应具有代表性。
(四)验收应按有关规定做好验收记录。验收记录应保存至超过药品有效期一年,但不得少于三年。

(五)验收首营品种,还应进行药品内在质量的检验。
(六)验收应在符合规定的场所进行,在规定时限内完成。

第三十六条 仓库保管员凭验收员签字或盖章收货。对货与单不符、质量异常、包装不牢或破损、标志模糊等情况,有权拒收并报告企业有关部门处理。

第三十七条 企业的药品检验部门承担本企业药品质量的检验任务,提供准确、可靠的检验数据。
第三十八条 药品检验部门抽样检验批数应达到总进货批数的规定比例。

第三十九条 药品质量验收和检验管理的主要内容是:
(一)药品质量标准及有关规定的收集、分发和保管。

(二)抽样的原则和程序、验收和检验的操作规程。

(三)发现有问题药品的处理方法。
(四)仪器设备、计量工具的定期校准和检定,仪器的使用、保养和登记等。

(五)原始记录和药品质量档案的建立、收集、归档和保管。
(六)中药标本的收集和保管。

第四十条 企业应对质量不合格药品进行控制性管理,其管理重点为:
(一)发现不合格药品应按规定的要求和程序上报。

(二)不合格药品的标识、存放。
(三)查明质量不合格的原因,分清质量责任,及时处理并制定预防措施。

(四)不合格药品报废、销毁的记录。
(五)不合格药品处理情况的汇总和分析。

第六节 储存与养护
第四十一条 药品应按规定的储存要求专库、分类存放。储存中应遵守以下几点:

(一)药品按温、湿度要求储存于相应的库中。
(二)在库药品均应实行色标管理。

(三)搬运和堆垛应严格遵守药品外包装图式标志的要求,规范操作。怕压药品应控制堆放高度,定期翻垛。
(四)药品与仓间地面、墙、顶、散热器之间应有相应的间距或隔离措施。

(五)药品应按批号集中堆放。有效期的药品应分类相对集中存放,按批号及效期远近依
次或分开堆码并有明显标志。

(六)药品与非药品、内用药与外用药、处方药与非处方药之间应分开存放;易串味的药品、中药材、中药饮片以及危险品等应与其他药品分开存放。

(七)麻醉药品、一类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应当专库或专柜存放,双人双锁保管,专帐记录。

第四十二条 药品养护工作的主要职责是:

(一)指导保管人员对药品进行合理储存。
(二)检查在库药品的储存条件,配合保管人员进行仓间温、湿度等管理。

(三)对库存药品进行定期质量检查,并做好检查记录。
(四)对中药材和中药饮片按其特性,采取干燥、降氧、熏蒸等方法养护。

(五)对由于异常原因可能出现质量问题的药品和在库时间较长的中药材,应抽样送检。
(六)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及时通知质量管理机构复查处理。

(七)定期汇总、分析和上报养护检查、近效期或长时间储存的药品等质量信息。
(八)负责养护用仪器设备、温湿度检测和监控仪器、仓库在用计量仪器及器具等的管理工作。

(九)建立药品养护档案。
第七节 出库与运输
第四十三条 药品出库应遵循“先产先出”、“近期先出”和按批号发货的原则。
第四十四条 药品出库应进行复核和质量检查。麻醉药品、一类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应建立双人核对制度。
第四十五条 药品出库应做好药品质量跟踪记录,以保证能快速、准确地进行质量跟踪。记录应保存至超过药品有效期一年,但不得少于三年。
第四十六条 对有温度要求的药品的运输,应根据季节温度变化和运程采取必要的保温或冷藏措施。
第四十七条 麻醉药品、一类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和危险品的运输应按有关规定办理。
第四十八条 由生产企业直调药品时,须经经营单位质量验收合格后方可发运。
第四十九条 搬运、装卸药品应轻拿轻放,严格按照外包装图示标志要求堆放和采取防护措施。

第八节 销售与售后服务
第五十条 企业应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将药品销售给具有合法资格的单位。

第五十一条 销售特殊管理的药品应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十二条 销售人员应正确介绍药品,不得虚假夸大和误导用户。

第五十三条 销售应开具合法票据,并按规定建立销售记录,做到票、帐、货相符。销售票据和记录应按规定保存。

第五十四条 因特殊需要从其他商业企业直调的药品,本企业应保证药品质量,并及时做好有关记录。
第五十五条 药品营销宣传应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广告管理的法律、法规,宣传的内容必须以国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药品使用说明书为准。
第五十六条 对质量查询、投诉、抽查和销售过程中发现的质量问题要查明原因,分清责任,采取有效的处理措施,并做好记录。
第五十七条 企业已售出的药品如发现质量问题,应向有关管理部门报告,并及时追回药品和做好记录。

第三章 药品零售的质量管理
第一节 管理职责
第五十八条 药品零售和零售连锁企业应遵照依法批准的经营方式和经营范围从事经营
活动,应在营业店堂的显著位置悬挂药品经营企业许可证、营业执照以及与执业人员要求相符的执业证明。
第五十九条 企业主要负责人对企业经营药品的质量负领导责任。

第六十条 企业应设置质量管理机构或专职质量管理人员,具体负责企业质量管理工作。
第六十一条 企业应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规范,并结合企业实际,制定各项质量管理制度。管理制度应定期检查和考核,并建立记录。
第二节 人员与培训

第六十二条 企业的质量负责人应具有药学专业的技术职称。
第六十三条 药品零售中处方审核人员应是执业药师或有药师以上(含药师和中药师)的专业技术职称。
第六十四条 企业的质量管理和药品检验人员应具有药学或相关专业的学历,或者具有药学专业的技术职称。
第六十五条 企业从事质量管理、检验、验收、保管、养护、营业等工作的人员应经过
专业培训,考核合格后持证上岗。国家有就业准入规定的岗位,工作人员需通过职业技能鉴定并取得职业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
第六十六条 企业每年应组织直接接触药品的人员进行健康检查,并建立健康档案。发现患有精神病、传染病和其他可能污染药品疾病的人员,应及时调离其工作岗位。
第三节 设施和设备
第六十七条 药品零售企业应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营业场所和药品仓库,并且环境整洁、无污染物。企业的营业场所、仓库、办公生活等区域应分开。
第六十八条 药品零售企业营业场所和药品仓库应配置以下设备:

(一)便于药品陈列展示的设备。

(二)特殊管理药品的保管设备。
(三)符合药品特性要求的常温、阴凉和冷藏保管的设备。

(四)必要的药品检验、验收、养护的设备。

(五)检验和调节温、湿度的设备。
(六)保持药品与地面之间有一定距离的设备。

(七)药品防尘、防潮、防污染和防虫、防鼠、防霉变等设备。
(八)经营中药饮片所需的调配处方和临方炮制的设备。

第六十九条 药品零售连锁企业应设立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配送中心,其仓储、验收、检验、养护等设施要求与同规模的批发企业相同。零售连锁门店的药品陈列、保管等设备要求应与零售企业相同。

第四节 进货与验收
第七十条 企业购进药品应以质量为前提,从合法的企业进货。对首营企业应确认其合法资格,并做好记录。
第七十一条 购进药品应有合法票据,并按规定建立购进记录,做到票、帐、货相符。购进票据和记录应保存至超过药品有效期一年,但不得少于两年。
第七十二条 购进药品的合同应明确质量条款。

第七十三条 购进首营品种,应进行药品质量审核,审核合格后方可经营。
第七十四条 验收人员对购进的药品,应根据原始凭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逐批验收并记录。必要时应抽样送检验机构检验。
第七十五条 验收药品质量时,应按规定同时检查包装、标签、说明书等项内容。

第五节 陈列与储存

第七十六条 在零售店堂内陈列药品的质量和包装应符合规定。
第七十七条 药品应按剂型或用途以及储存要求分类陈列和储存:

(一)药品与非药品、内服药与外用药应分开存放,易串味的药品与一般药品应分开存放。
(二)药品应根据其温湿度要求,按照规定的储存条件存放。

(三)处方药与非处方药应分柜摆放。

(四)特殊管理的药品应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存放。
(五)危险品不应陈列。如因需要必须陈列时,只能陈列代用品或空包装。危险品的储存应按国家有关规定管理和存放。
(六)拆零药品应集中存放于拆零专柜,并保留原包装的标签。

(七)中药饮片装斗前应做质量复核,不得错斗、串斗,防止混药。饮片斗前应写正名正字。
第七十八条 陈列和储存药品的养护工作包括:

(一)定期检查陈列与储存药品的质量并记录。近效期的药品、易霉变、易潮解的药品视情况缩短检查周期,对质量有疑问及储存日久的药品应及时抽样送检。

(二)检查药品陈列环境和储存条件是否符合规定要求。

(三)对各种养护设备进行检查。
(四)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应及时向质量负责人汇报并尽快处理。

第七十九条 库存药品应实行色标管理。

第六节 销售与服务
第八十条 销售药品要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制度,正确介绍药品的性能、用途、禁忌及注意事项。
第八十一条 销售药品时,处方要经执业药师或具有药师以上(含药师和中药师)职称的人员审核后方可调配和销售。对处方所列药品不得擅自更改或代用。对有配伍禁忌或超剂量的处方,应当拒绝调配、销售,必要时,需经原处方医生更正或重新签字方可调配和销售。审核、调配或销售人员均应在处方上签字或盖章,处方按有关规定保存备查。

第八十二条 药品拆零销售使用的工具、包装袋应清洁和卫生,出售时应在药袋上写明药品名称、规格、服法、用量、有效期等内容。

第八十三条 销售特殊管理的药品,应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凭盖有医疗单位公章的医生处方限量供应,销售及复核人员均应在处方上签字或盖章,处方保存两年。

第八十四条 企业应在零售场所内提供咨询服务,指导顾客安全、合理用药。企业还应设置意见簿和公布监督电话,对顾客的批评或投诉要及时加以解决。

第四章 附 则
第八十五条 本规范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企业主要负责人: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指其法定代表人;不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指其最高管理者。
首营企业:购进药品时,与本企业首次发生供需关系的药品生产或经营企业。

首营品种:本企业向某一药品生产企业首次购进的药品。
药品直调:将已购进但未入库的药品,从供货方直接发送到向本企业购买同一药品的需求方。
处方调配:销售药品时,营业人员根据医生处方调剂、配合药品的过程。

第八十六条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根据本规范制定实施细则。
第八十七条 本规范由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八十八条 本规范自2000年7月1日起施行。

谁知道药品经营企业质量风险管理制度~

1目的
建立质量风险管理制度,规范药品生命周期中质量风险的评估、控制与审核操作行为,降低产品的质量风险。
2适用范围
适用于公司所生产药品其质量风险的评估、控制与审核的管理
3术语或定义
质量风险:是一个系统化的过程,是对产品在整个生命周期过程中,对风险的识别、衡量、控制以及评价的过程。质量风险管理:是对药品整个生命周期进行质量风险的识别、评估、控制、沟通、回顾的系统过程,运用时可采用前瞻或回顾的方式。
4职责
质量部:负责组织进行质量风险评估、控制与审核协调、管理等相关事宜。
职能部门:对本规程的实施负责。
5安全注意事项
不适用于本文
6规程
6.1风险管理的内容
6.1.1风险管理包括的内容有风险评估、风险控制、风险沟通和审核等程序,持续地贯穿于整个产品生命周期。
6.1.2风险评估是风险管理过程的第一步,它包括风险识别,风险分析和风险评价三个部分即解决三个基本问题:(1)将会出现的问题是什么? (2)可能性有多大? (3)问题发生的后果是什么?
6.1.3风险控制的目的就是将风险降低到可接受的水平。重点归纳为:(1)风险是否在可以被接受的水平上?(2)可以采取什么样的措施来降低、控制或消除风险?(3)在控制已经识别的风险时是否会产生新的风险?
6.1.4风险沟通:通过风险沟通,能够促进风险管理的实施,使各方掌握更全面的信息从而调整或改进措施及其效果。
6.1.5风险审核:在风险管理流程的最后阶段,应该对风险管理程序的结果进行审核,尤其是对那些可能会影响到原先质量管理决策的事件进行审核。
6.2风险管理程序
6.2.1风险管理的启动
6.2.1.1确定问题和/或有关风险的疑问,包括确认风险可能性的相关假设;
6.2.1.2 风险管理小组负责召集与风险相关的部门或专家,收集与所评估的风险相关的可能性危险、危害或对人体健康的影响的有关背景资料和数据。
6.2.1.3 根据存在的主要风险的性质确定风险管理的组长和必要的资源。
6.2.1.4 确定如何使用这些信息,评估和结论;
6.2.1.5 根据具体的问题,由风险管理的组长负责组织建立风险管理流程,包括详细的时间计划。
6.2.2风险评估:首先系统地利用各种信息和经验来确认工艺、设备、系统、操作等过程中存在的风险,指出将会出现的问题在哪里。包括识别可能的后果,为进一步质量风险管理进程的其它步骤提供基础;其次对已经被识别的风险及其问题进行分析,这需要相当有经验的技术人员以及QA相关人员共同完成,通过分析确认将会出现问题的可能性有多大,出现的问题是否能够被及时地发现以及造成的后果等,然后并参照预先确定的风险标准对风险进行评价(可以风险的等级表示);最后讨论风险问题的危害会引起其它什么问题,后果会是什么?得出定量的结论:即使用从0%~100%的可能性数值来表示。另外,也可以对风险进行定性描述,比如“高”、“中”、“低”。
6.2.3 风险控制包括作出决策来降低和/或接受风险。风险降低针对风险评估中确定的风险进行改进,通过实施一些措施使风险降低。接受风险是指考虑到风险等级和降低风险所需的成本两个方面,从而设定一个可以接受的风险等级,一旦风险降低至该等级,就接受该风险而不用再采取更严格的措施进一步降低风险。
6.2.4风险沟通:在风险控制与最后的风险回顾(风险审核)中间一般会包括一个风险交流的步骤,是指在采取了风险控制措施以后,需要通过实际的生产或操作来检查上述风险控制的措施是否有效,是否可以将风险降低至预期的等级。在风险管理程序实施的各个阶段,决策者和相关部门应该对进行的程度和管理方面的信息进行交换和共享,通过风险沟通,能够促进风险管理的实施,使各方掌握更全面的信息从而调整或改进措施及其效果。
6.2.5风险审核:是指通过一段时间的运行,需要对整个系统的风险进行审核,因为之前采用的风险控制措施也许没有效果,也或许工艺或设备等发生了一些变更,从而需要对整个过程进行再评估,甚至如果变更是个很重大的变更,应该在变更执行完以后就立刻开始风险回顾的工作。风险管理是一个持续性的质量管理程序,应当建立阶段性审核检查的机制,审核频率应当建立在相应的风险水平之上。
6.3常用的风险管理工具
6.3.1通常用组织数据和简化决策用图表形式:流程图、检查表、控制图、因果图
6.3.2非正式工具-以经验和企业内部SOP为基础,被实践证明行之有效:质量审计、投诉处理、产品质量趋势分析、偏差处理,CAPA等
6.3.3正式管理工具-在足够数量的基础数据支持下,可定量或半定量地进行风险管理
缺陷模式效应分析:通过分析生产过程的各种潜在缺陷模式以判断其对产品可能的后果;降低风险的方法针对各种缺陷模式;通过解析生产过程,将复杂问题简单化;将缺陷、缺陷的原因和缺陷的后果联系起来
6.7风险管理的实际运用
6.7.1作为质量管理体系一部分的质量风险管理
6.7.1.1文件:审核法规方面最新的释义和应用,确定开发新的SOP的需求,指南。
6.7.1.2教育与培训:员工素质的基础教育、经验的传授和工作习惯的形成,以及对前阶段培训的定期评价(或效果)。
6.7.1.3质量缺陷:为识别、评估和沟通可疑的质量缺陷、投诉、趋势、偏差、调查和OOS结果等对产品质量的潜在影响提供基础。促进与药品管理机构之间的风险沟通及确定解决严重的质量缺陷的适宜措施(如,产品召回)
6.7.1.4审计/检查:在确定审计的范围和频率时,不论是内部的还是外部的,应考虑以下因素:现行的法规要求、企业总体符合规范的状况和历史、场地的复杂性、生产工艺的复杂性、药品本身特性的复杂性、质量缺陷的数量和严重性(如召会)、以前审计和检查结果、各种变更、某产品的生产情况(如频率、周期、批量)等
6.7.1.5周期性审核:选择、评估和解释产品质量评审所得数据的趋势结果、解释监控数据(如,对再验证需求的评价、取样方面的变更)
6.7.1.6变更管理/变更控制:基于药品开发和生产过程中积累的知识和资料来管理变更。
评估变更对最终产品的可获得性的影响。评估厂房、设备、物料、制造工艺或技术转移的变更对产品质量的影响。在实施变更前确定应采取的适宜行动,如,附加测试,(再)确认,(再)验证,与管理机构沟通。
6.7.1.7作为开发的一部分的质量风险管理:选择最佳的产品设计(如胃肠外浓缩液对预混)和工艺设计(如,制造工艺、终端灭菌对无菌工艺)、加强不同的物料性质(如,粒径分布、水分控制、流动性能)、不同的加工方式和工艺参数对产品性能的影响的了解、评估原料、溶剂、活性成分(API)的起始物料、活性成分、辅料或包装材料的关键属性、建立适宜的规格标准与生产控制要求(如,如,运用药品开发研究中来自对质量属性在临床上的重要性和在生产过程中控制的可能性方面考虑的信息)、以减少质量属性的变化(如:减少物料和产品缺陷、减少生产缺陷、减少人为差错)、评价与放大和技术转移相关的附加研究需求(如,生物等效性,稳定性)
6.7.2 厂房、设备、设施的质量风险管理
6.7.2.1厂房、设备的设计:当设计建筑物核厂房时应确定适宜的区域(如,物料和人的流向、将污染降至最低、有害生物控制措施、防止混淆、开放与密闭设备、洁净室与隔离器技术、专用或隔离的厂房/设备)、为设备和容器确定适宜的产品接触材料、确定适宜的辅助设施、对相关设备确定适宜的预防性维护。
6.7.2.2厂房的卫生方面:保护产品免受周围环境的危害,包括化学的、微生物的、物理的危害、保护环境(如,人员、潜在的交叉污染)免受与所生产的产品相关的危害
6.7.2.3厂房、设备、设施的确认:确定厂房、建筑、生产设备和/或实验仪器的确认范围和程度,包括适宜的校正方法。
6.7.2.4设备清洁和环境控制:根据使用意图确定努力和决定的差异(如,多重目的对单一目的、单批对连续性生产)、确定可接受的清洁验证限度
6.7.2.5校正/预防性维护:设定适宜的校正与维护时间表
6.7.2.6计算机系统和计算机控制的设备:选择计算机硬件和软件的设计(如,模块、架构、容错)、确定验证范围(如,关键性能参数的识别、要求与设计的选择、代码审查、
测试的范围与测试方法、电子记录和签名的可靠性)
6.7.3 作为物料管理一部分的质量风险管理
6.7.3.1供应商和委托制造商的评价与评估:对供应商和委托制造商提供综合性的评估(如,审计、供应商质量协议)
6.7.3.2起始物料:评估与起始物料变化(如,年代,合成路径)相关的差异与可能的质量风险
6.7.3.3物料使用:确定处于待检状态下的物料是否适宜使用(如,进一步的内部处理)、确定返工,再处理和退回物品再使用的适宜性。
6.7.3.4储存、物流和销售状态:评估为确保保持适宜的储存和运输条件的安排的正确性(如,温度、湿度、容器设计)、维护基础设施(如,确保适宜的运输条件的能力、临时储存、危险物品和受控物资的处理、清关)、为确保药品的可获得性提供适宜的考虑。
6.7.4 作为生产管理一部分的质量风险管理
6.7.4.1验证:识别核实、确认和验证活动的范围与程度(如,分析方法、工艺、设备和清洁方法)、确定后续活动的程度(如,取样、监控和再验证)、区分必须在已验证的范围内操作的关键工艺步骤和不是必须在已验证的范围内操作的非关键工艺步骤
6.7.4.2过程取样和测试:评估过程控制测试的的频率和程度(如,说明在已证明的控制条件下减少测试的理由)、评估和解释工艺分析技术(PAT)桶参数和实时放行的应用
6.7.5 作为实验室控制和稳定性研究一部分的质量风险管理
6.7.5.1稳定性研究:同ICH其他指南相结合确定储存和运输条件的偏差对产品质量的影响(如,冷链管理)
6.7.5.2 OOS结果:在进行OOS结果调查时确定潜在的根本原因和纠正措施
6.7.5.3复验周期和有效期:评估中间体、辅料和原料的测试和储存的正确性
6.7.6作为包装与贴签管理一部分的质量风险管理
6.7.6.1包装设计:为保护已经经过内包装的产品设计外包装(如,以确保产品的真实性,标签的可读性)
6.7.6.2容器密封系统的选择:确定容器蜜蜂系统的关键参数。
6.7.6.3标签控制:基于不同的产品标签和同种标签的不同版本混淆的可能性设计标签管理程序。
6.7.7 作为持续改进的一部分的质量风险管理:在产品的整个生命周期内识别、评价和(再)评估关键参数(如,随着产品和工艺从研究阶段,到开发和整个生产阶段).
7 附件

8 参考或引用文件
GMP
9文件版本修改历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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给大家发个最新的吧


1、药品采购管理
2、药品验收管理
3、药品陈列管理
4、药品销售管理
5、供货单位和采购品种的审核
6、质量否决的管理
7、处方药销售的管理
8、药品拆零的管理
9、国家有专门管理要求的药品管理
10、记录和凭证的管理
11、收集和查询质量信息的管理
12、质量事故、质量投诉的管理
13、药品有效期的管理
14、不合格药品、药品销毁的管理
15、环境卫生、人员健康的规定
16、提供用药咨询、指导合理用药等要学服务的管理
17、人员培训及考核的规定
18、药品不良反应报告的规定
19、计算机系统的管理
20、质量管理制度考核及执行情况管理制度
21、药品追回的管理
22、药品召回的管理
23、药品退货的管理
24、计量器具及设备的管理
25、执行药品电子监管的规定
26、处方调剂信息管理系统
27、药品存储的管理
28、药品养护的管理
29、中药饮片处方审核、配备、核对的管理
30、药学信息(情报)收集制度
31、药学服务信息管理系统

GSP是什么的缩写
答:GSP是英文Good Supplying Practice缩写,直译为良好的药品供应规范,在我国称为《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 。它是指在药品流通过程中,针对计划采购、购进验收、储存、销售及售后服务等环节而制定的保证药品符合质量标准的一项管理制度。其核心是通过严格的管理制度来约束企业的行为,对药品经营全过程进行质量控制,保证向用户提...

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全文
答:第一条 为加强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药品经营行为,保障人体用药安全、有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制定本规范。第二条 本规范是药品经营管理和质量控制的基本准则,企业应当在药品采购、储存、销售、运输等环节采取有效的质量控制措施,确保药品质量。...

GSP是什么意思?
答:GSP是英文Good Supply Practice缩写,在中国称为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GSP是控制医药商品流通环节所有可能发生质量事故的因素从而防止质量事故发生的一整套管理程序,医药商品在其生产、经营和销售的全过程中,由于内外因素作用,随时都有可能发生质量问题,必须在所有这些环节上采取严格措施,才能从根本上保证医...

GMP和GSP分别是什么意思?
答:GSP是英文Good Supply Practice缩写,在中国称为《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GMP,全称(GOOD MANUFACTURING PRACTICES),中文含义是“生产质量管理规范”或“良好作业规范”、“优良制造标准”。

有谁知道???药品经营质量管理制度
答: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药品经营质量管理,保证人民用药安全有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药品经营企业应在药品的购进、储运和销售等环节实行质量管理,建立包括组织结构、职责制度、过程管理和设施设备等方面的质量体系,并使之有效运行。 第三...

药店的GSP指的是什么?
答:GSP就是指:药品经营质量管理,一切都要按GSP模式运作。 新开的药店也要施行GSP认证,根据《药品管理法》规定,开办药品经营企业,必须具备以下条件:(1)具有依法经过资格认定的药学技术人员;(2)具有与所经营的药品相适应的营业场所、设备、仓储设施、卫生环境;(3)具有与所经营药品相适应的质量管理...

什么是GMP?
答:不同于GMP,GSP则是Good Supply Practice的缩写,中文名为《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1998年,GSP经历了修订并正式实施,旨在规范药品经营过程中的各个环节,确保药品安全可靠。而GLP,Good Laboratory Practice,是药品非临床研究质量管理规范,自1999年起开始施行,其目标是确保实验研究的各个环节严谨,保证...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关于修改《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的决定(2016...
答:一、将第二条修改为:“本规范是药品经营管理和质量控制的基本准则。“企业应当在药品采购、储存、销售、运输等环节采取有效的质量控制措施,确保药品质量,并按照国家有关要求建立药品追溯系统,实现药品可追溯。”二、将第二十二条第二款修改为:“从事疫苗配送的,还应当配备2名以上专业技术人员专门负责...

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
答:药品标准是根据药物性质、来源、制备工艺等制定的,用以检测药品质量是否达标,如《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是法定的国家药品标准。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的要求:1. 药品经营企业必须设立质量管理机构或指定质量管理人员,负责药品经营质量全面管理工作;2. 必须建立并执行药品采购、验收、储存、销售、售后服务等全...

药品使用质量管理规范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制定本规范。《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第二条 本规范是药品经营管理和质量控制的基本准则。企业应当在药品采购、储存、销售、运输等环节采取有效的质量控制措施,确保药品质量,并按照国家有关要求建立药品追溯系统,实现药品可追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