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管理中 什么叫做公共区域 物业管理的公共区域是怎么规定的?

作者&投稿:刁宣 (若有异议请与网页底部的电邮联系)

公共区域指一限定范围内,属于全体房屋所有权人共同拥有和使用的区域。

公共区域包括两个部分:共用部位和公共设施。如《上海市居住物业管理条例》对共用部位和公共设施的定义是:“共用部位,是指一幢住宅内部,由整幢住宅的业主、使用人共同使用的门厅、楼梯间、水泵间、电表间、电梯间、电话分线间、电梯机房、走廊通道、传达室、内天井、房屋承重结构、室外墙面、屋面等部位。”

“公共设施,是指物业管理区域内,由业主和使用人共同使用的道路、绿地、停车场(库)、照明路灯、排水管道、井、化粪池,垃圾箱(房)等设施。”



住宅小区公共区域安全防范

住宅小区公共区域的安全防范系统有警卫照明、巡更系统、视频监控系统、停车管理系统组成。

1、警卫照明:安装在小区周界、主要公共活动区、住宅的周围。

2、巡更系统:住宅小区内安装巡更系统,保安巡更人员按设定路线进行值班巡查并予以记录,巡更点与安防监控中心联网,计算机可随时渎取巡更所登录的信息,从而实现对巡更人员的钉效保护和监督管理。

3、视频监控系统:在住宅小区的主要出入口及公建重要部位安装摄像机进行监视。安防监控中心可自动佯动切换系统图像,可对摄像机云台及镜头进行控制,宜对所监控的重要部位进行24h持续录像。

4、停车管理系统:在住宅小区车辆出入口处,通过IC卡或其他形式进行管理或计费,实现车辆出入及存放的时间记录、查询及数量等管理。



这里的公共区域是指一限定范围内,属于全体房屋所有权人共同拥有和使用的区域。

公共区域包括两个部分:共用部位和公共设施。如《上海市居住物业管理条例》对共用部位和公共设施的定义是:

“共用部位,是指一幢住宅内部,由整幢住宅的业主、使用人共同使用的门厅、楼梯间、水泵间、电表间、电梯间、电话分线间、电梯机房、走廊通道、传达室、内天井、房屋承重结构、室外墙面、屋面等部位。”

“公共设施,是指物业管理区域内,由业主和使用人共同使用的道路、绿地、停车场(库)、照明路灯、排水管道、井、化粪池,垃圾箱(房)等设施。”

《深圳经济特区住宅区物业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中,对公共区域的解释为:“共用部位是指结构相连或具有共有、共用性质的部位、设施和设备,包括:

房屋的承重结构部位(包括基础、屋盖、梁、柱、墙体等)、抗震结构部位(包括构造柱、梁、墙等)、外墙面、楼梯间、公共通道、门厅、屋面、本体排烟道(管)、电梯、机电设备、本体消防设施等。”

“住宅区公用设施、设备、公共场所(地)包括:区内道路(市政道路除外)、路灯、沟渠、池、井、园林绿化地、文化娱乐体育场、停车场、走廊、自行车房(棚)、地下排水管等。”

公共区域的管理,是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的责任;维护公共区域的秩序良好,也是全体业主的义务。公共区域的管理内容广泛,具有一套复杂的管理程序。

公共领域类型

一、古希腊时期的公共领域:这是公共领域的雏形,因为它尚未形成一定的约束力。

二、代表型的公共领域:这是封建社会时期的一种特权标志。这一时期的文化机制有神圣的节日和教会,彰显着封建统治者动荡特权。

三、市民型公共领域:即资产阶级的公共领域,标志着现代社会的出现,现代性的萌芽和发展。

代表型公共领域与市民型公共领域有着几点不同:

1)在公私问题上,代表型公共领域中,公就是私;市民型则公私分明。

2)在话语形式上,代表型只能听从君主;市民型允许大家讨论。独断性的话语形式让位于平等对话。

3)文化机制上,市民型的公共领域创造了文学公共领域。文学公共领域的机制有沙龙、咖啡馆、文学团体等等。文学作为中介,一方面挑起了私人领域,一方面连接着公众。这即是“审美中介论”。

以上内容参考 百度百科-公共领域;百度百科-公共区域



关于公共区域划分问题,《物业管理条例》第九条有规定:“物业管理区域的划分应当考虑物业的共用设施设备、建筑物规模、社区建设等因素。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这只是给了我们一个大方向的指引,目前为止,还没有具体的区域划分标准和实操出台,但近期各地都在做这件事,建议多多关注所在地的物管部门动态。

如果你要了解所在社区物业管理的公共区域划分情况,建议你查看一下所在楼的规划图以及物业交接时签订的合同,因为《物业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物业管理企业承接物业时,应当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查验。所以这个应该不难查到。

对于开发商早期允许承租方封的楼道,这属违章行为,《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规定:对物业管理区域内违反有关治安、环保、物业装饰装修和使用等方面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物业管理企业应当制止,并及时向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报告。实际工作中,一般情况下,这类封楼道行为如果不影响消防疏散,其他租户意见也不大的话,这种既成事实的违章行为处理起来需时较长,建议你在管理过程中,一方面将情况报告给相关部门,另一方面与承租方签定免责合约,以免出现问题后被纳入“不作为”行列。

在你房产证登记面积以外的,也就是房屋外面,走廊,公共场所,等等!!!

原则性规定
1.《物权法》:
第73条:建筑区划内的道路,属于业主共有,但属于城镇公共道路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绿地,属于业主共有,但属于城镇公共绿地或者明示属于个人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其他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属于业主共有。
第74条: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 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 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 原文于2009年12月16日19时10分转载自新浪房产论坛: 2.《物业管理条例》:
第50条:物业管理区域内按照规划建设的公共建筑和共用设施,不得改变用途。业主依法确需改变公共建筑和共用设施用途的,应当在依法办理有关手续后告知物业管理企业;物业管理企业确需改变公共建筑和共用设施用途的,应当提请业主大会讨论决定同意后,由业主依法办理有关手续。
第51条:业主、物业管理企业不得擅自占用、挖掘物业管理区域内的道路、场地,损害业主的共同利益。。。。。物业管理企业确需临时占用、挖掘道路、场地的,应当征得业主委员会的同意。

物业管理中公共部分指什么?~

物业管理区域内除业主专有部分外的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七十条 对建筑物区分所有权
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
第七十一条 业主对专有部分行使所有权
业主对其建筑物专有部分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业主行使权利不得危及建筑物的安全,不得损害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
第七十二条 业主对共有部分的权利义务
业主对建筑物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权利,承担义务;不得以放弃权利不履行义务。 业主转让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其对共有部分享有的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一并转让。

扩展资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第八十条 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费用分摊、收益分配
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费用分摊、收益分配等事项,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业主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的比例确定。
第八十一条 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管理
业主可以自行管理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也可以委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管理。 对建设单位聘请的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业主有权依法更换。
第八十二条 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与业主关系
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根据业主的委托管理建筑区划内的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并接受业主的监督。
第八十三条 业主义务
业主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 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对任意弃置垃圾、排放污染物或者噪声、违反规定饲养动物、违章搭建、侵占通道、拒付物业费等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
有权依照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要求行为人停止侵害、消除危险、排除妨害、赔偿损失。业主对侵害自己合法权益的行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没有明确规定。
公共区域就是指不是私人拥有的区域,业主户门以外的区域。包括走廊,小区花园,屋面天台、楼宇外立面、小区绿地、道路、物业用房 等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