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制改革撬动“共同富裕”:个税、房地产税有何新动向? 余淼杰:促进共同富裕税制调整是关键,应研究征收资本利得税、房...

作者&投稿:芮郑 (若有异议请与网页底部的电邮联系)
在完成脱贫攻坚后,中国瞄准共同富裕,并给出一个有挑战的长远目标:在本世纪中叶,基本实现全体人民共同富裕,居民收入和实际消费水平差距缩小到合理区间。而要实现这一目标,除了要提高低收入人群的收入外,规范和调节高收入也是一大重点。
近日,《求是》杂志发表了重要文章《扎实推动共同富裕》(下称“文章”)。文章指出,共同富裕是社会主义的本质要求,是中国式现代化的重要特征。我们说的共同富裕是全体人民共同富裕,是人民群众物质生活和精神生活都富裕,不是少数人的富裕,也不是整齐划一的平均主义。
文章在谈到扎实推进共同富裕的六大要点工作中,其中之一是加强对高收入的规范和调节。而具体举措中不少跟税收制度改革相关,涉及个人所得税、房地产税、消费税等。
多位财税专家告诉第一财经记者,要实现共同富裕需要加大税收对收入分配调节作用,文章在加强高收入的规范和调节上,指出了税制改革新方向:个人所得税中高收入人群的资本所得征管将明显加强;房地产税在立法推进同时,近期有望选取部分城市率先开展试点;消费税在征收环节后移的同时,一些奢侈品、高消费行为有望纳入征税范围;公益慈善税收优惠支持力度会加大,以鼓励捐赠。
高收入个税征管强化
目前中国居民收入分配差距较大。
根据国家统计局数据,反映居民收入差距的基尼系数,自2008年达到峰值(0.491)后,呈现波动下降态势,2020年降至0.468。不过这一数值仍处于较高水平。
而缩小居民收入差距,需要增加低收入群体收入,扩大中等收入群体比重,合理调节过高收入等。
文章指出,在依法保护合法收入的同时,要防止两极分化、消除分配不公。要合理调节过高收入,完善个人所得税制度,规范资本性所得管理。要积极稳妥推进房地产税立法和改革,做好试点工作。要加大消费环节税收调节力度,研究扩大消费税征收范围。要加强公益慈善事业规范管理,完善税收优惠政策,鼓励高收入人群和企业更多回报社会。
中国政法大学财税法研究中心主任施正文告诉第一财经,个人所得税是调节收入分配的重要税种。目前真正的高收入人群中,不少收入来自于利息、股息、红利、财产转让等资本性收入,部分人通过隐瞒这部分收入或恶意税收筹划等手段偷逃税。因此需要规范资本性所得管理,即通过强化征管,使得高收入人群资本性个税收入应收尽收,来合理调节过高收入。
上海财经大学教授范子英也认为,未来个税改革,将会进一步加强对资本所得的征管。
事实上,高收入人群征管已经在不断强化。9月底国家税务总局罕见首次披露三起高收入偷逃税案例,一起是安徽某药业公司老板利用“阴阳合同”隐瞒股权转让收入逃税案,另两起是网红主播偷逃税案。
税务总局表示,为维护正常的经济税收秩序,各地税务稽查部门与公安等部门通力合作,持续加强对高风险行业和个人的税收监管,严厉打击增值税发票虚开骗税和隐瞒高收入未如实申报纳税等各类涉税违法犯罪行为,持续净化税收营商环境,促进社会公平正义。
今年3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意见》,其中明确要依法加强对高收入高净值人员的税费服务与监管。随后包括北京等省市出台的深化税收征管改革方案中,要求提高对重点行业、重点领域高收入高净值人员的税费服务和监管水平。
北京国家会计学院李旭红教授告诉第一财经,资本利得的征税关系到高收入的调节,但是,高收入规范的税收调节不一定从税率上调节,也可以从有效征收率上着手,当有效征税率提高之后,税收的调节效应更为显现,不但促进了税收公平,更重要的是提高了税收的调节效率,使其发挥实际作用,促进共同富裕,并不会抑制高收入人群及企业对于社会贡献的积极性。
2019年个税改革一大要点,是首次将工薪、劳务报酬四项收入合并为综合所得,施行3%~45%统一超额累进税率,迈出综合税制第一步。财政部也曾公开表示“十四五”时期将进一步扩大综合所得范围。学界热议资本所得是否纳入综合所得范围。
粤开证券研究院副院长罗志恒告诉第一财经,目前劳动所得最高边际税率为45%,而资本所得税率为20%,未来可能推动实现所有收入一视同仁,将资本所得纳入综合所得。
房地产税试点
除了个税外,房地产税也是调节收入分配的重要税种。中国对个人住房免征房产税,而当前税制改革一大方向,正是对个人住房开征房地产税,取代当前的房产税等税种。房地产税法正由全国人大常委会预算工作委员会会同财政部组织起草。
文章指出,要积极稳妥推进房地产税立法和改革,做好试点工作。
“房地产税涉及方方面面,较为敏感,因此推进非常慎重。中国不少成功改革采取先试点,然后发现问题总结经验后,再全面推开。房地产税改革也是如此,在立法推进的同时也开展试点,而试点经验可以更好地推进立法工作。”施正文说。
5月11日,财政部官网发布消息称,当天财政部、全国人大常委会预算工委、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税务总局负责同志在京主持召开房地产税改革试点工作座谈会,听取部分城市人民政府负责同志及部分专家学者对房地产税改革试点工作的意见。
李旭红表示,房地产税在促进共同富裕上可以发挥一定的作用,由于其是重要的财产税,可以发挥对于所得税补充的调节收入分配效应,因为财富分配的调节,不仅仅是工资薪金劳务报酬的调节,还包括资本利得、财产性收入的调节,所以房产税与所得税相互配合才能够发挥协同效应。
“但是毕竟房产税征收与房产的所在地密切相关,而不同地区之间的经济结构、特点及规模不一样,运用试点的方式可以更为结合中国地方经济的现实情况,并且发挥更好的调节效应。”李旭红说。
罗志恒认为,房地产税开征是大势所趋,且试点箭在弦上,先试点再总结经验并全国推行,这是我国改革开放过程中非常重要的方法论。在全面贯彻“房住不炒”以及推动中国从房地产繁荣走向科技和制造强国的大背景下,房地产税不能缺位。
他表示,房地产税开征有利于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推动其回归住房属性。在当前共同富裕背景下,房地产税能够削峰填谷,促进社会更加公平。在当前房地产调控继续强力进行,土地出让市场快速降温,此时必须要有新的税种弥补土地出让收入不足,并且要尽快实施。
消费税扩围
中国消费税是针对特殊消费品征税,其中包括高档手表、游艇、高尔夫球及球具等奢侈品,也能起到一定的收入分配调节作用。2014年起实施的消费税改革,对征收范围、部分税目税率进行调整,比如2016年对超豪华小汽车加征10%消费税等。
文章指出,要加大消费环节税收调节力度,研究扩大消费税征收范围。
施正文表示,目前消费税征收环节主要在生产端,而目前国务院明确的改革重点之一,正是将消费税征收环节后移至批发零售端,因此即便税率不变,由于征收环节后移就能起到加大消费环节税收调节力度。文章明确要研究扩大消费税征收范围,未来更多的奢侈品、高档会所等服务消费、高污染产品有望被纳入。
罗志恒认为,可以考虑对新增奢侈品(如私人飞机)和高消费行为(如高级会所消费等)、高碳产品征收消费税。
中国社科院财经战略研究院副研究员蒋震的研究表明,消费税扩围可以将高标准、高耗能、高污染产品纳入,比如私人飞机、高档皮草产品、高档箱包、红木家具、不可降解包装物等。一些高档生活性服务、高耗能、高污染服务类产品也可以考虑纳入消费税征收范围,比如高尔夫、高档演出等文化娱乐产品、高档医疗保健服务类产品、高档桑拿洗浴、赛车等高档体育等。
文章指出,要加强公益慈善事业规范管理,完善税收优惠政策,鼓励高收入人群和企业更多回报社会。
为了推动共同富裕,中国正在构建初次分配、再分配、三次分配协调配套的基础性制度安排。其中第三次分配主要体现在公益慈善,而这基于自愿并非强制,为了鼓励高收入人群慈善捐赠,国家通常给予税收优惠政策支持。
施正文表示,目前在慈善捐赠激励力度上还不够,比如实物捐赠视同销售需要缴纳增值税等,捐赠扣税有比例限制等等。上述文章明确完善相关税收优惠政策,未来这方面激励力度会加大。
李旭红认为,可以扩大对个人捐赠所能享受的最高优惠扣除比例额度,同时适当降低对于慈善捐赠税收激励的门槛限制,包括适当扩大公益性社会团体的范围等。此外,还应当合理简化免税退税的程序,让企业和个人真正享受到捐赠相关税收优惠的好处,提高其开展慈善事业的积极性,助力改善收入和财富分配格局,从而实现共同富裕的目标。
罗志恒建议,可以考虑不设置慈善捐赠的税前扣除金额限制,据实扣除。减少认证程序,降低抵扣的认证成本。

税制改革如何适应共同富裕?~

8月17日,中央财经委员会第十次会议聚焦研究扎实促进共同富裕问题,研究防范化解重大金融风险、做好金融稳定发展工作问题。会议提出要构建初次分配、再分配、三次分配协调配套的基础性制度安排,加大税收、社保、转移支付等调节力度并提高精准性等。
中国税务学会学委会原副秘书长、中国税务学会理事焦瑞进在接受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采访时指出,下一轮个税改革的重点不仅仅在于提高征税的起征点,更重要的是根据家庭的负担,根据家庭的收入来调节税收,合理设计劳动所得与财富所得的税收分配关系。将来未必直接强调提高直接税比重,而是通过宽税基低税率的方式,提高财政收入。
谈及对“富人税”的征收,中山大学岭南学院经济学系教授林江告诉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如果希望三次分配能够积极发挥作用,那么就应该先推出和完善房地产税和遗产税。因为以税收为主体的二次分配是强制性的,无条件的,而以捐赠、慈善为特征的三次分配其实是基于自愿、自觉的原则。如果代表二次分配的税制体系不完整,会直接影响三次分配的成效。焦瑞进还建议要注意“富人税”征了以后能否更好发挥作用。
构建初次分配、再分配、三次分配协调配套的基础性制度安排,加大税收、社保、转移支付等调节力度并提高精准性等。
共同富裕下的三次分配
我国税制正朝着降低间接税、适当提高直接税比重的思路进行改革。
2020年12月23日,财政部部长刘昆曾撰写《建立现代财税体制》一文,其中指出,税收是国家实施宏观调控、调节收入分配的重要工具。“十四五”时期,要建立健全有利于高质量发展、社会公平、市场统一的税收制度体系,优化税制结构,同时提高税收征管效能。此外,还要健全直接税体系,逐步提高直接税比重。
在促进共同富裕的背景下,我国的税制改革要怎么走?
中央财经委第十次会议指出,要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在高质量发展中促进共同富裕,正确处理效率和公平的关系,构建初次分配、再分配、三次分配协调配套的基础性制度安排,加大税收、社保、转移支付等调节力度并提高精准性等。
中国税务学会学委会原副秘书长、中国税务学会理事焦瑞进在接受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采访时指出,三次分配的概念内涵是统筹三次分配关系,促进共同富裕,而不是简单地通过第三次分配解决贫富差距。中央提出的“三次分配”的精神,包括把第一次、第二次、第三次的三次分配都设计好,以完善国家治理体系,促进共同富裕的高质量发展。
其中,在第二次分配中,可以通过逐步提高社保水平、利用税收调节和优化税制等三方面实现更为公平的收入分配。第三次分配则是对于用于公益事业的捐献,大力鼓励给予免税,让更多的人把自己的财产用于公益事业和社会发展。焦瑞进认为:“统筹用好三次分配关系,不仅仅是缩小现在的贫富差距,更大的意义是促进共同富裕。”
北京大学新结构经济学研究院副院长王勇也认为,在不能否定初次分配重要性的前提下,二次分配中政府在“收”与“支”这两方面,以及三次分配都还有非常大的改进空间。在税制改革中,应该更多从企业征税向个人征税转变,使得在给定条件不变的情况下,让地方政府从注重招商引资转向更加重视人,从而打破全国劳动力市场的不统一、打破户籍限制。
宽税基低税率
个人所得税改革修法将适时推进。
刘昆在《建立现代财税体制》一文中明确指出,“十四五”时期要健全以所得税和财产税为主体的直接税体系,逐步提高其占税收收入比重。进一步完善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制度。适时推进个人所得税改革修法,合理扩大纳入综合征税的所得范围,完善专项附加扣除项目,完善吸引境外高端人才政策体系。
个税法第七次大修将基本减除费用提高到6万/年,首次增加了包括子女教育、继续教育、大病医疗、住房贷款利息或者住房租金、赡养老人在内六大专项附加扣除等新措施。
焦瑞进认为,下一轮个税改革的重点不仅仅在于提高征税的起征点,更重要的是根据家庭的负担,根据家庭的收入来调节税收,通过合理设计劳动所得与财富所得税收分配关系。目前社保和个税都是采取统一的税基,相较于高收入者,普通劳动者的负担会比较重。
我国正进一步完善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制度,焦瑞进建议,未来在分类上,是否劳动报酬方面纳税负担减轻一些,并增加投资所得等方面的纳税比重,通过不同的收入分类调节分配结构。社会财富或者人均财富达到一定水平后,直接税比重自然会提升,再加上数字化手段的应用将能更有效掌握居民的实际收入情况。将来未必直接强调提高直接税比重,而是通过宽税基低税率的方式,提高财政收入。对于增值税,未来可能还是进一步并档降率。通过消费税等在最终零售环节征收,从而更高效率地保障国家的财政收入。
谈及个税改革如何适应共同富裕理念,中山大学岭南学院经济学系教授林江告诉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十四五”时期可进一步完善个税六个专项附加扣除的做法。目前六个专项扣除尽管从内容上看是比较完整的,能够基本反映个税纳税人的基本生活、赡养老人、抚养孩子、个人进修等领域的需要,但是,相关的专项扣除所反映的一些原则还有些模糊,有待清晰化;其次,进一步把个税的七级累进制加以简化,变成级次更少的税制。纳税成本降低,纳税人的纳税意愿相应提高,税务机关就能够收到更多的个税,从而政府部门就有更多的可支配财力通过转移支付等方式收窄社会收入分配差距;此外,个人所得税的征管方式应该从代扣代缴逐步转为个人自动申报。
优化边际税率
目前我国个税法规定的最高边际税率仍为45%。在上次个税法修正中,该项争议颇多。有观点认为,过高的边际税率不利于人才引进和国际竞争。
江苏省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原主任委员江建平在第六届财经发展论坛上曾指出,高端人群的个人所得税的边际税率45%还是高,呼吁降低到38.2%的税率。北京师范大学中国收入分配研究院执行院长李实也认为,专门把高层次人才作为一个特殊的优惠群体来处理,确实对于促进创新、吸引人才等各方面有好处。
对于“十四五”时期的个税改革,此次不少受访专家认为,45%的边际税率实际上并未能有效应用。
焦瑞进表示,在实际工作中,纳税人会根据自己的收入情况调节分配关系。若是达到了45%的个税边际税率,纳税人往往会通过注册独资企业、个体工商户等方式将更多收入以较低的税率进行缴税。
林江也指出,45%的个税最高边际税率实际上难以执行。因为一般人只要不给自己开出每个月超出100万元的工资,多出来的收入以其他福利形式回馈给这位纳税人,就能够规避45%的最高边际税率。
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注意到,近年来,粤港澳大湾区、临港新片区、海南自贸港等地都有出台个税优惠政策。
林江认为,在一些先行区、示范区等开始尝试相关的个税优惠做法,这对于相关的区域吸引优秀人才前来工作、生活至关重要。他建议,从现实的情况出发,倒不如调整45%的边际税率,总的趋势是调低该税率,例如调整为35%,然后再配合对个税收入类别的调整(按照大类收入征税)以及加强征管力度,让那些心存侥幸希望逃税的人知难而退。就能够基本实现个税体现社会公平原则的目标。
财富怎么运用才能更有助于社会发展?
为构建共同富裕,焦瑞进认为,税制改革从更长远的角度看,要丰富纳税人的收入来源和总量。比如,通过社会的发展、乡村振兴等提高纳税人收入。还比如,高收入者可以通过投资一些企业和项目,带动低收入群体充分就业,改变单一农业生产的局面。“这也是一种财富在社会中分配的形式,未来的社会治理体系要鼓励高收入群体拿出自己的收入参与更多的项目。”他表示。
中央财经委第十次会议指出:要加强对高收入的规范和调节,依法保护合法收入,合理调节过高收入,鼓励高收入人群和企业更多回报社会。
刘昆在《建立现代财税体制》一文中也提出,按照“立法先行、充分授权、分步推进”的原则,积极稳妥推进房地产税立法和改革。建立健全个人收入和财产信息系统。
这是否意味着房地产税、遗产税等“富人税”的立法已“迫在眉睫”?
林江坦言,如果希望三次分配能够成为推动社会共同富裕的重要抓手,那么就应该先推出和完善房地产税和遗产税。因为以税收为主体的二次分配是强制性的,无条件的,而以捐赠、慈善为特征的三次分配其实是基于自愿、自觉的原则。如果代表二次分配的税制体系不完整,会直接影响三次分配的成效。
林江表示:“房地产税作为地方政府的最重要且最稳定的收入来源,这恰好是能够给地方政府提供优质的公共服务进行融资的最好的渠道,地方公共服务的供给水平越高,老百姓越是安居乐业,共同富裕的目标就越能够实现。”
焦瑞进进一步提到,高收入者的财富如果用于炒房地产等,对这些行为要加大力度征税,“房住不炒”。但与此同时,富人税不是简单征收即可,而是要看“富人税”征了以后能否更好发挥作用。这些资产被征收后能否投入到生产经营环节,创造更多财富?哪种方式更有利于社会发展?如果通过三次分配等方式可以达成这一目标,不一定非要通过征收“富人税”的方式解决问题。
举例来看,8月18日,腾讯宣布再次增加500亿元资金,启动“共同富裕专项计划”,并在乡村振兴、低收入人群增收、基层医疗体系完善、教育均衡发展等民生领域提供持续助力。四个月内,腾讯已连续规划投入1000亿元资金。焦瑞进认为,不仅是个人,高收入的企业也可以拿出自己的收入参与更多的项目,支持社会发展。

8月17日,中央财经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以下简称会议)正式召开,其中扎实促进共同富裕问题是会议研讨重点。
共同富裕理念,于1985年首次提出。十八大以来,党中央把逐步实现全体人民共同富裕摆在更加重要的位置上,采取有力措施保障和改善民生,打赢脱贫攻坚战,全面建成小康社会,为促进共同富裕创造了良好条件。
什么是共同富裕?在8月26日召开的中共中央宣传部新闻发布会上,中央财办副主任韩文秀表示,共同富裕是全体人民的富裕,不是少数人的富裕;是人民群众物质生活和精神生活双富裕,不是仅仅物质上富裕而精神上空虚;是仍然存在一定差距的共同富裕,不是整齐划一的平均主义同等富裕。共同富裕要靠共同奋斗,这是根本途径。要允许一部分人先富起来,先富带后富、帮后富,不搞“杀富济贫”。
在朝着第二个百年奋斗目标迈进的道路上,我国应当在哪些方面精准施策,扎实推进共同富裕?为形成中间大、两头小的橄榄型分配结构,具体有哪些路径值得探索?又如何构建初次分配、再分配、三次分配协调配套的基础性制度安排?
北京大学国家发展研究院党委书记、长江学者特聘教授余淼杰就此接受了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专访。访谈过程中,余淼杰多次强调税制改革的重要性。他指出,设计更加科学的税制结构,降低间接税的占比,同时研究征收资本利得税、房地产税、遗产税、赠与税、奢侈品消费税等税种,有利于化解阶层固化风险、完善分配制度,更好促进全体人民的共同富裕。
《21世纪》:中央财经委员会会议强调,要坚持循序渐进,对共同富裕的长期性、艰巨性、复杂性有充分估计。在推进共同富裕的过程中,如何理解“长期性、艰巨性、复杂性”?
余淼杰:总体而言,我国的收入基尼系数绝对数较高。根据我最新掌握的数据,2020年我国的基尼系数为0.41,尽管在发展中国家中处于低位,但依然高于0.4的国际警戒线。
而从新发展理念中的“协调”角度来看,我国主要面临三个方面的不协调。
第一是城乡差距。2008年金融危机爆发时,我国的城乡收入比达到了接近3.5的水平,而在党的十八大以来,这一数值逐步下降,在2020年达到2.56,但仍距离发达国家1.6的水准有一定差距。
第二是行业差距。从分行业就业人员年薪来看,排名前三的信息互联网行业、科技业以及金融业的薪资水准要远高出排名末三位的建筑业、餐饮业和农业,首尾之间相差三倍有余。
第三是地区差距。东部地区的工资水平要比中部、西部与东北地区高出一筹。
从总体到结构,共同富裕的长期性、艰巨性、复杂性就体现在这里。所以会议指出,要分阶段促进共同富裕。
《21世纪》:会议指出,为人民提高受教育程度、增强发展能力创造更加普惠公平的条件,畅通向上流动通道。当前阻碍劳动力、人才社会性流动的主要因素有哪些?为此应当如何精准施策?
余淼杰:阻碍劳动力、人才社会性流动的主要因素体现在三个方面。
首先,户籍制度的限制使得人口无法按需流动。
其次,即使人才能够在大城市获得户口,又面临房价过高的问题。
再次,由于当前对于资本所有者的政策相对宽松,其下一代相较其他阶层而言更容易获得资源,更容易获得成功,阶层固化的风险正在提升。
针对这些问题,我认为税制调整是关键。当前我国的税制结构仍以间接税为主,即使在税改之后以增值税、营业税为主体的间接税占比也达到40%左右。间接税将税负转嫁给消费者,基于边际消费倾向递减的规律,间接税呈现出累退的特点,增加了中低收入人群的税务负担。这一税制结构对劳动调节有余,而对资本调节不足,所以我们应当增加直接税的比重,同时征收税率相对较高的资本利得税、遗产税、房地产税等。
形成橄榄型分配结构
《21世纪》:为形成中间大、两头小的橄榄型分配结构,具体有哪些路径值得探索?
余淼杰:会议已明确五个方面的工作要求。总体上是要构建初次分配、再分配、三次分配协调配套的基础性制度安排,加大税收、社保、转移支付等调节力度并提高精准性;细节上则是要扩大中等收入群体比重,增加低收入群体收入,合理调节高收入,取缔非法收入。
总体要求就是既畅通向上流动的通道,又强调兜底保障。扩大中等收入群体比重,坚持的原则是强调效率与公平的统一。
要做到增加低收入群体收入,关键在保就业、保市场主体。在疫情冲击之下,许多中小企业面临生产经营的困难,我们就要采取稳健的货币政策为之纾困。另一方面,我们还可实施积极的财政政策,通过减税降费的措施提升居民可支配收入占总收入的比重。
至于合理调节高收入,则还是要从税制改革的切入口突破。另外我们还要坚决取缔非法收入。从以上五个方面来形成橄榄型的正态收入分配结构。
《21世纪》:重点加强养老、医疗、教育、住房等基础性、普惠性、兜底性民生保障建设,对于促进共同富裕有何意义?
余淼杰:现在中国经济面临两大挑战。一方面,国际形势空前复杂,逆全球化的势力正在抬头。另一方面,从内部环境来看,中国的人口老龄化程度逐步加深,“人口红利”渐渐消失,因而我们必须重视民生工程的建设,做好生育、养育、教育工作,以应对百年未有之大变局。
我国现已实施三孩生育政策及其配套措施,“双减”政策的落地也为提升教育的普惠性、公平性迈出了坚实脚步。我们还应坚持“房住不炒”,从供需两端调节房价过高的问题。同时要重视养老、医疗方面的工作,为步入“深度老龄化”社会做好充足准备。
如何完善第三次分配
《21世纪》:会议指出,构建初次分配、再分配、三次分配协调配套的基础性制度安排。三者的内涵与特点分别是什么?
余淼杰:初次分配主要是靠市场,多劳多得,少劳少得,不劳不得,按照各种要素的边际贡献参与分配,初次分配的核心目标是把经济蛋糕做大,强调的是效率。
再分配主要通过税收、社保以及财政的转移支付进行调节,强调的是公平。
三次分配主要通过道德及社会价值理念的引导,鼓励社会力量参与捐赠、慈善事业,更好地达成“先富带后富”的目标。
《21世纪》:完善第三次分配制度应注重哪些方面?如何有效规避公益慈善事业中出现的“黑天鹅”风险?
余淼杰:2019年,我国捐赠额占GDP的比重仅为0.15%,捐赠数量仍然较少。慈善公益文化也并未深入人心,个人捐赠的比重不到40%,而西方发达国家则达到75%的水平。富人的捐赠意识也相对薄弱,多将财富通过代际传承的方式进行管理。
为此,我们一方面要倡导高收入群体以及利润丰厚的企业肩负起社会责任,更多投身于公益慈善事业。
另一方面,税制的设计与改革要更加科学,这里我提出五点。
第一,应当尽快研究征收资本利得税、房地产税、遗产税、赠与税的方案。
第二,推动形成宽税基、低税率的个人所得税制度。
第三,要针对不同行业实施差异化的税率,致力于科技创新的企业应当减税,而包含娱乐行业在内的收入畸高产业应当施以重税。
第四,要研究开征对奢侈品的消费税。
第五,要充分发挥税收对捐赠的激励作用。
如何有效规避公益慈善事业中出现的“黑天鹅”风险?我们应当学习发达国家的经验,建立健全公益慈善事业中的会计、审计制度,避免出现假公益、真洗钱的现象。
返回21经济网首页>>

税制改革撬动“共同富裕”:个税、房地产税有何新动向?
答:多位财税专家告诉第一财经记者,要实现共同富裕需要加大税收对收入分配调节作用,文章在加强高收入的规范和调节上,指出了税制改革新方向:个人所得税中高收入人群的资本所得征管将明显加强;房地产税在立法推进同时,近期有望选取部分城市率先开展试点;消费税在征收环节后移的同时,一些奢侈品、高消费行为有望纳入征税范围;...

共同富裕需要税制改革新突破
答:张依群:在推进共同富裕的进程中,政府调控具有关键性作用,而首要任务是在现有个人所得税税制基础上继续深化改革,重点是加大对高收入群体的收入调节力度,增加个税的累进层级和缴税比例,达到“调节有力、分配合理、对接精准”的目的。同时,完善个税对个人收入分配调节机制,应重点在杜绝避税、逃税问题上下功夫,防止通过个人...

共同富裕下的税制改革方向
答:会议指出“在高质量发展中促进共同富裕,正确处理效率和公平的关系,构建初次分配、再分配、三次分配协调配套的基础性制度安排,加大税收、社保、转移支付等调节力度并提高精准性,扩大中等收入群体比重,增加低收入群体收入,合理调节高收入,取缔非法收入……”。税制改革是促进共同的富裕的重要路径之一。未来或将通过一系列税...

税制改革如何适应共同富裕?
答:谈及个税改革如何适应共同富裕理念,中山大学岭南学院经济学系教授林江告诉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十四五”时期可进一步完善个税六个专项附加扣除的做法。目前六个专项扣除尽管从内容上看是比较完整的,能够基本反映个税纳税人的基本生活、赡养老人、抚养孩子、个人进修等领域的需要,但是,相关的专项扣除所反映的一些原则还有些...

完善什么制度规范收入秩序
答:完善个人所得税制度,规范收入分配秩序,规范财富累积机制,保护合法收入,调节过高收入,取缔非法收入。促进共同富裕,不仅意味着要着力把发展的“蛋糕”做大,还在于要把“蛋糕”分好,不断增进民生福祉,提高人民的生活品质。如何通过进一步完善分配制度,兼顾好效率与公平的关系,有序推进先富带动后富,...

促进共同富裕 财政应如何“给力”?
答:实际上,完善和提高直接税比重是党的十八大以来我国税制改革的基本方向。李明指出,从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到“十四五”规划,我国一直在积极部署的目的就在于更好发挥税收制度的治理功能,也包括推动 共享 发展和共同富裕。在现行直接税中,个人所得税是调节收入分配最有力的工具之一。中国人民大学副校长刘元春...

个税改革需持续深化
答:一方面,要持续优化税收征管,充分发挥税制改革红利;另一方面,要进一步完善个税制度,推动个税更加公平、科学。此外,对个人来说,要掌握税法、遵守税法。个人养老金税收优惠、婴幼儿照护专项附加扣除等进一步成为热点,彰显出随着税制改革深化,个税越来越和百姓生活密切相关,多层次红利也持续发挥出来。这些...

个人所得税改革的意义20世纪80年代个人所得税改革的意义
答:构建和谐社会的客观要求。6、调整税费对国民收入影响不大,降低民众对财富两极分化的不满情绪可以适当对民众减负 通过减税增加广大劳动人民的实际工薪收入,也有助于提升消费,扩大我国内需,从而带动经济增长。7、改革个税的意义:个税改革在减税方面的效果,对中等收入者的益处更大望采纳、谢谢。

为促进发展分好蛋糕。个人所得税应该如何进行改革
答:如果从更宏观的角度看,通过改革使个税的税负水平更趋合理,优化了国民收入分配格局,也就是在分好“蛋糕”中发挥出重要作用。值得一提的是,通过每年的年度汇算,广大纳税人对税收有了更深入的认识,增强了依法纳税的观念。 在高质量发展中促进共同富裕,个税如何充分发挥其应有的职能作用成为一个重要课题。

我国个人所得税的改革历程
答:5. 2018年:中国实施了个人所得税综合计算方式改革,引入了综合所得概念,对多种类型的个人收入进行综合计算,并采用累进税率制度,实现了更精确的个税征收。需要注意的是,个人所得税改革是一个持续的过程,随着中国社会经济的发展和税制改革的需要,未来可能会继续进行相应的调整和改革。具体的个人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