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病危害管理制度有那些条理? 职业病危害防治十项制度是什么?

作者&投稿:平贸 (若有异议请与网页底部的电邮联系)
企业职业健康管理13项制度
一、职业危害防治责任制度
(一)主要负责人责任制
1.设立职业危害管理机构,并提供人力资源;
2.定期召开职业健康工作会议,研究解决存在的问题;
3.组织建立、健全本单位职业危害防治责任制、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4.督促、检查本单位的职业危害防治工作,及时消除职业危害事故隐患;
5.保证本单位职业危害防治投入的有效实施;
6.组织建立并实施本单位的职业危害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7.及时、如实报告职业危害事故。
(二)主管职业危害负责人责任制
1.明确在本企业职业危害防治管理工作中的具体职责;
2.组织职业危害防治检查及落实职业危害因素整改;
3.组织制定、修订和审定各项职业危害防治管理制度,并检查其执行情况;
4.明确在职业危害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中的组织、实施责任。
(三)专职职业危害管理人员职业危害防治责任制
1.贯彻执行有关职业危害防治的法规、制度和标准;
2.负责日常职业危害防治的监督、检查、技术管理、教育以及职业危害事故的调查组织、统计、上报和建档工作。
(四)职业危害岗位防治责任制
1.参加职业危害防治培训教育和活动、学习职业危害防治技术知识,遵守各项职业危害防治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发现隐患及时报告;
2.正确使用、保管各种劳保用品、器具和防护设施;
3.不违章作业,并劝阻或制止他人违章作业行为,对违章指挥有权拒绝执行,并及时向单位领导汇报;
4.当工作场所有发生职业危害事故的危险时,应向监督管理人员报告,并停止作业,直到危险消除。
(五)职业危害管理部门职业危害防治责任制
1.贯彻执行国家和上级制定的职业危害防治的规定及各项职业危害防治规章制度,并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2.在企业负责人领导下组织建立、修订各项职业危害防治管理制度和参与制定职业危害防治技术措施;
3.职业危害防治技术措施计划和作业场所的职业危害防治实施监督管理。
二、职业危害监测、检测和评价管理制度
(一)日常监测
1.明确日常监测人员,并对数据的准确性负责;
2.明确尘、毒、噪声的合理布点(布置图),明确监测时间,并做好记录(记录表);
3.规定监测办法。
(二)检测和评价
1.按规定委托取得资质认定的职业健康技术服务机构进行作业场所危害因素浓度或强度的检测和评价;
2.作业场所危害因素浓度或强度若超过职业接触限值,应及时采取有效的治理措施,治理措施难度较大的应制定规划,限期解决;
3.职业卫生防护设施在投入使用时和在设备大修后,应进行危害因素浓度或强度检测和评价。
三、职业危害告知制度

(一)岗前告知
在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时,将工作场所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后果、防护措施和待遇等如实告知劳动者。
(二)作业场所告知
1.设置或定期更换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警示标识,明确具体负责人;
2.设置高毒物品告知卡;
3.定期将监测、检测和评价结果公示,明确公示方式。
四、职业危害检查和隐患整改制度
1.明确职业危害检查负责部门和人员,以及相应的任务和职责;
2.明确职业危害检查方式(如日常、定期、季节性、节假日前后和一般性、专业性)及检查周期;
3.明确职业危害检查内容(包括对思想认识、管理制度、现场环境、职业危害标志、职业危害设施、工艺、设备、仪表、问题整改等方面的检查内容);
4.检查记录保存完好;
5.明确对检查中发现问题的处理;
6.明确对事故隐患整改限期要求及复查要求,实现跟踪问效;
7.有害作业与无害作业是否分开,作业场所与生活场所是否分开。
五、职业危害申报制度
1.申报工作负责人;
2.每年申报时间;
3.申报程序;
4.申报存档资料。
六、职业健康宣传教育培训制度
1.明确教育培训负责部门和培训对象(负责人、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在岗员工、新进员工、转岗人员、外来人员、临时工作人员等);
2.明确各类人员接受职业危害教育的内容(思想、政策、法律法规、事故教训、职业危害基本技能、常识、经验等)及教材;
3.明确培训应达到的目的及资格要求;
4.明确教育方式、培训时间、考核方式;
5.明确必须持证上岗的人员,依法接受有关培训、考核(包括复审)管理规定的要求。
七、职业危害防护设施维护检修制度
1.制定职业危害维护检修规定;
2.明确维护检修单位和检修人的职责范围;
3.明确检修的种类;
4.各类检修作业应当遵循的规程或规定;
5.检修的程序和要求;
6.检修的记录要求;
7.检修的验收要求。
八、从业人员防护用品管理制度
1.明确配备标准;
2.明确采购及特种劳保用品供应方的资质审验办法;
3.明确劳保用品的发放、使用、报废管理办法和管理责任人。
九、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管理制度
(一)从业人员职业健康监护档案
1.从业人员职业史、既往史和职业病危害接触史;
2.相应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结果;
3.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及处理情况;
4.职业病诊疗等员工健康资料
(二)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管理档案
1.职业健康监护委托书;
2.职业健康检查结果报告和评价报告;
3.职业病报告卡;
4.对职业病患者、患有职业禁忌证者和已出现职业相关健康损害从业人员的处理和安置记录。
(三)职业健康检查
1、开展上岗前的职业健康检查,不得安排未经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员工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作业;不得安排有职业禁忌的员工从事其所禁忌的作业。
2、开展在岗期间的职业健康检查,将体检结果如实告知从业人员,对需要复查和医学观察的劳动者,应当按照体检机构要求的时间,安排其复查和医学观察;对疑似职业病病人应当向所在地安全监管和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并按照体检机构的要求安排其进行职业病诊断或者医学观察。
3、开展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对未进行离岗时职业健康检查的从业人员,不得解除或终止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4、开展职业危害事故后参加应急救援人员的职业健康检查。
十、岗位职业健康操作规程
建立健全各岗位职业健康操作规程,并张贴在操作岗位。主要包括内容:
1.生产操作方法和要求;
2.重点操作的复核、操作过程的职业危害要求和劳动保护;
3.异常情况处理和报告;
4.工艺卫生和环境卫生。
十一、职业危害事故管理制度
1.明确职业危害事故报告程序和内容,调查、处理程序及要求;
2.“四不放过”(事故原因未查清不放过、有关责任人员未处理不放过、预防措施不放过、未受到教育不放过)原则的要求;
3.事故档案管理和事故台帐。
十二、外来施工单位及人员的职业危害管理制度
1.外来施工单位及人员的资质要求;
2.对外来施工单位及人员的教育和检查办法;
3.职业危害协议签订要求。
十三、应急救援预案管理
1.成立应急机构,明确各人员应急救援管理责任;
2.制定应急预案,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物资,保证资金,经论证后由负责人批准发布实施;
3.明确重大职业危害应急救援的宣传、学习、教育、演练等相关工作。
《职业病防治法》
第十九条 用人单位应当采取下列职业病防治管理措施:
(一)设置或者指定职业卫生管理机构或者组织,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职业卫生专业人员,负责本单位的职业病防治工作;
(二)制定职业病防治计划和实施方案;
(三)建立、健全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
(四)建立、健全职业卫生档案和劳动者健康监护档案;
(五)建立、健全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及评价制度;
(六)建立、健全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职业健康监护管理办法》(2002.04.10)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23号
第十七条 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
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劳动者职业史、既往史和职业病危害接触史;
(二)相应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结果;
(三)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及处理情况;
(四)职业病诊疗等劳动者健康资料。
GBZ/T 225—2010《用人单位职业病防治指南》
4.1.11 建立、健全劳动者职业健康监护档案
根据规定,用人单位应为存在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含临时工)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
劳动者名册应按照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分别建立存档。
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应包括以下内容:
—劳动者姓名、性别、年龄、籍贯、婚姻、文仁程度、嗜好等一般概况;
—劳动者职业史、既往史和职业病危害接触史;
—相应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结果事;
—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及处理情况;
—职业病诊疗等劳动者健康资料。
*:关于台账:
4.3.5 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设备台账
4.3.7 使用、生产、经营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化学品台账
4.3.8 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含有放射性物质材料的台账
4.7.3 职业病防护设施及其台账
4.7.4 个人职业病防护用品台账
5.1.15 工种台账
5.3.2 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台账

职业病危害管理制度

职业病危害;
是指对从事职业活动的劳动者可能导致职业病的各种危害,
职业病危害因素包
括:
职业活动中存在的各种有害化学、
物理、
生物因素以及在过程中产生的其他职业有害因
素。

一、目的
为了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防治职业病,保护劳动者健康及其相关权益,促进
企业的经济发展,实现公司所确定的职业健康安全目标,特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

公司所属各单位和个人在从事接触粉尘、电气焊、建筑防水、防腐保温、油漆作业等有
毒有害作业时均应执行本办法。

三、防治方针

职业病的防治工作要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各施工项目单位应当为劳动者创
造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工作环境和条件,
并采取措施保障劳动者获得职业卫
生保护。

四、职业病危害种类

根据企业经营和施工现场的具体情况确定本单位的职业危害为六大类:
1、生产性粉尘的危害:在建筑行业施工中,材料的搬运使用、石材的加工。建筑物的拆除,
均可产生大量的矿物性粉尘,长期吸入这样的粉尘可发生矽肺病。
2、缺氧和一氧化碳的危害:在建筑物地下室施工时由于作业空间相对密闭、狭窄、通风不
畅、
特别是在这种作业环境内使用内燃机和燃烧器,
耗氧量极大,
又因缺氧导致燃烧不充分,
产生大量一氧化碳,从而造成施工人员缺氧窒息和一氧化碳中毒。
3、有机溶剂的危害:
建筑施工过程中常接触到多种有机溶剂,
如防水施工中常常接触到苯、
甲苯、二甲苯、苯乙烯,喷漆作业常常接触到苯、苯系物外还可接触到醋酸乙酯、氨类、甲
苯二氰酸等,
这些有机溶剂的沸点低、
极易挥发,
在使用过程中挥发到空气中的浓度可以达
到很高,极易发生急性中毒和中毒死亡事故。
4、焊接作业产生的金属烟雾危害;在焊接作业时可产生多种有害烟雾物质,如电气焊时使
用锰焊条,除可以产生锰尘外,还可以产生锰烟、氟化物,臭氧及一氧化碳,长期吸入可导
致电气工人尘肺及慢性中毒。
5、生产性躁声和局部震动危害:建筑行业施工中使用的机械工具如钻孔机、电锯、震捣器
及一些动力机械都可以产生较强的躁声和局部的震动,
长期接触躁声可损害职工的听力,

重时可造成躁声性耳聋,长期接触震动能损害手的功能,严重时可导致局部震动病。
6、高温作业危害;长期的高温作业可引起人体水电解质紊乱,损害中枢神经系统,可造成
人体虚脱,昏迷甚至休克,易造成意外事故。
五、防护措施
(一)作业场所防护措施:
1、各单位应根据本单位的具体情况识别、确定本单位的职业病危害种类,制定相应的防治
措施。
2、在确定的职业危害作业场所的醒目位置,设置职业病危害告知警示标志。
3、施工现场在进行石材切割加工、建筑物拆除等有大量粉尘作业时,应配备行之有效的降
尘设施和设备,对施工地点和施工机械进行降尘。
4、在地下室等封闭的作业场所进行防水作业时,要采取强制性通风措施,配备行之有效的
通风设备,进行通风,并派专人进行巡视。
5、对从事高危职业危害作业的人员,
工作时间应严格加以控制,
并有针对性的急救措施。
(二)个人防护措施:
1、加强对施工作业人员的职业病危害教育,提高对职业病危害的认识,了解其危害,掌握
职业病防治的方法。
2、接触粉尘作业的施工作业人员,在施工中应尽量降低粉尘的浓度,在施工中采取不断喷

水的措施降低扬尘。并正确佩带防尘口罩。
3、从事防水作业,喷漆作业的施工人员应严格按照操作规程进行施工,施工前要检查作业
场所的通风是否畅通,通风设施是否运转正常,作业人员在施工作业中要正确佩带防毒口
罩。
4、电气焊作业操作人员在施工中应注意施工作业环境的通风或设置局部排烟设备,使作业
场所空气中的有害物质浓度控制在国家卫生标准之下,
在难以改善通风条件的作业环境中操
作时,必须佩带有效的防毒面具和防毒口罩。
5、进行躁声较大的施工作业时,
施工人员要正确佩带防护耳罩,
并减少躁声作业的时间。
6、长期从事高温作业的施工人员应减少工作时间,注意休息,保证充足的饮用水,并佩带
好防护用品。
7、从事职业危害作业的职工应按照职业病防治法的规定定期进行身体健康检查,单位应将
检查结果告之本人,并将体检报告存入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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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卫生管理制度

8.1 职业病防治措施及原则
8.1.1职业病防治工作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实行分类管理、综合治理。
8.1.2采用有效职业病防护设施,并为职工提供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
8.1.3优先采用有利于防治职业病和保护职工健康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逐步替代职业病危害严重的技术、工艺、材料。
8.1.4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工作场所,在醒目位置设置公告栏,公布有关职业病防治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措施和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
8.1.5对产生严重职业病危害的作业岗位,应当在其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警示说明应当载明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种类、后果、预防以及应急救治措施等内容。
8.1.6对可能发生急性职业损伤的有毒、有害工作场所,应当设置报警装置,配置现场急救用品、冲洗设备、应急撤离通道和必要的泄险区。
8.1.7对放射工作场所和放射性同位素的运输、贮存,必须配置防护设备和报警装置,保证接触放射线的工作人员佩戴个人剂量计。
8.1.8对职业病防护设备、应急救援设施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应当进行经常性的维护、检修,定期检测其性能和效果,确保其处于正常状态,不得擅自拆除或者停止使用。
8.1.9由专人负责的职业病危害因素日常监测,并确保监测系统处于正常运行状态。
8.1.10对不具备职业病防护条件的单位和个人不得作为公司的合作方。
8.1.11对采用的技术、工艺、材料,应当知悉其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对有职业病危害的技术、工艺、材料隐瞒其危害而采用的,对所造成的职业病危害后果,公司将承担责任。
8.1.12公司与职工订立劳动合同(含聘用合同,下同)时,应当将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职业病防护措施和待遇等如实告知职工。
8.1.13职工在已订立劳动合同期间因工作岗位或者工作内容变更,从事与所订立劳动合同中未告知的存在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时,公司、依照前款规定,向职工履行如实告知的义务,并协商变更原劳动合同相关条款。
8.1.14公司违反前两款规定的,职工有权拒绝从事存在职业病危害的作业公司不得因此解除或者终止与职工所订立的劳动合同。
8.1.15职工对危害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的行为,有权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
8.1.16对职工进行上岗前的职业卫生培训和在岗期间的定期职业卫生培训,指导职工正确使用职业病防护设备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
8.1.17职工应当学习和掌握相关的职业卫生知识,遵守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规章和操作规程,正确使用、维护职业病防护设备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发现职业病危害事故隐患应当及时报告。
8.1.18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的职工,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组织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并将检查结果如实告知职工。职业健康检查费用由公司承担。
8.1.19为职工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并按照规定的期限妥善保存。
8.1.20发生或者可能发生急性职业病危害事故时,公司应立即采取应急救援和控制措施,并及时报告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和有关部门。
8.1.21对遭受或者可能遭受急性职业病危害的职工,公司应及时组织救治进行健康检查和医学观察,所需费用由公司承担。
8.1.22对不适宜继续从事原工作的职业病病人,应当调离原岗位,并妥善安置。
8.1.23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的职工,应当给予适当岗位津贴。
8.2 女职工的职业健康安全
女职工在月经期、已婚怀孕准备期、怀孕期、哺乳期由于生理特性,在劳动和工作中遇到一些特殊的困难。应给予女职工特殊的劳动保护。
工伤认定、预防及事故管理
工伤认定
8.2.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8.2.2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8.2.3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
8.2.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8.2.5在工作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8.2.6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8.2.7职工在原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以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公司后旧伤复发的。
职工由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
1) 因犯罪或违反治安管理伤亡的;
2) 酗酒导致伤亡的;
3) 自残或者自杀的;
8.3 工伤的预防
8.3.1公司依据《工伤保险条例》为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
8.3.2对新购货物和服务的风险应进行识别。如有职业伤害和工作危险的应告知职工,并对其进行有效的控制。
8.3.3及时给员工发放劳动防护用品,不断对其更新和改进,防止因防护用品使用不当发生事故。
8.3.4各工作现场严格执行现场管理制度。没有管理制度的工作场所,负责单位依据有关规定制定现场管理制度。交职业健康安全管理部门审批并实施。现场的人员(包括外来人员)严格遵守现场管理制度。
8.3.5对易产生工伤、职业病的工作环境和工作条件应进行定期的监控。并作监测记录。记录应显示实际运行的指数,与状态分析。如发现不符合项立即进行整改。使之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
8.3.6对于公司外临时性的工作场所,应对其管理制度进行确认,确保我公司工作人员在现场的安全。
8.3.7建立职工个人健康档案.全公司职工两年进行一次健康体检,医疗部门依据体检结果作职工健康记录,记录主要显示时间、总体职工的健康状态,及个别病人情况。并把有关情况向管理者代表报告职工健康状态情况。
8.3.8全体职工应严格执行安全操作规程和工作标准,预防工伤事故发生,避免和减少职业病危害。
8.4工伤认定申请
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公司劳动人事部门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30日内,向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呈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公司未按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在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a) 工伤认定申请表;
b) 与公司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
c) 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
工伤认定申请表应当包括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原因以及职工伤害程度等基本情况。
工伤认定申请人提供材料不完整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一次性书面告知工伤认定申请人需要补齐的全部材料。申请人按照书面告知要求补齐材料后,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受理。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受理工伤认定申请后,根据审核需要可以对事故伤害进行调查核实,公司、职工、工会组织、医疗机构以及有关部门应当予以协助。职业病诊断和诊断争议的鉴定,依据职业病防治法有关规定执行。对依法取得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不再进行调查核实。
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认定是工伤,公司不认为是工伤的,由公司承担举证责任。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和公司。
9. 劳动防护用品发放和管理制度
9.1 劳动防护用品的管理
9.1.1本规定己列入的工种(岗位),因特殊原因需要变更劳动防护用品标准时,由所在单位申请并经领导签字,交安全生产管理部审核,报公司主管领导审批后,由使用单位发放;
9.1.2 根据企业发展的需要,对出现新的工种(或岗位)需发放,本标准(附表A)未列入的劳动防护用品时,由安全生产管理部按实际需要补充标准;
9.1.3 标准中规定的大件防护用品包括:单防护服、夏季防护服、衬衣、防护皮鞋、胶(球)鞋、棉大衣、雨鞋等;
9.1.4本规定中的“发”是指防护用品发给个人,使用中失效或正常损坏后随时更换的易损物品或不易测算发放周期的物品。但必须严格手续,以废换新。“备”是指不常用,但又必须备用的特殊防护用品,不给个人,由班组或单位集体备用:
9.1.5对特殊身材的职工,由单位统一安排,量体裁衣、定做加工与其工种相适应的防护用品;
9.1.6安全生产管理部负责制定公司年度防护用品计划,监督劳动防护用品的购置质量,并对其发放和使用情况进行经常性的检查;
9.1.7采购部根据年度计划,负责制定劳动防护用品的采购计划并组织采购,对采购防护物品的质量负责。按规定时间及要求发放,发现质量问题采购人员负责退货,否则后果自负;
9.1.8各单位根据标准,按工种、劳动防护用品的种类和使用年限,于每年十二月十五日前编制下一年度计划,经本单位领导核实签字后报安全生产管理部审核、汇总。安全生产管理部于十二月三十日前编制下年度计划,报请主管领导审批后,由分厂采购部组织采购并按规定发放;
9.1.9各单位要建立劳动防护用品领发明细帐目,认真填写“劳动用品手册”或“劳保卡片”。掌握使用人数,根据标准严格把关,切实做好领、发工作。经批准领取集体备用的防护用品,由本单位领导在登记本上签字领取并控制发放。使用中发现有质量问题,及时与采购部联系,协商解决;
9.1.10从事多工种作业的职工,应按其从事主要工种发给劳动防护用品,并补充发给其它工种必须的防护用品,但使用时间相应延长(根据工作情况相应折算,确定延长时间)。遇有特殊情况或因公出差需增加防护用品时,可由使用单位申报,安全生产管理部审核,报主管公司领导批准后发放;
9.1.11休长假的职工(产假、病假等休假在2个月以上者),在休假期间不发劳动防护用品;
9.1.12各单位的临时工、合同工、季节工、回聘人员、实习生等人员,按照其从事的工作发给相应的防护用品,但应报安全生产管理部审核备案;大件防护用品(工作时间不足一年的)可临时发给旧的,工作结束后洗净交回,调出公司人员应将使用的大件劳动防护用品交回;未交回应交物品的,安全生产管理部不予办理手续;
9.1.13职工因工作需要在公司内调动时,应将个人“劳保用品手册”一同带到调入单位,并按调入单位工种(岗位)配发防护用品。劳动人事处应将人员调动情况及时通知安全生产管理部。
9.1.14配发劳动防护用品的职工,调到不需防护用品的岗位,除保留一套工作服外,其余使用在一年以内的大件防护用品均应交回原发放单位,如不交回可作价后留给本人。作价的方法为其原值按发放周期计算折旧后取其残值为作价依据。
9.2劳动防护用品使用规定
9.2.1各单位应加强劳动防护用品的使用管理,经常组织有关人员检查各岗位各工种的人员是否按规定要求着装上岗,发现不符合要求的应予以纠正。对不按要求着装上岗的人员一经发现,公司将按有关规定予以 处罚,由此造成的一切后果、责任自负:
9.2.3在易燃、易爆、易烧灼和有静电发生的场所的作业人员,严禁发放使用化纤类防护用品和带铁钉底的足部防护用品。电工进网作业必须穿绝缘鞋,特殊作业环境必须穿戴齐全(如;微波辐射、放射性等);
9.2.4按标准配发防护皮鞋和布面胶鞋(球鞋、防静电鞋等)的工种(或岗位)人员,在从事重物搬运、翻移、加工、周转等易造成砸伤或刺穿、扎伤事故作业时,必须穿防护皮鞋,其它作业环境,可酌情穿布面胶鞋等足部防护用品。但要确保安全,由此发生的伤害事故,责任自负;
9.2.5劳动防护用品必须用于生产,严禁变卖。若发现有私自变卖者,除照价赔偿外,罚款200元,如发生丢失或非因工作原因造成严重破损的,由责任者本人提出申请,按原价自行购置。
9.3劳动防护用品质量要求和式样
9.3.1防护服
9.3.1.1一般防护服:没有国家标准,除应符合国家有关服装的标准要求外,在安全方面应考虑穿着轻便、舒适、有利于人体活动。其式上装要求袖口紧,下摆紧、暗扣、暗兜带盖,下装为直筒式或工装裤,车工的上装要求无下衣口袋;
9.3.1.2阻燃防护服“应符合GB8965—1988标准规定,上装口袋应有盖。质地应为阻燃纯棉、阻燃铝膜棉布、阻燃涤棉等(代号为:ZY);
9.3.1.3防静电防护服:应符合GBl2014—89标准规定(代号为:jd);
9.3.1.4耐酸碱防护服:应符合GBl2012—89标准规定。上装不应有明袋,三紧式。如柞丝绸、粗毛昵、氯纶、涤纶耐酸碱工作服等(代号为si);
9.3.1.5防微波防护服:应符合(GBl0436—89标准规定。如金属丝布、镀金属丝布微波防护服等(代号为:ffhw);
9.3.1.6防X射线防护服:应符合GBl6757—97标准规定。(代号为:ff)主要有防护围裙和防护衣;
9.3.1.7白大褂以普布为主;衬衣为纯棉或涤棉制品;

十项主要措施:

  (一)积极划转职能,加强监管机构队伍建设。按照新修订的《职业病防治法》的规定,加快职能划转,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加强与机构编制部门及卫生、社保、工会等部门的沟通协调,尽快达成共识,调整明确本地区职业卫生监管部门职责分工,形成责权匹配、上下一致、运转有效的职业卫生监管机制;同时,根据职业卫生监管工作的需要,加强省、市、县三级安全监管部门职业卫生监管机构建设,明确监管机构,充实监管人员,健全职业卫生监管体系,落实职业卫生监管责任。

  (二)做好部门规章、标准的制修订工作,完善职业卫生法规标准体系。依据新修订的《职业病防治法》,组织制定配套的部门规章,制定颁布《用人单位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监督管理办法》、《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监督管理办法》和《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办法》等部门规章,规范、指导安全监管部门开展职业卫生监督管理工作。同时,加强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工程控制和职业病防护设施等职业卫生标准的制修订工作,为用人单位做好职业病危害防治工作提供技术标准,规范用人单位的职业卫生管理工作。

  (三)深入开展职业病危害专项整治,改善用人单位职业卫生条件。根据近几年发生的职业病危害事件以及调研检测的情况,在煤矿;花岗岩和石英岩类矿山,包括石英砂、钼矿、金矿等(主要是采掘、破碎、筛分等工序);石棉;木质家具制造业(主要是胶和漆)四个行业(领域)继续开展职业病危害专项治理,并指导、督促各省(区、市)根据本地区职业病危害的实际情况,研究确定职业病危害治理的重点行业领域,在上述四个行业领域基础上适当调整,保持五个左右行业(领域)的重点整治,争取用两年左右的时间,使这些行业(领域)全面达到《国家职业病防治规划(2009-2015年)》提出的目标要求。

  (四)加强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审查及监督检查工作。规范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设计、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等工作,研究制定《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编制导则》、《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设计专篇编制导则》和《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编制导则》,加强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审查及监督检查,确保职业病防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五)开展使用有毒物品职业卫生许可,加强职业病危害源头控制。在部分省市职业病危害严重的行业领域开展职业卫生许可试点的基础上,研究制定职业卫生许可证监督管理的相关规章、制度,规范许可证发放标准、发证流程和监督管理等程序,全面启动职业卫生许可工作。加强对职业卫生许可证发放工作的检查和指导,严把准入关,从源头上控制和减少职业病危害。

  (六)抓好职业卫生宣传培训工作,提高职业病危害防护意识和能力。加强安监系统职业卫生监管人员的培训,提高他们的职业卫生监管水平。加强用人单位负责人和职业卫生管理人员的培训,提高他们职业卫生管理能力。研究制定职业卫生领域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办法,对职业病危害严重岗位上的特种作业人员实行强制培训。同时,通过各种宣传媒介,加强对《职业病防治法》等法律法规以及相关职业病危害预防知识的宣传,提高广大劳动者的自我防护意识和能力。

  (七)建立职业卫生监管执法技术支撑体系。拟用3年左右的时间,依托利用现有技术资源,基本建成覆盖全国、布局合理、装备完善、技术精湛、管理有序、服务上乘的国家、省、市、县四级职业卫生技术支撑网络。到2015年,全国建成3-5个国家级技术支撑机构,每个省(区、市)建成1-3个省级技术支撑机构,每个市(地)建成1-2个市级技术支撑机构,每个主要工业县(区)建成1个县级技术支撑机构,非主要工业县(区)联合建成1个县级技术支撑机构,保证每级安全监管部门都能得到有力的执法技术支撑。

  (八)组建职业卫生专家队伍,利用专家加强职业卫生监督管理工作。为提高职业卫生监管工作的科学性、规范性、公正性,拟从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专业协会遴选职业卫生专家,建立专家队伍。发挥职业卫生专家的技术支撑作用,参与职业卫生监管工作,如政策咨询、职业病危害专项治理、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审查、职业病危害事故调查处理、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的资质认定、职业卫生宣教、培训和科普教育等。

  (九)加强技术服务机构监管,构建职业卫生技术服务网络。根据用人单位职业卫生技术服务工作的需要,建立三级技术服务机构,形成职业卫生技术服务网络,满足用人单位职业卫生管理工作的需要。同时,加强对技术服务机构服务质量的监控,加强对技术服务机构服务行为的监督,确保技术服务机构依法开展技术服务,保证用人单位得到客观、公正、公平的技术服务。

  (十)加强职业卫生监督执法工作,落实用人单位职业卫生主体责任。一是通过监管执法促进用人单位贯彻执行国家有关职业卫生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标准,落实主体责任。二是抓好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工作,摸清监管对象的底数,为监管工作奠定基础。三是监督指导用人单位加强职业卫生管理,建立职业卫生工作责任制,健全并落实各项职业卫生规章制度,落实从业人员职业健康保护措施。四是监督指导用人单位加强职业卫生培训,增加劳动者职业卫生知识,提高其职业病危害防护能力。五是以职业病危害严重的行业领域为重点,抓好日常监察、专项监察,重点监察、定期监察,及时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六是抓好事故调查处理工作。对于发生职业病危害事故的用人单位,要严肃查处,严格责任追究,真正起到警示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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