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的主要方式是什么? 什么是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的六个基本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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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的六个基本程序:民主推荐、考察、酝酿、讨论决定、任职、依法推荐、提名和民主协商。

党政领导干部应当逐级提拔。特别优秀或者工作特殊需要的干部,可以突破任职资格规定或者越级提拔担任领导职务。

优秀干部破格提拔,要有过硬的道德品质和较高的社会知名度,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在关键时刻或急难险重任务中经受考验、表现突出、作出重大贡献;在地区或单位有突出成绩。工作条件艰苦,环境复杂,基础差;在其他岗位尽职调查中,工作表现尤为突出。

干部因特殊需要违反提拔规定的,应当符合下列情形之一:领导班子的结构需要或者领导岗位的特殊要求;专业岗位或者重要的特殊任务的迫切需要;艰苦边远、贫困地区的迫切需要地区。

扩展资料:

《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是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出的。该条例于2002年7月9日颁布实施,共计十三章七十一条。该条例有利于选人用人机制挑选出优秀人才,有利于保证党的基本路线的全面贯彻执行和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顺利发展。

2013年12月30日,中共修订“领导干部选任条例”,从严把握破格提拔。2014年1月,中共中央印发《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并发出通知,要求各地区各部门结合实际认真遵照执行。

参考资料来源:

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



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的六个基本程序:民主推荐、考察、酝酿、讨论决定、任职、依法推荐、提名和民主协商。

党政领导干部应当逐级提拔。特别优秀或者工作特殊需要的干部,可以突破任职资格规定或者越级提拔担任领导职务。

优秀干部破格提拔,要有过硬的道德品质和较高的社会知名度,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在关键时刻或急难险重任务中经受考验、表现突出、作出重大贡献;在地区或单位有突出成绩。工作条件艰苦,环境复杂,基础差;在其他岗位尽职调查中,工作表现尤为突出。






干部因特殊需要违反提拔规定的,应当符合下列情形之一:领导班子的结构需要或者领导岗位的特殊要求;专业岗位或者重要的特殊任务的迫切需要;艰苦边远、贫困地区的迫切需要地区。

民主推荐应当经过下列程序:

(一)召开推荐会,公布推荐职位、任职条件、推荐范围,提供干部名册,提出有关要求,组织填写推荐表;

(二)进行个别谈话推荐;

(三)对会议推荐和谈话推荐情况进行综合分析;

(四)向上级党委汇报推荐情况。



  《干部任用条例》的基本框架和主要内容
  经过修订形成的《干部任用条例》,共13章,74条。整个布局,以程序为主线,贯穿原则,体现方法,从明确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选拔任用条件开始,通过规范民主推荐,考察,酝酿,讨论决定,任职,依法推荐、提名和民主协商,公开选拔和竞争上岗,交流、回避,免职、辞职、降职、纪律和监督等一系列环节,对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作出了全方位的实体性和程序性规定,各章之间承前启后、相互衔接,形成了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完整链条。
  其中,总则、选拔任用条件、民主推荐、考察、讨论决定、纪律和监督,是《干部任用条例》的重点内容。
  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的“六原则
  条例》在“总则”部分,明确了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应当遵循六条原则:党管干部原则;任人唯贤、德才兼备原则;群众公认、注重实绩原则;公开、平等、竞争、择优原则;民主集中制原则;依法办事原则。
  选拔任用的“六个基本程序”和“三个关键程序”
  《条例》从第三章到第八章,规定了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的六项基本程序:民主推荐,考察,酝酿,讨论决定,任职,依法推荐、提名和民主协商。其中,民主推荐、考察和讨论决定是三个关键程序。
  担任党政领导职务的“七项任职资格”
  1、提任县(处)级以上领导职务的,应当具有五年以上工龄和两年以上基层工作经历;
  2、提任县(处)级以上领导职务的,一般应当具有在下一级两个以上职位任职的经历;
  3、提任县(处)级以上领导职务,由副职提任正职的,应当在副职岗位工作两年以上,由下级正职提任上级副职的,应当在下级正职岗位工作三年以上;
  4、一般应当具有大学专科以上文化程度,其中地(厅)、司(局)级以上领导于部一般应当具有大学本科以上文化程度;
  5、应当经过党校、行政院校或者组织(人事)部门认可的其他培训机构五年内累计三个月以上的培训,确因特殊情况在提任前未达到培训要求的,应当在提任后一年内完成培训;
  6、身体健康;
  7、提任党的领导职务的,应当符合《中国共产党章程》规定的党龄要求。特别优秀的年轻干部或者工作特殊需要的,可以破格提拔。破格提拔程序另行规定。
  民主推荐的“两种形式”、“两种类型”和“四项程序”
  《条例》规定了民主推荐的两种形式和两种类型:两种形式是会议投票推荐和个别谈话推荐,两种类型是个人推荐和组织推荐。
  《条例》还规定了民主推荐的四项具体程序:1、召开推荐会,公布推荐职务、任职条件、推荐范围,提供干部名册,提出有关要求;2、填写推荐票,进行个别谈话;3、对不同职务层次人员的推荐票分别统计,综合分析;4、向上级党委汇报推荐情况。
  干部考察工作的“六项具体程序”
  1、组织考察组,制定考察工作方案;
  2、同考察对象呈报单位或者所在单位的党委(党组)主要领导成员就考察工作方案沟通情况,征求意见;
  3、根据考察对象的不同情况,通过适当方式在一定范围内发布干部考察预告;
  4、采取个别谈话、发放征求意见表。民主测评、实地考察、查阅资料、专项调查、同考察对象面谈等方法;广泛深入地了解情况;
  5、综合分析考察情况,同考察对象呈报单位或者所在单位的党委(党组)主要领导成员交换意见;
  6、考察组根据考察情况,研究提出领导班子调整的初步方案,向派出考察组的组织(人事)部门汇报,经组织(人事)部门集体研究提出任用建议方案;向本级党委(党组)报告。
  讨论决定干部任免的“三种表决方式”和“三项具体程序”
  条例》明确了讨论决定干部任免的三种主要表决方式:口头表决、举手表决、无记名投票表决。
  规定了讨论决定干部任免事项的三项具体程序:
  1、党委(党组)分管干部工作的领导成员或者组织(人事)部门负责人;逐个介绍领导职务拟任人选的提名、推荐、考察和任免理由等情况;
  2、参加会议人员进行讨论;
  3、进行表决,以党委(党组)应到会成员超过半数同意形成决定。
  公开选拔、竞争上岗的“适用范围”
  公开选拔、竞争上岗主要适用于选拔任用地方党委、政府工作部门的领导成员或者其人选,党政机关内设机构的领导成员或者其人选,以及其他适于公开选拔、竞争上岗的领导职务。公开选拔面向社会进行,竞争上岗在本单位或者本系统内部进行。
  公开选拔、竞争上岗工作在党委(党组)领导下进行,由组织(人事)部门组织实施,应当经过下列程序:
  1、公布职位、报考人员的资格条件、基本程序和方法等;
  2、报名与资格审查;
  3、统一考试(竞争上岗须进行民主测评);
  4、组织考察,研究提出人选方案;
  5、党委(党组)讨论决定。
  干部交流的范围、对象和重点
  《条例》在第十章“交流、回避”,规定了干部交流的范围、对象和重点。交流的对象主要是:因工作需要交流的;需要通过交流锻炼提高领导能力的;在一个地方或者部门工作时间较长的;按照规定需要回避的;因其他原因需要交流的。交流的重点是县级以上地方党委、政府的领导成员,纪委、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党委、政府部分工作部门的主要领导成员。地方党委、政府领导成员在同一职位上任职满十年的,必须交流(民族区域自治地方另行规定)。同时规定,地方党委、政府领导成员原则上应当任满一届。
  “干部工作十不准”
  《条例》规定了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必须遵守的十条纪律,也可称之为“干部工作十不准”。这“十不准”是:
  1、不准超职数配备领导干部,或者违反规定提高干部的职级待遇;2、不准以书记办公会、领导圈阅等形式,代替党委(党组)会集体讨论决定干部任免;
  3、不准临时动议决定干部任免;
  4、不准个人决定干部任免,个人不能改变党委(党组)会集体作出的干部任免决定;
  5、不准拒不执行上级调动、交流领导干部的决定;
  6、不准要求提拔本人的配偶、子女及其他亲属,或者指令提拔秘书等身边工作人员;
  7、不准在机构变动和主要领导成员工作调动时,突击提拔调整干部,或者干部在调离后,干预原任职单位的干部选拔任用;
  8、不准在选举中进行违反党的纪律、法律规定和有关章程的活动;9、不准在干部考察工作中隐瞒、歪曲事实真相,或者泄露酝酿、讨论干部任免的情况;
  10、不准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任人唯亲,封官许愿,营私舞弊,搞团团伙伙,或者打击报复。
  实行“十二项制度”
  《条例》明确规定要实行十二项制度:干部考察工作责任制、任职前公示制、任职试用期制、部分领导职务聘任制、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监督责任制、干部交流制度、干部任职回避制度、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回避制度、干部辞职制度、干部降职制度、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责任追究制度、组织。(人事)部门与纪检机关(监察部门)等有关单位联席会议制度。此外,还要建立健全干部双重管理制度、讨论决定干部无记名投票表决制度,对破格提拔的程序作出专门规定。

1,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必须经过民主推荐提出考察对象.
2,对确定的考察对象,由组织(人事)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进行严格考察.
3,党政领导职务拟任人选,在考察前,讨论决定或者决定呈报前,应当充分酝酿。
4,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应当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党委(党组)集体讨论作出任免决定,或者决定提出推荐、提名的意见。属于上级党委(党组)管理的,本级党委(党组)可以提出选拔任用建议。
5,实行党政领导干部任职前公示制度.
6,实行党政领导干部任职试用期制度.
7,党委向人民代表大会或者人大常委会推荐需要由人民代表大会或者人大常委会选举、任命、决定任命的领导干部人选,应当事先向人民代表大会临时党组织或者人大常委会党组和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中的党员介绍党委的推荐意见.
8,公开选拔、竞争上岗是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的方式之一

答:(1)人员选拔的过程一般分为初选和精选两个阶段。初选主要由人力资源部负责,它包括求职者背景与资格的审查(初步筛选)和初次面试(考察面试)。精选一般由人力资源部与用人单位的负责人共同协作进行,它包括笔试、心理测验、第二次面试(诊断面试)、甄选决策和体检。
(2)由干每个企业的具体情况不同,录用人员的职位、层次、种类有差异,因此选拔时主要有综合式、淘汰式和混合式三种程序模式。

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的方式有哪些?~

现在领导的产生方式主要有以下几种:选任制、考任制、委任制、聘任制四种

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的六个基本程序:民主推荐、考察、酝酿、讨论决定、任职、依法推荐、提名和民主协商 。【摘要】
什么是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的六个基本程序【提问】
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的六个基本程序:民主推荐、考察、酝酿、讨论决定、任职、依法推荐、提名和民主协商 。【回答】

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的主要方式是什么?
答: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的六个基本程序:民主推荐、考察、酝酿、讨论决定、任职、依法推荐、提名和民主协商。党政领导干部应当逐级提拔。特别优秀或者工作特殊需要的干部,可以突破任职资格规定或者越级提拔担任领导职务。优秀干部破格提拔,要有过硬的道德品质和较高的社会知名度,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在关键时刻或...

党政领导干部任职的方式有
答:1. 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主要遵循六个基本程序:民主推荐、考察、酝酿、讨论决定、任职。2. 党政领导干部应逐级提拔,但在特殊情况下,特别优秀或工作特殊需要的干部可以突破任职资格规定或越级提拔。3. 优秀干部破格提拔需要具备过硬的道德品质和较高的社会知名度,并符合特定条件之一:在关键时刻或急难险...

公开选拔、竞争上岗是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的主要方式。这句话对吗...
答:错误,只是选拔干部的一种方式,但不是主要方式。现在的主要方式还是民主推荐。

18.我国的干部任用主要采取哪些方式?
答:干部任用主要方式:选拔任用、考察评价、职务竞争。各个方式具体解释 1、选拔任用:针对具备一定资历和能力的干部,通过综合考察和评价,选拔适任的人员担任某一职位。这种方式注重干部的综合素质和能力,以确保其胜任工作。2、考察评价:对干部进行全面、深入的考察和评价,包括工作实绩、道德品质、学历背景等...

简述我国的干部任用主要采取哪些方式
答:1、考任,考任即通过公开考试的方法,以考试成绩优劣为依据,任用干部。2、选任,选任即通过选举来确定任用干部。3、委任,委任即由有任免权的机关在其权限范围内,通过决定或命令直接委派干部的方式。委任主要适用于非正职领导干部或以执行既定决策为主的干部,其特点是权力集中、指挥统一、任用程序简单明了...

干部任用的方式主要包括?
答:五动议、四推荐、三酝酿、两票决和一机制。就传统的选人用人方式而言,一个干部是否德才兼备、政绩如何、口碑怎样,不是由广大党员干部群众来认可,而是由小部分领导干部甚至“一把手”界定。这样的干部选拔任用办法,使“暗箱操作”、“拉票贿选”、“跑官要官”等不正之风和腐败行为有了可乘之机,根本...

我们党的领导干部的产生方式有哪些?
答:第四十九条公开选拔、竞争上岗是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的方式之一。 公开选拔、竞争上岗主要适用于选拔任用地方党委、政府工作部门的领导成员或者其人选,党政机关内设机构的领导成员或者其人选,以及其他适于公开选拔、竞争上岗的领导职务。公开选拔面向社会进行,竞争上岗在本单位或者本系统内部进行。 第五十条报名参加公开选拔...

竞争上岗适用于什么的职务
答:竞争上岗适用的职务具体如下:1、竞争上岗是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的方式之一;2、本规定主要适用于选拔任用中央、国家机关内设的司局级、处级机构领导成员,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党委、人大常委会、政府、政协、纪委、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机关或者工作部门的内设机构领导成员;3、涉及重要机密和国家安全的职位,...

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的方式有哪些?
答:现在领导的产生方式主要有以下几种:选任制、考任制、委任制、聘任制四种

公务员的任用主要有哪些方式
答:已取得公务员资格的公务员的任用,也包括在职公务员在部门内或跨部门的升任、降任和平级转任等。我国公务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予以任职:1.新录用人员试用期满合格的;2.从其他机关及企事业单位调入国家行政机关任职的;3.转换职位任职的;4.晋升或者降低职务的;5.因其他原因职务发生变化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