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床17年的丈夫竟然是杀人犯,妻子该如何向自己孩子解释? 关于家庭生活的法律法规

作者&投稿:银莘 (若有异议请与网页底部的电邮联系)

同床17年的丈夫竟然是杀人犯,妻子该如何向自己孩子解释?

近日,网上曝出了一条“同床17年的丈夫竟然是杀人犯”备受大家关注。

据悉,这一名叫张小军的男子至今已经潜逃了28年,期间他一直用了假身份。直到被抓捕之后,他对自己使用假身份隐藏自己的事实供认不讳。

张小军之所以杀人,源自一件小事。

那时候他才20岁,人生才刚刚开始。他是一家机械厂的工人,到了谈婚论嫁年龄的他,喜欢了了同厂里的一位女工友。在对那为女工友不礼貌追求之后,女工友叫来一群人,警告他不要再对她无礼。

张小军咽不下这口气,随即纠集了一帮朋友施展报复,在此过程中两伙人进行打斗。期间,张小军将准备好的利刃掏出,并对准对方一人刺出,结果致使一人被刺伤后艰难逃跑,最终由于流血过多不治而亡。

自那以后,畏罪的张小军便隐姓埋名潜逃,直到28年后归案,就有了一如本文开头我们所看到的:妻子与张小军同床17年,她竟然不知道自己的丈夫是杀人犯。

杀人犯被抓,意味着同床妻子将失去丈夫,他们的孩子也将失去自己的父亲。此时,作为妻子,她的心情无疑是十分沉重的。他该如何向自己的孩子解释这一切呢?

与丈夫结婚这17年间,妻子一直是蒙在鼓里的。我相信,若她在婚前知道丈夫的真实身份,肯定是不会结婚的。没有谁会选择这样的婚姻,搭上自己的后半生。所以,当她得知丈夫是个杀人犯之后,对她而言无疑是一拳重击。这一拳好像是打在了她的胸口,让沉闷的她差点吐血。

对于杀人犯来说,他结婚生子是非常不负责任的一种做法,因为即使他暂时逃脱掉了法律的追责,也不能逃一辈子。正义不会迟到,他该接受的惩罚自然也不会因为他的遁形而取消掉。

因为,妻子所要面对的不仅仅是一个家庭的破碎,还有孩子以后那缺失的父爱。所以,当丈夫的真实身份曝光,令备受打击的妻子难以喘息。但是她还得继续生活,而且他们的孩子也是无辜的。作为孩子的母亲,当父亲的真实身份曝光之后,她应该尽量保证孩子在以后的成长中,不因爸爸的真实身份曝光,而影响自己的人生。

这时候,为了孩子的成长,妻子可以撒一些善意的谎言,让他们沉浸在谎言中,好好生活,慢慢地长大成人。在孩子的成长中,妈妈要叮嘱让他们做对社会有用的人,让他们多为国家做贡献,以此来弥补他们内心的不安。

其实,按照他们结婚的时间推算,他们的孩子大概也有十五六岁的年纪了,此时他们已经初步有了成年人的意识,所以只要母亲能够看开一些,少一些让孩子的牵挂,他们还是会安稳地生活下去的。

 



孩子是无辜的,所以不破坏爸爸的形象就是对孩子心理健康的负责,妻子应该正面解释,并说明理由,如果杀人犯父亲是过失杀人或是有其它难言之处,也要善意正面地解释出来,不要在孩子心里留下阴影。

丈夫竟然是在逃28年的杀人犯,这个跟自己同床17年丈夫是逃犯。看着丈夫被抓时候妻子马某都没能接受这个事实,差点当场昏倒。最可怜的还是她两个孩子,自己的爸爸居然是杀人犯,这个换谁都无法接受。张小军当逃犯也就算了,还想着找女朋友结婚生子。把一个人女人的大好青春给毁了,甚至他自己那两个孩子永远背着父亲是个杀人犯的骂名。这个张小军,28年前就因为一点点小口角就对受害者行凶,脾气这么暴躁的人真不知道怎么隐忍自己脾气娶到老婆。

01、张小军被抓如释重负,妻子才是苦难的开始

张小军被抓时候感叹终于踏实,犯下错误接受惩罚,该来还是得来。只是张小军被抓却苦了他的妻子,妻子马某往后日子才是最难过。自己给张小军生下一男一女,两个孩子都已经十几岁,已经到了懂事年龄他们要是知道自己父亲是个杀人犯,还被抓了。能不能原谅父亲另说,恐怕还会记恨母亲,不理解自己妈妈为什么要嫁给一个杀人犯。妻子才是有苦说不出的人,张小军抓了审判就一了百了,妻子还得带着俩孩子生活下去。妻儿才是最痛苦的。不仅如此,她们还会遭到街坊邻居白眼。按我说,这种人就算过了28年,也要重判。免得出来继续祸害人。

02、潜逃28年娶妻生子,完全不顾妻儿感受

明知自己是逃犯,早晚是被抓的结局,竟然还和别人结婚生子。我只能说这个张小军太自私就没想过自己被抓后妻儿怎么生活,怎么面对她父母。孩子怎么面对朋友和同学。就只想着娶个老婆生个孩子过正常人生活。这可能吗?以为换个身份证就不会被查出来,十年时间跑了几个省份,辗转了多个城市才认识现在妻子马某,还不顾被抓后果跟马某结婚,明知自己被抓就不要祸害别人,还瞒着妻子17年之久。如果张小军是要给自己留个后代才娶马某,我只能说这种人早该被抓,害一个完整的家庭支离破碎。

03、丈夫被抓,家庭失去主心骨

眼下这个消息肯定是无法瞒着孩子,一个杀人犯估计妻子也不太可能会原谅他,妻子马某除了安抚孩子。还得背起养育她们的义务,至于丈夫被抓的事情,她可能也无暇顾及。一个家庭没有男人,光靠女人很难撑起一个家庭。何况两个孩子十几岁,还在读书的年纪。怎么样才能把两个孩子带好才是她现在要做的事情。反正丈夫被抓已成定局,把心思放在孩子和工作身上反而能让她好过点。



除非打工或是自己做老板,杀人犯的孩子的政审进政府公检法军校……是休想的!!

天堂与地狱本来就在一念之间。每个人都有魔性。一定要克制自己。死者已去,生者应该知错能改回头是岸。生死之间不要冤冤相报。

家庭成员之间法律上的连带责任~

家庭财产能分的清,但如果是夫妻之间,则因为法律规定婚后一方取得的财产为夫妻共同财产,除非有特别约定。

婚姻家庭法 -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法是婚姻家庭关系的基本准则。
第二条 实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
保护妇女、儿童和老人的合法权益。
实行计划生育。
第三条 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
禁止重婚。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禁止家庭暴力。禁止家庭成员间的虐待和遗弃。
第四条 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家庭成员间应当敬老爱幼,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
第二章 结 婚
第五条 结婚必须男女双方完全自愿,不许任何一方对他方加以强迫或任何第三者加以干涉。
第六条 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晚婚晚育应予鼓励。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禁止结婚:
(一)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
(二)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
第八条 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必须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取得结婚证,即确立夫妻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
第九条 登记结婚后,根据男女双方约定,女方可以成为男方家庭的成员,男方可以成为女方家庭的成员。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
(一)重婚的;
(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
(三)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
(四)未到法定婚龄的。
第十一条 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受胁迫的一方撤销婚姻的请求,应当自结婚登记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第十二条 无效或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无效。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对重婚导致的婚姻无效的财产处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当事人所生的子女,适用本法有关父母子女的规定。
第三章 家庭关系
第十三条 夫妻在家庭中地位平等。
第十四条 夫妻双方都有各用自己姓名的权利。
第十五条 夫妻双方都有参加生产、工作、学习和社会活动的自由,一方不得对他方加以限制或干涉。
第十六条 夫妻双方都有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
第十七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
(二)生产、经营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第十九条 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
第二十条 夫妻有互相扶养的义务。
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需要扶养的一方,有要求对方付给扶养费的权利。
第二十一条 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
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
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
禁止溺婴、弃婴和其他残害婴儿的行为。
第二十二条 子女可以随父姓,可以随母姓。
第二十三条 父母有保护和教育未成年子女的权利和义务。在未成年子女对国家、集体或他人造成损害时,父母有承担民事责任的义务。
第二十四条 夫妻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
父母和子女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
第二十五条 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
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生母,应当负担子女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直至子女能独立生活为止。
第二十六条 国家保护合法的收养关系。养父母和养子女间的权利和义务,适用本法对父母子女关系的有关规定。
养子女和生父母间的权利和义务,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
第二十七条 继父母与继子女间,不得虐待或歧视。
继父或继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间的权利和义务,适用本法对父母子女关系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八条 有负担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的孙子、外孙子女,有抚养的义务。有负担能力的孙子女、外孙子女,对于子女已经死亡或子女无力赡养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有赡养的义务。
第二十九条 有负担能力的兄、姐,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的弟、妹,有扶养的义务。由兄、姐扶养长大的有负担能力的弟、妹,对于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的兄、姐,有扶养的义务。
第三十条 子女应当尊重父母的婚姻权利,不得干涉父母再婚以及婚后的生活。子女对父母的赡养义务,不因父母的婚姻关系变化而终止。

第四章 离 婚

第三十一条 男女双方自愿离婚的,准予离婚。双方必须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并对子女和财产问题已有适当处理时,发给离婚证。
第三十二条 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第三十三条 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须得军人同意,但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
第三十四条 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中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女方提出离婚的,或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不在此限。
第三十五条 离婚后,男女双方自愿恢复夫妻关系的,必须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复婚登记。
第三十六条 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
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
第三十七条 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第三十八条 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权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的权利。
第三十九条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第四十条 夫妻书面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予以补偿。
第四十一条 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第四十二条 离婚时,如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应从其住房等个人财产中给予适当帮助。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第五章 救助措施与法律责任

第四十三条 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家庭成员,受害人有权提出请求,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以及所在单位应当予以劝阻、调解。
对正在实施的家庭暴力,受害人有权提出请求,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予以劝阻;公安机关应当予以制止。
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家庭成员,受害人提出请求的,公安机关应当依照治安管理处罚的法律规定予以行政处罚。
第四十四条 对遗弃家庭成员,受害人有权提出请求,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以及所在单位应当予以劝阻、调解。
对遗弃家庭成员,受害人提出请求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作出支付扶养费、抚养费、赡养费的判决。
第四十五条 对重婚的,对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受害人可以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人民法院自诉;公安机关应当依法侦查,人民检察院应当依法提起公诉。
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的;
(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三)实施家庭暴力的;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第四十七条 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人民法院对前款规定的妨害民事诉讼的行为,依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予以制裁。
第四十八条 对拒不执行有关扶养费、抚养费、赡养费、财产分割、遗产继承、探望子女等判决或裁定的,由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执行。有关个人和单位应负协助执行的责任。
四十九条 其他法律对有关婚姻家庭的违法行为和法律责任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六章 附 则

第五十条 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有权结合当地民族婚姻家庭的具体情况,制定变通规定。自治州、自治县制定的变通规定,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生效。自治区制定的变通规定,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生效。
第五十一条 本法自1981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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