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征兵工作条例(2005修订)

作者&投稿:亥翰 (若有异议请与网页底部的电邮联系)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国防建设,保证兵员质量,保障征兵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征兵工作适用本条例。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征兵工作,是指平时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将适龄公民征集到部队服现役所进行的宣传教育、兵役登记、体格检查、政治审查和对新兵的审定、交接、运送等工作。
  战时的征兵工作,依照国务院、中央军委的命令执行。第四条 征兵工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执行法律、法规及国家有关征兵规定,接受社会监督。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征兵工作,负责本条例的贯彻实施。
  征兵工作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第六条 每年12月31日前年满18至22岁的适龄男性公民,或者符合国务院、中央军委当年征兵命令规定服现役年龄的男性公民,应当作为被征集服现役的对象。
  女性公民的征集,根据军队需要,按照上级下达的征兵命令执行。第七条 每年的征兵任务由上一级人民政府和兵役机关根据各地应征公民的数量、素质和群众的生产、生活情况确定。第八条 依法服兵役是公民的光荣义务。被征集服现役的公民及其家属应当受到人民政府的优待和社会的尊重。第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征兵办公室应当对在征兵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第二章 机构和职责第十条 征兵工作实行各级人民政府、兵役机关主要领导负责制。
  省军区、军分区(警备区)和县(市、区)人民武装部兼同级人民政府的兵役机关。第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成立征兵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做好征兵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在兵役机关设立征兵办公室,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征兵工作,其职责是:
  (一)贯彻落实征兵工作的法律、法规和命令;
  (二)负责征兵准备、征兵宣传工作;
  (三)制定应征公民政治审查、体格检查的措施并组织实施;
  (四)拟定兵役登记和兵员分配、被装发放、新兵运送、征兵经费分拨等计划并组织实施;
  (五)负责从地方直接招收士官的工作;
  (六)接收部队按规定退回的不合格新兵,并做好善后工作;
  (七)负责征兵工作的统计、总结和资料管理;
  (八)办理征兵工作的其他事宜。
  省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按照储备区建设规划,对专业技术兵定向征集,定向储备。第十二条 教育、公安、监察、民政、财政、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卫生等部门和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应当配合征兵办公室做好征兵工作。第十三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根据县级人民政府的安排和要求,办理本单位、本辖区的征兵工作。第三章 兵役登记第十四条 县级兵役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兵役登记工作。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县级兵役机关的安排,设立兵役登记站,具体承办本单位、本辖区的兵役登记工作。第十五条 公安派出所应当根据县级兵役机关的要求,提供本辖区当年12月31日前年满18岁男性公民的名单以及其他有关情况。第十六条 当年12月31日前年满18岁的男性公民,应当在9月30日前,按照兵役机关的通知到户籍所在地或者兵役机关指定的兵役登记站进行兵役登记;本人因特殊原因不能前往登记的,应当委托其亲属或者所在单位代为登记。第十七条 县级兵役机关对经过兵役登记的公民,发给省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统一印制的兵役证。
  经兵役登记和初步审查合格的公民,称应征公民。第十八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县级兵役机关的要求,从应征公民中确定当年预定征集的对象,并通知本人。第四章 体格检查第十九条 体格检查工作由县级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统一组织,在同级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医院或者设立的体检站进行。
  体格检查实行医务人员岗位责任制和卫生行政部门、主检医生负责制。第二十条 医务人员进行征兵体格检查,应当执行国防部颁发的《应征公民体格检查标准》、《应征公民体格检查办法》和有关规定。
  县级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和同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对征兵体格检查的医务人员进行培训。

云南省征兵工作条例~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保障征兵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国务院和中央军委发布的《征兵工作条例》及其它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及具有本省户籍的公民,均应遵守本条例。第三条 征兵工作是各级人民政府的职责,是全社会的责任。
  依法服兵役是公民的光荣义务。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征兵工作领导。
  征兵工作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第五条 全省每年的征兵任务,按照国务院、中央军委的征兵命令执行;各地(州、市)的征兵任务,由省人民政府、省军区征兵命令规定;各县(市、区)的征兵任务,由各州(市)人民政府、地区行政公署和军分区的征兵命令规定;乡(镇)、街道办事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征兵任务,由县(市、区)人民政府和人民武装部的征兵命令规定。
  县(市、区)人民政府和人民武装部下达征兵任务,应当根据上级征兵命令的规定及当地应征公民的数量、体质和生产、生活情况确定。
  专业技术兵,由省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按照储备区建设规划,定向征集,定向储备。
  女性公民的征集根据部队建设需要,按上级下达的征兵命令执行。第六条 在征集新兵期间,有关单位和部门录用国家公务员或职工时,应当坚持征兵优先的原则。第七条 被征集服现役的公民及其家属,应当受到社会的尊重和人民政府的优待。第八条 被征集服现役的在职职工,原单位应当结清其入伍前应得的工资、补贴和奖金;其中合同制职工本人要求顺延原合同期限的,原单位应当按其服现役年限顺延。第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兵役机关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征集规定,公开征集条件,接受社会的监督。第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兵役机关对征兵工作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表彰和奖励。第二章 机构和职责第十一条 征兵工作实行领导负责制。全省的征兵工作,由省人民政府、省军区的主要领导负责;地(州、市)、县(市、区)的征兵工作,由该级人民政府(行政公署)和军分区、人民武装部主要领导负责。第十二条 征集新兵期间,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兵役机关和公安、卫生、民政、劳动、人事及其他有关部门成立征兵办公室,办理本行政区域内的征兵工作。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乡(镇)、街道办事处的征兵工作由武装部负责,未设立武装部的,应当指定专人负责。第十三条 征兵办公室的职责是:
  (一)贯彻落实有关征兵工作的法律、法规和命令;
  (二)组织和协调有关部门共同做好征兵工作;
  (三)制定应征公民政治审查、检查的具体措施,保证新兵质量;
  (四)负责兵员征集、被装发放、制定新兵运送计划并组织实施;
  (五)接收部队按规定退回不合格新兵,并协助做好善后工作;
  (六)征兵工作的统计和总结;
  (七)征兵工作的其他事宜。第十四条 有关部门应当按照下列职责,共同做好征兵工作:
  (一)公安机关负责应征公民的政治审查和由于政治原因退兵的复核,办理退回不合格新兵的落户工作。
  (二)卫生部门负责应征公民的体格检查、抽查和由于身体原因退兵的复检工作。
  (三)民政部门负责义务兵家属的优抚,并协助有关部门做好入伍新兵的中转接待工作。
  (四)财政部门应当协同兵役机关制定征兵经费标准和使用办法,监督征兵经费的使用。
  (五)劳动、人事部门应当督促有关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积极支持青年职工报名应征;按规定办理退回不合格新兵的复工、复职。
  (六)教育部门应当对适龄学生进行依法履行服兵役义务的教育;准确提供应征公民在校期间的有关证明材料。
  (七)新闻部门应当积极协助兵役机关做好征兵宣传工作,动员适龄青年踊跃报名参军。
  (八)交通运输部门负责新兵运输,保障运输安全。
  (九)行政监察部门依照职责对征兵工作实施监督。第三章 兵役登记第十五条 兵役机关应当在每年9月30日前组织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乡(镇)、街道办事处及其他组织对适龄公民进行兵役登记。
  县级人民政府兵役机关应当设立兵役登记站,指定专人负责兵役登记。

征兵工作条例不属于法律。《征兵工作条例》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的有关规定制定的法规。2021年7月,《征兵工作条例(修订草案)》开始面向全网征求意见。征求意见时间是2021年7月2日-2021年8月2日,为期一个月。重点变化:首先,突出高素质兵员征集。紧贴“以大学生为重点征集对象”的目标要求,明确优先保证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和对政治、身体条件或者专业技能有特别要求兵员的征集。明确大学在校生、应届毕业生可在入学前户籍所在地或者学校所在地应征。健全完善高素质兵员遴选机制,更加注重与部队需求精准对接,对体格检查、政治考核合格人员的军事职业适应能力、文化程度、身体和心理素质等进行综合衡量,实施量化择优定兵。《征兵工作条例》第一条为了规范征兵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制定本条例。

云南省征兵工作条例(2005修订)
答: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国防建设,保证兵员质量,保障征兵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征兵工作适用本条例。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征兵工作,是指平时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将适龄公民征集到部队服现役所进行的...

广东省征兵工作规定(2005修订)
答:第一条 为保障征兵工作的顺利进行,确保兵员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征兵工作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征兵工作。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和公民,应当遵守本规定。第三条 征兵工作是加强部队建设、保卫祖国的...

河南省征兵工作条例
答: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加强国防建设,做好征兵工作,确保兵员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国务院《征兵工作条例》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的征兵工作。本条例所指征兵工作,包括征兵宣传、兵役登记、预定征集、确定服现役公民和直接从非军事部门...

江苏省征兵工作条例(2005修订)
答: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国防建设,保障征兵工作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和《征兵工作条例》以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平时的征兵工作。战时的征兵工作,按照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的命令和国家有...

河南省征兵工作若干规定
答: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国防建设,搞好征兵工作,确保兵员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和国务院《征兵工作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户籍在本省的公民和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第三条 保卫祖国、抵御侵略是每个公民的神圣职责。...

江苏省征兵工作条例
答:条例》分总则,兵役登记,体格检查、政治考核和走访调查,审定新兵,交接、运输新兵和接收退兵,优待和安置,法律责任,附则8章56条,自2015年8月1日起施行。1995年10月19日江苏省八届人大常委会第17次会议通过、2005年9月23日江苏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18次会议修订的《江苏省征兵工作条例》予以废止。

海南省征兵工作实施细则
答: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搞好新兵征集工作,确保兵员质量,促进国防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和《征兵工作条例》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细则。第二条 保卫祖国、抵抗侵略是每个公民的神圣职责。依照法律服兵役,是每个公民应尽的光荣义务。第三条 本省每年征兵的人数、...

山东省征兵工作若干规定
答:第一条 为做好征兵工作,确保兵员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和《征兵工作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依照法律服兵役,是每个公民应尽的义务。适龄公民应当积极应征,自觉履行兵役义务。第三条 省军区、军分区(警备区)、县(市、区)人民武装部兼各该级人民政府的兵役机关...

征兵工作条例
答: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征集新兵,是加强部队建设、保卫社会主义祖国的一项重要工作,各级人民政府和各级军事机关应当认真做好。第三条 每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以前年满十八岁的男性公民,应当被征集服现役。当年未被征集的,在二十二岁以前,仍...

福建省征兵工作条例
答: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保障征兵工作顺利实施,确保兵员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和国务院、中央军委《征兵工作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征兵工作。第三条 省军区、军分区(警备区)、县(市、区)人民武装部兼同级人民政府的兵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