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电部工业卫生监察规定

作者&投稿:刘庙 (若有异议请与网页底部的电邮联系)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保障国家劳动卫生方针政策及机械电子工业部有关规定的贯彻执行,防止或减少职业危害的发生,不断改善劳动环境,特制订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机械电子行业企、事业单位和各级卫生监察机构。第二章 监察机构及其职责第三条 设部和省二级监察机构,共同组成监察网,对机械、电子行业企、事业单位实行工业卫生监察。第四条 监察机构的职责
  (一)监督检查企、事业单位对国家和机械电子行业有关工业卫生方针、政策、法规、标准和规章制度的贯彻执行情况。
  (二)监督检查企、事业单位的新建,改建、扩建和技术改造以及引进项目中有关“工业卫生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的规定”的执行情况。
  (三)根据国务院国发[1979]100号文件精神,对企、事业单位劳动保护措施计划的实施和经费的使用进行监督检查。
  (四)对有重大隐患或职业危害严重的企、事业单位组织调查,发出“工业卫生监察通知书”,逾期不改的,对单位提出处理意见。
  (五)参与急性职业中毒事故的调查处理。
  (六)组织工业卫生技术培训。
  (七)对职业危害防治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或个人,建议给予表彰和奖励。第三章 监察员及其职权第五条 工业卫生监察员条件:认真执行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坚持原则,作风正派,身体健康。具有一定政策水平与管理工作经验,熟悉工业卫生技术工作的专业人员(从事本专业五年以上)。第六条 工业卫生监察员的选任
  (一)部工业卫生监察员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推荐,报机械电子工业部审批。
  (二)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工业卫生监察员由企、事业单位提名推荐,由省、市审批,报机械电子工业部备案。
  (三)工业卫生监察员由任命机关发给工业卫生监察员证书。第七条 工业卫生监察员职权
  (一)根据选任机关的指令,凭监察员证书可进入企、事业单位职业危害作业点进行监察,参加有关会议,调阅有关资料,向有关人员了解情况等。
  (二)在监察工作中,可随时向主管部门和上级监察机关反映被监察单位的工业卫生工作与职业危害情况。
  (三)在执行现场监察任务后,应与被监察单位领导交换意见,提出问题和建议,必要时发出“工业卫生监察通知书”。
  (四)工业卫生监察员执行任务时,应深入实际,调查研究,实事求是。第四章 监察程序第八条 监察员执行指令性任务时,凭监察机关的公函开展工作。平时应努力做好所在单位的工业卫生工作。第九条 执行监察任务中,应与被监察单位主管部门负责人交换意见,填写“工业卫生监察通知书”,经被监察单位负责人与监察员共同签字后,一式四份,由被监察单位、主管部门、监察机构和监察员分别保存(通知书式样附后)。第十条 违反国家及机械电子工业部工业卫生法规的单位,于接到“工业卫生监察通知书”之日起1个月内,将治理计划书面上报监察机构;3个月内将治理计划执行情况书上报监察机构,监察员将按计划分期监察执行情况及治理结果。第十一条 在“通知书”签发3个月后,被监察单位如不上报治理计划或执行情况,将再次签发“通知书”以督促被监察单位执行,第二次“通知书”签发后15日,被监察单位仍不上报,或弄虚作假,则实施惩罚。第十二条 凡监察机构实行惩罚时,必须立案,并报上一级备案。第五章 奖惩办法第十三条 工业卫生监察员做出显著成绩者应予以表彰与奖励,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者应撤销其监察员资格,必要时给予政纪处分。第十四条 对被监察单位和个人的惩罚包括:
  (一)对单位有关作业场所责令停产治理;
  (二)对单位或企业法人代表通报批评;
  (三)对单位或企业法人代表给予行政处分;
  (四)对单位实施必要的经济惩罚。第十五条 对监察机构的惩罚不服的单位或个人,可在接到处罚通知的15日内书面向上级监察机构提出申诉,上级监察机构的裁决是执行惩罚的依据。第六章 附则第十六条 执行部级指令性监察任务时,监察员差旅费由被监察单位承担。第十七条 本规定解释权属机电部。第十八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国家机械工业委员会机械行业工业卫生监督工作办法~

第一条 根据国家机械工业委员会工业卫生管理规定,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机械、兵器工业企事业单位。第三条 国家机械工业委员会质量安全监督司是机械委工业卫生监督检查机关。省、自治区、直辖市机械厅、局、陕西、四川兵工局的工业卫生主管部门设工业卫生监督组,暂定委、省两级监督机构,组成工业卫生监督网络,对机械、兵器企、事业单位自上而下逐步实行工业卫生监督。第四条 工业卫生监督机构设工业卫生监督员。工业卫生监督员的条件:认真执行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坚持原则;作风正派身体健康、具有一定的政策水平和管理工作经验、熟悉工业卫生技术的专业人员(从事本专业工作八年以上)或具有五年以上从事工业卫生工作的管理干部。第五条 工业卫生监督员的选任:
  (一)机械委的工业卫生监督员,由企、事业单位提名推荐,省、自治区、直辖市机械厅、局、陕西、四川兵工局、省国防工办主管部门审查考核,报机械委工业卫生监督机关审批。
  (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机械厅(局)、陕西、四川兵工局的工业卫生监督机构的监督员,由企、事业单位推荐,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机械厅、局、陕西、四川兵工局和省国防工办审批,任命并报机械委备案。
  工业卫生监督员由任命机关发给工业卫生监督员证书。工业卫生监督员在执行任务时,要出示监督员证书。第六条 工业卫生监督员受本单位和选任机关的双重领导,机械委及省级工业卫生监督员,除完成本单位工作任务外,要执行选任机关的工业卫生监督任务。
  工业卫生监督员因工作调动,免职或给予处分时,应征求选任机关的意见。第七条 各级工业卫生监督机构的主要职责:
  (一)监督检查企、事业单位对国家和机构委有关工业卫生方针、政策、条例、法规和各项规章制度贯彻执行。
  (二)参与企、事业单位的大、中型新建、改建、扩建和技术改造项目及引进项目中有关劳动卫生方面的(通风、采光、照明、防尘、防毒)技术审查和竣工验收。监督实施工业卫生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的规定。
  (三)根据国发〔1979〕100号文件精神,对企、事业单位劳动保护措施计划的实施和经费的使用进行监督检查。
  (四)组织或参加工业卫生科研成果有关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的鉴定工作。
  (五)对重大隐患或职业危害严重的企、事业单位发出“工业卫生监督通知书”,提出整改意见和限期,对逾期不改的,提出给予经济处罚或通知主管部门令期停产整顿。
  (六)对有关干部进行工业卫生知识培训和教育。
  (七)提供设计上的卫生学依据对防护设施进行卫生学评价。
  (八)对职业危害严重,有条件解决而不能积极采取有效措施的单位或责任者,按有关法规提出处理意见。
  (九)对职业危害治理效果好的单位,建议给予表彰和奖励。
  (十)参加职业病重大医疗事故和急性中毒的调查处理,当事故原因分析和对责任者的处分发生意见分歧时,应与地方职业病防治机构和卫生防疫部门协商提出处理意见。
  (十一)组织和参加贯彻国家四项分级标准的实施,并做好四项分极标准的培训工作。
  (十二)定期逐级向上反映工业卫生监督工作和建议。
  (十三)对企、事业单位进行工业卫生监督检查时,实行“工业卫生监督建议书”制度。第八条 监督员有下列职权:
  (一)根据选任机关的指令进行某个特写项目的监督检查,并提出改进和处理意见。
  (二)在执行任务时,可随时进入企、事业单位职业危害作业点进行检查,参加有关会议,调阅有关文件、资料(职业危害资料档案、尘毒点监测结果等),向有关人员了解情况。
  (三)根据选任机关职责任务要求,在指定的范围内,实施经常性工业监督,应以宣传、教育、帮助、改进工作为目的,既要坚持原则,又要从实际出发,提出具体改进和卫生指标要求,按期复查落实。
  (四)在监督检查工作中,可以随时向主管部门和上级工业卫生监督机关反映被监督检查单位的工业卫生工作和工业危害情况。
  (五)在进行现场监督检查任务时,主管部门的负责人应陪同前往,在交换意见的基础上提出问题和建议,提出整改期限,发出“工业卫生监督通知书”。

第一章 总则第1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尘肺病防治条例》和劳动卫生、劳动保护各项法规、政策,为防止职业危害,保障铁路运输、工业、基本建设安全和职工身体健康,特制定本办法。第2条 本办法适用于生产作业过程中具有粉尘、毒物、高温、噪声、振动、放射线、高频、微波、激光、高气压、低气压和其它有害因素的铁路系统全民和集体所有制的企、事业单位。第3条 依据国家《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作业场所卫生标准、监测规程和铁道部颁布的劳动卫生标准、产品技术安全卫生标准等规定和标准,对铁路职业危害作业实施卫生监察。第二章 企、事业单位防止职业危害的职责第4条 铁路各企、事业单位领导,必须做好劳动保护、劳动安全卫生工作,对治理危害因素,保护职工身体健康负直接责任。其职责是:
  1、贯彻国家、铁道部关于劳动保护和劳动卫生的各项法规,采取有效措施,使作业场所有害因素符合国家卫生标准。
  2、为职工提供有效的健康保护措施。
  3、各类防护设备性能良好,定期进行检查和维修,不得任意停运或拆除。
  4、保证职工就业前和定期健康检查的顺利实施,对职业禁忌和患职业病的职工及时调离有害作业场所。
  5、配合监测部门做好作业场所的卫生监测,定期向职工公布监测结果。第5条 新建、改建、扩建的生产性工程项目(包括引进项目)的卫生防护措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审批,同时施工,同时投产(简称“三同时”)。主持建设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的单位或设计部门,在组织可行性论证和提交设计任务书时,应有职业安全卫生的内容,设计文件应有职业安全卫生专篇,工程设计审查和竣工移交时,应有卫生监察机构参加审查、验收。第三章 监察机构与人员第6条 铁路各级卫生行政部门领导职业危害作业卫生监察工作,各级卫生防疫站(职业病防治所)为日常监察工作的执行机构。
  铁道部劳动卫生研究所承担预防性卫生监督任务。受部委托,可参与大、中型生产性工程项目的“三同时”卫生审查。对有关防止职业危害的问题进行技术咨询。第7条 各铁路局、工程局、工业总公司系统工厂设职业危害作业卫生监察人员,监察人员的任命由各铁路局、基建总局、工程指挥部、工业总公司审核批准,报部卫生环保局核查备案,由铁道部统一发证。
  监察人员免职或调离监察工作岗位,由申报单位负责收回监察证、退部卫生环保局。第8条 卫生监察人员必须熟悉职业危害作业卫生监督有关法规和卫生标准,有较丰富的职业危害方面的专业知识;必须坚持原则,遵纪守法,秉公办事。卫生监察人员应从具有五年以上劳动卫生工作经验的医师以上职称的人员(包括从事劳动卫生专业管理的卫生行政人员)中选荐。第9条 监察职责范围:
  1、开展预防性卫生监督,监督检查“三同时”执行情况。参加工程项目的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实行分级管理:根据国家规定,属国家、铁道部管项目由部劳动卫生研究所负责;属局、分局、工厂管的项目分别由局中心卫生防疫站、分局卫生防疫站、工厂卫生防疫站负责。
  2、监督检查劳动卫生法规、标准的执行情况,检查防护设施使用维护情况。
  3、实施职工的健康监护,监督职业禁忌和职业病患者调离处置工作。
  4、参加调查处理职业危害事故(急性中毒和死亡、放射性事故等)。
  5、参加对作业场所有害因素的监测和治理方案的审定,督促落实。第10条 卫生监察人员工作时应出示监察证件,在管区内执行任务时可以进入作业现场检查,查阅有关资料,要求派人协助工作;发现危及职工健康的重大危害,有权通知现场负责人立即采取防护措施或暂停作业;确因工作需要,准乘各类列车(包括机车、守车、轨道车);遇有紧急情况,凭监察证记录紧急电话或拍发紧急电报;根据规定,建议表彰、奖励或处罚。第四章 奖励与处罚第11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奖励:
  1、积极改善劳动条件,治理成效显著,有害因素浓(强)度长期低于国家卫生标准的;
  2、在作业场所发现或防止重大职业危害事故的;
  3、防治职业病有发明创造或积极推广新技术、新工艺、新成果的;
  4、表彰奖励由卫生监察执行机构提出建议,按行政权限和现行奖励办法执行。

机电部工业卫生监察规定
答: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保障国家劳动卫生方针政策及机械电子工业部有关规定的贯彻执行,防止或减少职业危害的发生,不断改善劳动环境,特制订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机械电子行业企、事业单位和各级卫生监察机构。第二章 监察机构及其职责第三条 设部和省二级监察机构,共同组成监察网,对机械、电...

机电部工业卫生管理规定
答:第三章 监察第十条 设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两级工业卫生监察组织。分别委任工业卫生监察员,组成工业卫生监察网。具体事宜按机械电子工业部颁布的工业卫生监察规定执行。第十一条 企业新建、改建、扩建、技术改造项目,必须严格执行安全、卫生工程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

电子工业安全卫生条例
答:第六条 各单位必须认真贯彻国务院《关于加强防尘防毒工作的决定》、《工厂安全卫生规程》、《建筑安装工程安全技术规程》、《工人职员伤亡事故报告规程》等国家安全卫生法规和电子工业部颁布的安全生产、工业卫生条例,规定、指示。第七条 在组织生产的各个环节中必须坚持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不准...

工业场所职业卫生管理规定
答:对用人单位主要负责人、职业卫生管理人员的职业卫生培训,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一)职业卫生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职业卫生标准;(二)职业病危害预防和控制的基本知识;(三)职业卫生管理相关知识;(四)国家卫生健康委规定的其他内容。第十条 用人单位应当对劳动者进行上岗前的职业卫生培训和在岗...

电力工业部关于颁发《电力行业劳动环境检测监督管理规定》的通知_百度...
答:检测监督工作主要包括参加建设项目劳动安全卫生预评价和验收相关工作,对劳动环境中职业性有害因素进行监测和劳动条件分级工作等。第五条 本规定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所有电力企业。第六条 电力行业劳动环境检测监督机构分总站、中心站和监测站三级设置。电力劳动环境检测监督总站是...

能源部关于颁发《能源企事业单位监察工作规定》的通知
答:其所属企事业单位(包括生产、建设、科研、设计、教育、卫生等)也要设立相应的监察机构或设置专、兼职监察员,其机构、编制由上级主管部门确定;其他部属和归口管理单位监察机构的设置按部有关规定执行。第七条 监察干部应德才兼备,选配政治素质好,有一定政策水平和文化、业务素质,品德高尚,有献身精神...

建设项目工程劳动安全卫生监察规定
答:法律分析:为了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确保建设项目(工程)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安全卫生标准,保障劳动者在生产过程中的安全与健康,根据《劳动法》,制定本规定。法律依据:《建设项目劳动安全卫生监察规定》第四条 建设项目中引进的国外技术和设备应符合我国规定或认可的劳动安全卫生标准;全部...

乡镇企业安全生产和工业卫生管理规定
答:第十一条 各级乡镇企业行政主管部门应有计划地建立健全乡镇企业安全生产、工业卫生的管理、监督、检测、救护服务体系,加强安全生产、工业卫生的服务工作。第十二条 各级乡镇企业行政主管部门和乡镇工业(企业)办应根据有关规定与企业签订安全生产、工业卫生责任书,做到安全、工业卫生与生产同时计划、布置、...

工业卫生应当鉴别评定并控制由什么给员工带来的影响
答:工业卫生应当鉴别评定并控制由化学,生物,物理给员工带来的影响 当无法通过工程技术和管理手段有效控制危险源,应该为员工提供适当的个人防护装备,并在工作场所中为员工提供足够的急救物品或医疗设施。我国已将“安全科学与工程”确定为一级学科,职业卫生则是该学科的重要领域之一;在这样的大背景下,我国...

工业噪声卫生标准是多少分贝
答:一、根据国家标准规定,住宅区的噪音白天不能超过50分贝,夜间应低于45分贝,若超过这个标准,便会对人体产生危害。居民住宅噪音污染标准主要参照1类、2类标准,高级别墅区可以参照0类标准。二、0类标准适用于疗养区、高级别墅区、高级宾馆区等特别需要安静的区域。位于城郊和乡村的这一类区域分别按严于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