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道部关于计量监督管理规则(试行)

作者&投稿:汤影 (若有异议请与网页底部的电邮联系)
第1条 为认真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及其有关条例、法规,加强铁路内部计量监督,完善铁路内部计量执法体系,根据《铁道部计量管理办法》规定,制定本规则。第2条 铁路计量监督工作由各级计量管理职能部门负责组织实施,由计量监察员执行。
  计量监察员负责监督本单位对国家和部门有关计量法律、法规和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监督本单位对计量检定、制造、修理、销售及使用计量器具情况;监督本单位统计报表中数据的计量认证;调解计量纠纷,组织仲裁检定。第3条 铁道部聘任的计量监察员,由铁道部考核发证。铁路局、工程局、工厂、研究院(所)设置的计量监察员由铁路局、工程局、工厂、研究院(所)考核发证。第4条 计量监察人员应具备下列条件:
  1、具有中专以上文化程度;
  2、熟悉计量法律、法规和管理制度;
  3、具备监督工作范围内的专业知识和铁路生产业务知识;
  4、掌握有关检定规程和计量器具的检定技术;
  5、从事计量工作五年以上,具有一定的组织能力和政策水平。第5条 计量监察员应忠于职守,公平正直,正确执行计量法律、法规。第6条 计量监察员在执行监督检查和进行现场处理时,必须出示证件,并对处理结果进行现场笔录。第7条 计量监察员在检查中,对违反计量法的行为应及时制止和处理,并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罚。对情节严重者可建议有关部门根据法律、法规做出相应处理。计量监察员对违法事实必须进行批评教育,对违法使用的计量器具可进行封存和扣押,并可处三十元以下罚款处罚。第8条 计量监察员可在监察范围内乘座各种列车(国际列车除外),拍发电报、出入有关场所,向有关部门查阅资料、借用工具及计量仪器。各部门要积极配合,提供方便。第9条 计量监察员在执行监督工作中,对抵制或制造障碍影响监督工作正常开展的单位和个人要给予批评和处罚,对情节严重触及法律的,计量监察员应建议有关部门追究法律责任。第10条 计量监察员应保持相对稳定。计量监察员不从事计量监察工作时,应收回计量监察员证件。第11条 在计量监督工作中成绩显著的计量监察员应给予表彰和奖励。计量监察员利用职权收受贿赂、营私舞弊、违法失职,视其情节轻重收缴监察员证或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12条 本规则由铁道部科技司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铁道部关于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机构检验测试工作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第1条 为贯彻执行《国家级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管理试行办法》和《国家级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基本条件》,进一步统一和完善我部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机构的管理制度,提高检验质量,特制订本办法。第2条 铁道部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机构由铁道部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以下简称部检验中心)及各检验站、试验站组成。
  部检验中心为铁路工业产品质量监督检验工作的归口单位,业务上由部科技局管理。
  各检验站、试验站主要承担铁路工业产品质量检测工作,其检验业务受部检验中心指导。第3条 各检验站、试验站要根据各自的特点,划分成若干测试实验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的规定,各实验室应通过实验室认证(即国家计量认证)后,方能开展产品质量检验工作。
  实验室认证是一项重要的技术准备工作。在部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机构各实验室通过认证的基础上,报请国家标准局质量监督局进行验收和认可后,行使《铁路工业产品国家级检测中心》职权。第二章 机构与职责第4条 部检验中心及各检验站、试验站的职责范围及分工,按铁路工业产品质量监督工作试行条例规定执行。第5条 各检验站、试验站设在科研单位的,检测业务要相对独立,并配备专职检测人员。在执行产品质量检验任务时,不受行政干予。第6条 各检验站、试验站设站长一名,副站长一至二名,站长原则上由所在单位技术负责人兼任。站长、副站长的任命与更换应报部科技局,并抄部检验中心备案。第7条 部检验中心、各检验站、试验站应认真负责地完成各项检验任务,检验报告的数据要准确可靠,结论判定要科学合理。第8条 部检验中心及各检验站、试验站有权向产品生产企业的有关上级主管部门反映被检企业的质量管理和产品质量上存在的问题或提出处理建议。第三章 检验人员第9条 部检验中心主任、副主任、各检验站、试验站站长、副站长应由熟悉检验工作业务,熟悉国家有关产品质量管理方面的方针政策、法规,有一定组织能力和实践经验的工程师以上人员担任。第10条 部检验中心工作人员,各站检验测试技术人员要熟悉有关产品标准,精通测试技术,有一定实践经验,具备胜任本职工作的业务能力。从事检验工作的操作人员,应经考核合格方能独立工作。第11条 部检验中心负责部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机构的管理人员和检验人员的技术培训工作。
  各站主管单位要制订各类人员的培训计划,明确培训目标,加强业务考核。考核内容包括技术水平、工作成绩等。考核结果应作为奖惩和晋升的依据。第12条 部检验中心及各检验站、试验站工作人员必须认真负责,奉公守法,秉公办事,不徇私情,不得接受被检产品生产企业任何形式的馈赠。不得从事与检验项目有关的技术开发和咨询工作。第四章 测试工作第13条 测试工作开始前,应制定测试大纲。其内容包括:
  1、抽样数量及抽样方法;
  2、测试项工作所依据的产品标准和其他技术文件;
  3、测试项目,被测参数及公差;
  4、测试方案、测试所用仪器、设备及其量程和精度;
  5、测试结果的判定方法。
  测试大纲应按部检验中心的要求履行审批手续。第14条 抽样:
  1、抽样方法:随机抽样。
  确定样本大小后,由被检产品存放单位提供产品编号,根据编号进行随机抽样。
  样本应在生产单位,销售单位或使用单位的库存中抽取。特殊情况下,也允许在生产线终端抽取。
  抽样前,不得预先通知被检产品生产单位,抽样结束后,样本立即封存,连同产品出厂检验合格证发往指定地点。
  2、抽样数量:
  凡产品标准中已明确规定抽样数量的(包括型式试验抽样数量)产品,按标准规定执行,在标准中对抽样数量未作明确规定的产品,暂按以下抽样:
  (1)大型的,成本昂贵的(单价2万元以上),试验费用高昂的,以及破坏性试验产品的抽样数量,由检验部门和受检验产品生产单位商定,并通知主管业务局(公司)核备。
  (2)其余产品按百分比抽样:
  N≤1000 n=2
  100<N≤1000 n=N/100(n<2)
  N>1000 n=N/100(n>30)
  其中:N=当年数量;
     n=抽样数量。
  3、抽样基数:
  (1)在生产单位出厂的库存合格品中抽样时,基数不得少于抽样数量的5倍。
  (2)在销售单位或用户单位的库存中抽样时,基数不得少于抽样数量的2倍。
  (3)在生产线终端抽样时,当天产量不得低于均衡生产的平均日产量。

第1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的规定,部决定实行实验室认证(即计量认证)制度。实验室认证的目的是为了确认该实验室是否具备承担某项测试任务的能力,以确保测试立场的公正性、测试方法的科学性、测试结果的准确性。
  实验室认证是一项重要的技术准备工作。在部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机构各实验室取得认证的基础上,报请国家标准局质量监督局进行验收和认可,行使《铁路工业产品国家级检测中心》职权。第2条 全路的实验室认证工作由部科技局归口,部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以下简称部检验中心)负责。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和计量法实施细则及国家计量局的有关规定组织预审和评审。第3条 铁道部实验室认证采取以下两种形式:
  1、强制认证:
  部对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机构的各类永久、流动的测试实验室实行强制认证,只有取得认证合格证书的实验室,才能出具公正数据。
  2、自愿认证:
  根据部产品质量检验工作的实际需要,对企业、事业、科研单位中有能力从事某些测试工作的实验室实行自愿认证,通过认证的实验室,可在部检验中心的监督下从事部内某些产品检验任务。第4条 申请认证的实验室必须按《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计量认证评审内容及考核办法(暂行)》及《国家级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基本条件》的有关要求进行整顿。凡属强制认证范围的实验室应填写《计量认证申请书》,报部检验中心审核后统一上报国家计量局认证办公室,新成立检验机构的实验室应在成立后三个月内申请。
  属于自愿认证范围的实验室应填写《铁道部实验室认证申请书》可随时直接向部检验中心申请。第5条 申请认证的实验室,在提交认证申请书的同时,应提供《质量管理手册》,其内容为:
  1、实验室组织机构框图。
  2、人员配备情况,技术负责人、技术工作人员简历表。
  3、开展检验项目的标准、规程、规范。
  4、主要检验设备、仪器一览表(表略)。
  5、实验室的各项规章制度:
  (1)各级人员的岗位责任制度;
  (2)人员培训制度;
  (3)检验工作质量保证制度;
  (4)检验报告审查制度;
  (5)事故报告分析、处理制度;
  (6)测试仪器设备购置、验收、保管、维修、报废、校准及周期计量制度;
  (7)检验报告及原始记录、检验标准、资料、仪器设备说明书的保管制度;
  (8)抽样制度:
  (9)检验样品、样机的验收、保管、领取、发送制度;
  (10)检验产品图纸、资料、检验数据的保密制度;
  (11)保证检验立场公正性的有关规定。
  6、凡有非标准试验设备,国家计量部门无法检定,必须自检的实验室,应有有关专家对该设备是否符合有关标准的要求作出评价,并制定《检验规范》及《设备操作规程》。第6条 部检验中心在接到申请后一个月内,应书面答复是否接受申请,并寄送认证评审内容、方法等有关文件,通知预审日期。第7条 预审由部检验中心负责有关计量机构协助。预审的主要任务是:
  1、听取实验室的详细情况介绍;
  2、向实验室详细介绍实验室认证的有关规定、方法;
  3、明确认证项目,确定测试内容、审查现有测试仪器、设备的测试参数、量程、测量精度以及满足申请认证项目的程度;
  4、确定测试仪器、设备的溯源、计量、比对方法;
  5、审查自检非标准测试设备的《检验规范》及《操作规程》;
  6、审查实验室拟订的《质量管理手册》;
  7、确定评审日期。第8条 实验室认证的评审工作由从事检定工作、测试工作、产品设计、制造、使用及企业管理等方面的专家组成的评审小组承担,评审组由国家计量局认证办公室商部检验中心决定。第9条 评审工作不受行政干预,按《铁道部实验室认证评审内容及考核方法(暂行)》即《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计量认证评审内容及考核办法(暂行)》的规定,分组织机构、仪器设备、测试工作、人员、工作制度,环境条件六个方面进行考核。评审过程中允许实验室答辩。第10条 评审结束后,评审组草拟评审意见及评审结论,征求实验室意见后,填写《铁道部实验室认证评审报告》,报部检验中心。

铁道部关于计量监督管理规则(试行)
答:第1条 为认真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及其有关条例、法规,加强铁路内部计量监督,完善铁路内部计量执法体系,根据《铁道部计量管理办法》规定,制定本规则。第2条 铁路计量监督工作由各级计量管理职能部门负责组织实施,由计量监察员执行。计量监察员负责监督本单位对国家和部门有关计量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管理条例(试行)
答:对违反国家计量法令,利用计量器具进行非法活动,破坏社会主义经济和公共利益的单位和个人,计量管理部门可会同有关部门给予处理;情节严重的,交司法部门处理。第五章 计量机构及其职能第十五条 计量机构是负责贯彻国家计量法令,执行计量监督管理,建立计量基准器、标准器,组织量值传递和测试工作,保证国家计...

铁道部计量管理办法
答:第二章 计量管理第三条 铁路计量工作由铁道部科学技术局统一归口管理。铁道部各主管业务局、公司设专(兼)职人员管理本系统的计量工作。第四条 铁路局、工程局应有相应的计量机构或在归口职能机构中设专人统一归口管理本局计量工作。铁路局计量管理与计量技术机构的分设或合设,由铁路局根据需要确定。

国家计量局、铁道部关于国家轨道衡计量分站计量管理办法
答:第2条 国家轨道衡计量分站是国家轨道衡计量站的组成部分,经国家计量局授权,具有国家法定计量检定机构的职能,在铁路局的领导和当地省、市、自治区计量行政部门的监督下,执行国家计量法律和法规,负责本分站管内轨道衡的检定和监督管理。第3条 国家轨道衡计量分站设置在铁路局计量所(分所)或衡器管理...

铁道部关于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机构检验测试工作管理办法
答:第一章 总则第1条 为贯彻执行《国家级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管理试行办法》和《国家级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基本条件》,进一步统一和完善我部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机构的管理制度,提高检验质量,特制订本办法。第2条 铁道部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机构由铁道部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以下简称部检验中心)及各...

法定计量检定机构监督管理办法
答:第一条 为加强法定计量检定机构的监督管理,保障国家计量单位制的统一和量值的准确可靠,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法定计量检定机构的监督管理必须遵守本办法。本办法所称法定计量检定机构是指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依法设置或者授权...

河南省计量监督管理条例(2016修正)
答: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计量监督管理,保障国家计量单位制的统一和量值的准确可靠,保护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使用计量单位,建立计量标准,开展计量认证,...

陕西省计量监督管理条例(2021修正)
答: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加强计量监督管理,保障国家计量单位制的统一和量值的准确可靠,维护生产者、经营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计量活动及其监督管理,必须遵守本条例。本条例所称的计量活动,...

交通部专业计量检定站管理办法(试行)
答:第一条 为了加强交通部专用计量器具的管理、健全部系统专用计量器具监督管理体系,保证量值传递的准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七、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九、十二条的有关规定及部门对本系统的专用计量器具需依法实施计量监督管理的要求,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交通部专业计量...

集贸市场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答:(一)宣传计量法律、法规,对集市主办者、计量管理人员进行计量方面的培训。(二)督促集市主办者按照计量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的要求,做好集市的计量管理工作。(三)对集市的计量器具管理、商品量计量管理和计量行为,进行计量监督和执法检查。(四)积极受理计量纠纷,负责计量调解和仲裁检定。第九条 集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