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第37条是什么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第17----21条的内容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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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第37条是损害赔偿的标准按照下列规定计算:  

(一)医疗费:按照医院对当事人的交通事故创伤治疗所必须的费用计算,凭据支付。结案后确需继续治疗的,按照治疗必需的费用给付。  

(二)误工费:当事人有固定收入的,按照本人因误工减少的固定收入计算,对收入高于交通事故发生地平均生活费三倍以上的,按照三倍计算;无固定收入的,按照交通事故发生地国营同行业的平均收入计算。  

(三)住院伙食补助费:按照交通事故发生地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计算。  

(四)护理费:伤者住院期间,护理人员有收入的,按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无收入的,按照交通事故发生地平均生活费计算。  

(五)残疾者生活补助费:根据伤残等级,按照交通事故发生地平均生活费计算。自定残之月起,赔偿二十年。但五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最低不少于十年;七十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六)残疾用具费:因残疾需要配制补偿功能的器具的,凭医院证明按照普及型器具的费用计算。

(七)丧葬费:按照交通事故发生地的丧葬费标准支付。  

(八)死亡补偿费:按照交通事故发生地平均生活费计算,补偿十年。对不满十六周岁的,年龄每小一岁减少一年;对七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最低均不少于五年。  

(九)被扶养人生活费:以死者生前或者残者丧失劳动能力前实际扶养的、没有其他生活来源的人为限,按照交通事故发生地居民生活困难补助标准计算。

对不满十六周岁的人抚养到十六周岁。对无劳动能力的人扶养二十年,但五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最低不少于十年;七十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对其他的被扶养人扶养五年。  

(十)交通费:按照当事人实际必需的费用计算,凭据支付。  

(十一)住宿费:按照交通事故发生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住宿标准计算,凭据支付。  

扩展资料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中规定:

第十九条  机动车与机动车、机动车与非机动车发生财产损失事故,当事人应当在确保安全的原则下,采取现场拍照或者标划事故车辆现场位置等方式固定证据后,立即撤离现场,将车辆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再协商处理损害赔偿事宜,但有本规定第十三条第一款情形的除外。  

第二十条  发生可以自行协商处理的财产损失事故,当事人可以通过互联网在线自行协商处理;当事人对事实及成因有争议的,可以通过互联网共同申请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线确定当事人的责任。  

第九十一条  交通警察调解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按照下列程序实施:  

(一)告知各方当事人权利、义务;  

(二)听取各方当事人的请求及理由;  

(三)根据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的事实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确定当事人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  

(四)计算损害赔偿的数额,确定各方当事人承担的比例,人身损害赔偿的标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有关规定执行,财产损失的修复费用、折价赔偿费用按照实际价值或者评估机构的评估结论计算;

(五)确定赔偿履行方式及期限。 

参考资料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第37条是:

损害赔偿的标准按照下列规定计算:

1、医疗费:

根据当事人处理交通事故伤害的费用,应当根据凭证进行支付。结案后确需继续治疗的,按照必要的治疗费用支付。

2、误工费:

当事人有固定收入的,按照因工作延误减少的固定收入计算。在交通事故发生时,其收入超过国有工业平均生活费用的三倍以上的,应当根据交通事故发生地国有工业的平均收入计算。

3、住院伙食补助费:

住院伙食补助费按照交通事故发生地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计算。

4、护理费:

护理费规定伤者在住院的时候,护理人员有收入的,按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无收入的,按照交通事故发生地平均生活费计算。

5、残疾者生活补助费:

根据伤者的伤残等级,按照交通事故发生地平均生活费计算。自定残之月起,赔偿二十年。但五十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最低不少于十年。

6、残疾用具费:

因残疾需要配制补偿功能的器具的,凭医院证明按照普及型器具的费用计算。

7、丧葬费:

按照交通事故发生地的丧葬费标准支付。

8、死亡补偿费:

按照交通事故发生地平均生活费计算,补偿十年。对不满十六周岁的,年龄每小一岁减少一年。对七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最低均不少于五年。

9、被扶养人生活费:

以死者生前或者残者丧失劳动能力前实际扶养的、没有其他生活来源的人为限,按照交通事故发生地居民生活困难补助标准计算。

对不满十六周岁的人抚养到十六周岁。对无劳动能力的人扶养二十年,但五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最低不少于十年;七十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对其他的被扶养人扶养五年。

10、交通费:

交通费按照当事人实际必需的费用计算,凭据支付。

11、住宿费:

住宿费按照交通事故发生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住宿标准计算,凭据支付。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已经废止,不再适用。取而代之的是《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
下面是复制的原法规条文,如有需要,请查看。

第三十七条 损害赔偿的标准按照下列规定计算:
(一)医疗费:按照医院对当事人的交通事故创伤治疗所必须的费用计算,凭据支付。结案后确需继续治疗的,按照治疗必需的费用给付。
(二)误工费:当事人有固定收入的,按照本人因误工减少的固定收入计算,对收入高于交通事故发生地平均生活费三倍以上的,按照三倍计算;无固定收入的,按照交通事故发生地国营同行业的平均收入计算。
(三)住院伙食补助费:按照交通事故发生地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计算。
(四)护理费:伤者住院期间,护理人员有收入的,按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无收入的,按照交通事故发生地平均生活费计算。
(五)残疾者生活补助费:根据伤残等级,按照交通事故发生地平均生活费计算。自定残之月起,赔偿二十年。但五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最低不少于十年;七十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六)残疾用具费:因残疾需要配制补偿功能的器具的,凭医院证明按照普及型器具的费用计算。
(七)丧葬费:按照交通事故发生地的丧葬费标准支付。
(八)死亡补偿费:按照交通事故发生地平均生活费计算,补偿十年。对不满十六周岁的,年龄每小一岁减少一年;对七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最低均不少于五年。
(九)被扶养人生活费:以死者生前或者残者丧失劳动能力前实际扶养的、没有其他生活来源的人为限,按照交通事故发生地居民生活困难补助标准计算。对不满十六周岁的人抚养到十六周岁。对无劳动能力的人扶养二十年,但五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最低不少于十年;七十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对其他的被扶养人扶养五年。
(十)交通费:按照当事人实际必需的费用计算,凭据支付。
(十一)住宿费:按照交通事故发生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住宿标准计算,凭据支付。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早已经废止了,这个应该是2005年5月1日前吧。现在新的是《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从2009年1月1日开始生效。

  您要的三十七条的内容是:
  第三十七条 损害赔偿的标准按照下列规定计算:
  (一)医疗费:按照医院对当事人的交通事故创伤治疗所必须的费用计算,凭据支付。结案后确需继续治疗的,按照治疗必需的费用给付。
  (二)误工费:当事人有固定收入的,按照本人因误工减少的固定收入计算,对收入高于交通事故发生地平均生活费三倍以上的,按照三倍计算;无固定收入的,按照交通事故发生地国营同行业的平均收入计算。
  (三)住院伙食补助费:按照交通事故发生地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计算。
  (四)护理费:伤者住院期间,护理人员有收入的,按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无收入的,按照交通事故发生地平均生活费计算。
  (五)残疾者生活补助费:根据伤残等级,按照交通事故发生地平均生活费计算。自定残之月起,赔偿二十年。但五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最低不少于十年;七十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六)残疾用具费:因残疾需要配制补偿功能的器具的,凭医院证明按照普及型器具的费用计算。
  (七)丧葬费:按照交通事故发生地的丧葬费标准支付。
  (八)死亡补偿费:按照交通事故发生地平均生活费计算,补偿十年。对不满十六周岁的,年龄每小一岁减少一年;对七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最低均不少于五年。
  (九)被扶养人生活费:以死者生前或者残者丧失劳动能力前实际扶养的、没有其他生活来源的人为限,按照交通事故发生地居民生活困难补助标准计算。对不满十六周岁的人抚养到十六周岁。对无劳动能力的人扶养二十年,但五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最低不少于十年;七十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对其他的被扶养人扶养五年。
  (十)交通费:按照当事人实际必需的费用计算,凭据支付。
  (十一)住宿费:按照交通事故发生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住宿标准计算,凭据支付。

  关于三十七条内容随着办法的废止,同时进行了废止。但相关内容在最高人民法院的人身伤害司法解释里克以查阅到。

该办法是1991年的已废止。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中的残疾者生活补助费与交强险怎么划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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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索赔明细表1医疗费《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第37条医疗单位诊断证明治疗单据2误工费《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第37条本人因误工减少的收入证明;3住院伙食补助费《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第37条当地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出差伙食补助标准10元/天4护理费《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第37条《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7项护理人员收入证明。是否需要护理,以医院建议为准陪护证明按误工费的规定计算2人。伤情严重必须24小时护理的可有2-4人护理5营养费豫高法〔1999〕20号文有的法院要购物票据轻伤以上享有,每日2-10元最多六个月6继续治疗费《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第37条。《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有关部门的鉴定意见或参照结案前已用费用并考虑有关专家意见继续治疗所必需的费用7精神损失《民法通则》伤残10级以上享有8直接损失《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第40条物品价值证明直接损失的证明折价赔偿或以同种类同质量的实物予以赔偿9当事人亲属所需交通费误工费住宿费《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第38条交通住宿票据误工证明参加事故处理者最多不得超过3人10残疾者生活补助费《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鉴定书20年的上年度本地人均生活费乘以伤残系数11出外治疗费用《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第38条医院同意的证明或有正当理由12残疾用具费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第37条证明、鉴定、发票普及型价格13被抚养人生活费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第37条抚养关系证明计算年限有限制14丧葬费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第37条当地标准15其他豫高法〔1999〕20号文证明材料费用合理确有赔偿必要的说明:1、在事故发生后,受害人应了解真实车主(行车证上的),将肇事司机和车主拉到一起,利于索赔;2、在调解阶段,受害人一定要有平常心,一般不可能通过交通事故赚钱,所以千万不要漫天要价,实事求是,双方都可以接受,才有了调解的可能。否则拖到诉讼阶段,要支付相当大的诉讼费用(不仅仅是法院收的诉讼费,还有很多打的送各种法律文书费用、其他杂费等等等等),还要跑一趟,跑一趟,再跑一趟,再跑一趟,直到您精疲力尽。3、不能因为肇事方没有即使支付医疗费用而拖住院时间,到最后一鉴定,因为多住院而支付的费用不赔。4、不能擅自转院,到时候说是谁谁同意你转院的,拿不出证据来,擅自转院的费用不赔。5、伤残鉴定申请一定要写全必要的鉴定项目(后续治疗费、住院期、出院后休息时限等),不要再补作鉴定,费事费时费钱。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第17----21条是关于交通事故责任认定的规定,其内容是:
  第十七条 公安机关在查明交通事故原因后,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违章行为与交通事故之间的因果关系,以及违章行为在交通事故中的作用,认定当事人的交通事故责任。
  当事人有违章行为,其违章行为与交通事故有因果关系的,应当负交通事故责任。当事人没有违章行为或者虽有违章行为,但违章行为与交通事故无因果关系的,不负交通事故责任。
  第十八条 交通事故责任分为全部责任、主要责任、同等责任、次要责任。
  第十九条 一方当事人的违章行为造成交通事故的,有违章行为的一方应当负全部责任,其他方不负交通事故责任。
  两方当事人的违章行为共同造成交通事故的,违章行为在交通事故中作用大的一方负主要责任,另一方负次要责任;违章行为在交通事故中作用基本相当的,两方负同等责任。
  三方以上当事人的违章行为共同造成交通事故的,根据各自的违章行为在交通事故中的作用大小划分责任。
  第二十条 当事人逃逸或者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使交通事故责任无法认定的,应当负全部责任。
  第二十一条 当事人一方有条件报案而未报案或者未及时报案,使交通事故责任无法认定的,应当负全部责任。
  当事人各方有条件报案而均未报案或者未及时报案,使交通事故责任无法认定的,应当负同等责任。但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发生交通事故的,机动车一方应当负主要责任,非机动车、行人一方负次要责任。
  第二十二条 当事人对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后十五日内,向上一级公安机关申请重新认定;上一级公安机关在接到重新认定申请书后三十日内,应当作出维持、变更或者撤销的决定。
  另外,我国已经自2004年5月1日起施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已被废止。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第37条是什么
答:《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第37条是损害赔偿的标准按照下列规定计算:(一)医疗费:按照医院对当事人的交通事故创伤治疗所必须的费用计算,凭据支付。结案后确需继续治疗的,按照治疗必需的费用给付。(二)误工费:当事人有固定收入的,按照本人因误工减少的固定收入计算,对收入高于交通事故发生地平均生活...

交通事故能得到精神赔偿吗?
答:可以,《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第37条关于“死亡补偿费”就是对受害人近亲属所造成精神痛苦的抚慰,为精神损害抚慰金赔偿。侵害生命权的后果在于直接受害人死亡和其近亲属亲人的丧失,因道路交通事故致受害人死亡,受害人的父母、子女及配偶所受的精神上痛苦,较财产权利等普通权利被侵害时为甚,自不可不...

交通安全第37条是什么
答:交通费按照当事人实际必需的费用计算,凭据支付。11、住宿费:住宿费按照交通事故发生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住宿标准计算,凭据支付。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中的残疾者生活补助费与交强险怎么划分
答:交通事故索赔明细表1医疗费《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第37条医疗单位诊断证明治疗单据2误工费《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第37条本人因误工减少的收入证明;3住院伙食补助费《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第37条当地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出差伙食补助标准10元/天4护理费《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第37条《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

道路交通死亡事故,50.60.70.岁赔偿金多少?
答:2、法律依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第37条 损害赔偿的标准按照下列规定计算:(一)医疗费:按照医院对当事人的交通事故创伤治疗所必须的费用计算,凭据支付。结案后确需继续治疗的,按照治疗必需的费用给付。(二)误工费:当事人有固定收入的,按照本人因误工减少的固定收入计算,对收入高于交通事故...

交通事故全责对方轻伤怎么赔
答:2、原因:因为责任认定已经包含了所有的赔偿了,而且交警也给出了合理的惩罚,并双方签字认可了,如果对方要求额外补偿,可以直接去法院申诉维权了。二、车祸赔偿标准关于交通肇事赔偿的标准,国务院1991年9月22日发布的《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第37条已有规定,但在实践中应严格掌握以下标准和计算方法:1、...

新交通法有规定事故责任方的营运车辆不能扣押么?
答:能扣押。《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三十七条:交通事故发生后,需要进行检验、鉴定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该自事故现场调查结束之日起三日内委托具备资格的鉴定机构进行检验、鉴定。第三十八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与检验、鉴定机构约定检验、鉴定 完成的期限,约定的期限不得超过二十日。超过二十...

汽车发生交通事故索赔注意事项有哪些
答:《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第37条对车祸损害的赔偿项目作出了明确的规定,它包括:医疗费、误工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残疾者生活补助费、丧葬费、死亡补助费、被抚养人生活费、交通费、住宿费和财产直接损失。因交通事故损坏的车辆、物品等,应当修复,不能修复的折价赔偿。而医疗费(应当到交警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