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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投稿:贺策 (若有异议请与网页底部的电邮联系)
1.陈某应当以施工方的施某为被告起诉。因为在这里施某是从甲公司承揽过来的合同,施工过程中的工商当然是由承包人自己负责。承揽合同是以自己的技术并承担风险的合同。这里涉及到一个承揽合同的问题。
2.不存在。陈某和施某有劳动关系。劳动关系是涉及到为谁工作的问题, 而且这里未涉及到劳务派遣。
3.陈某当然可以申请劳动仲裁。劳动合同所引发的争议需要先申请仲裁,如果不服仲裁再到法院进行诉讼。
4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二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按月支付劳动报酬;被派遣劳动者在无工作期间,劳务派遣单位应当按照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向其按月支付报酬。 这是五十八条第二款。
第六十三条 被派遣劳动者享有与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同工同酬的权利。用工单位无同类岗位劳动者的,参照用工单位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岗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确定。
第六十五条 被派遣劳动者可以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的规定与劳务派遣单位解除劳动合同。
被派遣劳动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情形的,用工单位可以将劳动者退回劳务派遣单位,劳务派遣单位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可以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
按照这一条来看,那么被派遣者就当是与派遣单位有劳动合同关系。最低两年也是五十八条规定了,你也看了。最后一个小问题也在五十八条第二款了。应当支付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1.陈某索赔应以施为被告,其为承包人。也即雇用者。如果施某(雇主)没有相应资质或者安全生产条件的,可以将甲公司列为共同被告。
2.不存在,双方是承包合同关系。
3.如施不予赔偿,可以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直接提起人身损害赔偿,
4.陈某与劳务派遣公司建立劳动关系;合同期限双方协商:待遇双方约定。

以上见解,仅供参考。
1.陈某应当以施工方的施某为被告起诉。因为在这里施某是从甲公司承揽过来的合同,施工过程中的工商当然是由承包人自己负责。承揽合同是以自己的技术并承担风险的合同。这里涉及到一个承揽合同的问题。
2.不存在。陈某和施某有劳动关系。劳动关系是涉及到为谁工作的问题, 而且这里未涉及到劳务派遣。
3.陈某当然可以申请劳动仲裁。劳动合同所引发的争议需要先申请仲裁,如果不服仲裁再到法院进行诉讼。
4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二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按月支付劳动报酬;被派遣劳动者在无工作期间,劳务派遣单位应当按照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向其按月支付报酬。 这是五十八条第二款。
第六十三条 被派遣劳动者享有与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同工同酬的权利。用工单位无同类岗位劳动者的,参照用工单位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岗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确定。
第六十五条 被派遣劳动者可以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的规定与劳务派遣单位解除劳动合同。
被派遣劳动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情形的,用工单位可以将劳动者退回劳务派遣单位,劳务派遣单位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可以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
按照这一条来看,那么被派遣者就当是与派遣单位有劳动合同关系。最低两年也是五十八条规定了,你也看了。最后一个小问题也在五十八条第二款了。应当支付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1.陈某应当以施工方的施某为被告起诉。因为在这里施某是从甲公司承揽过来的合同,施工过程中的工商当然是由承包人自己负责。承揽合同是以自己的技术并承担风险的合同。这里涉及到一个承揽合同的问题。
2.不存在。陈某和施某有劳动关系。劳动关系是涉及到为谁工作的问题, 而且这里未涉及到劳务派遣。
3.陈某当然可以申请劳动仲裁。劳动合同所引发的争议需要先申请仲裁,如果不服仲裁再到法院进行诉讼。
4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二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按月支付劳动报酬;被派遣劳动者在无工作期间,劳务派遣单位应当按照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向其按月支付报酬。 这是五十八条第二款。
第六十三条 被派遣劳动者享有与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同工同酬的权利。用工单位无同类岗位劳动者的,参照用工单位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岗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确定。
第六十五条 被派遣劳动者可以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的规定与劳务派遣单位解除劳动合同。
被派遣劳动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情形的,用工单位可以将劳动者退回劳务派遣单位,劳务派遣单位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可以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
按照这一条来看,那么被派遣者就当是与派遣单位有劳动合同关系。最低两年也是五十八条规定了,你也看了。最后一个小问题也在五十八条第二款了。应当支付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1.陈某应当以施工方的施某为被告起诉
2.不存在,双方是承包合同关系。
3.如施不予赔偿,可以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直接提起人身损害赔偿,
4.陈某与劳务派遣公司建立劳动关系;合同期限双方协商:待遇双方约定。

1、如果准备按劳动争议来处理,可以以施某作为被告,主张非法用工事故伤害赔偿,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申请。如果准备通过人身损害赔偿救济,可以施某和甲公司作为被告(施某是雇主、甲公司是受益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施某与甲公司之间是装修承揽合同关系,施某所提供的劳务并不是甲公司业务的组成部分,因此不构成不存在劳动关系。

3、陈某可以主张非法用工赔偿,要求施某承担非法用工事故伤害赔偿的给付责任。具体程序是先要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作出事故伤亡赔偿判定结论,然后评定伤残等级,然后再申请劳动争议仲裁,要求施某按《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一次性赔偿办法》和《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进行赔偿。

4、劳务派遣的话,与劳务派遣公司建立劳动关系。与派遣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不得低于两年。如公司未安排劳动者工作,公司应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陈某工资。

1、陈某应以甲公司为被告,陈某与公司是老公雇佣关系,在工作时间内发生的人生伤害可以被认定为劳动事故。但是认定需要满足认定要见。
2、陈某和甲公司之间的关系不是劳动关系,而是商业合作关系,属于委托和被委托。
3、劳动仲裁有利有弊,如果仲裁为陈某的过失,那么不得上诉,因此,建议提起诉讼至当地中级人民法院。
4、拿谁的工资就为谁工作,就和谁有劳动关系。但是如果工伤,委派方也有附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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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条 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
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
注意看这个条文,里面只是说劳动者违反约定。但是没有说是因为什么原因违反的。另外你再下面这一条。这一条是因为劳动者有错误而没法履行,那么按照法律理解的话不可能完全按照你劳动者想怎么着就怎么着来的。现在没有司法解释出来。可以说这个事情是劳动者有过错的违约也是可以的。但是由于没有司法解释,我不敢说这个到底该不该赔偿。
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另外按照我个人理解。做人不可以这样子做,法官一般也会支持用人单位。确实如果这样都可以的话,那么以后谁还敢给员工培训,没有培训那么员工永远低水平,又怎么可能提高自己。如果是我作为法官,现在没有明确的司法解释的条件下,按照这两条。我觉得是可以认定劳动者违约的。
另外这个五年。实际上工作时间不到一年。主张赔偿五万也是可以支持的,还有就算是去掉一年也是四万八千我个人理解,不你表法官理解。
不过实话说,每一个案件法官要判得合理,那么是会照顾社会情况的,毕竟强调和谐社会很重要。不可能判一个案子让其有漏洞,那样对社会影响不好。也是会被翻过来的。

1985年以前当兵8年应视为视同缴费年限,后到运输公司任司机也应视为视同缴费年限,你父亲的单位应在1992或1993年开始为你父亲缴纳养老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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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即将实行的新《劳动法》哪有具体的内容?有相关的解读更好!!
答:第十二条 劳动合同分为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第十三条 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合同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