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述法律价值 法律价值的特征有哪些?

作者&投稿:蹉榕 (若有异议请与网页底部的电邮联系)
  作为主体的个人、集团、阶级、社会和国家等与作为客体的法律之间,在相互作用的过程中,不仅会由于法律对人们的行为或社会关系的调整而形成一定的社会控制关系,而且会由于主体及其内在尺度的作用,使客体趋向于主体、接近主体,为主体的需要及其服务,形成一定的价值关系。"法律价值"概念就是对这种关系的概括。我们先把意义上的价值概念到法学中,给"法律价值"下一个初步的定义:法律价值是指法律的存在、作用及其发展变化对一定主体需要及其发展的适合、接近或一致。这个定义虽然还未完全揭示法律价值的特点或规定性,但它具有一定的论意义,是我们进一步认识和揭示法律价值的基础。
  首先,法律价值概念不是一个属性范畴,它不等于法律作用或法律效用(法律的有用性)等概念。法律本身的各种属性,包括法律的各种作用、法律的阶级意志性和强制性等,只是法律价值得以形成的基础和条件。尽管法的客观属性对说明法的价值有意义,但相对而言,主体及其内在尺度是形成法律价值的主导因素。武步云先生在其《马克思主义法哲学引论》中指出:"如果我们把价值的一般概念规定为:主体与客体之间的需要与满足相统一的效应关系,那么,法律的价值也应是这样的:一种法律是否有价值,既不能以主体的意志、愿望和需求,又不能以法律的功能、作用、有用性为标准,而必须是二者的有机合一所形成的’第三种东西’。"〔1〕这一推论虽说得过去, 但他在后文中说:"我们将法律价值的总概念规定为法律对社会有序性的维护和增进……"〔2〕,这就可能使法律的有用性与法律价值混淆, 也不免失之狭隘。孙国华先生认为:"法的价值就是法这个客体对满足个人、群体、阶级、社会需要的积极意义。一种法律制度有无价值、价值大小,既取决于这种法律制度的性能,又取决于这种法律制度能否满足一定主体的需要以及满足的程度。"〔3〕孙先生这一定义比较恰当, 但他没有充分突出法律价值是主体与法律之间特定关系的范畴。至于某些习惯用法如"法律价值是法律对人的意义"等,只有在特定的语言环境中使用才可能避免误解。在哲学史中,主义价值观曾经把价值简单地归结为对象的客观属性,使价值认识变成了功能,使价值评价变成了功能比较,最后使价值论变成了认识论。法律价值论不应该重蹈覆辙。
  其次,法律价值概念也不是一个意识或理念范畴,而是一个反映主体与法律之间特定关系性质、方向和作用的范畴,或者说,是反映主体与法律之间特定关系的范畴。在哲学史上,主观唯心主义价值观认为,事物的价值完全依赖于主体,是主体赋予的;客观唯心主义价值观则认为,价值是事物的某种潜在的、隐蔽的意义。前者撇开了客体,使价值成为纯粹主观的东西;后者撇开了主体及其社会实践,使价值成为超验的"宇宙尺度";两者殊途同归:使价值脱离了现实世界。马克思主义价值论认为,价值的形成和发展是主体与客体相互作用的过程,这个过程可以概括为"认识-评价-实践"。单独从法律(客体)或单独从主体的角度都难以界定法律价值,只有从主体与法律的特定关系中,从人的积极的、能动的实践活动中,才能界定法律价值.

试述法律程序的价值和意义~


  法律价值经过几千年来的发展已经十分的丰富和规范,但在全球化的大背景下,法律价值的发展表现出不同以往的显着特征。从法律价值主体和客体范围的扩大、各种法律价值的融合以及新的法律价值,即和谐作为一种法律价值的产生这几个方面对法律价值的新发展阐述浅显的认识。
  关键词 法律价值主体 法律价值客体 和谐

  法律价值属于法哲学的范畴,关于法律价值的定义,可以说是“仁者见仁,智者见智”,但综观这些定义却都包含着以下几个相同的方面的表述,即法律理想、法律观念、法律评价标准、意义、需要等。由于法律理想、观念、标准等的时代性、主体性,法律价值在相对稳定的同时又有着极强的不确定性,正是这种不确定性使得法律价值的发展空间十分广阔,不断有新的价值被引入法律体系之中,致使法律价值的主体、客体有不断扩大的趋势,同时各种法律价值互相融合,新的更加具有普适性的法律价值的产生呼之欲出。
  1 法律价值主体的进一步扩张
  关于法律价值的主体,在我国一般认为是人,在西方则认为可以是物,包括有生命的物(如动物和生物)和无生命的物(如机器)。卓泽渊在其《法律价值论》一书中对后一种观点进行了反驳,他认为:“将法的价值主体扩大到人之外的动物或物,可以说是法的贬值,是人类自觉与不自觉中缺乏自尊与自重的表现。”这是“人类利益主义”的法律价值观,这种法律价值观是十分有害的。它是以人的价值标准作为万事万物衡量的尺度,暗含着人可以随心所欲的支配生态自然的观点。随着科技和经济的迅猛发展,全球性的生态形势急骤恶化,当生态环境的破坏已经转化为沉重的经济负担时,人们不得不自觉的对生态自然的行为,乃至传统法律价值观念做出反思。迫于这样一种压力,人类开始重视生态立法,但作用显微,生态环境仍在遭到严重破坏。这是因为这种人类利益主义的法律价值观在作祟,既然人是万物的主宰,万物的生存与发展皆依赖于人的保护,人类就只会在对自身有用时才去保护它,如果它失去了有用性就失去了存在的价值。在这种功利主义思想的指导下,一切只会适得其反。因此,要真正维护生态环境,首先在立法上就应该破除这种“人类利益主义”的法律价值的指导地位,破除人类在法律上的优越地位,对两者进行同等的保护才能促使人类去真正的反思自己的行为。现代西方将动物、机器人当作违法主体,正体现了西方社会对自然的尊重。生态保护和环境保护并非出自人类的物质需要和精神需要,而是自然对人类的反抗和警告,并非人类主体性选择的结果,而是人类自觉遵循自然规律的结果。以这样的指导思想、价值观念为基础制定的法律不是人类的工具,也是人类顺应自然规律的结果。
  2 法律价值客体的进一步扩大
  一般认为,抽象的法或具体的法典、法律制度、法律原则、法律规范、法律条款,才是法的价值的客体。但笔者认为,法律价值的客体还应当包括法律机构、法律现象、法律实施等。
  研究法律价值最直接的目的就是促使法律符合特定社会的占统治地位和普遍的价值观念。而一定社会的普遍价值观念是植根于社会之中,植根于一定社会的人们的生产、生活方式与道德准则之中,并通过人们的行为表现出来。只有透过对人们的行为尤其是法律行为(包括违法行为与司法、执法行为)的研究才能把握社会普遍价值观念,将其引入到法律之中成为人们普遍遵守的行为准则,另一方面也可以使法律在社会文化心理的深层次上得到认同。法律机构的设置也必须以一定的法律价值观念为指导,否则就会导致不公正和缺乏效率,并且由于各国历史、现实情况的差异以及法律价值观念和体系的不同,法律机构的设置也会产生差别。因此,法律实施、法律现象、法律机构等虽然是为实现法的价值服务的,但同时它们本身也包含着一定社会的普遍价值观念,包括法律观念的因子,因而应当成为法律价值研究的客体。
  3 各种法律价值的相互融合、交叉与渗透
  3.1 法律价值是随着社会的进步发展而不断丰富、扩展
  最早开始研究法律价值的是哲学家,当时的法律与哲学的分界线是不明确的,古希腊、古罗马和古典自然法学家,本身就是哲学家,他们一直注重对法的价值的研究,在对法的价值进行研究的时候是以自然法为出发点的,而这个自然法被普遍认为是神、绝对理性、理念的产物,柏拉图认为“理念”先于任何具体事物而产生,并产生与之相对应的具体事物。“理念”的最高层次是“善”,其次是“正义”,而法律就是“善”和“正义”的理念在人类社会的实现。历史上对法律价值的论述也是首先从正义开始的,并对正义本身及法与正义的关系问题做出过许多精彩绝伦的论述。但正如博登·海默所说:“古往今来的哲学家和法律思想家不过是提出了种种令人颇感混乱的正义理论。当我们从那些论者的蓝图和思辨转向政治行动和社会行动的历史舞台时,那种混乱状况的强度也不可能有所减小。对不同国家、不同时期的社会建构曾产生过影响的种种正义观念,也具有着令人迷惑的多样性。”到了现代,也很难给正义作一个普适的定义,但可以肯定的是现在所讨论的正义的内容、内涵更加深刻、完备、科学,这得益于许多新现象、新事物、新的社会价值标准、新的文化社会形态促使法学家从更深、更高的层面上对这些问题进行更加深入的研究和认识。其他的法律价值的发展也像法的正义价值一样走过了漫长而艰辛的路。法的价值体系会随着社会的进步而不断丰富、发展,人们必然对法律有新的要求,对法本身也会有新的理解认识,从而形成新的法律价值。

求解释 法律的价值追求是什么
答:法学理论认为,法律蕴含着多种价值,如正义、公平、效率、秩序等。就公平而言,最简单的理解就是平等的人得到同样的对待。老百姓最熟悉的一句话叫作“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而实际上,站在法律面前的人的社会地位永远是不平等的。法律对人的一视同仁,在经济、社会、个人能力和机会等实际不平等的状况下,...

法律的意义和价值?
答:法律的意义和价值就是维护社会的公正。平等。每个人都必须遵守。这样的话社会才能正。厂里向前发展。人民得到了。安全的保障。有利于生产发展,有利于。国家。安定。

中国传统法律的价值
答:稳定、繁荣,提供了制度与思想的支撑。法律传统是国情的产物,是民族智慧的结晶,是数千年治国经验的综合,是取之不尽的思想宝藏。虽然世移时易,但历史是不能割断的,寻求历史的借鉴是智者行为,传统是新发展的起点。阐释、尊重并弘扬传统就是要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历史条件下的历史价值创新 ...

简述法的价值体系的含义和特点
答:一、含义:法的价值体系可以看成是一组组相关价值所组成的系统,它是由不同而又相联系的几种法的价值类型组成。按照不同的标准,从不同的角度,我们将法律价值进行以下分类:(1)个体价值、群体价值。法律的个体价值就是个体对法律的需求以及法律对个体的实际效应,一般包括个人自由、平等、权利、人格...

从我立法程序中体现出哪些法律价值?
答:从我国立法程序中体现出正义、 效率、秩序法律价值。1、正义,是立法程序的道德基石。程序性正义是通过法律程序本身而得以实现的价值目标,程序性正义旨在保证机会的公正平等,侧重于通过规范化和制度化的程序性操作将正义由理念形态转化为现实形态的过程。程序性正义体现了程序制度所具有的独特的道德蕴涵,...

现代法律的基本价值追求
答:现代法律的基本价值就是追求公平公正。法律可以平衡人与人、人与社会之间的关系,和谐共存。法律是正义的工具,是调节各类矛盾关系的保障。

简述法的正义价值
答:正义一般被视为法律体系的基础,能够提供公正的维护、促进法律体系实施和完善,因而能够保持正义固有的优势。在法律监督体系中,应考虑正义的价值观念,以推动法治建设健康有序的发展,促进社会公正、稳定和繁荣。法律的启示 法律的正义价值是法治建设的重要指导观念,保证了法律规范、法律适用和法律监督的公正...

什么叫法的保护自由价值的作用?
答:法的价值分类 1.自由 (1)从价值上而言,法律是自由的保障。从法的本质来说,它以“自由”为最高的价值目标,(2)自由是人的本性。因此也是衡量国家法律是否是真正法律的一个评价标准。2.秩序 (1)含义 主要是指社会秩序,是指通过法律机构、法律规范、法律权威所形成的一种法律状态。(2)秩序...

如何理解法律价值
答:试论法律价值及其依据 一 我赞同对法律的这样一种基本看法:法是人类实现其目的的一种工具和手段;法律本身并不具有价值,它只是价值的一个载体;人类赋予法律的价值是随时代的变迁而变迁的,而并非是永恒不变的。因为各个国家、各个时代所面临的主要问题不同,法律的侧重点和所体现出的价值是不完全相同的。正如卡多佐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