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计署关于驻国务院部门派出机构管理的规定

作者&投稿:秦闻 (若有异议请与网页底部的电邮联系)
第一条 为了建立、健全审计署驻国务院部门派出机构的管理制度,加强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以下简称《审计法》)和国务院批准的《审计署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方案》,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审计署驻国务院部门派出机构,是指审计署派驻国务院、委、局等审计机构(以下简称驻部门派出机构)。第三条 审计署根据工作需要,经国务院批准,可以在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单位设立派出机构。驻部门派出机构根据审计署授权,依法进行审计工作。第四条 驻部门派出机构按照下列规定,实行审计署和驻在部门双重领导,以审计署领导为主的管理体制:
  (一)驻部门派出机构的机构设置、人员编制、领导职数由审计署下达,其内部的处、室设置由审计署审批;
  (二)驻部门派出机构根据审计署的授权,进行审计监督,对审计署负责,并报告工作。第五条 驻部门派出机构履行职责所必需的经费,由审计署通过人事部、财政部和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划拨给驻在部门,办公设施及后勤保障问题由驻在部门解决。第六条 驻部门派出机构的主要职责是:
  (一)执行审计署制定的审计工作规章和作出的审计工作决定;
  (二)对审计署确定的审计管辖范围内的企业、同业单位的财务收支及其经济效益进行审计监督;
  (三)对驻在部门的行业管理中与财政、财务收支有关的特定事项,进行专项审计调查或组织内部审计机构进行行业审计等,为部门的行业管理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对有关审计工作方针、政策的重要问题以及改革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应当及时向审计署请示报告;
  (五)负责领导驻在部门直属企业事业单位的内部审计工作,并对行业内部审计工作进行业务指导和监督;
  (六)根据《审计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系统有关审计业务方面的规章、制度,经审计署审查同意后,报驻在部门领导批准执行;
  (七)办理审计署和驻在部门领导交办的审计事项。第七条 驻部门派出机构的工作,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拟定年度审计项目计划,报经审计署批准后实施;
  (二)按照《审计法》规定的审计程序进行审计监督,作出的审计意见书和审计决定,须报审计署备案;
  (三)被审计单位对驻部门派出机构作出的审计决定不服申请复议时,属于审计署交办的审计事项由审计署负责办理,审计署有关业务司具体承办,属于驻在部门交办的审计事项,由驻在部门按有关规定办理;
  (四)按照规定及时向审计署报送年度工作计划和统计制度规定的各项报表,半年和年度工作总结,有关审计事项的报告,工作信息、简报、动态等文件资料。第八条 驻部门派出机构的干部,依照中组部和人事部的有关规定进行管理,其管理权限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一)局级干部的任免由审计署负责,局级干部的调动、交流由审计署和驻在部门共同负责;
  (二)处级以下(含处级)的干部由驻在部门管理;
  (三)后备干部的选拨和管理由驻在部门和审计署共同负责;
  (四)干部的党团组织关系、奖惩、福利待遇、工资调整、档案等日常管理工作,由驻在部门负责,并按《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及有关规定执行。第九条 驻部门派出机构的干部任免工作,按下列程序执行:
  (一)局级干部的任免,由审计署或驻在部门提出人选,双方共同考察;
  (二)驻在部门党组提出拟任免的局级干部,经审计署党组研究决定后,报中共中央组织部备案、审批。属于任职的,报送干部近期考察材料及《干部任免呈报表》,属于免职的,只报《干部任免呈报表》;
  (三)审计署负责下达局级干部的任免职通知,并抄送驻在部门。局级干部在办理任免职手续前,由审计署或驻在部门主管领导谈话;
  (四)处级干部的任免由驻在部门决定,下达任免职通知,并抄送审计署;
  (五)各级非领导职务的管理权限及任免程序,按同级行政领导职务执行。第十条 驻部门派出机构的干部考核工作,按照下列要求办理:
  (一)按照国家公务员应当具备的德、能、勤、绩标准,评定干部的政治素质、业务水平和考核等次,重点考核政治表现和工作实绩;
  (二)局级干部在调整配备时,由审计署与驻在部门共同考核,处级以下(含处级)干部的任职或晋升考核,由驻在部门负责;
  (三)干部的平时考核及年度考核,由驻在部门负责;
  (四)考核结果作为任免、奖惩、调整干部职务的依据。

中共中央审计署~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署根据1982年12月4 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91条的规定,于1983年9月15日正式成立,是国务院25个组成部门之一,在国务院领导下,主管全国的审计工作。审计长是审计署的行政首长,是国务院组成人员。
  机构职责

  根据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批准的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和《国务院关于机构设置的通知》(国发〔2008〕11号),设立审计署,为国务院组成部门。审计署的主要职责是:
  (一)主管全国审计工作。负责对国家财政收支和法律法规规定属于审计监督范围的财务收支的真实、合法和效益进行审计监督,维护国家财政经济秩序,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促进廉政建设,保障国民经济和社会健康发展。对审计、专项审计调查和核查社会审计机构相关审计报告的结果承担责任,并负有督促被审计单位整改的责任。
  (二)起草审计法律法规草案,拟订审计政策,制定审计规章、审计准则和指南并监督执行。制定并组织实施审计工作发展规划和专业领域审计工作规划,制定并组织实施年度审计计划。参与起草财政经济及其相关的法律法规草案。对直接审计、调查和核查的事项依法进行审计评价,做出审计决定或提出审计建议。
  (三)向国务院总理提出年度中央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的审计结果报告。受国务院委托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中央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的审计工作报告、审计发现问题的纠正和处理结果报告。向国务院报告对其他事项的审计和专项审计调查情况及结果。依法向社会公布审计结果。向国务院有关部门和省级人民政府通报审计情况和审计结果。
  (四)直接审计下列事项,出具审计报告,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做出审计决定或向有关主管机关提出处理处罚的建议:
  1.中央预算执行情况和其他财政收支,中央各部门(含直属单位)预算的执行情况、决算和其他财政收支。
  2.省级人民政府预算的执行情况、决算和其他财政收支,中央财政转移支付资金。
  3.使用中央财政资金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的财务收支。
  4.中央投资和以中央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的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
  5.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的财务收支,中央国有企业和金融机构、国务院规定的中央国有资本占控股或主导地位的企业和金融机构的资产、负债和损益。
  6.国务院部门、省级人民政府管理和其他单位受国务院及其部门委托管理的社会保障基金、社会捐赠资金及其他有关基金、资金的财务收支。
  7.国际组织和外国政府援助、贷款项目的财务收支。
  8.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由审计署审计的其他事项。
  (五)按规定对省部级领导干部及依法属于审计署审计监督对象的其他单位主要负责人实施经济责任审计。
  (六)组织实施对国家财经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宏观调控措施执行情况、财政预算管理或国有资产管理使用等与国家财政收支有关的特定事项进行专项审计调查。
  (七)依法检查审计决定执行情况,督促纠正和处理审计发现的问题,依法办理被审计单位对审计决定提请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或国务院裁决中的有关事项。协助配合有关部门查处相关重大案件。
  (八)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工作,核查社会审计机构对依法属于审计监督对象的单位出具的相关审计报告。
  (九)与省级人民政府共同领导省级审计机关。依法领导和监督地方审计机关的业务,组织地方审计机关实施特定项目的专项审计或审计调查,纠正或责成纠正地方审计机关违反国家规定做出的审计决定。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协管省级审计机关负责人。负责管理派驻地方的审计特派员办事处。
  (十)组织审计国家驻外非经营性机构的财务收支,依法通过适当方式组织审计中央国有企业和金融机构的境外资产、负债和损益。
  (十一)组织开展审计领域的国际交流与合作,指导和推广信息技术在审计领域的应用,组织建设国家审计信息系统。
  (十二)承办国务院交办的其他事项。
  机构设置

  内设机构
  13个内设机构:
  办公厅(经济责任审计司)
  法规司
  财政审计司
  行政事业审计司
  农业与资源环保审计司
  固定资产投资审计司
  金融审计司
  企业审计司
  社会保障审计司
  外资运用审计司
  境外审计司
  国际合作司
  人事教育司。
  机关党委负责机关、派出审计局和在北京的直属单位的党群工作。离退休干部办公室负责机关、派出审计局的离退休干部工作,指导直属单位的离退休干部工作。(另有:中央纪委、监察部驻审计署纪检组、监察局)

  直属事业单位
  7个直属事业单位:
  计算机技术中心
  机关服务局
  审计科研所
  干部培训中心
  中国时代经济出版社
  中国审计报社
  国外贷款项目审计服务中心

  派出机构
  派出审计局
  25个派出审计局:
  审计署外交外事审计局
  审计署发展统计审计局
  审计署教育审计局
  审计署科学技术审计局
  审计署工业审计局
  审计署民族宗教审计局
  审计署政法审计局
  审计署监察人事审计局
  审计署民政社保审计局
  审计署财税海关审计局
  审计署资源环保审计局
  审计署建设审计局
  审计署交通运输审计局
  审计署农林水利审计局
  审计署贸易审计局
  审计署文化体育审计局
  审计署卫生药品审计局
  审计署国资监管审计局
  审计署经济执法审计局
  审计署广电通讯审计局
  审计署新闻报刊审计局
  审计署旅游侨务审计局
  审计署科学工程审计局
  审计署地震气象审计局
  审计署宣传审计局
  驻地方特派员办事处
  18个驻地方特派员办事处:
  审计署京津冀特派员办事处
  审计署驻太原特派员办事处
  审计署驻沈阳特派员办事处
  审计署驻哈尔滨特派员办事处
  审计署驻上海特派员办事处
  审计署驻南京特派员办事处
  审计署驻武汉特派员办事处
  审计署驻广州特派员办事处
  审计署驻郑州特派员办事处
  审计署驻济南特派员办事处
  审计署驻西安特派员办事处
  审计署驻兰州特派员办事处
  审计署驻昆明特派员办事处
  审计署驻成都特派员办事处
  审计署驻长沙特派员办事处
  审计署驻深圳特派员办事处
  审计署驻长春特派员办事处
  审计署驻重庆特派员办事处

  其他
  审计署主管审计署门户网站以及《中国审计报》、《中国审计》、《审计研究》、《中国内部审计》、《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署审计结果公告》等报刊杂志。

  省级审计机关
  吉林省审计厅
  上海市审计局
  河南省审计厅
  内蒙古自治区审计厅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审计厅
  甘肃省审计厅
  西藏自治区审计厅
  海南省审计厅
  青海省审计厅
  山西省审计厅
  浙江省审计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审计厅
  北京市审计局
  天津市审计局
  河北省审计厅
  辽宁省审计厅
  黑龙江省审计厅
  江苏省审计厅
  安徽省审计厅
  福建省审计厅
  江西省审计厅
  山东省审计厅
  湖北省审计厅
  湖南省审计厅
  广东省审计厅
  重庆市审计局
  四川省审计厅
  贵州省审计厅
  云南省审计厅
  陕西省审计厅
  宁夏回族自治区审计厅

  主要领导

  现任领导
  党组书记、审计长:刘家义
  党组成员、纪检组组长:郑振涛
  副审计长:秦博勇
  党组成员、副审计长:孙宝厚、陈尘肇、袁野
  党组成员、中央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主任:张通
  党组成员、总审计师:李晓钟
  党组成员、法规司司长:刘正均

  历任领导
  审计长
  于明涛
  吕培俭
  郭振乾
  李金华
  审计法规

  审计署关于印发《审计署聘请外部人员参与审计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2006年修订)
  《审计机关审计项目质量控制办法(试行)》
  《审计机关审计重要性与审计风险评价准则》
  《审计机关分析性复核准则》
  《审计机关内部控制测评准则》
  《审计机关审计抽样准则》
  《审计机关审计事项评价准则》
  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
  《审计机关审计项目计划管理办法》
  中国国家审计准则序言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审计基本准则
  审计署关于严禁通过社会审计组织获取非法收入的通知
  审计署办公厅关于国家工商总局同意将审计机关列为查询企业档案不交费单位的通知
  审计署办公厅关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隐匿销毁会计资料情节严重构成犯罪问题的批复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利用计算机信息系统开展审计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审计机关国家建设项目审计准则
  审计机关审计档案工作准则
  审计机关审计人员职业道德准则
  审计机关公布审计结果准则
  审计机关专项审计调查准则
  审计机关审计复核准则
  审计机关审计报告编审准则
  审计机关审计工作底稿准则(试行)
  审计机关审计证据准则
  审计机关审计方案准则
  《审计机关审计复议的规定》
  《审计机关审计听证的规定》
  《审计机关审计处理处罚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审计基本准则》
  《中国国家审计准则序言》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
  审计署、公安部关于建立案件移送制度和加强工作协作配合的通知
  审计署关于审计专业技术资格管理的暂行规定
  审计机关审计统计工作的规定
  审计机关指导监督内部审计业务的规定
  审计机关指导监督社会审计机构的规定
  审计机关审计行政应诉管理的规定
  审计机关公文处理的规定
  审计机关审计信息工作的规定
  审计机关审计项目计划管理的规定
  审计署关于驻国务院部门派出机构管理的规定
  审计机关审计行政强制性措施的规定
  审计机关审计管辖范围划分的暂行规定
  审计机关对社会捐赠资金审计实施办法
  审计机关对社会保障基金审计实施办法
  审计机关对行政经费审计实施办法
  审计机关对事业经费审计实施办法
  审计机关对国外贷援款项目审计实施办法
  审计机关对农业专项资金审计实施办法
  审计机关对国有商品流通行业财务审计实施办法
  审计机关对国有工业企业财务审计实施办法
  审计署关于国有金融机构财务审计实施办法
  审计署关于中央银行财务审计实施办法
  审计机关计算机辅助审计办法
  审计机关审计事项评价准则
  审计署关于贯彻执行审计规范的通知
  中央预算执行情况审计监督暂行办法
  审计署关于审计机关办理交办事项的暂行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

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

第七条 审计署在国务院总理领导下,主管全国的审计工作,履行审计法和国务院规定的职责。
地方各级审计机关在本级人民政府行政首长和上一级审计机关的领导下,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审计工作,履行法律、法规和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
第八条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设有派出机关的,派出机关的审计机关对派出机关和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审计机关负责并报告工作,审计业务以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审计机关领导为主。
第九条 审计机关派出机构依照法律、法规和审计机关的规定,在审计机关的授权范围内开展审计工作,不受其他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第十条 审计机关编制年度经费预算草案的依据主要包括:
(一)法律、法规;
(二)本级人民政府的决定和要求;
(三)审计机关的年度审计工作计划;
(四)定员定额标准;
(五)上一年度经费预算执行情况和本年度的变化因素。
第十一条 审计人员实行审计专业技术资格制度,具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审计机关根据工作需要,可以聘请具有与审计事项相关专业知识的人员参加审计工作。
第十二条 审计人员办理审计事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申请回避,被审计单位也有权申请审计人员回避:
(一)与被审计单位负责人或者有关主管人员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或者近姻亲关系的;
(二)与被审计单位或者审计事项有经济利益关系的;
(三)与被审计单位、审计事项、被审计单位负责人或者有关主管人员有其他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
审计人员的回避,由审计机关负责人决定;审计机关负责人办理审计事项时的回避,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审计机关负责人决定。
第十三条 地方各级审计机关正职和副职负责人的任免,应当事先征求上一级审计机关的意见。
第十四条 审计机关负责人在任职期间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随意撤换:
(一)因犯罪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二)因严重违法、失职受到处分,不适宜继续担任审计机关负责人的;
(三)因健康原因不能履行职责1年以上的;
(四)不符合国家规定的其他任职条件的。
第三章 审计机关职责

第十五条 审计机关对本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具体组织本级预算执行的情况,本级预算收入征收部门征收预算收入的情况,与本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直接发生预算缴款、拨款关系的部门、单位的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下级人民政府的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以及其他财政收支情况,依法进行审计监督。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审计机关对其他取得财政资金的单位和项目接受、运用财政资金的真实、合法和效益情况,依法进行审计监督。
第十六条 审计机关对本级预算收入和支出的执行情况进行审计监督的内容包括:
(一)财政部门按照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的本级预算向本级各部门(含直属单位)批复预算的情况、本级预算执行中调整情况和预算收支变化情况;
(二)预算收入征收部门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国家其他有关规定征收预算收入情况;
(三)财政部门按照批准的年度预算、用款计划,以及规定的预算级次和程序,拨付本级预算支出资金情况;
(四)财政部门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财政管理体制,拨付和管理政府间财政转移支付资金情况以及办理结算、结转情况;
(五)国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预算收入的收纳、划分、留解情况和预算支出资金的拨付情况;
(六)本级各部门(含直属单位)执行年度预算情况;
(七)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实行专项管理的预算资金收支情况;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预算执行情况。
第十七条 审计法第十七条所称审计结果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本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基本情况;
(二)审计机关对本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作出的审计评价;

审计署关于驻国务院部门派出机构管理的规定
答:第一条 为了建立、健全审计署驻国务院部门派出机构的管理制度,加强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以下简称《审计法》)和国务院批准的《审计署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方案》,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审计署驻国务院部门派出机构,是指审计署派驻国务院、委、局等审计机构(以下简...

审计署关于派出审计局开展审计工作的暂行办法
答:第一条 为了保证审计署派出审计局依法履行审计监督职能,有效地开展审计监督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以下简称《审计法》),和国务院批准的《审计署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审计署派出审计局在审计署的直接领导下,根据审计长的授权,对国务院各部门、直属事...

审计师考试辅导:审计机关的派出机构
答:审计署的派出机构分为两类,一类是派出审计局,一类是驻地方特派员办事处。一、派出审计局 审计署除设置12个司以外,还设有派出审计局。根据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审计署于1998年6月13日印发的《关于审计署向国务院各部门、直属事业单位派出审计机构的通知》的规定,审计署派出25个审计局...

中共中央审计署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署根据1982年12月4 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91条的规定,于1983年9月15日正式成立,是国务院25个组成部门之一,在国务院领导下,主管全国的审计工作。审计长是审计署的行政首长,是国务院组成人员。 机构职责 根据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批准的国...

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1995)
答:第五条 审计署负责指导和监督全国的内部审计工作;地方各级审计机关负责指导和监督本地区的内部审计工作;审计机关驻部门的派出机构负责领导所属单位和指导、监督本系统内部审计工作;部门和单位的内部审计机构负责领导所属的内部审计工作。第六条 审计机关应当依法履行对内部审计业务指导和监督的职责,具体是...

审计署的审计权限覆盖哪些具体领域和单位?
答:审计署向国务院总理提交年度审计报告,受委托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报告财政收支情况及问题处理结果,向国务院报告其他审计事项,并公开审计结果。此外,还会通报审计情况给相关政府部门和省级政府。审计署直接审计中央预算执行、省级政府财政收支等关键领域,并对特定单位如中央企业和金融机构的财务收支进行审计。审计署...

...财政部、监察部、审计署、国务院纠风办关于印发《收费许可证管理办法...
答:第三条 《收费许可证》由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负责统一制定样式,中央和省两级价格主管部门印制,各级价格主管部门分别核发。第四条 《收费许可证》分正本和副本。正本用于收费单位悬挂,购买票据;副本用于亮证收费、年审及其它用途。第五条 在京中央国家机关及其所属事业单位、非企业组织,凭合法有效的...

对国务院各部门和地方人民政府的财政收支进行监督的专门机关是什么...
答:对国务院各部门和地方人民政府的财政收支进行监督的专门机关是审计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二条 国家实行审计监督制度。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设立审计机关。国务院各部门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各部门的财政收支,国有的金融机构和企业事业组织的财务收支,以及其他依照本法规定应当接受审计的...

国家审计署是什么级别?
答:国家审计署是正部级别。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署根据1982年12月4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91条的规定,于1983年9月15日正式成立,是国务院26个组成部门之一,在国务院领导下主管全国的审计工作。审计长是审计署的行政首长,是国务院组成人员。2018年3月,根据第十三...

国务院机构改革最新方案公布的重点内容是什么?
答:根据国务院关于提请审议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的议案,深化地方金融监管体制改革。建立以中央金融管理部门地方派出机构为主的地方金融监管体制,统筹优化中央金融管理部门地方派出机构设置和力量配备。地方政府设立的金融监管机构专司监管职责,不再加挂金融工作局、金融办公室等牌子。完善国有金融资本管理体制根据国务院关于提请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