稳步推进资源税费制度改革 以资源税费改革促进节约集约

作者&投稿:伏念 (若有异议请与网页底部的电邮联系)

7.4.1 赋予民族自治地方一定的税收立法权

首先,在中央授权的范围内,本着事权和财权相对等的原则,对于一些非战略性资源给予民族自治地方一定的税收立法权,使其可以根据区域内的资源特点,制定一些符合本区域发展的资源税政策,使地方政府真正担负起本区域内资源环境保护、环境治理等职能。可考虑将资源税的减免和税额调整权限下放给自治区政府。

7.4.2 调整和完善现行资源税

重新界定资源税的内涵,弱化其原有的调节级差收益的功能,建立一般性质的资源税,调整资源税征收对象,向所有矿产资源开采企业和个人普遍征收,适当提高税率或税额,调整国家与地方政府的资源税分成比例

7.4.2.1 调整税率

由于资源税税率过低,随着近年资源产品价格不断上涨,资源开发企业的利润空间不断扩大,资源地却无法分享资源价格上涨所带来的好处,资源地的利益受到一定损害。因此,建议国家适当提高资源税税率,按照矿产品销售收入的5%~10%计征。按照这个标准,可以大大提高资源所在地地方财政收入。以新疆为例,新疆2009年产原油2518万吨,按10%征收,资源税将高达125.9亿元,减半征收也达62.9亿元。

7.4.2.2 改进资源税征税方式

由于资源税是从量定额征收,课税数量与资源销售量或自用量直接挂钩,而与资源开采方式和开采数量无关,这种征税方式一方面导致矿业企业为了节约成本,一般挑选容易开采和资源好的地方开采,造成资源浪费。另一方面,资源税征收与资源价格无关,当资源价格大幅度上涨时,资源税具有累退性质,资源税的调节作用无法发挥,资源地政府也不能分享资源价格上涨所带来的收益。因此,建议国家为了使资源省(区)真正发挥资源优势,应改变资源税的计税方式,由从量计征改为从价计征。

7.4.2.3 对于资源在省内消费和省外消费采取不同的税率

在联邦制国家,各州都通过立法征收跨州税。当矿产资源在州际间流动时要对该矿产品征收跨州税。在本州从事矿山开采的企业或居民是跨州税的纳税人,但实际负税人是本州外的资源需求者或消费者。资源丰富的州通过征收跨州税从其他州获得了大量的税收收入,以弥补资源在向外输出过程中的利益损失。由于我国现行资源税不区分省内消费和省外消费,当资源从资源输出省流向资源消费省时也得不到相应的补偿。由于资源税不区分省内、省外,实行省内、省外统一标准,从而导致了像新疆、内蒙古、陕西这样的能源大省都是财政收入较少的省份。因此,在西部能源矿产资源开发中,可以借鉴联邦制国家“跨州税”的做法,在资源税设计上向资源输出地区适当倾斜。建议中央可先在新疆试点,在资源税课税对象上将省内、省外消费区别开来,实行资源税省(区)内外消费不同税率,对运往省(区)外的比在本省(区)消费的矿产资源税高出2~5个百分点。通过这个办法可以使资源地在资源输出过程中尽可能地分享矿产资源收益,实现财税收入从资源消费省向资源输出省转移,以达到增强资源输出省的财政能力的目的。7.4.2.4调整资源税的优惠政策

由于资源税是单环节税,因而其税收优惠政策也只能对资源开采企业发挥作用,具体可从以下方面考虑:一是对资源回采率和选矿率达到一定标准的资源开采企业给予一定资源税税收减免,以激励资源开采企业自觉保护资源,提高资源开采效率,降低对环境的负面影响;二是设立单位利润免征点,以减轻进入衰退期的资源企业的负担,使企业在转型、转产过程中轻装上阵。

7.4.3 完善现有的能源矿产资源补偿费制度

7.4.3.1 重新确定矿产资源补偿费费率

1994年2月,国务院发布了《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规定》,决定自1994年4月1日起征收矿产资源补偿费。石油、天然气、煤炭的补偿费率为1%,这个标准远低于世界上的其他国家水平,美国为12.5%,澳大利亚为10%,而我国资源补偿费费率在0.5%~4%,平均为1.18%。由于现行的补偿费费率过低,对矿山企业生产经营影响很小,起不到宏观调控矿业投资方向、矿产品供需总量和品种结构的目的。因此,建议参照国际标准,提高我国油气、煤炭等矿产资源补偿费标准,计征标准由原来的1%调整到3%~5%,这样资源税与资源补偿费两项合计比例为10%~15%,比较符合国际一般水平[91]

我国现行的矿产资源补偿费费率是比例费率,而资源开采企业的经营具有周期规律,不同时期的经营效益水平是不一样的。在稳产期,企业经营效益好,可以足额缴纳矿产资源补偿费,但是到了衰退期,随着资源开采难度增加,回采率降低,企业缴纳资源补偿费的难度增加。因此,建议针对资源开发企业发展的不同阶段制定不同的费率,以缓解企业的压力,保证矿产资源补偿费的及时上缴入库。

另外,建议国家应该根据矿产资源等级和矿种的不同,分别制定不同资源补偿费费率标准,并且实行动态的费率标准,根据经济发展状况和矿产资源行业发展情况进行及时调整。对于国家鼓励开发的矿种,可以实行低费率;对于限制开发的矿种,可以实行高费率,利用经济杠杆,实现国家对矿产资源开发的宏观调控。

7.4.3.2 加大矿产资源补偿费征管力度

在新疆,由于矿山企业点多面广,多分布在沙漠、戈壁和山区等自然条件相对恶劣的地区,基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工作十分艰苦。此外,由于矿产资源补偿费与征收管理部门的经费不挂钩,并且超征部分的征收成本由征收管理部门负担,而征管部门征收管理经费本身就不足,加大征收力度后形成的成本多没有出处,因而影响了基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征收的积极性和主动性。由于制度不健全、缺少激励机制,征收成本高、征收工作经费不足、缺少专门征管机构、征管人员素质参差不齐等原因,造成资源补偿费征缴工作不到位,少缴、拖欠现象较为普遍。建议实行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的三级管理制度,将县(市)级征收机构作为矿产资源补偿费的征收主体,地(州、市)级征收机构主要负责大型矿山企业矿产资源补偿费的征收,自治区级征收机构主要负责区内油气企业矿产资源补偿费的征收,同时负责全区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全面管理工作。将矿产资源补偿费留成自治区的60%部分,全部拨付各地(州、市)财政。加大征收和清欠力度,规范补偿费减免,定期对矿山企业实际回采率进行核定,将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与储量消耗挂钩,对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进行信息化管理。

资源补偿费调节的是矿业所有权人与矿业权人之间关系,与其他征税行为相比,其征收管理具有很强的专业性和技术性。按照我国现行的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规定,资源补偿费统一由财税部门统一征收,由于这些部门缺乏必要的矿业管理专业知识,资源补偿费征缴困难。因此,建议国家应当在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设置相应的职能部门,具体负责资源补偿费的征收与管理。

7.4.4 建立资源耗竭补贴制度

能源矿产资源是不可再生资源,矿业企业为了补偿已开采的资源数量,必须再投资用于勘探寻找新的储量。在市场经济国家,为使矿业生产能持续生存下去,通常对矿产勘查工作都实行有特殊的产业政策,以补偿矿业生产对矿产资源的耗竭。由于我国没有建立矿产资源耗竭补贴制度,矿山企业面临“无米之炊”的困境,许多资源型城市因为没有足够的资金积累,面临着产业结构转型、寻找接替资源的巨大压力,而国家为了帮助这些资源枯竭型城市走出困境,不得不投入大量的人力、物力和财力。实行矿产资源耗竭补偿政策是市场经济条件下资源型城市持续生存和发展不可缺少的前提条件。因此,有必要参照西方国家的通行做法,建立资源耗竭补贴制度,按销售收入提取补贴,计入矿产品成本,形成企业的专项基金,用于接替资源的寻找或转产投入,支持矿山技术改造,也可以用于产业结构调整的转产投入,从而有效降低采矿人所承受的税负。



关于全面推进矿产资源税费改革的几点建议~

一、在我国市场经济体制改革进程中,实施征收矿产资源税费制度具有里程碑意义
1984年9月,国务院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条例(草案)》,1993年12月,国务院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提出矿产资源税从量定额征收的办法,确定了原油、天然气、煤炭、其他非金属矿原矿、黑色金属矿原矿、有色金属矿原矿和盐等七大税目,从1994年起实行“普遍征收,级差调节”的资源税制,对开采七种资源品的企业不论盈利与否都征税。
1994年2月,国务院颁布实施《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规定》,1997年国务院发布《国务院关于修改〈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规定〉的决定》,规定开采矿产资源按照矿产品销售收入的一定比例缴纳矿产资源补偿费。
在我国经济体制转轨时期,实行征收资源税费制度,对于实施矿产资源有偿使用和维护矿产资源国家所有权益、调整矿业经济关系、推进与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矿政管理,对于矿业市场建设和矿业经济持续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具有里程碑意义。
二、目前实施的矿产资源税费制度已不适应矿业经济发展,不利于发展方式转变
随着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化、世界矿业市场新的变化和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对矿产资源的需求剧增,现行的资源税费制度已不能适应新形势。不进行矿产资源税费制度改革,很难推进矿产资源价格改革,进而影响市场发挥配置矿产资源的基础性作用,不利于发展方式的转变。
作为对矿产资源耗竭的补偿及矿产资源所有者权益的维护,征收资源补偿费,现行制度规定按矿产品销售收入的一定比例缴纳,不是从量计征,不与耗竭资源量挂钩,而且费率不变,费额偏低,矿产品价格翻倍上涨,而资源补偿费率平均仅为1.18%,不能充分体现矿产资源国家所有的权益及对耗竭性资源的等量补偿。
资源税现行制度从量计征,征收范围窄,税额偏低。从量计征不能体现资源禀赋的差别,不能反映市场资源产品价格和资源型企业收益的变化,过低的税赋与资源的稀缺状况不相吻合,必然导致效率低下,资源浪费严重。近几年矿产品价格飙升,开发矿业成本偏低,利润很高,从事资源开采的企业和个人收益较高,造成行业分配不均。
现行资源税费没有设置征收对生态破坏补偿的收费,造成在资源开发中对生态环境的破坏日趋严重,不利于国家开发资源保护环境的方针贯彻执行。
现行的矿产资源税费制度不利于改变过分依赖资源投入,依赖出口(变相出口资源和劳动力)的状况,不利于矿山企业追求科技进步和制度创新,节约集约利用资源,转变发展方式。
1999年财政部、国土资源部联合下发关于《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和价款管理办法》的通知规定,对于矿产资源勘查、开采投资者和矿业权人,申请探矿权证、采矿权证,缴纳使用费,现行制度规定使用费偏低,是造成圈而不探、炒矿业权的重要原因之一。
《办法》中规定收取的价款,是指过去国家出资形成的矿产地、通过出让获得的补偿费用。在市场经济体制下,矿产资源勘查开发、无论是国家还是社会都是以资本形式投资,原“价款”概念已无实际意义。但近年来“价款”的概念在演变,范围在扩大,以致所有探矿权、采矿权都收取价款,而且数额越来越大,远远超出资源补偿费和资源税,实际是炒卖资源。近些年对探矿权、采矿权出让不加区别的一律实行招拍挂,在很大程度上助长了矿业权的炒作。所谓矿业权一级出让市场实际上是政府配置矿业权的形式,只是采用了市场化手段。而政府是矿产资源所有者代表,又是矿产资源管理者,但不少地方政府经营矿业权,集所有者、管理者、经营者于一身;而真正的市场配置,即所谓二级转让市场没有完全形成,制度不健全,规则不完整,黑市交易,造成混乱。矿业权的价值归投资人(不同所有制的矿业权人)所有,矿业权的交易价格由市场决定(充分发挥中介的作用),市场才能对配置资源发挥基础性作用。
三、全面推进矿产资源税费改革,进而推动矿产资源价格改革,发挥市场配置矿产资源的基础性作用,促进发展方式转变
改革开放30年来,我国经济快速增长,其中一个重要因素靠资源投入,出口的相当部分是变相的资源出口和劳动力出口,这种发展是不可持续的。转变发展方式,必须节约集约利用资源,扼制不可再生的矿产资源的消耗,进行资源性资产价格改革,其中一个重要的措施是矿产资源税费改革。
21世纪伊始,世界矿业市场繁荣,矿产品价格骤升,是推进矿产资源税费改革的大好时机,我们没有适时进行矿产资源税费改革,丢失这一有利时机。
中央新疆工作会决定,今年6月1日启动了新疆矿产资源税改革,明确扩大范围,从价计征,提高税率(5%)。今年7月西部大开发工作会议上,中央决定矿产资源税改革扩大至整个西部地区,这标志着我国矿产资源税改革拉开了序幕。
在我国发展新的历史阶段,要全面推进矿产资源税费改革。作为矿产资源行业的主管部门应会同财税主管部门在矿产资源税费改革中将发挥重要作用。
全面推进矿产资源税费改革,首先是合理设置税费,处理好矿产资源所有者和矿产资源投资人(勘查人和开采人)的关系。
对矿产资源所有者的权益通过征收资源补偿费和资源税体现。矿产资源补偿费是对资源性资产耗竭的补偿,是矿产资源所有者的权益,征收与耗竭资源量(储量)挂钩,不论盈亏与否,从量计征。将耗竭的资源性资产转化为货币性资产。消耗了资源性资产而换来等量的货币性资产,保障可持续发展,有利于子孙后代。参考国际水准及资源稀缺程度,确定浮动费率(矿产资源的价值用补偿消耗等量的自然资源的社会平均劳动时间计算——“效用价值论”),进行征收。
征收资源税是对矿产资源作为资源性资本在生产经营中的级差收益的调节,要从价计征;要扩大范围,基本全覆盖;要反映资源禀赋差别和经营水平高低,确定浮动税率。
资源税费改革会导致企业使用矿产资源成本上升,矿产资源产品价格上涨,这样一方面可抑制企业浪费资源行为,促进企业通过技术进步、制度创新降低成本;另一方面矿产品(生产资料和生活资料)消费价格上涨,可促进全社会节约集约利用资源,进而促进发展方式转变。至于会不会加大通胀压力和预期,要对社会承受力进行预测,运用好浮动税、费的杠杆。
对勘查、开发投资者(矿业权人)的利益体现,一是经营矿业权的收益,二是开发矿产资源的收益。相对应的责任和义务是申请探矿权、采矿权时需要缴纳矿业权使用费和生态环境补偿费。
矿业权使用费要适当提高。要与矿业权设置相配套,要有利于制止圈而不探,炒卖矿权行为。
设置生态环境补偿费。按矿业权使用面积,使用年限及不同勘查开发阶段对生态环境的破坏程度进行补偿。这是开发资源,保护环境的一项重要的经济政策。
矿业权的价值要分别不同情况进行评估和交易。过去国家投资形成的矿产地收取的“价款”归国家;今后国家投资找矿按政企分开原则,必须投到国有企业(包括企业化的地勘单位)或股份制企业中作为国家股本,在矿业权转让市场上,矿业权价值由市场决定,不同所有制的矿业权人在矿业权市场上平等交易,市场发挥配置资源的基础性作用。国家职责在于完善市场,健全中介,管理好市场。
矿产资源收益分配,要处理好中央、地方和矿产资源所在地的利益,既要体现矿产资源国家所有,利益全民共享的宗旨;要处理好矿产资源国家所有,中央和地方财政分灶吃饭的关系,还要处理好开发资源与保护环境的关系。
(原载《国土资源部咨询研究中心专家建议》2010年9月6日)

“21世纪伊始,世界矿业市场繁荣,矿产品价格骤升,为推进矿产资源税费改革提供了大好机遇,但我们没有适时进行矿产资源税费改革,错过了这一机遇。2010年6月1日我国启动了新疆矿产资源税改革试点,明确扩大范围,从价计征,提高税率(5%)。2010年7月举行的西部大开发工作会议上,中央决定矿产资源税改革扩大至整个西部地区,这标志着我国矿产资源税改革拉开了序幕。在我国发展新的历史阶段,应全面推进矿产资源税费改革,矿产资源行业主管部门应会同财税主管部门在税费改革中发挥重要作用。”
1984年9月,国务院颁布《资源税条例(草案)》,1993年12月,国务院颁布《资源税暂行条例》,提出矿产资源税从量定额征收的办法,确定了原油、天然气、煤炭、其他非金属矿原矿、黑色金属矿原矿、有色金属矿原矿和盐等七大税目,从1994年起实行“普遍征收,级差调节”的资源税制,对开采七种资源品的企业不论盈利与否都征税。
1994年2月,国务院颁布实施《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规定》,1997年国务院发布《国务院关于修改〈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规定〉的决定》,规定开采矿产资源按照矿产品销售收入的一定比例缴纳矿产资源补偿费。
我国经济体制转轨时期实行征收资源税费制度,在加强矿业市场建设,促进矿业经济持续发展,维护矿产资源国家所有权益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随着我国经济体制改革不断深化以及世界矿业市场发生新变化,经济社会发展对矿产资源的需求剧增,现行资源税费制度已不能适应矿业经济发展。
1.不改革矿产资源税费制度,就很难推进矿产资源价格改革,进而影响市场发挥配置资源的基础性作用,不利于发展方式的转变
作为对矿产资源耗竭的补偿及其所有者权益的一种维护,现行制度规定资源补偿费按矿产品销售后收入的一定比例缴纳,不是从量计征,不与耗竭资源量挂钩,而且费率不变、费额偏低,矿产品价格翻倍上涨,而资源补偿费率平均仅为1.18%,不能充分体现矿产资源国家所有的权益及对耗竭性资源的等量补偿。
现行资源税制度从量计征,征收范围窄,税额偏低。这样不能体现资源禀赋的差别,不能反映市场资源产品价格和资源企业收益的变化,过低的税负与资源的稀缺状况不匹配,必然导致资源利用效率低下,资源浪费严重。近几年矿产品价格飙升,矿业开发成本偏低,利润很高,造成行业分配不均。
现行矿产资源税费制度没有设置对生态破坏补偿征收的费用,造成资源开发活动对生态环境的破坏日趋严重,不利于转变发展方式。
1999年财政部、国土资源部联合下发关于《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和价款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的通知规定,对于矿产资源勘查、开采投资者和矿业权人申请探矿权证、采矿权证,应缴纳使用费。现行制度规定的使用费偏低,是造成圈而不探、炒卖矿业权的重要原因之一。
《办法》中规定收取的价款,是指过去国家出资形成的矿产地通过出让获得的补偿费用。在市场经济体制下,矿产资源勘查开发,无论是国家还是社会都是以资本形式投资,原“价款”概念已无实际意义。但近年来“价款”的概念在演变,范围在扩大,以致所有探矿权、采矿权都收取价款,而且数额越来越大,远远超出资源补偿费和资源税,实际是炒卖资源。
所谓矿业权一级出让市场实际上是政府配置矿业权的形式,只是采用了市场化手段。政府是矿产资源所有者代表,又是矿产资源管理者,不少地方政府经营矿业权,集所有者、管理者和经营者于一身。而真正的市场配置,即所谓二级转让市场没有完全形成,制度不健全,规则不完善,交易混乱。只有让矿业权的价值归投资人(不同所有制的矿业权人)所有,矿业权的交易价格由市场决定(充分发挥中介的作用),市场才能对配置资源发挥基础性作用。
2.全面推进矿产资源税费改革,首先是合理设置税费,处理好矿产资源所有者和矿产资源投资人(勘查人和开采人)的关系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经济快速增长的重要因素之一就是靠资源投入,出口的相当部分是变相资源出口和劳动力出口,这种发展是不可持续的。转变发展方式必须节约集约利用资源,遏制不可再生的矿产资源的消耗,进行资源性资产价格改革,其中一个重要的措施是矿产资源税费改革。
全面推进矿产资源税费改革,首先是合理设置税费,处理好矿产资源所有者和矿产资源投资人(勘查人和开采人)的关系。对矿产资源所有者的权益通过征收资源补偿费和资源税来体现。矿产资源补偿费是对资源性资产耗竭的补偿,是矿产资源所有者的权益,征收与耗竭资源量(储量)挂钩,不论盈亏与否,都从量计征,将耗竭的资源性资产转化为货币性资产。建议参考国际水准及资源稀缺程度,确定浮动费率(矿产资源的价值可以用补偿消耗等量自然资源的社会平均劳动时间来计算——“效用价值论”)进行征收。
征收资源税是对矿产资源作为资源性资本在生产经营中级差收益的调节,要从价计征,扩大范围,实现基本全覆盖:同时,要反映资源禀赋差别和经营水平高低,确定浮动税额。
资源税费改革会导致企业使用矿产资源的成本上升,矿产资源产品价格上涨。这样一方面可抑制企业浪费资源行为,促进企业通过技术进步、制度创新降低成本;另一方面矿产品(生产资料和生活资料)消费价格上涨,可促进全社会节约集约利用资源,进而促进发展方式转变。至于会不会加大通胀压力和预期的问题,需要我们既要对社会承受力进行预测,又要运用好浮动税费的杠杆。
经营矿业权和开发矿产资源的收益,是对勘查、开发投资者(矿业权人)的利益体现。与之相对应的责任和义务是申请探矿权、采矿权时需要缴纳矿业权使用费和生态环境补偿费。
建议适当提高矿业权使用费,使之与矿业权设置相配套,这样有利于制止圈而不探,炒卖矿业权行为。同时,建议设置生态环境补偿费,按矿业权使用面积、使用年限及不同勘查开发阶段对生态环境的破坏程度进行补偿。
对矿业权的价值要分不同情况进行评估和交易。过去国家投资形成的矿产地收取的“价款”归国家;今后国家投资找矿按政企分开的原则,必须投到国有企业(包括企业化的地勘单位)或股份制企业中作为国家股本,在矿业权转让市场上由市场决定价值,不同所有制的矿业权人在矿业权市场上进行平等交易,让市场发挥配置资源的基础性作用。国家的职责在于完善市场,健全中介,管理好市场。
矿产资源收益分配要处理好中央、地方和矿产资源所在地的利益,既要体现矿产资源国家所有、利益全民共享的宗旨,又要处理好矿产资源国家所有,中央和地方财政分灶吃饭的关系,还要处理好开发资源与保护环境的关系。
(原载《中国国土资源报》2011年2月14日)

矿产资源有偿使用和税费改革
答:2010年6月1日,新疆在全国率先实施石油天然气资源税改革,将计征方法由原来的从量计征改为从价计征,税率为5%。2010年12月1日,资源税改革的试点范围被扩大到了西部内蒙古、甘肃等12个省区。资源税由从量计征改为从价计征,能够进一步体现资源有偿开采原则,促进资源节约使用,目前改革的影响主要体现在...

我国的资源税的调整和改革过程中有哪些变化
答:自1984年至分税制改革这段时期 ,资源税 制度经历了多次调整,但最主要的一次调整是 1986年将煤炭资源税由从价计征改为从量计 征。这一时期的资源税制度呈现出以下几个特 点:一是税收模式上属于利润型资源税,计税依 据为资源企业和单位开采资源获得 的超额利 润。二是税收功能定位在调节资源级差收入,特 别强调...

31.怎样推进财税体制改革
答:《决定》)明确提出“深化税收制度改革”、“稳定税负”、“逐步提高直接税比重”等改革目标,并将增值税、消费税、个人所得税、房地产税、资源税等具体税种或税种的具体要素的改革纳入到我国财税体制改革的重要议程之中。任何一项改革,必须首先要明确改革的方向与任务。总体而言,我国下一阶段税收制度改革...

我国资源税改革后还有什么现存问题~怎么解决?
答:我国宪法规定各项矿产资源归国家所有,涨价收入理应归公,归全体国民,而目前的税费制度扭曲了资源收益分配的机制,急需改革。 (四)现行财政体制不利于资源税制的调整 资源税尽管在全部税收收入中比重很小,但却是地方财政收入的一个来源,具体到某些地方甚至是重要的收入来源。然而由于资源税是地方税种(海洋石油没有开征资源...

财政部将逐步提高直接税比重 积极稳妥推进房地产税立法和改革
答:“十三五”期间,我们进行了一系列重大税制改革,包括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持续深化增值税改革,实施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制度改革,调整优化消费税的征收范围,税率和环节,全面推开资源税从价计征改革,开展水资源税试点。同时,落实税收法定原则,加快推进税收立法,有8部税法经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

2006年我国税制改革的变化有哪些?
答:(三)利改税及工商税制改革。在认真总结国内流转税制发展经验的基础上,1980年在柳州、长沙、青岛、上海等城市进行增值税试点,1983年起实施增值税暂行办法,并对国营企业实行第一步利改税,国营企业所得税和国营企业调节税形成雏形;1984年对国营企业实行第二步利改税,把现行工商税按照性质划分为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

我国税费制度改革的主要内容是
答:实行“费改税”是近两年财税体制改革的重要环节,既要扎实推进,又要处理好各方面的关系。因此,其基本设想和具体改革措施是:对于省级以下地市、县、乡等四级政府自行设立的各种收费项目应分两年全部取消,确需保留的项目,经清理后由省政府报国务院批准;行政单位的经营性收费项目应全部取消;将行政单位...

财政部表示将积极稳妥推进房地产税立法和改革?
答:包括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持续深化增值税改革,实施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制度改革,调整优化消费税的征收范围,税率和环节,全面推开资源税从价计征改革,开展水资源税试点。同时,落实税收法定原则,加快推进税收立法,有8部税法经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了,税收法定步伐在加快。

如何深化财税体制改革
答:完善税收制度。深化税收制度改革,完善地方税体系,逐步提高直接税比重。推进增值税改革,适当简化税率。调整消费税征收范围、环节、税率,把高耗能、高污染产品及部分高档消费品纳入征收范围。逐步建立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制。加快房地产税立法并适时推进改革,加快资源税改革,推动环境保护费改税。

财政学中我国下一步税制改革要遵循什么原则
答:税制改革的几项主要内容是增值税要由生产型转向消费型,鼓励企业进行固定资产投资;同时进一步扩大增值税征收范围,以往缴纳营业税的金融保险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交通运输和邮政电信等行业,将改为缴纳增值税。遗产税也有可能被推出。温馨提示:以上内容, 仅供参考。应答时间:2021-08-09,最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