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类破坏自然和保护自然的资料,急!好的加分 人类是环境的保护者还是破坏者 辩论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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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人类破坏自然1.乱砍乱伐
  2.过度放牧
  3.建立有污染工厂,排放大量污染气体
  4.任意捕杀野生动物
  5.不断研制新元素,产生大量污染
  6.大量开发耕地
  7.大量开发旅游区,破坏自然环境
  8.砍伐林地,大量建高楼大厦
  人类保护自然1.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护、培育和合理利用森林资源,加快国土绿化,发挥森林蓄水保土、调节气候、改善环境和提供林产品的作用,适应社会主义建设和人民生活的需要,特制定本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从事森林、林木的培育种植、采伐利用和森林、林木、林地的经营管理活动,都必须遵守本法。

  第三条 森林资源属于国家所有,由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除外。
  国家所有和集体所有的森林、林木和林地,个人所有的林木和使用的林地,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登记造册,发放证书,确认所有权或者使用权。国务院可以授权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对国务院确定的国家所有的重点林区的森林、林木和林地登记造册,发放证书,并通知有关地方人民政府。
  森林、林木、林地的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第四条 森林分为以下五类:
  (一)防护林:以防护为主要目的的森林、林木和灌木丛,包括水源涵养林,水土保持林,防风固沙林,农田、牧场防护林,护岸林,护路林;
  (二)用材林:以生产木材为主要目的的森林和林木,包括以生产竹材为主要目的竹林;
  (三)经济林:以生产果品,食用油料、饮料、调料,工业原料和药材等为主要目的的林木;
  (四)薪炭林:以生产燃料为主要目的的林木;
  (五)特种用途林:以国防、环境保护、科学实验等为主要目的的森林和林木,包括国防林、实验林、母树林、环境保护林、风景林,名胜古迹和革命纪念地的林木,自然保护区的森林。

  第五条 林业建设实行以营林为基础,普遍护林,大力造林,采育结合,永续利用的方针。

  第六条 国家鼓励林业科学研究,推广林业先进技术,提高林业科学技术水平。

  第七条 国家保护林农的合法权益,依法减轻林农的负担,禁止向林农违法收费、罚款,禁止向林农进行摊派和强制集资。
  国家保护承包造林的集体和个人的合法权益,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承包造林的集体和个人依法享有的林木所有权和其他合法权益。

  第八条 国家对森林资源实行以下保护性措施:
  (一)对森林实行限额采伐,鼓励植树造林、封山育林,扩大森林覆盖面积;
  (二)根据国家和地方人民政府有关规定,对集体和个人造林、育林给予经济扶持或长期借款;
  (三)提倡木材综合利用和节约使用木材,鼓励开发、利用木材代用品;
  (四)征收育林费,专门用于造林育林;
  (五)煤炭、造纸等部门,按照煤炭和木浆纸张等产品的产量提取一定数额的资金,专门用于营造坑木、造纸等用材林;
  (六)建立林业基金制度。
  国家设立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用于提供生态效益的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的森林资源、林木的营造、抚育、保护和管理。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第九条 国家和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对民族自治地方的林业生产建设,依照国家对民族自治地方自治权的规定,在森林开发、木材分配和林业基金使用方面,给予比一般地区更多的自主权和经济利益。

  第十条 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主管全国林业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主管本地区的林业工作。乡级人民政府设专职或者兼职人员负责林业工作。

  第十一条 植树造林、保护森林,是公民应尽的义务。务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全民义务植树,开展植树造林活动。

  第十二条 在植树造林、保护森林、森林管理以及林业科学研究等方面成绩显著的单位或者个人,由各级人民政府给予奖励。

  第二章 森林经营管理

  第十三条 各级林业主管部门依照本法规定,对森林资源的保护、利用、更新,实行管理和监督。

  第十四条 各级林业方管部门负责组织森林资源清查,建立资源档案制度,掌握资源变化情况。

  第十五条 下列森林、林木、林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也可以依法作价入股或者作为合资、合作造林、经营林木的出资、合作条件,但不得将林地改为非林地:
  (一)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
  (二)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的林地使用权;
  (三)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的采伐迹地、火烧迹地的林地使用权;
  (四)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森林、林木和其他林地使用权。
  依照前款规定转让、作价入股或者作为合资、合作造林、经营林木的出资、合作条件的,已经取得的林木采伐许可证可以同时转让,同时转让双方都心须遵守本法关于森林、林木采伐和更新造林的规定。
  除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外,其他森林、林木和其他林地使用权不得转让。
  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第十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林业长远规划。国有林业企业事业单位和自然保护区,应当根据林业长远规划,编制森林经营方案,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后实行。
  林业主管部门应当指导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国有的农场、牧场、工矿企业等单位编制森林经营方案。

  第十七条 单位之间发生的林木、林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地县级或者乡级人民政府依法处理
  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发生的林木、林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地县级或者乡级人民政府依法处理。
  当事人对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通知之日起一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在林木、林地权属争议解决以前,任何一方不得砍伐有争议的林木。

  第十八条 进行勘查、开采矿藏和各项建设工程,应当不占或者少占林地;必需占用或者征用林地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依照有关土地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并由用地单位依照国务院有关规定缴纳森林植被恢复费。森林植被恢复费专款专用,由林业主管部门依照有关规定统一按排植树造林,恢复森林植被,植树造林面积不少于因占用、征用林地而减少的森林植被面积。上级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定期督促、检查下级林业主管部门组织植树造林、恢复森林植被情况。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森林植被复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计机关应当加强对森林植被恢复费使用情况的监督。

  第三章 森林保护

  第十九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建立护林组织,负责护林工作;根据实际需要在大面积林区增加护林设施,加强森林保护;督促有林的和林区的基层单位,订立护林公约,组织群众护林,划定护林责任区,配备专职或者兼职护林员。
  护林员可以由县级或者乡级人民政府委托。护林员的主要职责是:巡护森林,制止破坏森林资源的行为。对造成森林资源破坏的,护林员有权要求当地有关部门处理。

  第二十条 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在林区设立的森林公安机关,负责维护辖区社会治安秩序,保护辖区内的森林资源,并可以依照本法规定,在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授权的范围内,代行本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武装森林警察部队执行国家赋予的预防和扑救森林火灾的任务。

  第二十一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切实做好森林火灾的预防和扑救工作:
  (一)规定森林防火期,在森林防火期内,禁止在林区野外用火;因特殊情况需要用火的,必须经过县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授权的机关批准;
  (二)在林区设置防火设施;
  (三)发生森林火灾,必须立即组织当地军民和有关部门扑救;
  (四)因扑救森林火灾负伤、致残、牺牲的,国家职工由所在单位给予医疗、抚恤;非国家职工由起火单位按照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的规定给予医疗、抚恤,起火单位对起火没有责任或者确实无力负担的,由当地人民政府给予医疗、抚恤。

  第二十二条 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森林病虫害防治工作。
  林业主管部门负责规定林木种苗的检疫对象,划定疫区和保护区,对林木种苗进行检疫。

  第二十三条 禁止毁林开垦和毁林采石、采砂、采土以及其他毁林行为。
  禁止在幼林地和特种用途林内砍柴、放牧。
  进入森林和森林边缘地区的人员,不得擅自移动或者损坏为林业服务的标志。

  第二十四条 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在不同自然地带的典型森林生态地区、珍贵动物和植物生长繁殖的林区、天然热带雨林区和具有特殊保护价值的其他天然林区,划定自然保护区,加强保护管理。
  自然保护区的管理办法,由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制定,报国务院批准施行。
  对自然保护区以外的珍贵树木和林区内具有特殊价值的植物资源,应当认真保护;未经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主管部门批准,不得采伐和采集。

  第二十五条 林区内列为国家保护的野生动物,禁止猎捕;因特殊需要猎捕的,按照国家有关法规办理。

  第四章 植树造林

  第二十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植树造林规划,因地制宜地确定本地区提高森林覆盖率的奋斗目标。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各行各业和城乡居民完成植树造林规划确定的任务。
  宜林荒山荒地,属于国家所有的,由林业主管部门和其他主管部门组织造林;属于集体所有的,由集体经济组织组织造林。
  铁路公路两旁、江河两侧、湖泊水库周围,由各有关主管单位因地制宜地组织造林;工矿区,机关、学校用地,部队营区以及农场、牧场、渔场经营地区,由各该单位负责造林。
  国家所有和集体所有的宜林荒山荒地可以由集体或者个人承包造林。

  第二十七条 国有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部队营造的林木,由营造单位经营并按照国家规定支配林木收益。
  集体所有制单位营造的林木,归单位所有。
  农村居民在房前屋后、自留地、自留山种植的林木,归个人所有。城镇居民和职工在自有房屋的庭院内种植的林木,归个人所有。
  集体或个人承包国家所有和集体所有的宜林荒山荒地造林的,承包后种植的林木归承包的集体或者个人所有;承包合同另有规定的,按照承包合同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 新造幼林地和其他必须封山育林的地方,由当地人民政论组织封山育林。

  第五章 森林采伐

  第二十九条 国家根据用材林的消耗量低于生长量的原则,严格控制森林年采伐量。国家所有的森林和林木以国有林业企业事业单位、农场、厂矿为单位,集体所有的森林和林木、个人所有的林木以县为单位,制定年采伐限额,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主管部门汇总,经同级人民政府审核后,报国务院批准。

  第三十条 国家制定统一的年度木材生产计划。年度木材生产计划不得超过批准的年采伐限额。计划管理的范围由国务院规定。

  第三十一条 采伐森林和林木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成熟的用材林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分别采取择伐、皆伐和渐伐方式,皆伐应当严格控制,并在采伐的当年或者次年内完成更新造林;
  (二)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中的国防林、母树林、环境保护林、风景林,只准进行抚育和更新性质的采伐;
  (三)特种用途林中的名胜古迹和革命纪念地的林木、自然保护区的森林,严禁采伐。

  第三十二条 采伐林木必须申请采伐许可证,按许可规定进行采伐;农村居民采伐自留地和房前屋后个人所有的零星林木除外。
  国有林业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部队、学校和其他国有企业事业单位采伐林木,由所在地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依照有关规定审核发放采伐许可证。
  铁路、公路的护路林和城镇林木的更新采伐,由有关主管部门依照有关规定审核发放采伐许可证。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采伐林木,由县级林业主管部门依照有关规定审核发放采伐许可证
  农村居民采伐自留山和个人承包集体的林木,由县级林业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乡、镇人民政府依照有关规定审核发放采伐许可证。
  采伐以生产竹材为主要目的的竹林,适用以上各款规定。

  第三十三条 审核发放采伐许可证的部门,不得超过批准的年采伐限额发放采伐许可证

  第三十四条 国有林业企业事业单位申请采伐许可证时,必须提出伐区调查设计文件。其他单位申请采伐许可时,必须提出有关采伐的目的、地点、林种、林况、面积、蓄积、方式和更新措施等内容的文件。
  对伐区作业不符合规定的单位,发放采伐许可证的部门有权收缴采伐许可证,中止其采伐,直到纠正为止。

  第三十五条 采伐林木的单位或者个人,必须按照采伐许可证规定的面积、株数、树种、期限完成更新造林任务。

  第三十六条 林区木材的经营和监督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另行规定。

  第三十七条 从林区运出木材,必须持有林业主管部门发给的运输证件,国家统一调拨的木材除外。
  依法取得采伐许可证后,按照许可证的规定采伐的木材,从林区运出时,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发给运输证件。
  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在林区设立木材检查站,负责检查木材运输。对未取得运输证件或者物资主管部门发给的调拨通知书运输木材的,木材检查站有权制止。

  第三十八条 国家禁止、限制出口珍贵树木及其制品、衍生物。禁止、限制出口的珍贵树木及其制品、衍生物的名录和年度限制出口总量,由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报国务院批准。
  出口前款规定限制出口的珍贵树木或者其制品、衍生物的,必须经出口人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报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批准,海关凭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放行。进出口的树木或者其制品、衍生物属于中国参加的国际公约限制进出口的濒危物种的,并必须向国家濒危物种进出口管理机构申请办理允许进出口证明书,海关并凭允许进出口证明书放行。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九条 盗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依法赔偿损失;由林业主管部门责令补种盗伐株数十倍的树木,没收盗伐的林木或者变卖所得,并处盗伐林木价值三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
  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由林业主管部门责令补种滥伐株数五倍的树木,并处滥伐林木价值二倍以上五倍以下和罚款。
  拒不补种树木或者补种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由林业主管部门代为补种,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支付。
  盗伐、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条 违反本法规定,非法采伐、毁坏珍贵树木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法规定,超过批准和年采伐限额发放林木采伐许证或者超越职权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木材运输证件、批准出口文件、允许进出口证明书的,由上一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纠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有关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未予纠正的,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可以直接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法规定,买卖林木采伐许可证、木材运输证件、批准出口文件、允许进出口证明书的,由林业主管部门没收违法买卖的证件、文件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买卖证件、文件的价款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 事责任。
  伪造林木采伐许可证、木材运输证件、批准出口文件、允许进出口证明书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三条 在林区非法收购明知是盗伐、滥伐的林木的,由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收购的盗伐、滥伐的林木或者变卖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收购林木的价款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进行开垦、采石、采砂、采土、采种、采脂和其他活动,致使森林、林木受到毁坏的依法赔偿损失;由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补种毁坏株数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树木,可以处毁坏林木价值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法规定,在幼林地和特种用途林内砍柴、放牧致使森林、林木受到毁坏的,依法赔偿损失;由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补种毁坏株数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树木。
  拒不补种树木或者补种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由林业主管部门代为补种,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支付。

  第四十五条 采伐林木的单位或者个人没有按照规定完成更新造林任务的,发放采伐许可证的部门有权不再发给采伐许可证,直到完成更新造林任务为止;情节严重的,可以由林业主管部门处以罚款,对直接责任人员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第四十六条 从事森林资源保护、林业监督管理工作的林业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和其他国家机关的有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八条 民族自治地方不能全部适用本法规定的,自治机关可以根据本法的原则,结合民族自治地方的特点,制定变通或者补充规定,依照法定程序报省、自治区或者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施行。

  第四十九条 本法自1985年1月1日起施行。

人类破坏自然1.乱砍乱伐
2.过度放牧
3.建立有污染工厂,排放大量污染气体
4.任意捕杀野生动物
5.不断研制新元素,产生大量污染
6.大量开发耕地
7.大量开发旅游区,破坏自然环境
8.砍伐林地,大量建高楼大厦
人类保护自然1.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护、培育和合理利用森林资源,加快国土绿化,发挥森林蓄水保土、调节气候、改善环境和提供林产品的作用,适应社会主义建设和人民生活的需要,特制定本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从事森林、林木的培育种植、采伐利用和森林、林木、林地的经营管理活动,都必须遵守本法。

第三条 森林资源属于国家所有,由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除外。
国家所有和集体所有的森林、林木和林地,个人所有的林木和使用的林地,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登记造册,发放证书,确认所有权或者使用权。国务院可以授权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对国务院确定的国家所有的重点林区的森林、林木和林地登记造册,发放证书,并通知有关地方人民政府。
森林、林木、林地的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第四条 森林分为以下五类:
(一)防护林:以防护为主要目的的森林、林木和灌木丛,包括水源涵养林,水土保持林,防风固沙林,农田、牧场防护林,护岸林,护路林;
(二)用材林:以生产木材为主要目的的森林和林木,包括以生产竹材为主要目的竹林;
(三)经济林:以生产果品,食用油料、饮料、调料,工业原料和药材等为主要目的的林木;
(四)薪炭林:以生产燃料为主要目的的林木;
(五)特种用途林:以国防、环境保护、科学实验等为主要目的的森林和林木,包括国防林、实验林、母树林、环境保护林、风景林,名胜古迹和革命纪念地的林木,自然保护区的森林。

第五条 林业建设实行以营林为基础,普遍护林,大力造林,采育结合,永续利用的方针。

第六条 国家鼓励林业科学研究,推广林业先进技术,提高林业科学技术水平。

第七条 国家保护林农的合法权益,依法减轻林农的负担,禁止向林农违法收费、罚款,禁止向林农进行摊派和强制集资。
国家保护承包造林的集体和个人的合法权益,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承包造林的集体和个人依法享有的林木所有权和其他合法权益。

第八条 国家对森林资源实行以下保护性措施:
(一)对森林实行限额采伐,鼓励植树造林、封山育林,扩大森林覆盖面积;
(二)根据国家和地方人民政府有关规定,对集体和个人造林、育林给予经济扶持或长期借款;
(三)提倡木材综合利用和节约使用木材,鼓励开发、利用木材代用品;
(四)征收育林费,专门用于造林育林;
(五)煤炭、造纸等部门,按照煤炭和木浆纸张等产品的产量提取一定数额的资金,专门用于营造坑木、造纸等用材林;
(六)建立林业基金制度。
国家设立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用于提供生态效益的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的森林资源、林木的营造、抚育、保护和管理。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第九条 国家和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对民族自治地方的林业生产建设,依照国家对民族自治地方自治权的规定,在森林开发、木材分配和林业基金使用方面,给予比一般地区更多的自主权和经济利益。

第十条 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主管全国林业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主管本地区的林业工作。乡级人民政府设专职或者兼职人员负责林业工作。

第十一条 植树造林、保护森林,是公民应尽的义务。务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全民义务植树,开展植树造林活动。

第十二条 在植树造林、保护森林、森林管理以及林业科学研究等方面成绩显著的单位或者个人,由各级人民政府给予奖励。

第二章 森林经营管理

第十三条 各级林业主管部门依照本法规定,对森林资源的保护、利用、更新,实行管理和监督。

第十四条 各级林业方管部门负责组织森林资源清查,建立资源档案制度,掌握资源变化情况。

第十五条 下列森林、林木、林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也可以依法作价入股或者作为合资、合作造林、经营林木的出资、合作条件,但不得将林地改为非林地:
(一)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
(二)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的林地使用权;
(三)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的采伐迹地、火烧迹地的林地使用权;
(四)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森林、林木和其他林地使用权。
依照前款规定转让、作价入股或者作为合资、合作造林、经营林木的出资、合作条件的,已经取得的林木采伐许可证可以同时转让,同时转让双方都心须遵守本法关于森林、林木采伐和更新造林的规定。
除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外,其他森林、林木和其他林地使用权不得转让。
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第十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林业长远规划。国有林业企业事业单位和自然保护区,应当根据林业长远规划,编制森林经营方案,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后实行。
林业主管部门应当指导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国有的农场、牧场、工矿企业等单位编制森林经营方案。

第十七条 单位之间发生的林木、林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地县级或者乡级人民政府依法处理
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发生的林木、林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地县级或者乡级人民政府依法处理。
当事人对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通知之日起一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在林木、林地权属争议解决以前,任何一方不得砍伐有争议的林木。

第十八条 进行勘查、开采矿藏和各项建设工程,应当不占或者少占林地;必需占用或者征用林地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依照有关土地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并由用地单位依照国务院有关规定缴纳森林植被恢复费。森林植被恢复费专款专用,由林业主管部门依照有关规定统一按排植树造林,恢复森林植被,植树造林面积不少于因占用、征用林地而减少的森林植被面积。上级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定期督促、检查下级林业主管部门组织植树造林、恢复森林植被情况。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森林植被复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计机关应当加强对森林植被恢复费使用情况的监督。

第三章 森林保护

第十九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建立护林组织,负责护林工作;根据实际需要在大面积林区增加护林设施,加强森林保护;督促有林的和林区的基层单位,订立护林公约,组织群众护林,划定护林责任区,配备专职或者兼职护林员。
护林员可以由县级或者乡级人民政府委托。护林员的主要职责是:巡护森林,制止破坏森林资源的行为。对造成森林资源破坏的,护林员有权要求当地有关部门处理。

第二十条 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在林区设立的森林公安机关,负责维护辖区社会治安秩序,保护辖区内的森林资源,并可以依照本法规定,在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授权的范围内,代行本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武装森林警察部队执行国家赋予的预防和扑救森林火灾的任务。

第二十一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切实做好森林火灾的预防和扑救工作:
(一)规定森林防火期,在森林防火期内,禁止在林区野外用火;因特殊情况需要用火的,必须经过县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授权的机关批准;
(二)在林区设置防火设施;
(三)发生森林火灾,必须立即组织当地军民和有关部门扑救;
(四)因扑救森林火灾负伤、致残、牺牲的,国家职工由所在单位给予医疗、抚恤;非国家职工由起火单位按照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的规定给予医疗、抚恤,起火单位对起火没有责任或者确实无力负担的,由当地人民政府给予医疗、抚恤。

第二十二条 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森林病虫害防治工作。
林业主管部门负责规定林木种苗的检疫对象,划定疫区和保护区,对林木种苗进行检疫。

第二十三条 禁止毁林开垦和毁林采石、采砂、采土以及其他毁林行为。
禁止在幼林地和特种用途林内砍柴、放牧。
进入森林和森林边缘地区的人员,不得擅自移动或者损坏为林业服务的标志。

第二十四条 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在不同自然地带的典型森林生态地区、珍贵动物和植物生长繁殖的林区、天然热带雨林区和具有特殊保护价值的其他天然林区,划定自然保护区,加强保护管理。
自然保护区的管理办法,由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制定,报国务院批准施行。
对自然保护区以外的珍贵树木和林区内具有特殊价值的植物资源,应当认真保护;未经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主管部门批准,不得采伐和采集。

第二十五条 林区内列为国家保护的野生动物,禁止猎捕;因特殊需要猎捕的,按照国家有关法规办理。

第四章 植树造林

第二十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植树造林规划,因地制宜地确定本地区提高森林覆盖率的奋斗目标。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各行各业和城乡居民完成植树造林规划确定的任务。
宜林荒山荒地,属于国家所有的,由林业主管部门和其他主管部门组织造林;属于集体所有的,由集体经济组织组织造林。
铁路公路两旁、江河两侧、湖泊水库周围,由各有关主管单位因地制宜地组织造林;工矿区,机关、学校用地,部队营区以及农场、牧场、渔场经营地区,由各该单位负责造林。
国家所有和集体所有的宜林荒山荒地可以由集体或者个人承包造林。

第二十七条 国有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部队营造的林木,由营造单位经营并按照国家规定支配林木收益。
集体所有制单位营造的林木,归单位所有。
农村居民在房前屋后、自留地、自留山种植的林木,归个人所有。城镇居民和职工在自有房屋的庭院内种植的林木,归个人所有。
集体或个人承包国家所有和集体所有的宜林荒山荒地造林的,承包后种植的林木归承包的集体或者个人所有;承包合同另有规定的,按照承包合同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 新造幼林地和其他必须封山育林的地方,由当地人民政论组织封山育林。

第五章 森林采伐

第二十九条 国家根据用材林的消耗量低于生长量的原则,严格控制森林年采伐量。国家所有的森林和林木以国有林业企业事业单位、农场、厂矿为单位,集体所有的森林和林木、个人所有的林木以县为单位,制定年采伐限额,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主管部门汇总,经同级人民政府审核后,报国务院批准。

第三十条 国家制定统一的年度木材生产计划。年度木材生产计划不得超过批准的年采伐限额。计划管理的范围由国务院规定。

第三十一条 采伐森林和林木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成熟的用材林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分别采取择伐、皆伐和渐伐方式,皆伐应当严格控制,并在采伐的当年或者次年内完成更新造林;
(二)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中的国防林、母树林、环境保护林、风景林,只准进行抚育和更新性质的采伐;
(三)特种用途林中的名胜古迹和革命纪念地的林木、自然保护区的森林,严禁采伐。

第三十二条 采伐林木必须申请采伐许可证,按许可规定进行采伐;农村居民采伐自留地和房前屋后个人所有的零星林木除外。
国有林业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部队、学校和其他国有企业事业单位采伐林木,由所在地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依照有关规定审核发放采伐许可证。
铁路、公路的护路林和城镇林木的更新采伐,由有关主管部门依照有关规定审核发放采伐许可证。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采伐林木,由县级林业主管部门依照有关规定审核发放采伐许可证
农村居民采伐自留山和个人承包集体的林木,由县级林业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乡、镇人民政府依照有关规定审核发放采伐许可证。
采伐以生产竹材为主要目的的竹林,适用以上各款规定。

第三十三条 审核发放采伐许可证的部门,不得超过批准的年采伐限额发放采伐许可证

第三十四条 国有林业企业事业单位申请采伐许可证时,必须提出伐区调查设计文件。其他单位申请采伐许可时,必须提出有关采伐的目的、地点、林种、林况、面积、蓄积、方式和更新措施等内容的文件。
对伐区作业不符合规定的单位,发放采伐许可证的部门有权收缴采伐许可证,中止其采伐,直到纠正为止。

第三十五条 采伐林木的单位或者个人,必须按照采伐许可证规定的面积、株数、树种、期限完成更新造林任务。

第三十六条 林区木材的经营和监督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另行规定。

第三十七条 从林区运出木材,必须持有林业主管部门发给的运输证件,国家统一调拨的木材除外。
依法取得采伐许可证后,按照许可证的规定采伐的木材,从林区运出时,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发给运输证件。
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在林区设立木材检查站,负责检查木材运输。对未取得运输证件或者物资主管部门发给的调拨通知书运输木材的,木材检查站有权制止。

第三十八条 国家禁止、限制出口珍贵树木及其制品、衍生物。禁止、限制出口的珍贵树木及其制品、衍生物的名录和年度限制出口总量,由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报国务院批准。
出口前款规定限制出口的珍贵树木或者其制品、衍生物的,必须经出口人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报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批准,海关凭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放行。进出口的树木或者其制品、衍生物属于中国参加的国际公约限制进出口的濒危物种的,并必须向国家濒危物种进出口管理机构申请办理允许进出口证明书,海关并凭允许进出口证明书放行。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九条 盗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依法赔偿损失;由林业主管部门责令补种盗伐株数十倍的树木,没收盗伐的林木或者变卖所得,并处盗伐林木价值三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
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由林业主管部门责令补种滥伐株数五倍的树木,并处滥伐林木价值二倍以上五倍以下和罚款。
拒不补种树木或者补种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由林业主管部门代为补种,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支付。
盗伐、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条 违反本法规定,非法采伐、毁坏珍贵树木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法规定,超过批准和年采伐限额发放林木采伐许证或者超越职权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木材运输证件、批准出口文件、允许进出口证明书的,由上一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纠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有关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未予纠正的,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可以直接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法规定,买卖林木采伐许可证、木材运输证件、批准出口文件、允许进出口证明书的,由林业主管部门没收违法买卖的证件、文件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买卖证件、文件的价款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 事责任。
伪造林木采伐许可证、木材运输证件、批准出口文件、允许进出口证明书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三条 在林区非法收购明知是盗伐、滥伐的林木的,由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收购的盗伐、滥伐的林木或者变卖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收购林木的价款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进行开垦、采石、采砂、采土、采种、采脂和其他活动,致使森林、林木受到毁坏的依法赔偿损失;由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补种毁坏株数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树木,可以处毁坏林木价值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法规定,在幼林地和特种用途林内砍柴、放牧致使森林、林木受到毁坏的,依法赔偿损失;由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补种毁坏株数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树木。
拒不补种树木或者补种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由林业主管部门代为补种,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支付。

第四十五条 采伐林木的单位或者个人没有按照规定完成更新造林任务的,发放采伐许可证的部门有权不再发给采伐许可证,直到完成更新造林任务为止;情节严重的,可以由林业主管部门处以罚款,对直接责任人员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第四十六条 从事森林资源保护、林业监督管理工作的林业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和其他国家机关的有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七条 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根据本法制定实施办法,报国务院批准施行。

第四十八条 民族自治地方不能全部适用本法规定的,自治机关可以根据本法的原则,结合民族自治地方的特点,制定变通或者补充规定,依照法定程序报省、自治区或者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施行。

第四十九条 本法自1985年1月1日起施行。

一天,我在校园走了一圈,发现校园里的垃圾还真不少,塑料袋,碎纸,雪糕纸……
这些引起了我的反思——
我们天天都是生活在大自然中。生活在这美好的一切当中。地球妈妈慷慨的为我们提供各种无限而又有限的资源,让我们“丰衣足食”,而人类不但不知足,反而还破坏地球母亲。随着时代的变化,人们的要求也越来越高,他们把一棵棵大树砍下做成木船、一次性筷子等一切对人类有利的东西,而这些在人类的眼里总是一闪而过,对于大自然是多么大的破坏。
虽然,现在人们处处在宣传环保,呼吁绿色,但这样仍然没有阻止破坏者的脚步,一棵棵大树仍在倒下,沙漠的面积仍在扩大。
现在,由于人类大量地砍伐树木,所以现在荒漠正吞噬着大自然,吞噬着整个地球,人们啊!难道你们就心甘情愿地看着大片的绿的被破坏?这种塑料很难腐烂,被称之为“白色污染”,用过的废弃物十分难以处理。如果埋掉,会破坏土壤结构;烧掉它,能生产出氟化物,氢化物等有毒或剧毒气体,危害人畜。真没想到,一个小小的塑料袋竟然有这么大的危害。
人们还没有意识到自己所播种的灾难时,大自然已愤然回击。海洋与大气向人类发出了警告。全球不论哪一个海域,不管它与工农业活动区有多么遥远,从北极冰岛到南极大陆,到处都不同程度的监测到有害物质,唉!我以前喜欢的海洋到哪里去了?绿如蓝,成记忆了吗?
现如今高速发展中的中国,无论是在经济,文化,政治,还是在信息产业上,都有突飞猛进的增长,在高速发展的轨道上急速行使时,中国的人们似乎忘记了一个最古老,也是最基本的问题——道德素质。
中国自古就是礼仪之邦。古代昌盛的儒家思想,也都是把“仁”和“礼”放在首位的。古代的道德方面的故事也是数不胜数,孔融吃梨时把大的让给长辈。晋国重耳与楚国大战时,遵守诺言,主动退避三舍。刘备三顾茅庐请诸葛孔明出山时,不耻以诚相待……这许许多多的感人肺腑的故事,映衬了一个重视道德素质的古代极为发达的中国,可现如今……
中国的青山绿水,正遭受到极度的摧残。工业废水的大量排放污染了我们民族的血液。森林大面积地砍伐、毁坏,使得洪水肆意猖獗,所到之处,民不聊生,眼睁睁看着家园被洪水吞噬,无不心痛。更有甚者,祖国的大动脉——黄河,已经不再是昔日养育中华民族起源的鱼肥水美之处了,却成了世界含沙量最多的河流,每年带走的泥土,不可估量。大片土地的沙漠化,也正袭击着我们居住的城市。人们为了贪图自己的利益,在食品里放添加剂来牟取巨大的利润。由于食物中毒而导致死亡的事也时有发生。在校园里,同学们为了方便而忽略了环保的意识,口香糖随口一吐,致使校园的地面上留下了一道道黑色的“伤疤”。这数也数不清的道德问题正困扰着这条“东方的巨龙”甚至影响了它未来的发展。
相比之下,我们的邻国,日本与韩国,在2002年日韩世界杯上,球迷观看完足球比赛后,离开后的座位竟然没有留下一个废物,我依旧记得报纸那天报道的标题是“可怕,可敬的日韩民众”。而国民在每一次公众场所聚集后,都需要工作人员反复地检查,确定不再有垃圾。更有甚者,每当表演与比赛不是那么尽如人意时,总是能见到在比赛场地上看台上有着塑料瓶和废纸团等垃圾。在美国,父母带着小孩子在商场等公共场所是,若有垃圾,不论垃圾箱有多远,父母都会鼓励自己的孩子,自觉地把垃圾扔进垃圾袋。而中国的父母在孩子手中有垃圾时,则是告诉他将垃圾偷偷地扔在一个角落,根本就没有想到这样会有什么后果。更夸张的是街头大小便与城市小广告比比皆是。先不谈中国与其他发达国家的差距到底在哪里,上述的话语也该能让各位心知肚明了吧。
说到我自己,我在以前也确实有过没有注意道德规范的时候,现在,我已经不再是小孩,当口中有痰是,我会稍加思考,拿出纸巾,包好,再扔入垃圾桶。当手中攥着糖纸时,我也会稍加思考,直到手中冒汗,我也会扔进垃圾桶。当眼前面对着红灯时,我依旧会多加思索,静静地等待着绿灯的再次闪烁……你要问我为什么,我会告诉你:我是新一代的中国人。
如今,21世纪的中国在发展的列车上畅通无阻地前进时,我们依然不能忘记那“老掉牙”的道德行为,它就像是一把“双刃剑”,既可以成为发展列车上的“润滑油”,也可以成为发展道路上的“拦路虎”。在新闻中不断报道着经济、财政、农业生产、文化教育的同时,我也希望看到一些关于道德素质的报道。明天的我们,应该如何行动呢?
我呼吁:不要再破坏我们自己的家园了,保护环境人人有责,保护环境从我做起,从现在做起!

人类破坏自然和保护的例子(各三个)~

河流干涸,森林减少,动物灭绝,臭氧层破坏,温室效应等等
温室效应、酸雨、和臭氧层破坏就是由大气污染衍生出的环境效应。这种由环境污染衍生的环境效应具有滞后性,往往在污染发生的当时不易被察觉或预料到,然而一旦发生就表示环境污染已经发展到相当严重的地步。当然,环境污染的最直接、最容易被人所感受的后果是使人类环境的质量下降,影响人类的生活质量、身体健康和生产活动。例如城市的空气污染造成空气污浊,人们的发病率上升等等;水污染使水环境质量恶化,饮用水源的质量普遍下降,威胁人的身体健康,引起胎儿早产或畸形等等。严重的
污染事件不仅带来健康问题,也造成社会问题。随着污染的加剧和人们环境意识的提高,由于污染引起的人群纠纷和冲突逐年增加。
目前在全球范围内都不同程度地出现了环境污染问题,具有全球影响的方面有大气环境污染、海洋污染、城市环境问题等。随着经济和贸易的全球化,环境污染也日益呈现国际化趋势,近年来出现的危险废物越境转移问题
就是这方面的突出表现。
地球的破坏给人类带来的不利影响的表现有:生态环境形势十分严峻,一是水土流失严重,土地沙化速度加快,森林生态功能衰退,草地资源退化,水生态环境系统仍在恶化;二是农业和农村水环境污染严重,食品安全问题日益突出;三是有害外来物种入侵,生物多样性锐减,遗传资源丧失,生物资源破坏形势不容乐观;四是由于我国人口规模庞大,人口自然增长率较高,导致关系到国计民生的重要资源人均占有量不断下降,资源危机显现;五是生态功能继续衰退,生态安全受到威胁,工业固体废物产生量急剧增加,大气污染排放总量仍处于较高水平,全球变暖,臭氧层破坏等等。生态环境现状不仅给生态环境带来了巨大的破坏力,而且制约了经济和社会的协调发展,减缓了社会主义进程。首先,生态环境的巨大破坏给我们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就拿我国每年所发生的洪涝灾害来说,一场灾难过后,成千上万的人永远离开了我们,大批大批的人无家可归,不计其数的美好家园遭到破坏,无数的良田被洪水淹没,再加上因道路毁坏所造成的交通中断等等,我们仔细估算一下,我们是不是在经济上蒙受了巨大的损失呢?其次.废水.废气.废渣等废弃物的任意排放,导致大气.河流.土地遭到污染,生态环境遭到严重破坏,同时也严重的损害了广大人民群众的身心健康;再次,由于植被遭到严重破坏致使水土流失严重,土地沙漠化越来越严重,这样迫使许多农民远走他乡,而大部分又没有固定的栖身之地,这加重了社会不安定因素。其实,由于环境遭到破坏所带来的恶果还很多。

② 环境污染的原因
总的来说,环境污染可以是人类活动的结果,也可以是自然活动的结果,或是这两类活动共同作用的结果。如火山喷发,往大气中排放大量的粉尘和二氧化硫等有害气体,同样也造成大气环境的污染。但通常情况下,环境污染更多地是由人类活动,特别是社会经济活动引起的。我们平常所指的就是这类源于人类活动的环境污染。人类活动之所以会造成环境污染,是因
为人类跟其他生物有一个根本差别:人类除了进行自身的生产外,还进行更大规模的物质生产,而后者是其他所有生物都没有的。由于这一点,人类活动的强度远远大于其他生物。例如,对生态系统中水的利用,其他生物仅取用满足其生存要求的量,而人类对水的利用则不知道要比其他生物多多少倍,多到有的局部生态系统所有的水都不够用。污染物的排放源称为污染
源。各种污染源的情况将在第四节讲述。
对环境污染可以从不同角度进行分类。根据受污染的环境系统所属类型或其中的主导要素,可分为大气污染,水体污染,土壤污染等等;按污染源所处的社会领域,可分为工业污染、农业污染、交通污染等等;按照污染物的形态或性质,可分为废气污染,废水污染、固体废弃物污染、以及噪声污
染、辐射污染等。

正方:人类是大自然的保护者
两种思路:
1.人类曾经因为侵犯大自然受到惩罚,只有成为大自然的保护者才能赎清自己的罪过、继续生存发展。
(本思路实际上不排除人类即是大自然的保护者又是大自然的破坏者,过去曾经是破坏者,而现在是保护者,未来也必将是保护者。缺陷是既是保护者又是破坏者总让人有些别扭,并且可能被对方转化为“你说的是价值上应该成为保护者,但事实还是破坏啊”)
2.作为大自然的一环,人类一直在用自己的自觉行为、自己的方式保护大自然,维护自然系统的稳定、平衡与发展。
(这个思路是我下面会比较多阐释的)
3.破坏自然的根源是人类的动物性(欲望膨胀与非理性),保护自然的根源是人类理性,对人类来说理性占据主导,所以人类是自然保护者。

两种论证标准:
1人类既有保护大自然行为,又有因为自己的错误破坏大自然的行为,我们看的是谁为主流。
类比:警察也会失手打死平民,但警察仍然是人民的保护者。
2人类是一个整体,尽管部分人有破坏自然的行为,但从整体上看,人类是大自然的保护者。
论证方法(下面的分论点几乎是每种论证方法都要运用的)
1人类是大自然的一环,保护自然利益直接关系人类切身利益(需要)
2人类能通过自身理性认识到保护自然的意义,并诉诸主观能动的行为(需要)。
3人类是有理性的,有能力通过自己的认识和实践能力借助规律保护自然(能力)。
4.人类的有感情的,保护大自然表现了人类对家园的热爱。
反方:人类不是大自然的保护者
两种思路:
1正是因为认识到了人类还没有担当起保护大自然的职责,我们才要更多的去关注自然保护自然
(这个思路仍然是事实价值之争)
2人类只是大自然的一环,应该崇敬自然、与自然和谐相处,而不是妄想成为大自然的主人保护自然(这个思路的核心是根本否认人类能保护大自然,因为要讲清楚他需要更多的时间,没关系,下面我会详细阐述)
两种论证标准:
1人类既有保护大自然行为,又有因为自己的错误破坏大自然的行为,我们看的是谁为主流。
类比:警察也会失手打死平民,但警察仍然是人民的保护者。
2人类在自然中的位置、人与自然的关系和各自特性决定人类不能成为保护者。
论证方法:
1人类的利益与保护大自然有不可协调的矛盾(意识)
2人类的价值理念与大自然的规律不可统一(意识)
3人类的能力再强也强不过自然力,无法保护整个大自然(能力)。
4大自然有规律指引下的自我修复机制,不需要保护者

二.概念界定:
(正方反方都是从思路2出发的)
正方:
1改变不等于破坏
人类从产生之初就一直在改变周围的环境,原来的森林消失了,高楼大厦拔地而起。
人类从产生之初就一直在攫取自然资源,利用自然。
可是这些可以叫破坏自然吗,不一定吧。
如果改变和利用等于破坏的话,那么一只老虎吃掉一只鹿,这算不算得上是破坏呢?
所以破坏大自然是要看是否破坏了自然系统的稳定、平衡与发展。
在不破坏这些DD的范围内的行为都不是破坏自然。
2人类行为不等于人的行为
我今天看一个日本人不爽,打了他一顿,这是我的行为还是国家行为呢?
同样的道理,一部分人的破坏行为能不能被叫做人类的破坏行为呢?
人类是一个整体概念(当然这个点是要用类比加固的,对方完全可以大胆的说人类就是种群行为,举个例子说,人类的足迹到了月球,难道是每个人都上月球了吗?反击是登月宇航员的行为已经不仅仅代表自己,也代表了整个人类的进步啊)
如果打整体,就可以说人类具有整体理性的特征(从每个人的角度,每个人心中都有理性;从整体角度,人类制定了法律道德等保证了人类的总体理性),不可能出现一个整体的不理性(那人类就灭亡了)
反方:
1生态环境不等于大自然
大自然就是自然界,是整个地球生物圈。
大自然由各种生态环境组成,是生态环境的总和。
生态环境只是大自然的组成部分,与大自然是部分和整体的关系。
(各位业内人士,如果能找个比“生态环境”更好的词论证这种部分整体关系的,不妨在下面说说,小生谢谢了)
以此我可以说人类保护环境的行为实际上都是保护某个自然生态系统的行为,但因为人类的局限,他们永远也无法承担起保护整个大自然整个地球生态圈的职责。
打一个类比,美国能为世界的和平在一定领域做贡献,但谁都不能说美国保护着世界,美国是世界和平的保护者。
2弥补不等于保护
保护是尽量照顾,免受破坏,前提自然是破坏未发生。
而弥补则是在破坏已经发生的情况下,降低破坏带来的损失。
人类很多行为实际上都是建立在自己已经破坏自然的基础上,弥补自身行为带来的罪过。这是将功补过,不是保护。

三.具体阐述
正方:
我主要阐述一下人类的理性问题吧。
人类群体有整体理性的特征,非理性只是部分人的行为。
1理性是人类的本质属性
2人类的道德法律教育等机制保证部分人的非理性不会扩大到人类整体。
以核战为例子,人类担心核战争由来以久,为什么从来没有最后爆发核战呢?
为什么尽管有恐怖分子科学狂人但最后没有出现他们按下核按钮毁灭世界呢?
是因为人类有整体理性,严格制约了少数人的非理性行为,
如果人类整体进入非理性,不需要核武器,每个人拿把刀就能毁灭全人类了。
反方:
1人类的利益与保护大自然有不可协调的矛盾
当保护自然与人类利益冲突时,人类会选择什么?
如果有一家人快饿死了,只有杀一只保护动物一种方法能拯救他们,你会选择什么?
地球只能承载20亿人口,但现在有了60亿,那40亿怎么办?
在这里,人类是无奈的,考虑自身利益使他们不能放手去保护自然、从自然出发。
2人类的价值理念与大自然的规律不可统一
人类的价值观念往往是鳏寡孤独废疾者皆有所养,而自然规律是优胜劣态。
按照自然规律绝症病人该死去,而人类却会尽一切努力拯救,
这种矛盾导致人类同样不能放开手从大自然出发保护大自然。
以上2点也正是当今环境破坏的重要原因。
3价值理念
人类说自己是大自然的保护者,就相当于美国说自己是世界的保护者一样
是建立在相信自己的能力比大自然强的基础上的
这说白了还是征服自然的观念在作祟,
而今天我们应该摆正人与自然的关系,以一种虔诚的态度而不是保护者的态度去面对自然(这个点价值升华用的,结辩前别提,免得挨打)

四.场上战略
正方可以选择的主战场:
1.事关人类切身利益的保护(臭氧层空洞等)这个比较容易打动观众
2.避免谈及人类活动带来的破坏。
可以举些由于自然灾害带来的破坏,然后再说人类对此的保护行为。
比如最近食人鱼侵入到中国淡水水域破坏了中国淡水生态系统
比如厄尔尼诺这种全球气候灾变
举些这样的例子,举人类直接带来的东西很容易被对方引入悖论中
人类保护人类破坏的DD?
3人类理性的旗帜,对未来的正面憧憬
反方可以选择的主战场
1人类的利益与保护大自然有不可协调的矛盾
这个时候要不要保护
2人类的能力再强也强不过自然力,无法保护整个大自然。
3大自然有规律指引下的自我修复机制,不需要保护者,这个可能需要一定时间阐述

五.总结
如果真要说交锋,
最后很可能交锋的是两种说法,
人类只是在为大自然的系统稳定、平衡与发展作出自己的贡献,这叫不叫保护整个大自然。
正反方会用不同的说法解释这个问题。
反方强调只有将整个大自然置于自己保护之下才叫大自然的保护者。
而正方则要避免反方这种企图,认为只要在自己力所能及的范围内以力所能及的方式保护自然就叫大自然的保护者。

人类破坏和保护环境的资料
答:防止破坏 包括防止由大型水利工程、铁路、公路干线、大型港口码头、机场和大型工业项目等工程建设对环境造成的污染和破坏,农垦和围湖造田活动、海上油田、海岸带和沼泽地的开发、森林和矿产资源的开发对环境的破坏和影响,新工业区、新城镇的设置和建设等对环境的破坏、污染和影响。自然保护 包括对珍稀物种...

人类破坏自然和保护自然的资料,急!好的加分
答:第二十四条 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在不同自然地带的典型森林生态地区、珍贵动物和植物生长繁殖的林区、天然热带雨林区和具有特殊保护价值的其他天然林区,划定自然保护区,加强保护管理。 自然保护区的管理办法,由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制定,报国务院批准施行。 对自然保护区以外的珍贵树木和林区...

人类破坏/保护自然的行为有哪些?
答: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进行开垦、采石、采砂、采土、采种、采脂和其他活动,致使森林、林木受到毁坏的依法赔偿损失;由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补种毁坏株数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树木,可以处毁坏林木价值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法规定,在幼林地和特种用途林内砍柴、放牧致使森林、林木受到毁坏的,依法赔偿...

人类破坏大自然的资料
答:在秘鲁的Bahuaia Sonene国家公园是世界上最大的森林资源保护区.Bahuaia Sonene国家公园的占地面积是1万平方公里,在这里有着茂密的森林.而在保护区里,所有的破坏行为被严格禁止.另外Bahuaia Sonene国家公园也保护着流过公园的3条河流的水资源,自2000年开始,在这些河流里捕鱼也被禁止.在这个绿色的世界里,生活着超过...

人类破坏大自然的资料
答:其中,荒漠和荒漠化草原草场为9亿亩,高寒草场20亿亩,这些草场的产草量很低,需要60-70亩,甚至上百亩才能牧养一只羊。剩下的20多亿亩草场,由干放牧不合理,已有1/3退化和沙化,还约有10亿亩草场因缺水而难于利用。参考资料来源:人民网-10起破坏生态环境典型案例通报 百度百科-生态破坏 ...

生态环境和自然资源遭受破坏的事例(急用,快啊,还要简短!!!)_百度知 ...
答:“水污染”的定义:水体因某种物质的介入,而导致其化学、物理、生物或者放射性等方面特征的改变,从而影响水的有效利用,危害人体健康或者破坏生态环境,造成水质恶化的现象称为水污染。 水的污染有两类:一类是自然污染;另一类是人为污染。当前对水体危害较大的是人为污染。水污染可根据污染杂质的不同而主要分为化学性...

人类破坏大自然的事例两件和人类保护大自然的事例一件
答:破坏大自然的事例:1、乱砍伐树木导致水土流失,土地沙漠化。2、大量汽车排放的尾气导致空气污染,有毒气体被人类动物吸收后导致各类疾病。保护大自然的事例:菜篮子工程:即买菜时用传统的竹篮代替塑料袋装菜,减少塑料袋的使用。

搜集生态环境及自然资源遭破坏的事例、数据
答:由于对水资源的不合理开发和利用,以及人们节约意识的淡薄,我国水资源面临着严重的浪费和污染问题。如果这种趋势继续下去,后果将非常严重。全球最权威的独立环保机构——世界自然保护基金会(WWF)的一份报告指出,人类对自然资源的消耗超出其更新能力的20%,如果不采取措施,2030年后人类的整体生活水平将会...

人类破坏环境的资料
答:夏天喝冰镇饮料曾经是古代帝王专享的权利,近半个世纪以来,由于工业的发展,人们越来越广泛地使用性质比较稳定、不易燃烧、易于贮存、价格又比较便宜的氯氟烃类物质来做致冷剂、喷雾剂、发泡剂及清洗剂。这些物质可以在大气中长期存在并破坏臭氧层,从而危害人类的身体健康和影响生物生长。 厄尔尼诺 1997到1998年,似乎整个...

人类破坏生态环境的例子
答:森林能涵养水源、保持水土、防风固沙、增加湿度、净化空气、减弱噪音,与人类的生存发展、自然界生态系统的稳态息息相关。4、过度垦荒,围湖造田 人口的飞速增长,使粮食短缺成为日益显著的难题。因此,人类大规模地毁林、毁草造田。然而,不合理地开荒、耕作,引起大规模的水土流失、荒漠化、风沙肆虐。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