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司法机关个案监督的规定

作者&投稿:谷忽 (若有异议请与网页底部的电邮联系)
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规范全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人大常委会)对司法机关办理的个案的监督,督促司法机关依法办案,公正司法,根据宪法和法律的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司法机关是指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和司法行政机关。
  本规定所称个案监督是指人大常委会对司法机关已经办结但认为有错误或者虽未办结但程序严重违法的案件的监督。第三条 人大常委会实施个案监督应当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集体行使职权,不直接处理案件,不妨碍司法机关办案的法定程序。第四条 人大常委会对本级司法机关办理的个案实施监督;对下级司法机关办理的个案,可以由下级人大常委会依法监督,或者责成本级司法机关依照法律规定处理。第五条 人大常委会监督个案的来源是:
  (一)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申诉、控告、检举或者以其他方式反映的案件;
  (二)人民代表提出的案件;
  (三)上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有关机构交办或者下一级人大常委会书面提请监督的案件;
  (四)司法机关反映或者要求监督的案件。第六条 人大常委会个案监督的重点是:
  (一)在本辖区范围内有重大影响的;
  (二)群众反映强烈的;
  (三)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选举或者任命的人员违法犯罪的;
  (四)司法机关工作人员或者县处级以上国家工作人员违法犯罪的;
  (五)人大常委会认为应当监督的其他重大案件。第七条 人民代表大会内务司法(法制)委员会或者人大常委会内务司法(法制)委员会是个案监督的主办机构。第八条 个案监督的主办机构对个案可以作出以下处理:
  (一)听取司法机关对案件办理情况的汇报;
  (二)调阅案件卷宗,向司法机关有关工作人员了解案情;
  (三)向司法机关提出意见;
  (四)将案件交有关司法机关办理并限期报告结果。第九条 个案监督的主办机构对与司法机关未取得一致意见的案件,可以提请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讨论。第十条 个案监督的主办机构是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的,可以向人大常委会提出有关案件的议案,审议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交付的有关案件的议案;可以听取司法机关对有关案件质询案的答复,必要的时候,向人大常委会或者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报告。第十一条 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对提请讨论的个案可以作出以下处理:
  (一)听取司法机关对案件办理情况的汇报;
  (二)组织调查;
  (三)向司法机关提出意见;
  (四)责成司法机关在限期内报告办理结果。第十二条 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对违法情节特别严重或者有重大影响的个案,可以决定提请人大常委会审议。第十三条 人大常委会对审议的个案可以作出以下决定:
  (一)责成司法机关报告案件办理情况;
  (二)组织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进行调查;
  (三)发出监督意见书。第十四条 监督意见书应当载明案件事实、法律依据、监督意见以及要求司法机关办结的期限等事项。第十五条 司法机关应当执行人大常委会的监督意见书。
  司法机关认为监督意见不适当的,可以从收到监督意见书之日起一般在三十日内向本级人大常委会提出书面意见。人大常委会在收到书面意见后一般在下一次常委会上作出答复,司法机关意见正确的应当变更或者撤销监督意见书。第十六条 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接受个案监督时,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未经同意,不按要求时限报告结果;
  (二)提供虚假材料或者隐匿材料,作虚假报告;
  (三)无正当理由拒不执行人大常委会的监督意见;
  (四)对有关人员打击报复。第十七条 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第十六条所列行为之一的,人大常委会可以视情节分别作出以下处理:
  (一)责成司法机关负责人或者责任人员作出检查;
  (二)对人大常委会任命的人员,依法免去或者撤销其职务;
  (三)对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的人员,依法提出罢免案;
  (四)责成司法机关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第十八条 在个案监督中发现司法机关工作人员在办案中有徇私舞弊、贪赃枉法、刑讯逼供、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等行为的,有关机关应当予以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将处理结果报人大常委会备案。

如果各级人大常委会对两院个案可以实行监督,是根据什么法律,哪一条规定~

这种个案监督规定一般由各省级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规定,应该说最终根据是《宪法》,还有诸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 》以及各省级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实施办法等。
但是,宪法所作的只是原则规定,比如全国人大监督宪法实施,法院检察院对人大负责等。同时,可以通过审查报告、选举罢免这两个机关的领导成员达到监督目地。这些都是原则性的规范。
《宪法》中并没有个案监督的规定,制定个案监督的主要是省级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比如江苏省人大常委会制定的《江苏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司法机关个案监督的规定》,里面就详细的规定了何为个案监督以及监督的方式方法等等。
对于个案监督各有看法。有的人认为是对宪法的具体化,是对司法机关监督的良好方式,有人则认为个案监督实为立法干预司法。见仁见智。


附参考:
《宪法》
第六十二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二)监督宪法的实施;
第六十七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解释宪法,监督宪法的实施;
第一百二十八条 最高人民法院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对产生它的国家权力机关负责。
第一百三十三条 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对产生它的国家权力机关和上级人民检察院负责。


《江苏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司法机关个案监督的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司法机关是指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和司法行政机关。
本规定所称个案监督是指人大常委会对司法机关已经办结但认为有错误或者虽未办结但程序严重违法的案件的监督。
第三条 人大常委会实施个案监督应当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集体行使职权,不直接处理案件,不妨碍司法机关办案的法定程序。
第四条 人大常委会对本级司法机关办理的个案实施监督;对下级司法机关办理的个案,可以由下级人大常委会依法监督,或者责成本级司法机关依照法律规定处理。
第八条 个案监督的主办机构对个案可以作出以下处理:
(一)听取司法机关对案件办理情况的汇报;
(二)调阅案件卷宗,向司法机关有关工作人员了解案情;
(三)向司法机关提出意见;
(四)将案件交有关司法机关办理并限期报告结果。

个案监督规定一般由各省级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规定,应该说最终根据是《宪法》,还有诸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 》以及各省级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实施办法等。
但是,宪法所作的只是原则规定,比如全国人大监督宪法实施,法院检察院对人大负责等。同时,可以通过审查报告、选举罢免这两个机关的领导成员达到监督目地。这些都是原则性的规范。
《宪法》中并没有个案监督的规定,制定个案监督的主要是省级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比如江苏省人大常委会制定的《江苏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司法机关个案监督的规定》,里面就详细的规定了何为个案监督以及监督的方式方法等等。
对于个案监督各有看法。有的人认为是对宪法的具体化,是对司法机关监督的良好方式,有人则认为个案监督实为立法干预司法。见仁见智。


附参考:
《宪法》
第六十二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二)监督宪法的实施;
第六十七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解释宪法,监督宪法的实施;
第一百二十八条 最高人民法院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对产生它的国家权力机关负责。
第一百三十三条 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对产生它的国家权力机关和上级人民检察院负责。

人民代表大会对谁负责受谁监督
答:4、从法律上规定,人大代表要接受原选举单位和选民的监督,选民或原选举单位可依照法定程序罢免他们不满意的代表。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第一条 为保障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依法行使监督职权,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推进依法...

哪一级人民代表大会不设立委员会
答:第一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自治州、县、自治县、市、市辖区、乡、民族乡、镇设立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政府。第二条 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设立常务委员会。常务委员会,是一种常设机构。常务委员会由多名常务委员或委员组成,常务委员或委员通过代表大会选举产生。1、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
答:第一条 根据宪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实践经验,制定本规则。第一章 会议的举行第二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于每年第一季度举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认为必要,或者有五分之一以上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提议,可以召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临时会议。第三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多少以上书面联名可以提出本级人民代 ...
答:第二十六条 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副主席,省长、副省长,自治区主席、副主席,市长、副市长,州长、副州长,县长、副县长,区长、副区长,乡长、副乡长,镇长、副镇长,监察委员会主任,人民法院院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人选,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者...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行使的是什么权利?
答: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下列职权:1.解释宪法,监督宪法的实施;2.制定和修改除应当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以外的其他法律;3.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进行部分补充和修改,但是不得同该法律的基本原则相抵触;4.解释法律;5.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

人民代表大会下设哪些部门
答:人民代表大会是国家权力机关,所有同级国家机关理论上都是该机关的下属机构。就全国人大而言,中央人民政府(国务院)、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中央军委都是人大的下属机构,对全国人大负责。地方人大之下只有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没有军事机关。各级人大之下都设常务委员会,作为常设机关...

人民代表大会有什么产生对人民负责受什么监督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它的常设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国家立法权。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特别行政区和军队选出的代表组成。各少数民族都应当有适当名额的代表。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

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的职权是什么
答:【法律分析】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职权是:1、立法权。依据现行宪法的规定,全国人大常委会和全国人大共同行使立法权。2、宪法和法律的解释权。解释宪法即对法律条文本身需要进一步明确界限或作补充规定而作的立法解释。3、宪法实施的监督权。现行宪法除规定全国人大监督宪法的实施外,还赋予全国人大...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和代表产生办法有什么规定?
答: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持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第十二条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名额,按照下列规定确定:(一)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代表名额基数为三百五十名,省、自治区每十五万人可以增加一名代表,直辖市每二...

省自治区直辖市自治州设区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受什么的监督
答:第三十九条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在人民代表大会和常务委员会会议上的发言和表决,不受法律追究。 第四十条 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非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许可,在大会闭会期间,非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许可,不受逮捕或者刑事审判。如果因为是现行犯被拘留,执行拘留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