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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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根据宪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实践经验,制定本规则。第一章 会议的举行第二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于每年第一季度举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认为必要,或者有五分之一以上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提议,可以召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临时会议。第三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召集。每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在本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完成后的两个月内,由上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召集。第四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代表出席,始得举行。第五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前,进行下列准备工作:
  (一)提出会议议程草案;
  (二)提出主席团和秘书长名单草案;
  (三)决定列席会议人员名单;
  (四)会议的其他准备事项。第六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的一个月前,将开会日期和建议会议讨论的主要事项通知代表,并将准备提请会议审议的法律草案发给代表。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临时会议不适用前款规定。第七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前,代表按照选举单位组成代表团。代表团全体会议推选代表团团长、副团长。团长召集并主持代表团全体会议。副团长协助团长工作。
  代表团可以分设若干代表小组。代表小组会议推选小组召集人。第八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前,召开预备会议,选举主席团和秘书长,通过会议议程和关于会议其他准备事项的决定。
  预备会议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持。每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的预备会议,由上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持。
  各代表团审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的主席团和秘书长名单草案、会议议程草案以及关于会议的其他准备事项,提出意见。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长会议根据各代表团提出的意见,可以对主席团和秘书长名单草案、会议议程草案以及关于会议的其他准备事项提出调整意见,提请预备会议审议。第九条 主席团主持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
  主席团的决定,由主席团全体成员的过半数通过。第十条 主席团第一次会议推选主席团常务主席若干人,推选主席团成员若干人分别担任每次大会全体会议的执行主席,并决定下列事项:
  (一)副秘书长的人选;
  (二)会议日程;
  (三)表决议案的办法;
  (四)代表提出议案截止日期;
  (五)其他需要由主席团第一次会议决定的事项。第十一条 主席团常务主席召集并主持主席团会议。主席团第一次会议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长召集。
  主席团常务主席可以对属于主席团职权范围内的事项向主席团提出建议,并可以对会议日程安排作必要的调整。第十二条 代表团审议议案和有关报告,由代表团全体会议、代表小组会议审议。
  以代表团名义提出的议案、质询案、罢免案,由代表团全体代表的过半数通过。第十三条 主席团常务主席可以召开代表团团长会议,就议案和有关报告的重大问题听取各代表团的审议意见,进行讨论,并将讨论的情况和意见向主席团报告。
  主席团常务主席可以就重大的专门性问题,召集代表团推选的有关代表进行讨论;国务院有关部门负责人参加会议,汇报情况,回答问题。会议讨论的情况和意见应当向主席团报告。第十四条 主席团可以召开大会全体会议进行大会发言,就议案和有关报告发表意见。第十五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设立秘书处。秘书处由秘书长和副秘书长组成。
  秘书处在秘书长领导下,办理主席团交付的事项和处理会议日常事务工作。副秘书长协助秘书长工作。第十六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的时候,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应当出席;因病或者其他特殊原因不能出席的,必须请假。第十七条 国务院的组成人员,中央军事委员会的组成人员,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和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列席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其他有关机关、团体的负责人,经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可以列席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第十八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公开举行。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代表在各种会议上的发言,整理简报印发会议,并可以根据本人要求,将发言记录或者摘要印发会议。
  大会全体会议设旁听席。旁听办法另行规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新闻发布会、记者招待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2021修正)~

第一条 根据宪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实践经验,制定本规则。第一章 会议的举行第二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于每年第一季度举行,会议召开的日期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并予以公布。

  遇有特殊情况,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可以决定适当提前或者推迟召开会议。提前或者推迟召开会议的日期未能在当次会议上决定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可以另行决定或者授权委员长会议决定,并予以公布。第三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召集。每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在本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完成后的两个月内,由上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召集。第四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代表出席,始得举行。第五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前,进行下列准备工作:

  (一)提出会议议程草案;

  (二)提出主席团和秘书长名单草案;

  (三)决定列席会议人员名单;

  (四)会议的其他准备事项。第六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的一个月前,将开会日期和建议会议讨论的主要事项通知代表,并将准备提请会议审议的法律草案发给代表。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前,可以组织代表研读讨论有关法律草案,征求代表的意见,并通报会议拟讨论的主要事项的有关情况。

  临时召集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不适用前两款规定。第七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前,代表按照选举单位组成代表团。代表团全体会议推选代表团团长、副团长。团长召集并主持代表团全体会议。副团长协助团长工作。

  代表团可以分设若干代表小组。代表小组会议推选小组召集人。第八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前,召开预备会议,选举主席团和秘书长,通过会议议程和关于会议其他准备事项的决定。

  预备会议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持。每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的预备会议,由上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持。

  各代表团审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的主席团和秘书长名单草案、会议议程草案以及关于会议的其他准备事项,提出意见。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长会议根据各代表团提出的意见,可以对主席团和秘书长名单草案、会议议程草案以及关于会议的其他准备事项提出调整意见,提请预备会议审议。第九条 主席团主持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

  主席团的决定,由主席团全体成员的过半数通过。第十条 主席团第一次会议推选主席团常务主席若干人,推选主席团成员若干人分别担任每次大会全体会议的执行主席,并决定下列事项:

  (一)副秘书长的人选;

  (二)会议日程;

  (三)会议期间代表提出议案的截止时间;

  (四)其他需要由主席团第一次会议决定的事项。第十一条 主席团常务主席召集并主持主席团会议。主席团第一次会议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长召集并主持,会议推选主席团常务主席后,由主席团常务主席主持。第十二条 代表团审议议案和有关报告,由代表团全体会议、代表小组会议审议。

  以代表团名义提出的议案、质询案、罢免案,由代表团全体代表的过半数通过。第十三条 主席团常务主席可以召开代表团团长会议,就议案和有关报告的重大问题听取各代表团的审议意见,进行讨论,并将讨论的情况和意见向主席团报告。

  主席团常务主席可以就重大的专门性问题,召集代表团推选的有关代表进行讨论;国务院有关部门负责人参加会议,汇报情况,回答问题。会议讨论的情况和意见应当向主席团报告。第十四条 主席团可以召开大会全体会议进行大会发言,就议案和有关报告发表意见。第十五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应当出席会议;因病或者其他特殊原因不能出席的,应当向会议秘书处书面请假。秘书处应当向主席团报告代表出席会议的情况和缺席的原因。

  代表应当勤勉尽责,认真审议各项议案和报告,严格遵守会议纪律。第十六条 国务院的组成人员,中央军事委员会的组成人员,国家监察委员会主任,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和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列席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其他有关机关、团体的负责人,经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可以列席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全体代表的三分之二以上的多数通过。
1、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五年。
2、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任期届满的两个月以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必须完成下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
3、如遇到不能进行选举的非常情况,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全体组成人员的三分之二以上的多数通过,可以推迟选举,延长本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任期。
4、如果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认为必要,或者有五分之一以上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提议,可以临时召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

扩展资料: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职权:
1、修改宪法
宪法的修改,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五分之一以上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提议,并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全体代表的三分之二以上的多数通过。
2、监督宪法的实施;
3、制定和修改刑事、民事、国家机构的和其他的基本法律;
4、选举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副主席;
5、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的提名,决定国务院总理的人选;根据国务院总理的提名,决定国务院副总理、国务委员、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的人选。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
参考资料:中国网-人民代表大会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
答: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不得担任国家行政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的职务;如果担任上述职务,应当向常务委员会辞去常务委员会的职务。综上所述,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已经给出,要按照法律法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简称“全国人大常委会”,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国家权力机关。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几届了
答:在具体运作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每五年举行一次,每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任期为五年,每年会召开一次会议。中共中央三中全会则在每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之间根据需要召开。根据相关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国家最高权力机关,其常设机构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2021修正)
答:临时召集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不适用前两款规定。第七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前,代表按照选举单位组成代表团。代表团全体会议推选代表团团长、副团长。团长召集并主持代表团全体会议。副团长协助团长工作。代表团可以分设若干代表小组。代表小组会议推选小组召集人。第八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前...

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议程
答:三、审查2022年中央和地方预算执行情况与2023年中央和地方预算草案的报告、2023年中央和地方预算草案。四、审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提请审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修正草案)》的议案。五、审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报告。六、审议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七、审议最高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由什么召集?
答:按照宪法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每年举行一次会议,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召集。 按照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于每年第一季度举行。这样便于审查批准本年度的国家预算和前一年的预算执行情况。每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在本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完成后两个月内,...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确立
答:《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确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政治制度是民主集中制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有权罢免下列人员:1、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副主席;2、国务院总理、副总理、国务委员、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审计长、...

全国人民代表会议
答: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的时候,选举主席团主持 会议。第六十二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一)修改宪法;(二)监督宪法的实施;(三)制定和修改刑事、民事、国家机构的和其他的 基本法律;(四)选举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副主席;(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的提名,决定国务院 总理的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最高国家的什么
答:权力机关。根据中国政府网显示,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中国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它的常设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国家立法权。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特别行政区和军队选出的代表组成。各少数民族都应当有适当名额的代表...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历史沿革
答:中共中央交给华北人民政府的首要任务,就是摸索、积累人民民主政权建设经验,为全国解放后人民共和国的建立做好准备。晋察冀野战军在1947年11月12日攻克石家庄,使晋察冀和晋冀鲁豫两大解放区连成一片。这是华北临时人民代表大会成为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前奏和雏形一个重要条件。中共中央不失时机地决定,将这...

人民代表大会几年一次
答: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党的全国代表大会每五年举行一次,由中央委员会召集。选举产生中央委员会,该届中央委员会召开的第一次全体会议称之为“中国共产党第XX届中央委员会第一次全体会议”,简称“一中全会”,第二次全体会议叫“二中全会”……以此类推,第三次全体会议即“三中全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