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档案条例(2007修订)

作者&投稿:叔馥 (若有异议请与网页底部的电邮联系)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档案工作,有效地保护和利用档案资源,为自治区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的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其他组织和个人在档案收集、管理、利用活动中,应当遵守本条例。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的档案,是指过去和现在的国家机构、社会组织以及个人从事政治、军事、经济、科学、技术、教育、文化、民族、宗教等活动直接形成的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的各种文字、图表、声像等不同形式的历史记录。第四条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档案工作的领导,把档案事业建设列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保障档案事业发展的需要。

  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其他组织应当加强对档案工作的领导和管理,为档案工作提供必要的条件,并接受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和指导。第五条 档案工作遵循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维护档案的完整与安全,保守国家秘密,便于社会利用。第六条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对在档案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和奖励。第二章 档案机构及其职责第七条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档案行政管理部门依法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档案工作进行统筹规划,组织协调,监督指导以及档案人员的教育培训工作。

  苏木、乡镇人民政府和城市街道办事处的档案机构或者档案工作人员应当对所属单位的档案工作进行监督和指导。第八条 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其他组织的档案机构应当对所属单位的档案工作进行监督和指导。第九条 国家综合档案馆是按照行政区域设置,收集和保管各种门类档案并向社会提供利用的机构。

  其他各级各类档案馆按照法定职责收集、保管和提供利用档案。第十条 专门档案馆和部门档案馆的设置,经同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审核后,由同级人民政府批准。第十一条 档案工作人员应当忠于职守,遵纪守法,具备档案专业知识。

  直接从事蒙古语言文字档案管理的工作人员应当具备使用蒙古语言文字的能力。第十二条 各级各类档案馆应当根据管理少数民族语言文字档案的需要,设立专门机构或者配备兼通少数民族语言文字的人员。集中保管少数民族语言文字档案的各类档案机构应当配备翻译人员。第十三条 依法成立的档案中介服务组织应当向所在地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备案,并接受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和指导。

  档案中介服务组织从业人员应当具备档案专业知识和职业技能。第三章 档案的管理第十四条 机关、社会团体、事业组织和国有企业的档案属于国家所有,其他组织的档案归该组织所有。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个人在非职务活动中形成的档案或者以继承、受赠等合法方式获得的档案归个人所有。第十五条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把档案信息化建设纳入本级政府信息化建设总体规划。第十六条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保障各级国家综合档案馆库符合国家规范要求。第十七条 档案保护、重点档案抢救所需费用应当列入各级财政预算。第十八条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应当将主动公开的信息同时向同级国家综合档案馆提供。

  属于国家和自治区规定应当立卷归档的材料,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其他组织应当进行规范整理,并定期移交档案机构集中管理,不得拒绝归档或者据为己有。第十九条 涉及行政区划变动、重点建设项目和重大科学技术研究项目的批准,有关部门应当及时书面通知同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

  旗县级以上国家机关组织或者承办的有重大影响的会议或者重大的政治、经济、科学、技术、文化、宗教等活动,有关组织机构内应当有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人员参加,所形成的各种门类和载体的档案,应当自会议或者活动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移交同级国家综合档案馆。第二十条 国有或者国有控股企业在所有权或者经营权发生变更时,应当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确保档案的完整、安全和有效利用。第二十一条 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科研成果、产品试制等技术项目进行鉴定时,应当由该组织的档案机构对技术项目档案进行验收。

  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建设工程进行验收时,应当由该组织的档案机构和建设主管部门的专门档案机构对建设工程档案进行验收。

  重点工程项目的档案,由有关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进行验收。

内蒙古自治区档案条例~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档案管理,有效地保护和利用档案,为自治区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其他组织和个人在档案收集、管理、利用活动中,必须遵守本条例。国家有特殊规定的除外。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的档案,是指过去和现在的国家机构、社会组织以及个人从事政治、军事、经济、科学、技术、教育、文化、民族、宗教等活动直接形成的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的各种文字、图表、声像等不同形式的历史记录。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档案工作的领导,把档案事业的建设列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保障档案事业的发展。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其他组织和个人都有保护档案的义务。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和有关主管部门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或者奖励:
  (一)在档案的收集、整理、保护和开发利用方面成绩突出的;
  (二)在档案学研究、档案宣传、档案教育中做出重要贡献的;
  (三)将重要或者珍贵的档案捐献给国家的;
  (四)举报、制止档案违法行为,查处档案违法案件表现突出的;
  (五)热心资助档案事业事迹突出的;
  (六)在其他方面对档案事业做出突出贡献的。第二章 档案机构及其职责第六条 旗县级以上档案行政管理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档案工作,依法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档案工作进行统筹规划,组织协调,监督和指导。
  苏木、乡镇人民政府和城市街道办事处分管档案工作的领导和工作人员负责管理本机关的档案,并对所属机构、嘎查、村民委员会和居民委员会的档案工作实行监督和指导。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根据需要设立档案工作机构或者配备档案工作人员,统一保管本单位的档案,对所属单位的档案工作实行监督和指导,并提供必要条件,保障档案工作的正常开展。
  各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非国有企业、事业单位的档案管理提供指导和各种形式的服务。第七条 设置旗县级以上的综合档案馆,必须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设置专门档案馆由同级人民政府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批准,并报上一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备案;设置部门档案馆要经同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审核,由同级人民政府批准;设置企业档案馆,要经自治区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审核,依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登记;事业单位设置档案馆由其主管部门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批准,报同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各级各类档案馆负责收集、整理、保管和提供利用管理范围内的档案。第八条 档案工作人员应当忠于职守,遵守纪律,具备专业知识取得档案管理资格证书。直接从事蒙古语言文字档案管理的工作人员应当具备使用蒙古语言文字的能力。第九条 各级各类档案馆要根据管理少数民族语言文字档案的需要,设立专门机构或者配备兼通少数民族语言文字的人员。集中保管少数民族语言文字档案的各类档案机构要配备翻译人员。第十条 从事档案鉴定、评估、咨询等中介服务的人员,必须经自治区档案行政管理部门认定资格。
  设立从事档案鉴定、评估、咨询和其他服务的社会中介机构经有关部门批准后,向同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备案。第三章 档案的管理第十一条 档案所有权根据形成档案单位的所有制性质确定。档案中涉及知识产权归属的,依照国家法律、法规确认。
  个人在非职务活动中形成的档案或者以继承、受赠等合法方式获得的档案归个人所有。第十二条 对国家规定的应当立卷归档的材料,必须按照国务院《机关档案工作条例》、《科学技术档案工作条例》的规定,向本单位档案机构或者档案工作人员移交,集中统一管理。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拒绝归档或者将应归档档案据为己有。国家规定不得归档的材料,禁止擅自归档。第十三条 行政区划的变动,组织机构的建立、变更和撤销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活动,有关单位的档案机构或者档案工作人员必须及时报告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对应当归档的文件材料进行收集、整理和归档。
  对科研成果、产品试制等技术项目进行鉴定或者对建设工程进行验收所形成的档案材料应当交本单位档案机构进行验收归档。
  重点工程项目的档案,由有关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进行验收。
  国有或者国有控股企业发生兼并、转让、租赁、出售、破产,必须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确保档案的完整、安全和有效利用。

1999年《内蒙古自治区档案条例》(2007修订)
2000年《内蒙古自治区档案利用服务考核办法(试行)》
2010年《内蒙古自治区城镇建设档案管理办法》
2015年《内蒙古自治区重大活动档案管理办法》

档案管理条例修订研究的学术成果
答:档案管理条例修订研究 档案管理是国家信息资源管理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保护和利用历史文化遗产,推进科学决策和社会发展具有重要意义。为了适应信息化时代的需求和推进政务公开,国家出台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范了档案管理工作的基本理念和制度安排。然...

辽宁省档案条例
答: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我省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其他组织及个人。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档案,是指过去和现在的国家机构、社会组织以及个人从事政治、军事、经济、科学、技术、文化、宗教等活动直接形成的对国家和社会有保存价值的各种文字、图表、声像...

新《档案法》新增了哪两章内容? ( )
答:新《档案法》新增了哪两章内容:档案信息化建设”“监督检查”。新修订的档案法明确规定,一切国家机关、武装力量、政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公民都有保护档案的义务,享有依法利用档案的权利。国家鼓励和支持档案科学研究和技术创新,促进科技成果在档案收集、整理、保护、利用等方面的转化和应用,推动档案...

吉林省档案条例
答: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档案是指过去和现在的国家机构、社会组织以及个人从事政治、军事、经济、科学、技术、教育、文化、宗教等活动直接形成的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的各种文字、图表、数据、声像等不同形式的历史记录。第四条 国家机构、武装力量、政党、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

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二批)的...
答:国家发展改革委财综〔2009〕46号2009年7月15日67关于调整对外修理修配飞机免抵退税政策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9〕54号2009年4月21日68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煤炭资源税税额标准的通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9〕26号2009年3月12日69关于招标师职业水平考试收费有关问题的...

内蒙古统计管理条例
答:群众自治组织和公民有义务如实提供国家和自治区统计调查所需的资料。第三条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是本行政区社会经济信息的主体部门和国民经济核算的中心,是各级人民政府的统计监督和咨询机构,是国家统计法律、法规和本条例的行政执法机关。第四条 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依法独立行使的统计调查权、报告权、监督权受...

建设工程勘察质量管理办法(2007修正)
答:第十七条 工程勘察企业应当加强技术档案的管理工作。工程项目完成后,必须将全部资料分类编目,装订成册,归档保存。第三章 监督管理第十八条 工程勘察文件应当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以下简称工程勘察质量监督部门)审查。工程勘察质量监督部门可以委托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

湖北省档案管理条例(2004修订)
答: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的档案,是指国家机构、社会组织以及个人从事政治、军事、经济、科学、技术、文化、宗教等活动,直接形成的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的各种形式的历史记录。第三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所有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及个人。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第四条 各级国家档案...

...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内蒙古自治区湿地保护条例》等5件地方性法规的...
答:”二、《内蒙古自治区珍稀林木保护条例》 (一)将第三条修改为:“本条例所称珍稀林木资源包括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名录和自治区珍稀林木保护名录中的林木,以及古树、自然生长极为稀少的散生林木。” (二)将第八条修改为:“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草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将珍稀林木资源调查列入森林资源规划...

河南省档案管理条例(2004修正)
答:省辖市、县(市、区)档案行政管理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档案事业,并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的档案工作实行监督和指导。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对所属单位及辖区内的村民委员会或居民委员会的档案工作实行指导,并指定档案工作人员负责管理本机关的档案。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