聊城市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作者&投稿:郸翠 (若有异议请与网页底部的电邮联系)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创造和维护整洁、优美的城镇人居环境,促进城镇文明建设,提升城市品位,提高居民生活质量,根据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城市、镇规划区和县(市、区)划定并公布实行城镇化管理的其他区域内的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以及相关活动。

  县(市、区)人民政府划定并公布实行城镇化管理的其他区域应当包括乡人民政府驻地、新型农村社区和国省道、铁路沿线村庄等。第三条 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应当坚持以人为本,遵循统一领导、分级分区负责、公众参与、社会监督的原则。第四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事业所需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并建立以公共财政为主、社会资本为辅的多元化投入机制。第五条 市城市管理主管部门是本市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的主管部门,在职责范围内负责全市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县(市、区)城市管理主管部门在职责范围内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镇(乡)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在职责范围内负责本辖区内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教育体育、公安、民政、财政、自然资源和规划、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行政、农业农村、文化和旅游、卫生健康、行政审批服务、市场监督管理、综合行政执法等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做好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的有关工作。第六条 市城市管理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住房城乡建设、公安、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组织编制重要地段景观、户外广告设施和招牌、城镇夜景照明、停车场、集贸市场、环境卫生等专项规划,经市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审查同意,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市城市管理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城乡建设等主管部门,根据国家、省标准,结合本市实际,制定城镇容貌标准,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施行。第七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快推进城市管理智慧化建设,建立以物联网、大数据、云计算、空间地理信息、移动互联网等现代信息技术为支撑的智慧城管系统,不断提高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的综合协调、监督管理和服务水平。第八条 城市管理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法律、法规和科学知识的宣传教育,增强公民的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责任意识。

  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大众传播媒介应当开展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方面的公益性宣传。第九条 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应当参加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共建活动。

  鼓励、支持社会组织和个人参加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志愿服务和公益活动。

  对在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给予表扬和奖励。第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尊重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工作人员的劳动,不得妨碍、阻挠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工作人员履行职责。第二章 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责任区制度第十一条 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实行责任区制度,明确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责任区是指有关单位或者个人所有、使用、管理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场所及其一定范围内的区域。第十二条 责任人按照下列规定确定:

  (一)城镇道路、街巷、桥梁、天桥、公园、绿地、广场、公共厕所等城镇公共区域,由城市管理主管部门或者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

  (二)机场、车站、码头、公路、铁路、轨道交通、隧道、地下通道、停车场,由经营管理人负责;

  (三)报刊亭、公交站亭、户外广告、箱式变电间、通信交接箱、检查井(箱)盖、路灯、交通信号灯、监控设备等设施和供暖供气、电力、通信、有线电视等管线,由所有权人或者经营管理人负责;

  (四)机关、团体、部队、学校、企事业单位的管理区域,由本单位负责;

  (五)早市、夜市以及其他临时摊点的经营区域,由所在地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设立单位以及经营者负责;

  (六)体育场馆、旅游景区、文化娱乐等公共场所,由经营管理人负责;

  (七)商场、宾馆、饭店、商品交易市场、集贸市场、展览展销等场所,由经营管理人负责;

  (八)河流、湖泊等水域以及沿岸,由管理人负责;

  (九)施工工地由施工单位负责,待建地块由土地使用权人负责,储备土地由管理人负责;

  (十)住宅小区由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负责。没有委托物业服务企业的,维护住宅小区容貌和环境卫生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工作由所在地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住宅小区居民、业主委员会负有维护小区容貌和环境卫生的责任和义务,应当依法配合、协助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展相关工作;

  (十一)临街商户周围由建筑物所有权人和经营者共同负责。

  无责任人的区域由所在地镇(乡)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负责。责任区或者责任人不明确的,由所在地镇(乡)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确定。责任区跨区域导致责任不明确的,由共同的上一级城市管理主管部门确定。

聊城市公厕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本市城市公厕的建设和管理,增强和完善城市功能,提高居民生活质量,根据《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聊城市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建成区公厕的规划、建设和管理。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公厕,是指供城市居民和流动人口共同使用的厕所,包括道路、广场、公园、集贸市场、机场、车站、宾馆、商店、饭店、影剧院、体育馆、展览馆、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或公共建筑附设的公厕。第四条 市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公厕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市、区)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公厕的监督管理工作。

  发展改革、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城乡建设、行政审批服务等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做好公厕管理相关工作。第五条 公厕应当按照统一规划、合理布局、方便群众、卫生适用、整洁美观的原则,进行规划和建设。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由政府承担的公厕建设、管理资金纳入本级财政预算。第六条 市、县(市、区)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城市居住人口密度、流动人口数量、公共场所分布状态等影响公厕需求的因素,编制公厕规划,并纳入城市环境卫生发展规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第七条 下列公共场所、公共建筑应当按照规定的标准设置公厕:

  (一)广场、公园、风景名胜游览区、主次干道两侧;

  (二)公共汽车始末站、长途汽车站、地铁车站、火车站、机场、加油站、加气站;

  (三)大中型商场(店)、各类市场、宾馆、饭店、娱乐场所、影剧院、体育馆(场)、展览馆、大中型停车场;

  (四)住宅小区;

  (五)其他应当设置公厕的场所。

  鼓励沿街公共建筑附设的内部厕所免费对外开放。第八条 公厕应当修建在临街、低楼层、人流量大、明显易找、便于粪便排放或清运的地点,并与周围环境相协调。第九条 新建、改建、扩建公厕应当达到或者高于国家规定的城市二类公厕设计标准,并符合以下要求:

  (一)公厕应当实现水冲化;

  (二)采用节水、节电、除臭等有利于节约资源、保护环境的技术和设备;

  (三)公厕的配套设施应当方便老年人、儿童和孕妇使用,并按照规定设置无障碍设施和第三卫生间;

  (四)地面、墙裙、蹲台面、便器等采用防滑、防渗、耐腐蚀、易清洗的材料;

  (五)提供照明、通风设备以及防蝇、防蛆、防鼠设施;

  (六)实现粪便排放无害化,具备排放污水管条件的,应当纳入城市污水管网。

  本办法施行前已经建成的公厕,不符合公厕建设标准的,应当逐步改造达到标准。第十条 公厕的建设单位或者维护管理单位应当设置明显、规范、统一的标识,确保安全牢固、完好整洁,并明示开放时间、监督电话、服务标准和保洁维护单位。

  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设置公厕导向牌,方便社会公众。第十一条 供水、供电部门应当保障公厕的水、电供应。第十二条 公厕应做到造型美观、卫生适用,有条件的公厕四周可以植树、种花、栽草,以美化环境。第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侵占、损坏公厕,不得擅自拆除、迁移公厕。第十四条 新建、扩建、改建项目按照规定需要同时配套建设公厕的,公厕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交付使用。第十五条 独立设置的公厕竣工时,建设单位应当通知市、县(市、区)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参加验收,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对公厕是否达到使用条件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按照规划要求应当配套建设公厕的建设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组织各参建责任主体在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监督下对配建公厕进行质量验收,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对配建公厕是否符合规划进行核实,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对配建公厕是否达到使用条件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第十六条 公厕的日常维护管理责任分工如下:

  (一)道路两侧、广场设置的公厕,由环境卫生专业单位负责;

  (二)公园、风景名胜游览区内的公厕,由其经营管理单位负责;

  (三)公共汽车始末站、长途汽车站、地铁车站、火车站、机场、加油站、加气站的公厕,由其经营管理单位负责;

  (四)大中型商场(店)、各类市场、宾馆、饭店、娱乐场所、影剧院、体育馆(场)、展览馆、大中型停车场的公厕,由其经营管理单位负责;

  (五)住宅小区的公厕,由物业服务单位负责。

  本条第(二)、(三)、(四)、(五)项中的公厕的日常维护管理,其责任单位可以委托环境卫生专业单位实施。

法律分析:《山东省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已经2009年12月25日省政府第59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0年3月1日起施行。为了加强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根据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的办法。
法律依据:《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01号)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创造清洁、优美的城市工作、生活环境,促进城市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内,一切单位和个人都必须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区负责、专业人员管理与群众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 国务院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第五条 城市人民政府应当把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并组织实施。
城市人民政府应当结合本地的实际情况,积极推行环境卫生用工制度的改革,并采取措施,逐步提高环境卫生工作人员的工资福利待遇。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答: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配备专业人员或者委托有关单位和个人负责公共厕所的保洁和管理;有关单位和个人也可以承包公共厕所的保洁和管理。公共厕所的管理者可以适当收费,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24
答:1、城市建筑物外观管理:条例通常会详细规定城市建筑物的外观要求,如墙面、窗户、门等的清洁和维护标准,以及禁止在建筑物外墙乱贴乱画、乱挂乱挂等行为。2、公共设施与环境卫生:公共设施的清洁和维护也是条例关注的重点。例...

成都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18修正)
答: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创造整洁、优美、文明、宜居的生活、工作环境,保障城乡居民身体健康,根据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四川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

玉林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答: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创造和维护整洁、优美、文明的城市环境,依据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

浙江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答:第八条 公民有享受良好市容和环境卫生的权利,有维护市容和环境卫生的义务。第二章 市容管理第九条 城市中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应当符合城市容貌标准。各级人民政府可以依法对主要街道和重点地区制定有关街景的修建性...

鞍山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答: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对认真执行本条例,在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应给予表彰和奖励。第二章 市容管理第七条 城市建筑物和各类设施应当保持整洁完好,符合国家规定的城市容貌标准。鞍山市城市市区...

四川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答:本条例所称市容,主要是指与城市环境密切相关的城市建筑物、构筑物、市政公用设施、公共场所、临街景观等的容貌。本条例所称环境卫生,主要是指城市街道、广场、公共场所、水域等环境的清扫保洁;城市垃圾、粪便等生活废弃物的...

滨州市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答: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创造清洁、优美、文明的城镇宜居环境,提高居民生活质量,根据《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

潮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答:提高市容和环境卫生公共服务能力。第五条 市、县(区)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发展和改革、公安、财政、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务、农业农村、卫生...

广元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答:第十二条 对在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第二章 市容管理第十三条 建(构)筑物的建设和改造应当符合城乡规划和城市容貌标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在城市道路、广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