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作者&投稿:莫菁 (若有异议请与网页底部的电邮联系)
第一条 为加强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规范收费行为。根据《贵州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规定,制定本细则。第二条 《条例》第六条所称法定规费,主要指诉讼、公证、律师、专利保护、知识产权保护、商标保护、著作权保护、产品质量认证等收费。第三条 《条例》第七条所称管理性收费,主要指集贸市场管理、个体工商户管理、乡镇企业管理、公路运输管理、水路运输管理、出租汽车管理、交通监理、福利企业管理、专卖管理、林政管理、医疗机构管理、文化市场管理、无线电管理、建筑施工及规划管理、征地管理以及企业登记、房地产登记、报刊登记、婚姻登记、经济合同签证等收费。第四条 《条例》第八条所称资源补偿性收费主要指对土地资源、矿产资源、水资源、渔业资源、森林资源、野生动物资源等自然资源征收的资源补偿费。第五条 《条例》第九条所称社会公益、福利性收费,主要指养路、公路设施通行、河道养护、机场和车站建设、公用设施使用、环保排污、产品质量监督检验、动植物检疫等以及教育、文化、医疗、卫生防疫、药检、劳动就业、水电农机、广播电视、殡葬等收费。第六条 《条例》第十条所称社会事业有偿服务收费,主要指气象、水文、地质、测绘、环保监测、农业技术推广部门完成国家规定的任务后,根据有关行业的要求提供各种专业、专项服务的收费,以及专业技术单位向社会提供各种技术、资料、信息、咨询服务的收费。第七条 省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管理行政事业性收费的主要职责:
  (一)贯彻国家和省有关收费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
  (二)审核收费项目,协同省人民政府物价部门制定收费标准;
  (三)制定和实施行政事业性收费的财务管理制度和办法;
  (四)统一制定、发放、管理行政事业性收费专用票据;
  (五)对行政事业性收费资金的收、缴、使用进行监督检查;
  (六)开展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票据、资金的年审,及时发现和堵塞收费单位财务管理方面的漏洞;
  (七)查处违反《条例》及本细则的乱收费行为和有关财务、票据管理的违法行为;
  (八)受理单位和群众的举报。第八条 省人民政府物价部门管理行政事业性收费的主要职责:
  (一)贯彻国家和省有关收费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
  (二)审定收费标准,协同省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审核收费项目;
  (三)审查发放《行政事业性收费许可证》;
  (四)开展收费标准及《收费许可证》的年审;
  (五)查处违反《条例》及本细则价格管理条款的行为;
  (六)受理群众和单位对收费问题的举报,处理收费案件;
  (七)督促和帮助收费业务主管部门及收费单位建立健全收费管理制度,组织培训收费管理人员。第九条 收费单位的主管部门管理与监督本系统收费的主要职责:
  (一)在本系统范围内宣传、贯彻国家及省有关收费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
  (二)建立健全本系统的收费管理制度,指导和督促本部门各收费单位收费工作;
  (三)培训本系统执收队伍,提高收费工作人员素质;
  (四)组织配合财政、物价、审计等部门搞好本系统收费年审;
  (五)检查监督本系统收费工作,及时纠正乱收乱支行为。第十条 行政事业性收费单位的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有关收费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
  (二)建立和完善收费管理制度,依法收费;
  (三)及时足额上缴收费资金和按规定办理财政预算外资金专户储存;
  (四)及时向财政、物价部门反映有关收费的意见,提出改进收费管理的建议;
  (五)对收费工作人员进行业务培训和法纪教育,提高收费工作的质量,秉公执法;
  (六)进行收费年审的自查自报工作。第十一条 国家对行政事业性收费实行中央和省两级审批。省会城市、改革试点城市及其它地、州、市、县等均无权审批。第十二条 国家制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允许各地因地制宜实施的,省人民政府财政、物价部门可根据本省经济发展状况,从低掌握。第十三条 起草地方性法规和规章时,凡设立行政性收费项目和制定收费标准的,起草过程中须征求省人民政府财政、物价部门意见。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实施时,省人民政府财政、物价部门应公布核批的收费项目和标准。

贵州省预算外资金管理条例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根据《贵州省预算外资金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 预算外资金包括:
  (一)各地区、各部门,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行政单位根据国家财政、财务制度规定收取、提留和安排使用的不纳入国家预算管理的资金。
  (二)属于全民所有制全资投资兴办的预算外企业按规定提取安排使用的各种专项基金和税后留利。
  (三)县以上供销合作社提取、安排使用的各种专项基金和税后留利。第三条 地方各级财政部门,国营企业、事业、行政单位及其主管部门预算外资金所有权、使用权不变,仍由地方各级财政部门、各单位所有使用,任何地区和部门不得平调。第二章 预算外资金收入第四条 地方各级财政部门预算外资金收入包括:
  (一)农牧业税附加、城市公用事业附加以及其它列入预算外管理的附加收入。
  (二)集中企业的收入(含集中的折旧基金)。
  (三)集中事业单位的收入。
  (四)区乡预算外收入和自有资金收入。
  (五)其它预算外收入。第五条 行政、事业单位的预算外资金收入包括:
  (一)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经营服务性收入。
  (二)经过批准收取、提成的各种专用基金。
  (三)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用预算外收入建立的专项基金。
  (四)行政、事业单位其它预算外收入。第六条 国营企业的预算外资金收入包括:
  (一)用企业留利建立的各项专用基金。
  (二)从成本费用中提取的各种专项基金。
  (三)固定资产变价收入和租赁收入。
  (四)其它预算外收入。第七条 国营企业、事业单位的管部门预算外资金收入包括:
  (一)国家规定收取、提成的各种专项基金和收入。
  (二)集中所属企业、事业单位的留利或收入。
  (三)批准收取的各种管理费收入。
  (四)组织各种经营服务收入。
  (五)其它预算外收入。第八条 行政性收费是指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为加强社会、经济、技术管理所收取的费用。事业性收费是指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为社会或个人提供特定服务所收取的费用。第九条 行政事业经费必须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省政府设立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制定和调整收费标准,按有关规定报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审批;重要的报国务院审批。省以下需要增设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标准及范围确定,报省财政厅、省物价局或由其授权的地、县财政局、物价局审批;重要的报省人民政府审批。
  (二)行政事业单位性收费经批准后,由收费单位向物价部门领取收费的许可证,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或或经省级以上财政部门同意印制的收费收据,按批准的范围和标准收取。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擅自增设项目、扩大范围、提高标准或使用除省财政厅统一印制以及经省级以上财政部门同意印制以外的收据。
  (三)各级领导机关和职能部门份内的工作,不得搞有偿服务,变相收费。
  (四)对违反财政、物价部门规定,擅自收费、摊派和罚款的非法所得,原则上应退还交费者;确不能退还交费者的,一律没收上交同级财政部门。违反物价管理的非法所得,由物价部门查处;不用省财政厅制定或省级以上财政部门同意制定的收费收据的非法所得,由财政部门按有关法规查处。对个人无据收费,除追缴非法所得外,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三章 预算外资金收入第十条 地方各级财政部门、国营企业、事业、行政单位及其主管部门必须按照“先收后用,量入为出,讲求使用效益”的原则安排使用所有的预算外资金,必须按规定列入国家统一规定的预算外支出科目。第十一条 各级财政部门的预算外资金,主要用于城市维护、农村公益事业以及所属企业的挖革改支出。第十二条 行政、事业的预算外资金支出包括:
  (一)弥补本单位的行政事业经费的不足。
  (二)修理维护支出。
  (三)企业化管理事业单位增补自有流动资金。
  (四)科技三项费用支出。
  (五)上交奖金税、建筑税。
  (六)自筹基本建设支出。
  (七)奖金、福利支出。
  (八)按国家财政、财务制度规定的其它支出。

第一条 为了发挥价格合理配置资源的作用,规范价格行为,维护市场价格秩序,促进公平竞争,保护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发生的商品价格和服务收费行为,适用本条例。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价格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价格工作。第四条 省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按照中央定价目录规定的定价权限和具体适用范围制定、修订本省定价目录,经省人民政府审核同意,报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审定后由省人民政府公布执行。第五条 依法有定价权的政府部门制定或者调整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应当遵循国家或者国家授权省人民政府确定的定价原则,实行集体审议价格制度;应当对成本进行调查审核或者对价格方案进行可行性研究;应当向社会公布。第六条 制定或者调整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公用事业价格、公益性服务价格、自然垄断经营的商品价格和服务收费等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当组织有关专家对其必要性、可行性进行论证,征求消费者、经营者及有关方面的意见。
  制定或者调整列入价格听证项目的商品价格和服务收费,必须举行价格听证会。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在举行价格听证会30日前发布公告。价格听证项目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按定价权限确定并公布。
  制定或者调整商品价格和服务收费,应当举行听证会而未举行的,价格决策无效。第七条 在发生重大自然灾害、突发事件以及其他紧急情况期间,省人民政府可以对有关商品价格或者服务收费采取干预措施;紧急情况消除后,应当及时解除。第八条 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的服务收费实行《收费许可证》管理和年度审验制度。第九条 消费者普遍关注的商品价格和服务收费应当实行公示制度。经营者、收费单位或者代收费单位应当在营业场所或者公共场所公示商品价格或者服务收费的项目、标准、依据和价格举报电话。第十条 县级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可以在乡镇、村和城市社区居民中聘请义务价格监督员。义务价格监督员在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指导下,按照价格监督的有关规定,对商品价格和服务收费进行监督。第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当设立价格举报中心,公布举报电话或者网站,按规定受理价格投诉和举报。第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当进行价格监测,建立市场价格信息监测网络,定期向社会公布本地区重要的商品价格和服务收费标准。第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按照价格管理权限,指导经营者、收费单位及其业务主管部门建立健全商品价格、服务收费管理制度。
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单位的物价员,应当持省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统一印制的《物价员证》上岗。第十四条 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基层自治组织不得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价格管理权限、范围、程序以及中央和省定价目录,擅自制定或者调整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和擅自设立服务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
  各级国家机关不得将职责范围内的公务活动变无偿为有偿,收取或者变相收取服务费。第十五条 属于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范围内的商品价格和服务收费,行业主管部门、行业协会、消费者协会或者经营者,可以向有定价权的政府部门书面申请制定或者调整价格。有定价权的政府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答复。第十六条 经营者依法自主定价,应当遵循公平、合法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加强成本核算和管理。第十七条 经营者进行价格活动,享有下列权利:
(一)自主制定属于市场调节价的商品价格和服务收费;
(二)在政府指导价规定的幅度内制定价格;
(三)除特定产品外,对属于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产品范围内的新产品,可以制定试销价格;
(四)拒绝缴纳《收费许可证》未标明的收费和没有法律、法规规定的保证金、抵押金,以及其他变相收费;
(五)对政府价格工作提出建议;
(六)检举、控告侵犯其依法自主定价权利的行为。第十八条 经营者进行价格活动,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销售、收购商品或者提供服务,应当明码标价或者示证收费;
  (二)为价格监督检查、监测、成本调查审核等政府价格活动,提供必需的生产经营成本、利润等有关帐簿、单据、凭证、文件以及其他资料,并保证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
(三)建立与其经营条件相适应的内部价格管理制度;
(四)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
(五)执行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
(六)接受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和检查;
(七)遵守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
答:(三)《云南省反不正当竞争条例》(1999年4月2日云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 根据2012年3月31日云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25件涉及行政强制的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 (四)《云南省收费公路管理条例》(2000年9月22日云南省第...

2019年中考升入高中的学生,2020年高一要交学费吗?如果第一学期要交...
答:省级示范性普通高中学费为:一类每生每学期1000元;二类每生每学期900元;三类每生每学期800元(其中,铜仁明德衡民中学为民办学校,按照民办教育收费相关规定执行)。学费收取实行“老生老办法,新生新办法”。学校须按规定对建档立卡的农村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减免学杂费;对其他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学校要适当...

医院乱收费去哪里投诉
答:一、医院乱收费去哪里投诉1、医院乱收费去当地物价局投诉,具体投诉方法如下:(1)将病历,发票收据之类的全部保存好作为证据;(2)找医院的相关部门进行协商;(3)与医院协商未果,可以向当地卫生行政部门的医疗机构监督管理办公室进行当面投诉。2、法律依据:《医院投诉管理办法》第十七条二级以上医院...

贵州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2008修正)
答: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改变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范围和征收标准。第八条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单位应当在收费场所公示征收范围和征收标准以及减缴、免缴目录。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单位应当到同级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使用省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按规定的范围和标准收费。...

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海南省工业劳动卫生管理规定》等16个规章...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以及《海南省规章设定罚款限额规定》,海南省人民政府第147次、第153次、第16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对《海南省工业劳动卫生管理规定》等16个规章的修改决定和关于对《海南省公费医疗管理暂行办法》等7个规章的废止决定,其中《海南省行政事业性收费收支管理办法》、《海南省彩票管理办...

行政单位审计报告
答:根据该文件规定,省A单位对××家××单位收取×××年检费×××元。 经审计核实,此项收费未报省物价局审核并办理收费许可证。 无证收取×××年检费,违反了《XX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办法》第十条、第十一条的规定,同时根据该办法第十八条规定,无证收费属违规收费行为。 根据《XX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办法》第...

乱收停车费归哪个部门管?
答:停车收费员归停车场的负责人或者是承包商管理。正规的停车场有经营性停车场收费许可证,是可以收费的,应该有正规的停车发票。停车场建设和管理暂行规定》第九条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协同城市规划部门制订停车场的规划,并对停车场的建设和管理实行监督。所以如果遇到不合理的情况,可以向公安交通部门反应情况...

物价局出去评估私人物损,一般收费多少?
答:物损评估收费标准为:物损评估金额500元(含500元)以下的,不收费;500-1000元(含1000元)的,收费100元;1000-5000元(含5000元)的,收费200元;5000-10000元(含10000元)的,收费3000元;超过10000元,其超出部分按2%收取,但最高不得超过2000元。

甘肃省价格管理条例(2015修正)
答:商品价格是指各类有形产品、无形资产的价格。服务价格是指各类有偿服务收费,包括经营性收费以及行政事业性收费。第三条 价格形成和管理的基本形式包括经营者定价、政府定价和政府指导价。经营者定价是指从事生产、经营商品或者提供有偿服务的法人、其他组织和个人(以下简称经营者)在市场竞争中形成的价格。

怎么购买非经营性结算统一票据?
答:否则,交款人有权拒付,交款人单位财务部门不得报销。 (二) 下列情况不得使用 《统一收据》 : 1.依照《四川省发票实施管理办法》的规定必须使用税务部门印制或监制的发票的; 2.依照《四川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办法》的规定必须使用《四川省行政事业性收费专用收据》的; 3.依照《四川省罚款和没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