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反间谍安全防范条例

作者&投稿:夙景 (若有异议请与网页底部的电邮联系)
第一条 为了规范和加强反间谍安全防范工作,防范、制止和惩治间谍行为,构筑国家安全人民防线,维护国家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间谍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反间谍安全防范工作,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反间谍安全防范工作,是指在各级党委、人民政府领导和国家安全机关协调指导下,组织动员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其他社会组织和公民开展防范、制止间谍行为以及其他危害国家安全行为的活动。第三条 反间谍安全防范工作应当坚持党的领导,贯彻总体国家安全观,坚持专门工作与群众路线相结合,坚持人防物防技防相结合,积极防御、依法惩治,严格遵守法定权限和程序,尊重和保障人权,保护公民和组织的合法权益。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反间谍安全防范工作,建立健全工作协调机制,研究解决反间谍安全防范工作中的重大问题,保障反间谍安全防范工作所需经费。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上级人民政府部署和国家安全机关等部门的要求做好辖区内的反间谍安全防范工作,指导辖区内村(居)民委员会开展群众性反间谍安全防范宣传教育工作。第五条 本省国家安全机关是反间谍安全防范工作的主管机关,依法履行下列职责:

  (一)贯彻实施国家安全法、反间谍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组织开展反间谍安全防范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宣传教育;

  (二)依法制定或者拟定反间谍安全防范工作的规范性文件;

  (三)会同相关部门建立健全信息共享、情况会商、案件移送、联合执法的反间谍安全防范工作协作机制;

  (四)协调指导、督促检查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组织履行反间谍安全防范义务;

  (五)依法开展反间谍安全防范检查和检测;

  (六)会同有关部门确定反间谍安全防范重点地区、重点单位,并指导开展相关工作;

  (七)为有关单位开展反间谍安全防范工作提供专业支持,提出安全隐患整改建议;

  (八)其他依法应当履行的反间谍安全防范职责。

  网信、外事、国防科技工业、保密、发展改革、教育、科技、工业信息化、民族宗教、公安、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农业农村、商务、测绘、金融监管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做好反间谍安全防范相关工作。第六条 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组织应当依法落实反间谍安全防范主体责任,履行下列反间谍安全防范义务:

  (一)建立健全反间谍安全防范工作制度,落实反间谍安全防范措施;

  (二)开展维护国家安全和反间谍安全防范教育、培训;

  (三)加强对涉密事项、岗位、人员的管理,依法做好辞退、离职离岗和退休人员的脱密期管理;

  (四)做好本单位对外交流合作中的反间谍安全防范工作以及出入国(境)人员和长期驻外人员的反间谍安全防范行前教育、境外管理和归国(境)访谈工作;

  (五)及时向国家安全机关或者公安机关报告涉及间谍和其他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以及可疑线索;

  (六)定期开展反间谍安全防范检查工作,及时消除安全隐患;

  (七)其他依法应当履行的反间谍安全防范义务。第七条 省国家安全机关应当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反间谍安全防范重点单位名录,以书面形式告知重点单位。根据反间谍安全防范工作需要,适时调整重点单位名录。

  反间谍安全防范重点单位,除履行本条例第六条规定的义务外,还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明确本单位反间谍安全防范相关机构和人员职责;

  (二)加强对涉密事项、场所、载体、数据、岗位和人员的日常安全防范管理,对涉密人员实行上岗前反间谍安全防范审查,与涉密人员签订安全防范承诺书;

  (三)组织涉密、涉外人员向本单位报告涉及国家安全事项,并做好数据信息动态管理;

  (四)制定涉外交流合作中的反间谍安全防范工作预案,监督检查落实有关措施;

  (五)定期对涉密、涉外人员开展反间谍安全防范教育、培训;

  (六)按照反间谍技术安全防范标准,配备必要的设备、设施,落实有关技术安全防范措施;

  (七)定期对本单位反间谍安全防范工作进行自查,及时发现和消除安全隐患。

  (八)对本单位核心涉密专家人身安全、科研项目安全、试验场所安全等方面制定安全保护方案,落实安全保护措施,必要时可以提请国家安全机关或者公安机关配合开展安全保护工作。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其他社会组织应当落实反间谍安全防范主体责任履行下列~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其他社会组织应当落实反间谍安全防范主体责任履行下列反间谍安全防范义务。

第六条 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组织应当依法落实反间谍安全防范主体责任,履行下列反间谍安全防范义务:
(一)建立健全反间谍安全防范工作制度,落实反间谍安全防范措施;
(二)开展维护国家安全和反间谍安全防范教育、培训;
(三)加强对涉密事项、岗位、人员的管理,依法做好辞退、离职离岗和退休人员的脱密期管理;
(四)做好本单位对外交流合作中的反间谍安全防范工作以及出入国(境)人员和长期驻外人员的反间谍安全防范行前教育、境外管理和归国(境)访谈工作;
(五)及时向国家安全机关或者公安机关报告涉及间谍和其他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以及可疑线索;
(六)定期开展反间谍安全防范检查工作,及时消除安全隐患;
(七)其他依法应当履行的反间谍安全防范义务。

《陕西省反间谍安全防范条例》:

第八条 公民有维护国家安全、荣誉和利益的义务,依法履行下列反间谍安全防范义务:
(一)为反间谍工作提供便利或者其他协助,在国家安全机关调查了解有关间谍行为的情况、收集有关证据时,应当如实提供,不得拒绝;
(二)发现间谍和其他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以及可疑线索,应当及时向国家安全机关或者公安机关报告;
(三)保守所知悉的有关反间谍工作的国家秘密;
(四)其他依法应当履行的反间谍安全防范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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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规范反间谍安全防范工作,督促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其他社会组织落实反间谍安全防范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间谍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间谍法实施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其他社会组织在国家安全机关的协调和指导下开展反间谍安全防范工作,适用本规定。第三条 开展反间谍安全防范工作,应当坚持中央统一领导,坚持总体国家安全观,坚持专门工作与群众路线相结合,坚持人防物防技防相结合,严格遵守法定权限和程序,尊重和保障人权,保护公民、组织的合法权益。第四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其他社会组织承担本单位反间谍安全防范工作的主体责任,应当对本单位的人员进行维护国家安全的教育,动员、组织本单位的人员防范、制止间谍行为和其他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

  行业主管部门在其职权范围内,监督管理本行业反间谍安全防范工作。第五条 各级国家安全机关按照管理权限,依法对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其他社会组织开展反间谍安全防范工作进行业务指导和督促检查。第六条 国家安全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对履行反间谍安全防范指导和检查工作职责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工作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和个人信息,应当严格保密,不得泄露或者向他人非法提供。第二章 反间谍安全防范责任第七条 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履行下列反间谍安全防范监督管理责任:

  (一)根据主管行业特点,明确本行业反间谍安全防范工作要求;

  (二)配合国家安全机关制定主管行业反间谍安全防范重点单位名录、开展反间谍安全防范工作;

  (三)指导、督促主管行业所属重点单位履行反间谍安全防范义务;

  (四)其他应当履行的反间谍安全防范行业管理责任。

  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应当与国家安全机关建立健全反间谍安全防范协作机制,加强信息互通、情况会商、协同指导、联合督查,共同做好反间谍安全防范工作。第八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其他社会组织应当落实反间谍安全防范主体责任,履行下列义务:

  (一)开展反间谍安全防范教育、培训,提高本单位人员的安全防范意识和应对能力;

  (二)加强本单位反间谍安全防范管理,落实有关安全防范措施;

  (三)及时向国家安全机关报告涉及间谍行为和其他危害国家安全行为的可疑情况;

  (四)为国家安全机关依法执行任务提供便利或者其他协助;

  (五)妥善应对和处置涉及本单位和本单位人员的反间谍安全防范突发情况;

  (六)其他应当履行的反间谍安全防范义务。第九条 国家安全机关根据单位性质、所属行业、涉密等级、涉外程度以及是否发生过危害国家安全案事件等因素,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并定期调整反间谍安全防范重点单位名录,以书面形式告知重点单位。反间谍安全防范重点单位除履行本规定第八条规定的义务外,还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建立健全反间谍安全防范工作制度;

  (二)明确本单位相关机构和人员承担反间谍安全防范职责;

  (三)加强对涉密事项、场所、载体、数据、岗位和人员的日常安全防范管理,对涉密人员实行上岗前反间谍安全防范审查,与涉密人员签订安全防范承诺书;

  (四)组织涉密、涉外人员向本单位报告涉及国家安全事项,并做好数据信息动态管理;

  (五)做好涉外交流合作中的反间谍安全防范工作,制定并落实有关预案措施;

  (六)做好本单位出国(境)团组、人员和长期驻外人员的反间谍安全防范行前教育、境外管理和回国(境)访谈工作;

  (七)定期对涉密、涉外人员开展反间谍安全防范教育、培训;

  (八)按照反间谍技术安全防范标准,配备必要的设备、设施,落实有关技术安全防范措施;

  (九)定期对本单位反间谍安全防范工作进行自查,及时发现和消除安全隐患。第十条 关键信息基础设施运营者除履行本规定第八条规定的义务外,还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对本单位安全管理机构负责人和关键岗位人员进行反间谍安全防范审查;

  (二)定期对从业人员进行反间谍安全防范教育、培训;

  (三)采取反间谍技术安全防范措施,防范、制止境外网络攻击、网络入侵、网络窃密等间谍行为,保障网络和信息核心技术、关键基础设施和重要领域信息系统及数据的安全。

  列入反间谍安全防范重点单位名录的关键信息基础设施运营者,还应当履行本规定第九条规定的义务。

西藏自治区反间谍安全防范条例
答:第一条 为了贯彻落实总体国家安全观,维护祖国统一、反对分裂,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和发展利益,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加强反间谍安全防范工作,防范、制止间谍行为和利用宗教进行危害国家安全活动、制造民族纠纷、煽动民族分裂等其他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间谍法》...

陕西省反间谍安全防范条例
答:第一条 为了规范和加强反间谍安全防范工作,防范、制止和惩治间谍行为,构筑国家安全人民防线,维护国家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间谍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反间谍安全防范工作,适用本条例。本条例所称反间谍安全防范工...

四川省反间谍安全防范条例
答:第一条:为了贯彻落实总体国家安全观,加强反间谍安全防范工作,防范和制止间谍行为,维护国家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间谍法》及其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结合四川省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第二条:四川省行政区域内,所有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其他社会组织和公民,...

四川省反间谍安全防范条例
答: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贯彻落实总体国家安全观,规范和加强反间谍安全防范工作,防范、制止间谍行为,维护国家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间谍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间谍法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结合四川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机关、人民团...

...事业组织和其他社会组织应当落实反间谍安全防范主体责任履行下列...
答:(六)定期开展反间谍安全防范检查工作,及时消除安全隐患;(七)其他依法应当履行的反间谍安全防范义务。《陕西省反间谍安全防范条例》:第八条 公民有维护国家安全、荣誉和利益的义务,依法履行下列反间谍安全防范义务:(一)为反间谍工作提供便利或者其他协助,在国家安全机关调查了解有关间谍行为的情况、...

反间谍安全防范工作规定
答:1. 为了加强和规范反间谍安全防范工作,确保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其他社会组织履行反间谍安全防范责任,本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间谍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间谍法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2.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其他社会组织在国家安全机关的协调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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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规范反间谍安全防范工作,督促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其他社会组织落实反间谍安全防范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间谍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间谍法实施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其他...

反间谍安全防范工作规定
答:规定严格依照国家安全机关法定职责权限,对国家安全机关反间谍安全防范指导和检查工作进行了规范,明确国家安全机关可以通过提供工作手册、指南等宣传教育材料,印发书面指导意见,举办工作培训,召开工作会议,提醒、劝告等多种方式,开展反间谍安全防范工作指导。规定明确国家安全机关可以依法责令限期整改或依法约谈...

反间谍安全防范工作规定
答:1. 国家安全机关会根据多种因素,如单位性质、所属行业等,制定并定期调整反间谍安全防范重点单位名录,并以书面形式通知这些单位。2. 规定强调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其他社会组织应对其反间谍安全防范工作负责,行业主管部门应对本行业进行监督管理,国家安全机关则应对此进行业务指导和督促检查。3. ...

反间谍安全防范工作规定
答:1.建立健全反间谍安全防范工作制度。2.明确本单位相关机构和人员承担反间谍安全防范职责。3.加强对涉密事项、场所、载体、数据、岗位和人员的日常安全防范管理,对涉密人员实行上岗前反间谍安全防范审查,与涉密人员签订安全防范承诺书。4.组织涉密、涉外人员向本单位报告涉及国家安全事项,并做好数据信息动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