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公路沿线非公路标志牌管理办法

作者&投稿:席洁 (若有异议请与网页底部的电邮联系)
第一条 为了规范公路沿线非公路标志牌的管理,保障公路安全畅通,根据《甘肃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公路用地、公路建筑控制区及利用公路设施设置非公路标志牌的,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非公路标志牌是指除符合国家标准规定的公路交通标志以外的标志标牌设施。第三条 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主管全省公路沿线非公路标志牌管理工作。

  市(州)、县(市、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省属公路管理机构负责管辖范围内的非公路标志牌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监、国土、工商、公安交通管理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公路沿线非公路标志牌的管理工作。第四条 公路沿线非公路标志牌管理应当遵循统一规划、规范管理、保证安全的原则。

  非公路标志牌设置应当一路一规划,明确非公路标志牌设置的地点、间距、规格、数量等。

  国道、省道等干线公路非公路标志牌设置规划由省级公路管理机构编制,报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批准。农村公路非公路标志牌设置规划由市(州)、县(市、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管辖范围编制。第五条 在高速公路设置非公路标志牌的,应当经省级公路管理机构批准;在高速公路以外的国道、省道设置非公路标志牌的,应当经省属市(州)公路管理机构批准。

  在农村公路设置非公路标志牌的,由市(州)、县(市、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管辖范围批准。第六条 申请设置非公路标志牌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书,包括申请人、设置内容、地点、时间、期限等;

  (二)非公路标志牌的设计图纸,包括颜色、规格、结构、材料等;

  (三)安全评估报告和施工方案;

  (四)处置施工险情和意外事故的应急方案;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材料。

  设置公益性非公路标志牌的,应当出具不用做商业用途的书面承诺。第七条 经营性非公路标志牌的设置许可,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采取拍卖、招标等方式确定。

  公益性非公路标志牌的设置许可按管理权限审查批准,并向上级主管部门备案。

  公益性非公路标志牌不得转让,不得擅自改作商业用途。第八条 许可机关做出许可设置决定的,应当在做出决定10日内与设置者签订非公路标志牌管理合同。第九条 非公路标志牌许可期限不超过5年。第十条 设置者应当按照许可的内容设置非公路标志牌,不得擅自变更许可内容。

  非公路标志牌设置完毕,许可机关应当组织验收。第十一条 非公路标志牌的设计、制作和施工除应当符合规定的技术规范和质量标准外,还应当满足下列要求:

  (一)使用版面平顺、坚固耐用、不易破损的材质;

  (二)不得使用与公路标志相混淆的版面颜色及图案;

  (三)非公路标志牌的照明光源不得直射或侧射路面;

  (四)牌面材料、喷漆不得造成行车炫目或者影响居民生产、生活。第十二条 设置非公路标志牌不得损害公路、公路附属设施,不得遮挡公路标志,不得妨碍安全视距,不得影响公路的安全和畅通。

  在公路弯道内侧、平交叉道路附近设置非公路标志牌,其距离应当满足行车视距的需要。

  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外设置非公路标志牌,其牌面不得伸进公路建筑控制区内,不得遮挡公路标志或者妨碍安全视距。第十三条 在公路用地、建筑控制区设置非公路标志牌,其垂直投影距公路边沟(截水沟、边坡)外缘应当不少于1米,并确保非公路标志牌倾倒或构件脱落时不落入公路路面。

  利用跨越公路的桥梁、沟渠、管线等设施设置非公路标志牌的,应当使用独立支撑结构,其版面下缘不得低于桥梁、沟渠、管线等设施底面标高。第十四条 禁止在以下范围内设置非公路标志牌:

  (一)在公路路肩、公路收费站(亭)、公路中央绿化带内;

  (二)在公路大中桥梁周围200米及公路隧道上方和洞口外100米范围内;

  (三)利用公路标志牌、公路行道树设置非公路标志牌。第十五条 非公路标志牌设置者应当对非公路标志牌的质量、安全负责,并按照下列要求进行检查和维护:

  (一)对锈蚀情况进行检查,及时除锈并采取相应措施,确保设施安全;

  (二)对幅面进行检查,及时更换破损、污损、褶皱、老化褪色幅面;

  (三)在暴风、强降雨等灾害性天气前后,及时检查非公路标志牌安全状况,采取安全防护措施;

  (四)非公路标志牌发生损坏、倾覆等情形,影响公路安全畅通的,及时修复或者清除。

甘肃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2018修订)~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公路路政管理,加强对公路的保护,保障公路完好、安全和畅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国道、省道、县道、乡道、专用公路的公路路政管理,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公路路政管理,是指为了保障公路完好、安全和畅通,依法保护公路、公路用地及公路附属设施,管理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的行政管理。第三条 公路路政管理实行依法管理、分级负责、综合治理的原则。第四条 省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主管全省公路路政管理工作。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其设置的公路管理机构负责各自管辖路段的路政管理工作。专用公路的路政管理工作由专用单位负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相关部门,依照各自职责,配合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其设置的公路管理机构做好路政管理工作。第五条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其设置的公路管理机构应当依法履行职责,做好公路保护工作,完善公路服务设施,提高公路服务和管理水平,维护公路经常处于良好的技术状态,保障公路完好、安全和畅通。第六条 公路受国家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损坏或者非法占用公路、公路用地及公路附属设施。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爱护公路、公路用地及公路附属设施的义务,有权检举和控告破坏、损坏或者非法占用公路、公路用地、公路附属设施和影响公路安全的行为。第二章 管理职责第七条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其设置的公路管理机构的路政管理职责是:

  (一)宣传、贯彻公路路政管理的法律、法规;

  (二)管理和保护公路路产;

  (三)实施公路路政巡查,依法查处损害公路的行为;

  (四)维护公路养护作业的正常秩序;

  (五)依法管理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

  (六)监督管理超过公路限载、限高、限长、限宽标准和超过载重质量的运输车辆(以下简称“超限运输”)及公路状况;

  (七)设置、维护、更新建成公路的标志、标线;

  (八)负责在建公路的路政管理;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第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其设置的公路管理机构按照各自的管理范围或者职责范围许可以下事项:

  (一)涉路施工;

  (二)载运不可解体物品的超限运输;

  (三)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公路标志以外的其他标志。第九条 公路、公路用地范围内的护路林及其他绿化物的更新、养护、管理工作,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其设置的公路管理机构按照公路绿化工程技术标准统筹规划并组织实施。第三章 路产管理第十条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其设置的公路管理机构应当按规定对既有公路路产进行调查核实,建立健全路产档案资料。新建公路竣工时,应当同时建立路产档案资料。第十一条 在公路两侧边沟、截水沟、边坡、坡脚护坡道、隔离栏栅以外各不少于1米宽的土地,以及用于建设、养护公路和公路附属设施的其他土地为公路用地。

  公路用地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因公路改线而不再行驶车辆的公路,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可调换公路建设用地或者改作其他公路附属设施的用地。第十二条 在公路、公路用地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设置棚屋、维修、洗车、加水、加油场点和电杆、变压器及其他非公路设施和障碍;

  (二)打场晒粮、堆放物品、摆摊设点、违规设置广告牌等公路标志以外的其他标志;

  (三)进行集市贸易以及其他商业性活动;

  (四)采矿、采石、取土、挖砂、挖沟引水、采空作业;

  (五)种植作物、放养牲畜;

  (六)填埋、堵塞、损坏公路排水系统或者利用公路桥涵、排水沟等设施引水灌溉、排放污水、筑坝蓄水、设置闸门;

  (七)倾倒、堆积、抛撒、焚烧物品和垃圾等;

  (八)盗窃、移动、损坏、涂改公路标志、标线及测桩、界桩、护栏、花草树木等公路附属设施;

  (九)铺设妨碍公路安全畅通的空中或者地下管线;

  (十)其他侵占、破坏、损坏、盗窃、迁移、污染公路路产和影响公路畅通的行为。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公路路政管理,保护公路路产路权,保障公路完好畅通,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国道、省道、县道、乡道、专用公路,包括外商独资、中外合资或者其他方式投资修建的公路,均适用本条例。第三条 公路、公路用地及公路附属设施(以下简称公路路产),受国家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侵占和破坏。第四条 公路路政管理实行统一管理、分级负责、管养结合、综合治理的原则。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公路路政管理工作的领导。省交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省公路交通事业。各级公路管理部门负责各自管辖路段的路政管理工作。专用公路的路政管理工作由专用单位负责。
  “公路管理部门”是指省公路局、省属公路总段、公路管理段和地(州、市)、县(市、区)公路管理机构。
  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依照各自职责,积极配合做好公路路政管理工作。第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公路路产、路权的义务,对侵占、破坏公路路产和侵犯公路路权以及不依法进行路政管理的行为都有制止、检举的权利。第二章 管理职责第六条 公路管理部门的路政管理职责是:
  (一)宣传、贯彻实施有关公路路政管理法律、法规和规章;
  (二)维护公路、公路桥涵、隧道、渡口的养护、施工作业的正常秩序;
  (三)实施公路路政巡查,依法查处违反本条例的各种违法行为;
  (四)管理和保护公路路产,维护路权,对违反公路路政管理的行为有权制止并依法进行处罚;
  (五)依法控制公路两侧建筑红线,取缔违章建筑设施;
  (六)审理从地下、地面、空中穿(跨)越公路的其他建筑设施事项;
  (七)负责对超过公路、公路桥梁、隧道、渡船限载、限高、限长、限宽标准(以下简称超限)和超过载重质量的运输车辆及公路状况进行监督检查;
  (八)审批铁轮车、履带车等上路行驶有关事项;
  (九)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权。第七条 下列行为由省公路管理部门审核后报省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一)国道、省道、县道经营使用权或者产权变动等;
  (二)国道、省道、县道公路行道树的采伐、更新;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需要报批的有关事项。第八条 下列行为由省公路管理部门审批,需有关部门审批的报请有关部门:
  (一)在国道、省道、县道上设置立交、平交道口,埋设各类管线,修建跨越公路的桥梁、渡槽、牌楼等;
  (二)跨地、州、市及跨省、直辖市、自治区行政区域的超限运输;
  (三)因国家建设确需占用、利用公路路产期限在30日以上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需要报批的有关事项。第九条 下列行为由市、自治州、地区行政公署公路管理部门或者省属公路管理部门按照各自的管理范围进行审批,需有关部门审批、备案的,报请有关部门审批、备案:
  (一)乡道经营使用权或者产权变动;
  (二)在乡道上设置立交、平交道口,埋设各类管线,修建跨越公路的桥梁、渡槽、牌楼等;
  (三)跨县(市、区)的超限运输;
  (四)因国家建设确需利用、占用公路路产期限在30日以内的;
  (五)乡道公路行道树的采伐、更新。第十条 除第七条、第八条、第九要规定的行为外,其他行为由县、市、区公路管理部门或省直属公路管理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范围进行管理。第十一条 公路路政管理人员执行公务时,应着标志服装,持统一证件。路政巡查专用车应装有国家规定的标志灯饰。第三章 路产管理第十二条 在公路两侧边沟、截水沟、边坡以外各不少于一米宽的土地,以及用于建设、养护公路和公路附属设施的其他土地为公路用地。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侵占。
  公路用地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因公路改线而不再行驶车辆的旧公路,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可调换公路建设用地或者改作公路料场、绿化等附属设施的用地。第十三条 在公路、公路用地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设置棚屋、摊点、维修、洗车、加水、加油场点和电杆、变压器、广告牌、招商牌、标牌及其他非公路设施;
  (二)进行集市贸易,举办物资交流会等商业性活动;
  (三)挖掘公路路基、路面、边坡、采矿、取土、挖砂;
  (四)填埋、堵塞、损坏公路排水系统或者利用公路桥涵、排水沟等设施引水灌溉、排放污水、筑坝蓄水、设置闸门;
  (五)堆积、抛撒、焚烧污物及其他类似行为;
  (六)盗窃、迁移、破坏、损坏、涂改公路标志、标线及测桩、界桩、护栏、花草树木等公路附属设施;
  (七)铺设妨碍公路安全畅通的空中或者地下管线;
  (八)其他侵占、破坏、损坏、盗窃、迁移、污染公路路产的行为。

江苏省高速公路沿线广告设施管理办法的第三章 广告设施的技术要求_百 ...
答:第十九条 高速公路沿线广告设施幅面应当使用不易破损的材料,张挂牢固,版面平顺。第二十条 高速公路沿线广告设施的照明光源应当注意照明方向,不得直射路面或者行车方向,不得造成眩目或者影响居民生产、生活。第二十一条 在高速公路沿线广告设施上发布的广告,设计图案和颜色应当与高速公路标志有明显区别,不...

江苏省高速公路沿线广告设施管理办法
答:本办法所称高速公路沿线包括高速公路、高速公路用地、高速公路用地外缘起100米范围内的区域。第三条 高速公路沿线广告设施应当合理布局、安全美观、有序发展。第四条 建立高速公路沿线广告设施长效管理机制。省人民政府设立高速公路沿线广告设施监督管理协调机构(以下简称协调机构)。协调机构由分管副省长牵头...

甘肃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
答:建设(规划)、交通运输部门应当编制城市交通专项规划和城市综合交通体系规划,对涉及道路交通的建设项目应当组织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等单位进行道路交通影响分析和论证。第十条 交通运输、建设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设置和完善交通标志、标线、信号灯等交通安全管理设施。第十一条 交通运输、...

道路指示牌归哪个部门管?
答:所以交警部门是不可以任意设置包括限速标志在内的公路交通标志的;3、同时,根据《公路法》及《路政管理规定》,任何单位未经交通主管部门或公路管理机构许可,也不得设置非公路标志。但是现实生活中却有大量的由公安部门设置的各种标志,且没有经过公路管理机构许可,很多地方是采取相对暧昧的态度来处理路政和...

陕西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
答:(四)依法管理公路建筑控制区;(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事项。第七条 公路路政监督检查人员执行公务,应当统一着装,佩戴标志,持证上岗。用于公路路政监督检查的专用车辆,应当设置统一的车身标志、路政检查标牌和示警灯。第八条 公路路政监督检查人员执行公务时,应当恪尽职守、公正廉洁、文明...

公路管理局是什么单位?
答:问题三:公路管理局和交通局是什么关系 交通局全称是交通运输局,是 *** 行弧管理部门,管理辖区交通运输、运管、征稽、路政、公路、水运等。 公路局全称是公路管理局,归属交通运输局管理,主要是负责干线公路(国、省道路)的养护管理工作。问题四:公路局是干什么的 公路局 一、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上级有关...

河北省高速公路沿线广告设施管理规定
答:第六条 在高速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广告设施的,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关于在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公路标志以外其他标志的相关规定。第七条 高速公路与其他等级公路并行或者交叉时,优先确定高速公路沿线广告设施的数量和布点。第八条 在高速公路沿线设置单柱式广告塔(牌)形式广告设施的,应当沿...

公路路政属于什么单位
答:2.路政是交通系统的一支执法队伍,主要负责依法保护路产路权,依法查处各类违反路政管理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行为,检查监督公路养护作业、道路施工,依法开展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管理,检查监督所辖路段公路标志标线设置情况等工作。路政执法队伍的前身就是公路派出所。主要职责:(一)许可挖掘、占用、利用公路...

公路属于哪个部门管理?
答:规划、审批和管理公路两侧各种构造物和广告、宣传等设施;会同有关部门规划、审批公路沿线的各种建筑设施...(三)承担辖区内公路路政管理工作的监督管理和公路标志标线等安全设施的监管;承担辖区内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六)承担公路行政许可、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的办理工作。 (七)承担辖区内公路行业安全生产、公路路网运行...

公路上的交通标志,标线红绿灯设施建设是属哪个部门负责主管的?_百度...
答:公路交通信号灯的管理工作应当由哪个部门负责法律上没有明确规定。有人认为,《公路法》第四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公路服务设施”和第五十二条规定的“公路附属设施”应当包括公路交通信号灯。还有人认为,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条、第二十五条的规定,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既然由公安部门负责,那么公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