境内跨地区经营的汇总纳税企业发生的资产损失如何申报扣除? 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如何进行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作者&投稿:戴侄 (若有异议请与网页底部的电邮联系)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第十一条规定:“在中国境内跨地区经营的汇总纳税企业发生的资产损失,应按以下规定申报扣除:(一)总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发生的资产损失,除应按专项申报和清单申报的有关规定,各自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外,各分支机构同时还应上报总机构;(二)总机构对各分支机构上报的资产损失,除税务机关另有规定外,应以清单申报的形式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申报;(三)总机构将跨地区分支机构所属资产捆绑打包转让所发生的资产损失,由总机构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专项申报。”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

资产损失怎样申报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以下简称“25号公告”)规定,所称资产是指企业拥有或者控制的、用于经营管理活动相关的资产,包括现金、银行存款、应收及预付款项(包括应收票据、各类垫款、企业之间往来款项)等货币性资产,存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在建工程、生产性生物资产等非货币性资产,以及债权性投资和股权(权益)性投资。这就给资产做出了明确的定义。所称资产损失,《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57号)给出了范围,是指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实际发生的、与取得应税收入有关的资产损失,包括现金损失,存款损失,坏账损失,贷款损失,股权投资损失,固定资产和存货的盘亏、毁损、报废、被盗损失,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损失以及其他损失。什么情况下企业发的资产损失可以在所得税前扣除?怎样扣除?需要满足哪些条件?有哪些注意事项?  一、发生损失的确认与扣除年度  根据25号公告规定,企业实际发生资产损失方可进行确认,什么是实际发生?如果是实物资产,发生损失时是看得见摸得着的容易确认;对货币性资产和投资损失的确认,就会有一定难度,对此,25号公告第三章资产损失确认证据做了详细规定,这就需要企业财务人员具有职业判断能力。当你准备确认损失前,先要熟悉这一章规定内容,“对号入座”,只有满足条件,方可以进行账务处理。因为准予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资产损失,是指企业在实际处置、转让上述资产过程中发生的合理损失,称作实际资产损失。企业虽未实际处置、转让上述资产,但符合条件的损失称作法定资产损失。企业实际资产损失,应当在其实际发生且会计上已作损失处理的年度申报扣除;法定资产损失,应当在企业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证据资料证明该项资产已符合法定资产损失确认条件,且会计上已作损失处理的年度申报扣除。这就说明确认损失的基本条件一是实际发生,二是会计上已作损失处理。对那些潜在的,无法确认的损失没必要确认,也不应当确认损失。假如企业发生了实际资产损失,当年未进行确认扣除,也可以在以后年度通过“专项申报”追补至该项损失发生年度扣除,其追补确认期限为五年,特殊情况,追补确认期限经国家税务总局批准后可适当延长。大家细心阅读25号公告就会发现“属于法定资产损失,应在申报年度扣除。”如果你企业发生的资产损失属于法定资产损失,应当在满足25号公告第三章规定条件时再在这个年度进行申报扣除,不能追补扣除。特别提示,未经申报的损失,不得在税前扣除。  25号公告第七条规定,企业在进行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申报时,可将资产损失申报材料和纳税资料作为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的附件一并向税务机关报送。这项规定与以前的《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国税发[2009]88号)发生了很大变化,不但取消了税务机关层层审批,还在申报期限上也给予充分的准备时间。这里特别要向纳税人提示的是:在申报前对资产损失的类型要进行区分,即根据申报内容和要求的不同,分为清单申报和专项申报两种申报形式。  清单申报,可按会计核算科目进行归类、汇总,然后再将汇总清单报送税务机关,有关会计核算资料和纳税资料留存备查就可以了。清单申报只有以下五项:(一)企业在正常经营管理活动中,按照公允价格销售、转让、变卖非货币资产的损失;(二)企业各项存货发生的正常损耗;(三)企业固定资产达到或超过使用年限而正常报废清理的损失;(四)企业生产性生物资产达到或超过使用年限而正常死亡发生的资产损失;(五)企业按照市场公平交易原则,通过各种交易场所、市场等买卖债券、股票、期货、基金以及金融衍生产品等发生的损失。除此之外的资产损失,应以专项申报的方式申报扣除。  属于专项申报的资产损失,企业应逐项(或逐笔)报送申请报告,同时附送会计核算资料及其他相关的纳税资料。这一点,笔者还要强调按25号公告第三章的规定要件“对号入座”,缺一不可。如果企业在申报资产损失税前扣除过程中不符合要求的,税务机关应当要求其改正,企业拒绝改正的,税务机关有权不予受理。属于专项申报的资产损失,企业因特殊原因不能在规定的时限内报送相关资料的,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经主管税务机关同意后,可适当延期申报。  三、注意事项  《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前前后后历经三次修改,先是国家税务总局第13号令,然后是国税发[2009]88号文件,25号公告是第一年实施。纳税人与税务机关都是第一次尝试,难免会出现一些具体问题,这里给大家说一下几个需要更新的理念。  1、取消了税务机关审批权,也不再划分金额的大小,只是需要纳税人自行判定,属于实际资产损失时采取“清单申报”;法定资产损失采取“专项申报”并且都是在汇算清缴期一并申报。  2、改变了“永久性损失”和“数额较大”需要聘请行业内的专家参加鉴定和论证的要求,纳税人只需要在申报时提供“资产损失确认证据”。涉及清单式申报时,要将有关会计核算资料和纳税资料留存备查。  3、25号公告对在中国境内跨地区经营的汇总纳税企业发生的资产损失,有特殊要求,如果涉及的纳税人,在申报损失时应仔细阅读相关条款。企业因国务院决定事项形成的资产损失,应向国家税务总局提供有关资料。

一、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总机构需要报送的资料为:
1、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表
2、企业年度财务报表
3、汇总纳税企业分支机构所得税分配表
4、各分支机构年度申报表
5、各分支机构参与企业年度纳税调整情况的说明
二、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分支机构需要报送的资料为:
1、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2013年用预缴申报表)
2、经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受理的汇总纳税企业分支机构所得税分配表
3、分支机构的年度财务报表(或年度财务状况和营业收支情况)
4、分支机构参与企业年度纳税调整情况的说明
以上资料中,总机构的1、2项和分支结构的1、2、3项资料通过网上申报,其他资料需要报送纸质资料至办税服务厅窗口。

建筑施工企业跨区经营如何缴纳企业所得税
答:二、建筑企业总机构在年度内汇总计算预缴企业应纳所得税,按照如下方式计算:(一)总机构只设跨地区项目部的,扣除已由项目部预缴的企业所得税后,按照其余额就地缴纳;此种情况如前例所示。(二)总机构只设二级分支机构的,按照国税发[2008]28号《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第...

跨地区经营所得税的缴纳
答:第一条 为加强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跨省市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分配及预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预[2008]10号)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居...

分公司必须由总公司汇总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吗?
答:分公司和总公司在不同省市,分公司实行独立核算,属于一般纳税人,分公司的企业所得税按照规定是否必须由总公司进行汇总申报缴纳?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 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 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7号)第二条以及第三条规定,除另有规定外,居民企业在中国...

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汇算清缴申报,分支机构应报送什么材料?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7号)规定:“第十一条 汇总纳税企业汇算清缴时,···,分支机构除报送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只填列部分项目)外,还应报送经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受理的汇总纳税企业分支机构所得税分配表、分支机构的年度财务报表(或年度财务状况和...

总分机构如何纳税
答:问题一:分支机构如何纳税 建账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发〔2008〕28号)规定,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跨地区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的营业机构、场所(分支机构)的,该居民企业为汇总纳税企业,汇总纳税企业实行“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缴、汇总清算、财政调库”的企业所得税征收...

资产损失税前扣除及纳税调整明细表怎么填
答:一、正面回答纳税人在第1至27行按资产类型填报留存备查的资产损失情况,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在第1行至27行应填报总机构和全部分支机构的资产损失情况,并在第29行填报各分支机构留存备查的资产损失汇总情况。二、分析资产损失包括很多,有现金的损失,存货的损失,投资的损失,固定资产的损失。相关法律...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的技巧和大体思路
答:纳税人为《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第57号)第二条规定的不适用该公告的总机构,选择“总机构(跨省)——不适用《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纳税人为仅在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以下称同一地区)内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分支机构的跨地区...

纳税申报企业不在汇算地范围内
答:企业不在汇算地范围内!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按照“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缴、汇总清算、财政调库”的所得税处理原则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统一计算,是指企业总机构统一计算包括企业所属各个不具有法人资格的营业机构、场所在内的全部应纳税所得额、应纳税额;分级管理,是指总机构、分支机构所在地的...

建筑企业跨地区施工如何缴纳营业税
答:二、建筑企业总机构在年度内汇总计算预缴企业应纳所得税,按照如下方式计算:(一)总机构只设跨地区项目部的,扣除已由项目部预缴的企业所得税后,按照其余额就地缴纳;此种情况如前例所示。(二)总机构只设二级分支机构的,按照国税发[2008]28号《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第...

请问,公司开了一家分公司,分公司的增值税和所得税由分公司自己申报,还 ...
答:一、企业所得税 1、《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7号印发,以下简称57号公告)第二条 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跨地区(指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下同)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分支机构的,该居民企业为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2、57号公告第三条 汇总...